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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55:08  浏览:8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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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参保职工就诊、转诊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特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就诊、转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参保人员可在其选定的3家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和专科医疗机构,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院。

第二条 参保人员须持《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定点医院应予以核对。

第三条 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一次处方量按照急性病三天量、慢性病七天量,最长不超过2周,中草药7剂配药。

第四条 参保人员门(急)诊费用,凭《医疗保险卡》到医保记帐窗口按规定结帐。

第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需凭入院通知单、《医疗保险卡》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第六条 转诊、转院在三首(即“首院、首科、首诊”)制的基础上,按照依次、逐级的原则进行转诊、转院。

第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转往本市其他定点医院,须由医院经治医师提供病历摘要并提出转院理由,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同意,医务处(科)审核后,报医疗保险管理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登记备案。

第八条 参保人员转往外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院,须经本人定点的三级医院主任医师会诊,并出具转诊证明和病历摘要,医务处(科)审核后,报医保中心登记备案。

第九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或驻外地工作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参保职工,必须在其申报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条 参保人员急症抢救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对需住院治疗的,可在病情稳定后3日内转入本人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保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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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辽市政办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
辽阳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选任、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提高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人才培养的水平,根据《辽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以及综合管理等5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社会各领域的广泛代表性。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政治立场坚定,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应急管理相关专业具备较高的科研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或者长期担任专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职务,现已离任或担任非领导职务,且具有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践经验、决策支持及技术咨询能力;或者在应急管理相关学术机构担任一定职务。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团结同志,公正办事,坚持原则,工作高效,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推荐专业领域以及相应专家人员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经批准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向专家组成员颁发聘任证书。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专家组成员自动离职,或者重新办理聘任手续。对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六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课题研究、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技术支持以及参与行动等。主要包括:
  (一)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安排和有关计划,开展或参与课题研究、专项调查、事件评估等。
  (二)参加市政府召开的有关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会议,分析、研判突发事件,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
  (三)根据实际需要,指导或直接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
  (四)对市级以及市级以下的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专业指导或者技术支持。
  (五)参与或指导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预案演练等工作,参与相关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活动。
  (六)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家组工作:
  (一)每年择时召开1至2次专家组成员会议,研讨、安排和总结专家组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专家组成员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组的决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程序。
  (四)根据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每年研究、确定若干应急管理重点课题,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五)召开全市性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或市政府重要专题会议,邀请专家组成员参加。
  (六)委托专家组或者专家组成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建立和实行专家组信息通报机制。
  (一)专家组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决策建议、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或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专家组工作情况、专家组以及专家组成员的有关专题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视情况在《辽阳应急管理工作动态》上刊发或向省级以上《应急管理杂志》推荐。
  第九条 专家组依照本规则和专家组年度计划开展工作。专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3至4人,负责召集专家组会议,协调日常工作。
  第十条 健全专家组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必须严格坚持保密原则。
  专家组成员对以下事项保密: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市政府规定的涉密事项。
  专家组成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所在的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的各项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干扰专家组成员参与应急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专家组工作经费预算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专家组工作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政〔201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廊坊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归集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08〕6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本市市区(含市本级和广阳、安次、廊坊开发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归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归集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归集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市财政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归集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后的全部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市区和所辖县(市)之间的分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六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第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支持办法》(发改投资〔2007〕367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财综〔2008〕4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条 市国土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市区所有土地拍卖收益及成本支出进行核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将市区所有土地拍卖净收益及时上缴,统一纳入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广阳区、安次区政府以及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廊政〔2007〕220号)施行之日起到本办法出台前,对所辖区域(含乡镇)所有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不低于10%比例足额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及时归缴市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市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进行核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纳入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装修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
中央预算内廉租住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新建廉租住房项目。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拨付应当履行评审程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经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后,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四条 对收购、改建装修和新建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或者出售廉租住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市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十六条 市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归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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