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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18:07  浏览:9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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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5年9月3日,劳动人事部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由部属各有关局研究制定了《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1985年9月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劳动保护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矿山安全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安排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申请和审核:
一、各有关单位根据劳动保护科研规划的要求,每年应编制下年度的《科研项目计划表》(见附表1),并于八月底以前,按项目的内容分别报劳动人事部的劳动保护局、矿山安全监察局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三个局)。
二、对报来的《科研项目计划表》,三个局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平衡审核,将初步选定的项目分别通知有关单位。
第四条 接到初选项目通知的研究单位,应尽快进行项目的调研和论证。将调研论证材料和《开题报告》(见附表2),按项目的内容分别报三个局。经审核报国家科委同意后,由劳动人事部下达。
第五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使研究工作按计划进行。要求每年年终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包括经费),将检查结果按项目的内容分别上报三个局。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签订合同,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不经协商同意不得片面地变动和终止。
第七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果发现项目技术方案有严重问题或发现项目重复,需要变更或撤销原项目时,项目的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变更或撤销的理由,按项目的内容分别报有关局批准。
第八条 科研成果的鉴(审)定方式
一、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以学术评议的方式进行评定;
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和技术标准,以会审方式进行鉴定或审定;
三、名词、术语方面的标准和情报成果,以会审或函审的方式进行审定;
四、重大科研项目阶段成果,以阶段性技术考核或学术评议方式进行鉴定或评定。
第九条 鉴(审)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用基础理论科研成果应具备的条件:
1.在理论上有独创见解,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2.对劳动保护工作(主要指安全、卫生方面的监察,下同)和劳动保护科技发展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并且在实践中得到验证;
3.研究(调研)报告和资料齐全(包括审批文件、调研报告、观测试验数据、计算原理、方法和分析资料)。
二、应用技术科研成果应具备的条件:
1.全部完成技术考核规定的试验项目,各项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经工业性试验,有良好的技术经济效果或社会效益;
3.具有下列的技术资料和实物:
(1)研究工作技术总结报告;
(2)生产应用总结和用户的评价;
(3)产品说明书,有的应附使用维护说明书;
(4)成果照片和样品样机;
(5)经济核算资料、技术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评价资料。
三、重大科研项目阶段成果应具备的条件:
1.阶段成果必须在理论上或技术上有所突破,并经实践检验能单独应用者;
2.应用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的阶段成果鉴定条件应分别符合第九条一、二款的要求。
四、标准应具备审定的条件,参考国家标准局有关文件;情报科研成果审定的条件,参考国家科委有关文件。
第十条 成果鉴(审)定会的组织和要求:
一、成果鉴(审)定会的时间和邀请人员,由项目下达单位确定。
二、参加鉴定会的人员要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学者。在主持单位的领导下,鉴(审)定委员会(小组)对所鉴(审)定的科研成果应承担技术责任,一般应对成果的下列方面作出结论:
1.项目是否达到《开题报告》中所确定的各项指标;
2.各项技术参数的测量值是否准确可靠,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成果的可靠性和先进性如何;
3.与国内外同类项目比较,技术经济效果或社会效益有何改善或提高,技术上有何创新之处;
4.在理论上有无独创之处,研究报告(或论文)的学术水平如何;
5.标准、规程的可行性和先进性如何;
6.科技情报成果的技术水平高低,创造性贡献大小,对促进劳动保护科技进步作用和经济效果、社会效益如何;
7.组织推广使用的意见;
8.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
第十一条 鉴(审)定会后一个半月内,应将下列资料一式四份按项目的内容分别报三个局: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见附表3);
鉴定会议上的文件;
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等有关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公开的材料请注明);
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研究人员应将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成功的和失败的),整理成册归档,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成果推广。
对科研成果进行推广是使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环节。成果持有单位要积极做好成果的推广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或无偿技术转让,不准搞技术封锁,各级领导部门要积极的配合这项工作。
要逐步实行科研合同制和有偿合同制。
第十四条 劳动部门的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和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每年承担不属于国家下达的劳动保护科研项目(包括咨询项目),要于当年年终分别抄报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抄报表见附表4)。上述已经鉴(审)定的项目,要及时将鉴(审)定证书(复制)分别上报备案。
第十五条 地方劳动部门的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和地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上报的材料,要经各自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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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

交质监发〔2012〕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进一步完善施工安全监管制度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施工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生产行为,现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1月2日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以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活动场所(下简称“施工现场”)带班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施工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岗位的,同时包括安全总监。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同时包括分包项目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同时包括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需兼任的,应当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项目经理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严格实施。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分包单位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备案。
  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实施单位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报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备案。
  四、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应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不能带班生产时,项目经理应指定其他项目负责人承担其带班工作,并提前向项目监理单位报备。
  五、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间,每日带班生产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应当在项目经理部驻地立牌公告。
  六、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主要有:
  (一)现场巡视检查:对当日本合同段内施工作业区进行巡视检查,了解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
  (二)蹲点带班生产:巡视检查后,项目负责人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选择当日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本合同段首件工程等作业区蹲点带班生产。
  本制度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以下工程: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本制度所称“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由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段的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及作业人员操作水平等自行确定,并应在本合同段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中予以明确。
  七、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本合同段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1.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履责情况;作业人员个人防护和施工现场临边防护的规范性;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设备检验验收与安全运行情况;
  3.承重支架或满堂脚手架、施工挂篮运行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与班前会落实情况。
  (二)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指导,及时制止“三违”行为;
  (四)及时发现、报告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填写带班生产工作日志并签字归档备查。
  八、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应建立本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的责任考核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对所承揽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定期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应报备项目监理和建设单位。
  九、项目负责人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范围。
  项目监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季度对各施工合同段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施工合同段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纳入合同履约管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考核。
  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的项目负责人,作为个人不良信用予以记录,不予办理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考核。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或执行不力的施工企业,应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同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未实施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项目建设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关于对进口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于对进口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道路运输司 交运便字〔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鉴于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进口机动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时,机动车行驶证的“品牌型号”是按照车辆识别代码前8位录入。经研究决定,现对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进口车辆在办理《道路运输证》时,统一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应出具海关提供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以此证明是进口的完整车辆。

2、核查人员依据《货物进口证明书》上“货名及规格”一栏中的产品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燃油消耗量过渡车型表》与《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统称两表)。对车辆型号不在“两表”范围内的车辆,终止核查。

3、车辆型号在“两表”范围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机动车行驶证“品牌型号”核对《货物进口证明书》中“标记号码”VIN前8位与车架上VIN码的一致性。

4、核查人员依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厅运字【2010】33号)中的规定进行相关车辆参数、配置的核查工作。

5、对符合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条件的进口车辆,在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中“产品型号”登记为车辆识别代号(VIN)的前八位(即与车辆行驶证上“品牌型号”信息相一致)。

此工作程序只适用于对进口车辆的市场准入。同时要求各级运输管理部门认真组织落实。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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