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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05:43  浏览:9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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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林树森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
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对2007年6月30日前发布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30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部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见附件二)。
三、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回骗取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逾期不交的,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司法 救灾 救济 办法 命令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13期 省政府令
附件一
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发布、施行、修订日期1《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78年5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2《贵州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1985年1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3《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85年5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85年8月1日起施行。4《贵州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1986年11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5《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9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6《贵州省乡镇企业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8年5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7《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年4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8《贵州省实行环境监察员制度的暂行规定》1989年3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4月2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施行。9《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10《贵州省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90年5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1《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91年2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12《贵州省乡(镇)村人口计划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6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13《贵黄公路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1990年7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14《贵州省省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1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3月9日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5《贵州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8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16《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规定》1992年6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7《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18《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20《贵州省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办法》1994年8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施行。21《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22《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23《贵州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1994年11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施行。24《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5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5《贵州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1996年6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2号令发布、施行。26《贵州省对有特殊贡献人员实行重奖的暂行办法》1996年7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27《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8《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29《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9年8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5号令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30《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2003年7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8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发布、施行。

附件二
贵州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发布、施行、修订日期1《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附件三
贵州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007年6月30日前)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发布、施行、修订日期备注1《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3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85年1月1日起施行。2《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1986年11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3《贵州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89年3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规章汇编时删除授权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4《贵州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奖励办法》1991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规章汇编时删除授权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5《贵州省治安联防组织管理规定》1992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规章汇编时删除授权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6《贵州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9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规章汇编时删除授权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7《贵州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1993年1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8《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5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0号令发布、施行规章汇编时删除授权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9《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1995年6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施行。10《贵州省实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办法》1996年8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规章汇编时删除授权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11《贵州省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办法》1996年8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规章汇编时删除授权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12《贵州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1996年12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1997年2月1日起施行。13《贵州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1997年2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施行14《贵州省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秩序办法》1997年6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1997年7月10日起施行。15《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16《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9年3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17《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9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施行18《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1号令发布,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贵州省学校体育工作规定》1999年8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2000年6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9号令发布,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1《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年9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2号令发布,2000年10月1日起 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2《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2001年5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2001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3《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01年10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7号令发布,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4《贵州省旅游区(点)导游员管理办法》2001年12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8号令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5《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3年4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5号令发布,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6《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2年5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1号令发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7《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发布,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8《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3年7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9《贵州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3年10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0号令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30《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3年10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31《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2003年12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2号令发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32《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2004年2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5号令发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33《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5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6号令发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34《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发布、施行。35《贵州省行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2000年3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7号令发布,2000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36《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8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0号令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颁布施行后同时废止37《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2005年2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1号令发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38《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2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2号令发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39《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3号令发布,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颁布施行后同时废止40《贵州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05年10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4号令发布,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41《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5年10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发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42《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2005年10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5号令发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4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2005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7号令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44《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5年12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45《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0号令发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46《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2005年12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9号令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47《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2006年6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0号令发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48《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发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49《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2006年8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4号令发布,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50《贵州省行政执法奖励办法》2006年12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6号令发布,2007年2月1日起施行。51《贵州省国防交通办法》2006年12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7号令发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52《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7年1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8号令发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53《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2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发布,2007年4月1日起施行。54《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2007年2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发布,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55《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待上位法修改后修改)56《贵州省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需修改(拟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57《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9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87年4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改后修改)58《贵州省邮电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1988年11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59《贵州省企业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已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60《贵州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89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4月3日贵州省科委发布、施行需修改(拟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61《贵州省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1989年4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5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施行。需修改(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后修改)62《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89年4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5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后修改)63《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1990年5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64《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需修改(拟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65《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0年6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建设厅发布、施行。需修改(拟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66《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67《贵州省旧货业治管理办法》1991年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需修改(拟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68《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9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69《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定》1991年5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需修改(拟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70《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1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建设厅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拟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71《贵州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1992年5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72《贵州省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7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73《贵州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992年9月25日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74《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75《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76《贵州省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77《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1993年6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林业厅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78《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79《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1993年7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施行。需修改(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修改后修改80《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81《贵州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建设厅发布、施行。需修改(待上位法修改后修改)82《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83《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8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85《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拟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修改)86《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87《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12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待上位法修改后修改)88《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需修改(国务院《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条例》出台后,修改)89《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6年3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拟列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90《贵州省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办法》1996年4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需修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后修改)91《贵州省公民兵役证管理办法》1996年5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1996年6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92《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1996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199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3号令《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93《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94《贵州省关于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1997年2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8号令发布,1997年3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修改后修改)95《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1997年3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96《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6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97《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1997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98《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1998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199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国务院《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后修改)99《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1999年8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199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12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需修改(国家财政部正在修订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年内可能出台。待国家新政策出台后,再修改)100《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1999年8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101《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拟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102《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年6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8号令发布,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10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需修改(拟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103《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0年7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0号令发布,200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104《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0年8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105《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1年6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2001年8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修改)。106《贵州省速递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9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5号令发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改后修改)107《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1年9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108《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109《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发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111《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112《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5号令发布,2007年2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改后修改)11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1997年1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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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由意志外化的伦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札记

田景仲


内容摘要:本文立足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意志这一核心概念,并将其根植外化于黑格尔的伦理体系当中,试图从自由意志的角度来重新解读黑格尔伦理体系的三大要素,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关 键 词:黑格尔 自由意志 外化 伦理 家庭 市民社会 国家

一 自由意志初探
(一)自由意志的提出
奥古斯丁在哲学史上的贡献颇多,而在其众多的贡献当中,其最突出的贡献就是他通过追问罪与责的来源和根据而开显出人的另一维更深刻的超验存在即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开始了伦理学从“幸福生活指南”向“罪- 责伦理学” 的转向。这种奠定在对自由意志的觉识基础之上的罪- 责伦理学不仅使人在本性上区别于他物,而且使人在格位上与万物有别: 因为有自由意志,人的存在才获得了正当性品格,也只有自由意志,人的存在、行动才有正当不正当的问题。奥古斯丁甚至说“没有自由意志,人便不能正当地行动”
(二)自由意志是一种权能
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在实际生活中成为自由意志的承载者与度量者。因为你被赋予了自由意志,被抛入了自由,也就是说,你赋得了这样一种权能,即你完全能够只从自己的意志出发决断自己的意愿,能够把自己意愿什么和不意愿什么完全置于自己的意志支配之下。正是这种权能,便使个人获得了这样一种绝对的法律属性,即他在与他者发生法律关系时,他必须被允许根据自己的意志决断去生活和行动。由于每个人都赋有自由意志,因此,“必须被允许根据自己的意志决断去生活和行动”是每个人赋得的法律属性,而且每个人的这种法律属性是绝对的、不可替代的。
(三)自由意志是人的绝对尊严的来源
由于每个人赋有自由意志,使每个人成为他自己存在的目的本身。正如前面所言,既然自由意志使每个人都能够只根据自己的意志决断去生活和行动,而不必以任何他者的意志,哪怕是最高存在者的意志为根据,那么也就是说,每个人的存在不以任何他者为目的,而只以自己为目的。这恰恰是每个人的绝对尊严之所在。
(四)自由意志产生的原因及其自律法则
我们说意志决断意愿什么,人便做什么。各种外在的实际因素是否被顾及和重视,完全取决于它们对于获取意志决定意愿的东西来说是否重要。所以,自由意志之所以为自由意志,就在于它是决断它自己意愿什么的唯一原因。简单说,自由意志就是自由因──自己是自己作出决断的原因。
与此同时,自由意志虽然使人有能力只从自己的意志所意愿的东西出发行动,也就是说,自由意志使人有能力“为所欲为”而不顾及任何现实制约,但是,这绝不意味着自由意志允许人“为所欲为”。 作为一种普遍性力量,自由意志本身隐含着自我决断的法则:只决断能普遍化的意愿和行动,或者说,只决断不会导致自相矛盾的意愿和行动。自由意志允许的自由就是在这一法则内的一切可能性。如果人们遵循自由意志的法则,人们就会决断正当的意愿,给出正当的行动;而当人们违背自由意志法则,从而决断不可普遍化的意愿和行动时,也就意味着人们误用了自由意志。

二 黑格尔的自由意志观
黑格尔将“自我规定的普遍性”看成“意志”、“自由”。“自由意志”由于是以“无限形式的自身”作为“其内容、对象和目的”的,所以它不仅是“自在的”,而且是“自为的”。换句话说,自由意志是普遍存在于人本身且支配人的一切活动的自在自为的一种权能。“自由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的起点。他认为“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则是实现了的自由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性的精神的世界。” 故“自由即意志的根本规定” 。黑格尔继而强调:“意志只有作为能思维的理智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通过思维把自己作为本质来把握,从而使自己摆脱偶然而不真的东西这种自我意志,就构成法、道德和一切伦理原则。” 从而引申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自由意志”在黑格尔精神中的客观精神三阶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得以实现自身就形成法,在《法哲学原理》中,也称为“抽象法”;“自由意志”超越借助外物实现自身的状态得以在内心中的实现便是道德;综合前面两个阶段的发展结果,“自由意识”通过外物和内心两个方面得到充分的现实性,就构成了笔者下文着力想阐述的伦理,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种发展形态。

三 自由意志在伦理中的外化及其三种形态
(一)自由意志的外化
有学者曾经这样指出:“法哲学是以法的理念为对象的科学。在黑格尔看来,任何事物都是由客观精神的某种特定部分即概念为其实体(整体的内在规定),并经过这一实体的外化、现实化即定在而成的。这是柏拉图式的客观唯心主义的发展。所谓理念,就是概念及其定在的统一。只讲概念或者只讲定在,都是片面的,错误的。”
在这里,其将“外化”与“定在”等而视之,认为“外化”即“定在”的观点,笔者有自己的看法。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曾多次提到“定在”一词,因此,搞清楚两者的真正含义对于理解黑格尔思想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笔者以为,“定在”与“外化”在相对于自由意志抽象性而具有的物质承载性层面上确实有着统一性的一面,但两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前者强调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或载体呈现,多为静态意义上的现实表征;而后者则强调自由意志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与外界事物的有机联系而发生的效果。
也许会有人说“定在”本身即为一种“外化”,是自由意志通过特殊载体的一种“外化”。这实际上是对“外化”的一种曲解。试想,既然是“外化”就一定要有“化”,亦即“变化”。而“定在”只是意志的另一种形态的表达而已,根本没有“变”又哪来“化”呢?
故此,笔者认为黑格尔在法是自由意志的外在定在和道德是自由意志的内在定在的基础上,最终一并统一于伦理之中,使自由意志发生了外在转化,成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代名词。这也正是笔者为什么选择作为自由意志外化的伦理来探讨的原因。
(二)自由意志在伦理中外化的三种形态
第一,自由意志与家庭。
首先,家庭是直接的伦理实体,以爱为规定的集团。直接的伦理就是两性和血缘的结合,也叫自然的伦理。爱是个人的感觉或感受,是主观性的东西。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它是彼此不相识的两性结合成为一个人格,使自然性别的统一转化为精神的统一,偶然性转化为必然性。由此可见,自由意志通过婚姻这一纽带得以充分地外化,使自己的意愿付诸于能够证明自己,感受自己存在的他(她)身上,使之成为组建家庭的第一步。
其次,家庭作为一种人格,必须有持久的、稳定的财富作为外部的定在物。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总是要将自身的自由意志变为定在。而自由意志的定在过程,就是对物的占有过程。这个占有过程通过人对外部世界的能动活动实现。“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人对一切物有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 。并且当我能够说我占有某物时,我就已“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之下” 了。这种通过自由意志对物的占有,即可达到维持家庭财富的目的,进而满足家庭人格化的需求。
再次,子女的受教育与家庭的解体更是自由意志外化而引起的效果。子女受教育本身乃是家庭性自由意志的延续,是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意愿的延续性表达。与此同时,子女的受教育以父母共同意志外化的财产作为必要条件。而对于家庭解体来说,不管是离婚,还是父母死亡,甚或是子女成为有能力拥有自己的财产的独立的家庭,其中都充分体现了自由意志的外化痕迹。正是自由意志向着各种不同方向的发展,才导致了家庭的解体。
第二,自由意志与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伦理发展阶段。它是现代的产物,即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市民社会是由每个特殊人的满足自己需要和由这些需要的整体所构成的混合体,亦即任性和普遍性的混合体。在这里,普遍性以任性(利己目的)为基础,但它又依赖普遍性、受普遍性的控制。所以,市民社会是需要和理智(对需要的意识)、利己和利他相统一的外部国家或物质国家,即纯粹以伦理为实体的国家的物质关系形式。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首先是需要的体系。需要,最初表现为同普遍性相对立的主观需要。黑格尔还认为,人同动物的区别在于他们不是随遇而安,而是通过劳动这个手段破坏食物的直接自然性,以满足需要与对情欲的抑制,都是自由意志外化为利益与意志力的结果。
其次,黑格尔以司法来规范市民的社会中的需要体系,来达到人人都有权获得财富和占有财富的目的。我们知道,在黑格尔看来,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而将法予以现实化实施即司法,则其目的是再明显不过了,那就是将法这一普遍的意志转化为一种现实的实际效果,这充分体现了自由意志的外化。
再次,黑格尔设计了警察和同业公会来对社会的特殊利益分别进行外部的保护和内部的促进。表面上看来,自由意志在这里是无用武之地的,但实质上并非如此。警察和同业公会恰恰是市民社会共同的自由意志的具体外化,各市民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自由意志和内心中的善,从而依从自己的自由意志,让渡一部分权利给警察和同业公会,这样不是抹杀自由意志,而是会更好地让自己的自由意志得以实现。
第三,自由意志与国家
“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 。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借助于最高组织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它直接存在于风俗习惯即整体的社会意识中,而间接地存在于个人的意识中。国家本身就是绝对目的。国家是自由的最高权利;而充当一名国家成员,是单个自由人的最高义务。个人只有在国家之中,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
首先,从国家法内部制度来看,无论是代表着国家最普遍东西的王权,还是负责实施国家已经决定了的东西的行政权,甚或是涉及完全具有普遍性国内事务之立法权,这其中都蕴涵着一种富有阶级性特征的兴趣指向,更是外化了统治阶级自由意志的具体形态。
其次,作为对外主权的国家,表现为对别国的关系,其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自主的,是排他性的自为的存在。在国际关系中,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作为一种整个国民整体自由意志的外化,它不屈从于任何外来的压力,它是独立的、自在自为的。这也是为什么国家之间缔结条约但又往往凌驾于该条约之上的深层次原因。在这里,自由意志外化为一种独立自主的国际关系形态。
再次,在黑格尔看来,世界历史就如一个法院,它以普遍精神为准则展示形形色色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些特殊的现实。世界历史是普遍精神自己认识自己、把握自己进而推进自己的过程。而这种普遍精神是与世界各民族的整体的自由意志是密不可分的。这种自由意志外化为一种富有审判与辩论的场所,并随着时间的流逝而绘写着各自不同的历史画面,并通过相互的交织与碰撞,最终呈现出整个世界历史的大剧场。

四 结语
自由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的起点,但因其语言晦涩,理论高深而往往使我们很难发现这一点。当然作此论文,笔者也只是沿着前辈的研究成果在这片沃土上去寻找新的发现,以期开辟新的研究路径。因此,我想肯定还有相当的不足之处,但尽管如此,我自己的自由意志却一直在指引着我去做这样的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工人日报在工会工作全局中重要作用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总工发[2006]44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工人日报在工会工作全局中重要作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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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工会工作和工会新闻宣传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人阶级新闻宣传的意见》(中宣发[2005]32号),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和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发挥工人日报在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中的重要作用,紧紧围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进工会重点工作的创新发展,不断提升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人日报在加强工会新闻宣传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指导思想,积极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新形势下,党中央高度重视工会工作,要求各级党政要从政治安排、权益维护、舆论宣传上落实好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高度重视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要求工会组织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发挥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工会新闻宣传工作是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加强新时期工会新闻宣传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履行工会维护职责,树立工会良好社会形象,提升工会组织影响力,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的需要;是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群众为完成“十一五”规划建功立业的需要。
工人日报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机关报,是党和中国工会重要的宣传舆论阵地,是全国总工会指导全国工会工作的重要思想舆论工具,是全国工会组织最重要的新闻宣传资源和工会新闻宣传的主渠道,担负着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全社会宣传新时期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反映职工群众意愿和呼声的重要职责。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全会重点工作的创新发展,让全社会广泛深入地了解工会的政策主张,提升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必须充分发挥工人日报的宣传和舆论先导作用;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切实增强基层工会工作活力,全面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必须充分发挥工人日报的服务指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团结教育全体职工,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工会组织对职工群众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必须充分发挥工人日报的宣传教育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站在工会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工会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工人日报在加强工会新闻宣传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办好工人日报,扩大工人日报的覆盖面,作为全会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二、下大气力全面提高工人日报办报质量
  工人日报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治家办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权威性、指导性、服务性和可读性,办出自己的鲜明特色,不断扩大工会的社会影响。要紧紧围绕工会的重点工作,精心组织,精心策划,突出工会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新闻宣传的实际效果,把工人日报办成推动工会工作的信息窗口、工作载体、经验交流平台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坚强阵地。要认真落实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深入基层、深入职工,宣传职工在建功立业活动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关注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反映职工的心声与诉求,使工人日报成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要根据推动工会重点工作的需要,不断调整版面,丰富栏目,加大反映各地工会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新典型的容量,强化工会新闻的报道力度。要整合编采资源,集中编采力量搞好工会新闻报道,工会重要新闻报道要统一协调,综合运用多种新闻手段,突出传播效果,引导社会舆论。要建立读者反馈机制,定期和广泛听取工会组织与职工群众的意见,严格和完善对编采人员的考评管理机制,努力提高办报质量,把工人日报办成推动全会工作,指导服务基层,深受党政工领导、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欢迎的报纸。
三、集中全会力量切实提高工人日报的覆盖面
  工人日报的发行量和覆盖率直接影响到工会组织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把工人日报的订阅扩大并覆盖到每一个基层工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领导机关要把工人日报订到部、室。各级地方工会要继续为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的负责同志各订一份工人日报。各产(行)业工会要充分发挥优势,做好本系统所属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征订工作。各企业工会要为企业党政负责人各订一份工人日报,有条件的企业要把工人日报订到工会分会和工会小组。企业的职工之家、图书馆、阅览室、文化活动室都应订阅工人日报,方便职工群众阅读。要向劳动模范、农民工赠送工人日报。要加大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企业和科教文卫单位的订阅力度,努力做到组建工会的同时至少订阅一份工人日报。继续推行“集订分送”的订阅办法,由工会组织收订,邮局统一投递。要正确处理订阅工人日报与地方工人报刊的关系,首先保证工人日报的订阅。要加强对工人日报征订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各级工会要下大决心,通过几年的努力,切实完成全总提出的工作目标,使工人日报全面覆盖全国基层工会组织。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工人日报订阅任务的完成 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工会组织要把扩大工人日报在本地区的发行订阅工作,作为占领思想舆论阵地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作为一把手工程来组织实施,主要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同志全力以赴,组织力量,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协调实施好本地区工人日报的发行工作。
  要实行目标责任制。按照全总提出的工人日报在各省工会组织中的覆盖目标,逐级分解任务指标,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各地订阅情况,把订阅工人日报作为衡量地方工会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纳入各项评比表彰的考核内容。要把工人日报的订阅数量作为考核工人日报社工作的重要内容。工人日报驻各地记者站要积极配合当地工会组织,承担责任,主动服务,做好相关工作。 
要建立健全奖励监督机制。各级工会组织要确保一定比例的工会经费用于宣传文化教育工作,落实订阅工人日报的资金。对于经费确有困难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有责任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为其订阅工人日报。全总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对工人日报的征订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和督促检查。全总对完成任务的省份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能完成任务的省份予以通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督促完成任务。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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