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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4:45:47  浏览:8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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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医药是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西医药共同承担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重要任务,是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近年来,中医药在突发急性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机制,提高卫生应急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在卫生应急工作中的作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西医结合协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
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在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下,贯彻落实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注重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按照有关预案规定,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力合作,在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中发挥中医药作用,按照中西结合、整合资源、统一领导、密切配合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
二、建立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协调机制
(一)建立完善组织体系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中,应有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管理人员参加,建立中西医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运行机制。
2.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组建中医药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组织领导体系,作为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卫生应急专家组中,应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4.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中医药专家队伍。
5.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中应有中医药管理人员参加。
6.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任务时,要将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纳入。
(二)建立完善协调制度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启动卫生应急响应时,要及时与中医药管理部门沟通,通报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中医药人员和中医医疗机构实施响应措施。
2.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积极参与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
3.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接受统一指挥,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在卫生应急信息网络的建设中,把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医疗机构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三、切实做好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的保障工作
(一)做好整体规划和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中医药纳入卫生应急体系总体规划中,在制定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等相关规划、安排信息系统和机构建设、组织人员培训及安排卫生应急经费和物资储备时,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证。
(二)加强技术指导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具体情况,及时组织专家制定中医药参与卫生应急的技术方案,或在相关技术方案中纳入中医药内容,充分体现中西医技术方法的有机结合。
2.不断总结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经验,及时对技术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指导,鼓励在运用现代技术的同时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4.在技术方案制定、医疗救治培训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专家的作用。
5.支持和鼓励中医药人员开展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科学研究。
(三)加强能力建设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人员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组织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2.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建设,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并保证队伍稳定,加强中医药卫生应急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中医药卫生应急救治水平。
3.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将具有中医特色的应急技术加以整理、研究和提高,在临床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中医医院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大众传媒,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普及中医药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应用中医药的防护意识和自救能力,为在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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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2005.04.07 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七日


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房屋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有农村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由城市核心区和城市郊区组成。
城市核心区是指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核心区由主城区、抚北城区、上顿渡城区、温泉城区组成。
主城区是指六水桥、荆公路、青云、西大街、钟岭、文昌、城西街道办事处、孝桥镇的行政区域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所涉及的上顿渡、崇岗镇在京福高速公路以东、抚八线南侧1000米以北的区域。
城市郊区是指城市核心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范围。
第五条 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主城区及抚北城区的农民建房土地管理与监察工作。
抚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及抚北城区的农民建房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
抚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主城区及抚北城区的农民建房规划与建设监察工作。
授权临川区政府负责上顿渡城区、温泉城区及城市郊区农民建房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及监察工作。
第六条 编制安排农民建房用地的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前,应当进行用地的规划选址工作。
主城区与抚北城区内的农民建房用地规划选址工作,由临川区政府组织,会同市建设局、市国土局,提出规划选址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上顿渡城区、温泉城区与城市郊区的农民建房用地规划选址工作,由临川区政府组织,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参与,提出规划选址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经审批的农民建房规划用地的选址意见,作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城市核心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安排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包括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要做好城市郊区的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安排农民建房用地。城市郊区内的农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包括村庄布点选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八条 城市核心区内完全失地的农民使用在城市核心区内集体土地建房,不得建设单家独院住宅。鼓励农民购买商品住宅及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区。
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人均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8平方米。
城市郊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人均居住用地参照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执行。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因地制宜、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十条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主城区与抚北城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安排农民建房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临川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上顿渡城区与温泉城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安排农民建房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郊区内的村庄布点选址规划与村庄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主城区与抚北城区内安排农民建房的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由市建设局组织技术论证、评审、上报市政府审批。
上顿渡城区与温泉城区内安排农民建房的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及城市郊区内的村庄规划,由临川区政府组织技术论证、评审,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需对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主城区和抚北城区内安排农民建房的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报请审批前,市建设局、临川区政府应当就规划内容公示,吸纳公众的合理意见。
上顿渡城区与温泉城区内安排农民建房的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及城市郊区内的村庄规划报请审批前,临川区政府应当就规划内容公示,吸纳公众的合理意见。
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经批准后,市建设局与临川区政府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场所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户使用集体土地及进行建设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要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主城区及抚北城区内的农民建房户,到所在村镇规划管理所、土地管理所申报、领证。申报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提供临川区政府审定的用地证明材料及定位图,到村镇规划管理所申报、领证;
(二)申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村镇土地管理所申报、领证;
(三)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执《建设用地批准书》、有设计资质单位加盖图纸认可章的建筑施工图二套,到村镇规划管理所申报、领证;
(四)申请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设计资质单位加盖图纸认可章的建筑施工图二套、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书及委托施工协议书,到村镇规划管理所申报、领证。
村镇规划管理所及土地管理所自受理农民建房户申报的5个工作日内,向各自的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市建设局、市国土局须按各自的行政许可权限及时限,完成证书的核发工作;
(五)需开工建设的,建房户向村镇规划所申请放线。开工放线、验线由市建设局组织,会同市国土局、市城管局、临川区政府共同放线及验线。未经放线、验线的,不得动工建设。
(六)市建设局依法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农民建房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上顿渡城区、温泉城区及城市郊区内的农民建房户的报建、审批、管理程序,由临川区政府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违法使用土地的,市、区国土局依法监察、处罚。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及获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建设的,依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理。属主城区、抚北城区内的,由市城管局负责监察、处罚;属上顿渡城区、温泉城区及城市郊区的,由临川区政府负责监察、处罚。
第十八条 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临川区政府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原有农民建房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国土局、城管局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厦门海沧投资区投资项目、投资企业审批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海沧投资区投资项目、投资企业审批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审批办法:
一、申请条件
凡在海沧投资区申请设立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海沧投资区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审批程序
(一)投资者递交项目建议书(申请书)
投资者(或受委托人)向经济发展局提交项目建议书(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同时报送如下文件:
1、外商企业章程,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
2、企业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委派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3、投资者的合法营业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4、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二)经济发展局工商登记处(对外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海沧地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以及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在7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同意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
(三)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如下手续:
1、办理银行开户、海关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2、涉及环保的报环保局提出环保评价意见;
3、涉及用地的报建设局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四)办理项目设计、施工建设、消防劳保等专项审核手续。
附:程序图
-----------------
---------—→|投资者递交项目建议书(申请书)|
| -----------------
|(未获批准或须修改) ↓
| -----------------
-----------|经 济 发 展 局 审 核 |
-----------------
|(审核内容:项目内容,合同章
|程,投资者身份证明和合法营业
↓证明,资信证明,董事会成员)
-------------------------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
-------------------------

-----------|------------
↓ ↓ ↓
-------- ----------- -------
|环保评价意见| |税务、海关、银行、| |办理规划、|
| | | 外管等开户手续 | |用地等手续|
-------- ----------- -------
| | |
-----------|------------

----------------------
|项目设计、施工建设、消防、劳保等专项审核|
----------------------
注:本程序在海沧投资区已设立办事机构的,由所在职能部门办理。海沧未设立机构的由厦门市有关部门办理。



199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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