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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人才市场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公开暂行规定》等三项行政许可配套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15:02  浏览:8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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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人才市场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公开暂行规定》等三项行政许可配套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人才市场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公开暂行规定》等三项行政许可配套文件的通知

闽人发[2004]8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事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进一步贯彻好《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范我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现将《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人才市场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公开暂行规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人才市场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人才市场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人才市场管理行政许可事项
公示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许可公示公开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人事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人事行政部门实施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和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
第三条 公示公开应坚持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项名称;
(二)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三)许可条件及方式;
(四)许可程序及期限;
(五)申请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承办机构;
(七)投诉渠道与方式;
(八)其它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应在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所在的办公场所进行,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在人事行政部门政务公开栏上公示;
(二)在人事行政部门电子政务网站上公示;
(三)无偿提供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办理须知等材料;
(四)其他便于公众了解的途径。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或撤销相应行政许可公示内容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变更或撤销,并适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在本单位政务公开栏或电子政务网站上即时公开;
(二)在政务网站或有关报刊上定期集中公布。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开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许可的事项名称;
(二)被许可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三)被许可人的业务范围。
第十条 人事行政部门未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公示公开,或行政许可公示不完整或公示错误,或在行政许可公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人事行政部门应依法承担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对公示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由人事行政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共同参与。
人事行政部门应自觉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新闻媒体及其他公民、组织的监督,依法及时进行行政许可公示公开。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人才市场管理行政许可
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许可行为,明确工作程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提高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人事行政部门实施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和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
第三条 人才市场管理行政许可应遵循便民、公正、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到人事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 人事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并可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人才中介服务许可的审查,应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办公服务场所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及时进行复核。
第九条 对人才中介服务许可,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准予人才中介服务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及《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
准予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人才市场管理行政许可事项
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人才市场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人事行政部门对辖区范围内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和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的被许可人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和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人事行政部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纪守法情况;
(二)许可事项执行情况;
(三)其他依法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条 人事行政部门实施人才市场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日常巡查;
(二)专项执法检查;
(三)结合人事执法检查进行检查;
(四)《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度验证;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及时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监督检查实施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七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将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制作成文书档案,供公众查阅。
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准确、完整的被许可人档案材料,并在政务公开栏或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被许可人档案材料包括被许可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业务范围、被许可事项、信用记录及《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度验证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相应行政许可: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对重要事项提供虚假材料,人事行政部门据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二)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举报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
人事行政部门对举报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并应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和投诉人。
第十二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地址,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自觉接受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违反《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人事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
(二)滥用职权,侵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三)以监督检查为由谋取其他利益。
违反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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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22日,国家教委


现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发给你们试行。请将试行的情况和修改意见及时报给我委成人教育司。
附件:一、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二、个人脱盲考试内容

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为保证扫盲教育质量,推动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的规定和我国扫盲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扫除文盲单位标准
1.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标准和要求是: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在农村达到85%以上,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达到90%以上;组织脱盲人员继续学习提高,防止出现复盲现象,最近三年以来的脱盲人员复盲率低于10%;符合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所辖的农村行政村、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及同级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应达到上述标准。
2.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标准和要求是: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达到98%以上;建立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教学点),组织脱盲人员继续学习提高,防止出现复盲现象,最近三年以来的脱盲人员复盲率低于5%;符合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所辖的农村行政村、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及同级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应达到上述标准。
二、申报、验收制度
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在自验基础上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申报,同时抄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基本或高标准扫除文盲的县(市、区)向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申报,由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乡(镇)、城市的街道,由县(区、市)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
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农村行政村、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及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验收。
三、验收的组织领导
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上级人民政府向申报验收的单位派出由扫除文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有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进行考核验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要积极做好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验收的内容、方法
验收的重点是农村的行政村、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及同级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标准、考核验收办法和省(区、市)制订的统一试卷逐一考核认定。
1.听取被验单位的政府负责人对扫盲工作情况的汇报,了解基本情况。
2.核查有关档案材料:上级单位认定的普及初等教育资料;所辖基层单位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合格证书;1990年人口普查青壮年人口文化状况,文盲、半文盲登记卡及丧失学习能力人员名册;最近三年以来脱盲人员花名册、脱盲考试试卷、作业等有关扫盲教学和考核资料;脱盲学员巩固提高,防止复盲的资料;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教学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和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
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验收时,要核查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验收资料。对一些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以不经过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验收而直接开展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验收。
3.验收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单位,通过座谈、家访、测试等形式核实有关情况。
4.省验收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所辖乡(镇)、街道不足30个、30个~49个、50个以上的被验县(市、区)应分别抽验1/3、1/4、1/5左右的乡(镇)、街道的各3个以上行政村或居民委员会。
被抽验行政村或居委会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15周岁以上人口中,最近三年以来的脱盲人员,除了已具有小学毕业以上程度和正在接受普通小学和业余小学教育、脱盲后巩固提高班结业的人员外,都应参加验收考试。无资料证明其未复盲而未参加验收考试的按文盲、半文盲计算。要通过查验身份证、花名册、学员作业等方法核实其应试资格,防止弄虚作假。
5.考试:验收考试一般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乡(镇)为单位集中考试。
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乡(镇)的脱盲和验收考试由县(市、区)或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命题;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组织的基本或高标准扫除文盲县(市、区)验收考试,由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命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逐步建立扫盲考试题库。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及同级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及同级企业、事业单位)考核验收要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命题试卷或经过上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试卷。用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统一试卷参加过脱盲和扫盲后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者,在本学年度内可免于重复考试。
验收评卷工作由验收工作人员组织实施。
6.确定是否达到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标准,不仅要以教育部门统计的数字为依据,还要以人口普查资料为依据。计算非文盲率和巩固率的公式为:
青壮年非文盲人数(受完小学四年教育以上人数+验收合格人数)
青壮年非文盲率=-----------------------------。
青壮年人口总数
注:(1)受完小学四年教育以上人数包括上完五年制小学三年级以上或简易小学毕
业人数。
(2)青壮年指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15周岁以上的人口。
脱盲后已巩固提高人数+验收考核合格人数
脱盲人员巩固率=-------------------。
最近三年以来脱盲人员总数
注:脱盲后已巩固提高人数包括:(1)业余小学毕业人数;(2)目前在小学就读人
数;(3)巩固提高班结业人数;(4)本学年度内参加过用省(区、市)或计划
单列市统一试卷考试合格者人数。
五、验收的发证、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单位发给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证书、备案,并给予表彰奖励。对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区、市)要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国家教委每年公布一次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颁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六、严格验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要求,保证质量,防止走过场和弄虚作假现象发生。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验收工作组有权中止验收;验收后发现问题,应根据情况或取消其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资格,或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验收工作和奖励所需费用按国务院《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负责组织验收和被验收单位的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应拨出相应的经费。验收工作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生活上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脱盲考试内容
为保证扫盲教学质量,统一脱盲考试标准,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七条关于个人脱盲的标准:“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能够书写简单应用文”的规定,特制定个人脱盲考试内容,供各省(区、市)参考。
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地方,个人脱盲标准及考试内容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个人脱盲考试内容
题号 脱盲考试 分数 试题(模拟) 评分标准 备 注
项目 内容
一 识字数量 50 1.听认 30分 本试题要求从扫盲
识字 的考核 听认300个汉字 认对10个 教材生字表中,难易
给1分 搭配,随机组合,不同
考点采用不同组合。
2.选字组词 10分 4个供选择的字中
指定20个汉字,每 选对一个给 只有一个字能与指定
个指定的字附4个 0.5分。 的字组词,其余为干
供选择的字。 扰字。
3.写出字的笔顺和结 4分
构给8个有代表性 写对2个给
的字。 1分。
4.改正错别字 6分 错别字与正确的字
给5个句子,每个句 改对每个错 选择音或形相近的
子中出现2个错别 别字给0.5 字。
字,要求改正。 分。
二 阅读能力 20 1.选词填空 10分
阅读 的考核 给10个句子。每个 选对一个给
句子给4个词供选 1分。
择填空。
2.选500字左右的阅 10分 本试题要求选用一
读材料,让学员阅 对1题2分。 定数量浅显通俗的文
读后回答就文章提 章,并根据不同文章,
出的5个选择题, 设计出试题和标准答
每个题的答案是4 案。不同考点选用不
选1。 同文章。
三 记帐能力 10 1.用一段文字表述两个 5分 给一个有日期、摘
计算 的考核 千元以内的有数量和 收入、支出、 要、收入、支出、结
单价的收支项目,让 结余三项5 余等项目的帐目表。
学员记入帐目各栏 分,记错或
中,并算出结余。 错一项扣1分。
2.文字题心算填空(含 5分
两种运算)。
四 书写能力 20 1.写条据 20分 写应用文处,应印
写应 的考核 2.写一封简单书信。要 条据6分, 成方格稿纸,以便规
用文 求格式正确,意思表 书信14分。 范书写格式。
达清楚,句子通顺, 其中格式4
标点符号基本正确。 分(各2
分),意思表
达清楚语句
比较通顺12
分(条据3
分,信9
分),错别字
2分(各1
分),标点2
分(书信)。
几点说明:1.评分时可按照本标准要求,制定评分补充细则。
2.考试时间限制在120分钟以内为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其他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是指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者依法进行表决的事项。报备事项是指告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并接受其指导的事项。

第二章 报告责任人

第四条 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报告职责的人员为报告责任人,主要指以下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其中经理为首席报告责任人;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其中董事长为首席报告责任人;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其中由国有股东代表出任董事长的,董事长为首席报告责任人;

(四)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定一名国有股东代表为首席报告责任人。

第五条 首席报告责任人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特殊情况下,首席报告责任人可以指定其他报告责任人履行报告义务,报告责任人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合并、分立、改制、变更公司形式、上市、解散、清算、申请破产;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重大融资行为,指发行债券、股票、中期票据,信托以及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等依照章程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的,或者章程对此事项未作规定,且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进行融资的行为;

(四)重大投资行为,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依照章程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的,或者章程对此事项未作规定,且单项投资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投资行为;

(五)企业处置土地、房屋、主要生产设备、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等与企业经营范围无关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为他人(不包括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

(七)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之间除应付账款以外的借出资金年度累计金额达到上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的5%;

(八)国有产(股)权变动;

(九)1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行为;

(十)与关联方交易。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十一)企业从事股票、期货、外汇、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资本市场公开交易的行为;

(十二)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十三)董事会、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十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要子公司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章程规定的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章程规定的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涉及以上报批事项的,报告责任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召开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之日起3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批。

第九条 报批事项应当以请示件的形式一事一报,并提供报告责任人签名的请示及必要的附件材料,请示应有具体的意见以及可行性分析。

第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报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报批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报告责任人,报告责任人应当在接到告知后2日之内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报批事项,应当在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召开之前作出批复意见。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按市人民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批复意见执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报告责任人应按市人民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批复意见,代表国有股股东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报备

第十三条 以下事项为报备事项:

(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市人民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复事项所作出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有本办法规定应当报批以外的投资、担保等行为;

(三)审计报告、财务报表;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拆迁(征收)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七)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以及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的情况;

(八)重大安全隐患及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重大信访稳定事项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有资产安全或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事项;

(九)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以及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事项,主要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法人代表等人员的变动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备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于报备事项,报告责任人应当在作出决策、知道或应当知道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报备。紧急事项应当立即报备,来不及提供书面资料的,可以先以口头或其它形式报备,事后再补齐报备资料。

第十五条 报备事项应当以报告件的形式一事一报,并提供报告责任人签名的报告以及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要的报备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备。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报备事项可不作答复,也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意见,报告责任人应当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受理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并制定重大事项管理的内部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二十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并在企业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加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监事应当对重大事项报告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发现报告责任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报告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批或报备的;

(二)不按批复意见执行,或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行使表决权时未准确、完整地表达批复意见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市人民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策的;

(四)拒不接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的;

(五)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报告责任人有以上规定行为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或通过相关程序予以降薪、降职、免职或解聘。

报告责任人因以上行为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报告责任人因违反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归所任职的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在决定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或对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有特别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监管被委托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超过”、“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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