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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30:14  浏览:81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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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9〕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事厅批复和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是推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建立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基础,也是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这项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县、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管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对象及原则

  1. 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我州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 岗位设置管理的对象: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5. 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6.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7.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控制标准如下:

  (1)事业单位岗位总量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基数。

  (2)在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中,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其岗位设置控制标准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在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中,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其岗位设置控制标准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在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中,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其岗位设置控制标准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3)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4)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岗位等级设置。

  9.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州实际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附件1)。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管理岗位包括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和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我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最高设到五级,由高到低分为6个等级,即五至十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到十级职员岗位。

  1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领导职务高配的事业单位需设置相应岗位的,应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和任免机关的任命通知办理,但不能作为该单位设置管理岗位最高等级的依据。

  (2)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务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确定。

  (3)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的设置,暂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党政群机关一般行政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任〔1991〕94号)的规定执行。其中七级、八级职员岗位设置,参照中共阿坝州委组织部、阿坝州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一般行政职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阿州人发〔2001〕52号)文件执行,七级职员岗位数应少于八级职员岗位数。待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1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的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设置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川编办〔2008〕55号)规定和11条规定执行。

  13.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党群组织负责人的职级、职数,严格按党章和相关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及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川编办〔2008〕55号)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我州专业技术岗位最高设置到二级,分为12个等级。高级岗位分6个等级,即二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二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一至十二级是助理级岗位,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5.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6. 根据我州事业单位的功能、专业技术水平、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现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州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州属事业单位为 2:4:4,县属事业单位为1:3:6 ,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正高级岗位原则上控制在高级岗位的10%内设置。

  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州总体控制目标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8.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0.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1.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州总体控制目标为 25% 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州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四级、五级岗位之间的比例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情况确定。

  (五)特设岗位设置。

  22.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3.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州以上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2)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以及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州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24.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县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报省人事厅核准。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6.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 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工勤技能人员竞聘到管理岗位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乡镇事业单位的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

  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大专以上学历, 其中,乡镇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

  27.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州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9.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0.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专业技术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因同一项目或工作获得多项奖励的,以最高项奖励计算放宽年限。获得上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系指直接获得上述奖励设立机构奖励的人员,不包括参与完成上述奖励的项目或者工作、由上述奖励的机构另行奖励的其他人员。
国家、省(部)对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内部各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部)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政策对专业技术人员转正定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意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

  (2)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4)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省内一流人才。

  3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州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州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3)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4)阿坝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5)阿坝州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

  (6)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7)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州内一流人才。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4.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5.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州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人员队伍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各类别、等级数量,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四川省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2);

  (2)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公布岗位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落实岗位聘用人员。

  37.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州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州人事局核准;州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核准。

  (2)县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核准;县部门或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分别经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审核,由县人事部门审核汇总,报州人事局核准。

  38.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9.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40.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36条、37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41.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州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2.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州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应从严控制,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并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内予以明确。

  44.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州人事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该单位专业技术三级以下高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由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州主管部门或县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核准(核准后,该单位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由单位聘用。

  45.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6.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及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县以上人事部门对其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7.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48.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9.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

  50.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省、州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人事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人事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州的规定执行。

  51.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者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5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规定,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州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川办发〔2002〕40号文件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上一等级岗位和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53.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55.过去的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今后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56.本实施细则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doc

http://www.abazhou.gov.cn/admin/UploadFile/OriginalImage/2009011211080618317.doc
     四川省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doc

http://www.abazhou.gov.cn/admin/UploadFile/OriginalImage/200901121108187574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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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已经2005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于幼军
                2005年7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一个行政机关有多个内设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确定统一受理场所或者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场所或者窗口显著位置,公示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行政机关已建立公众信息网站的,应当将上述内容在其网站公布。
  第六条 行政机关确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场所或者窗口后,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取消、变更、调整统一受理场所或者窗口的,应当在统一受理场所及其公众信息网站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也可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办理。
  第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取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免费向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
  已建立公众信息网站的行政机关应当同时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其公众信息网站公布,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九条 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提供可以依法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文件。
  根据需要确需提供正式书面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同时或者五日内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正式书面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并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数量限制要求的行政许可,多个申请人同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且均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该通知书上注明具体理由。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经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主办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加盖主办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
  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主办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主办机关提出延长期限的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主办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二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审查与决定行政许可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对送达方式和期限另有约定或者行政机关有承诺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承诺的方式和期限送达。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建档保存,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的场所或者窗口设立专门的查询窗口,公开接受公众查询。
  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作出的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公布。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施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领导干部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领导干部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33号

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市级领导干部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元月3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黄冈市市级领导干部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市级领导干部公务车辆的配备、更新和处置,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配备公务车辆的对象: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市长助理。
  第二条 配备公务车辆的标准:市级副职领导干部(含市长助理)购车经费控制在每辆25万元以内;市级正职领导干部购车经费控制在每辆30万元以内。
  第三条 配备公务车辆的审批程序:由市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配备公务车辆的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执行。
  第四条 公务车辆的采购程序:市级领导干部公务车辆的采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市级领导干部公务车辆的所在单位,要切实加强车辆管理,制定专门的市级领导干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驾驶员要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爱护车辆,遵守规定。
  第六条 公务车辆的更新:市级领导干部公务车辆同时符合购置时间满5年以上、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两个条件,方可申请更新。
  第七条 公务车辆的移交:市级领导干部更新车辆后,原配备的公务车辆必须在新车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交市财政局;市级领导干部调离岗位或退休,所配备的公务车辆必须在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一个月内交市财政局,市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办公室应按时向市财政局办理车辆移交手续和国有资产转移手续。对收回的车辆原则上予以拍卖,资金缴入国库,需要调剂有关单位使用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长审批。
  第八条 市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动的市级领导干部,所配备的车辆可带入调入单位,但调入和调出单位之间应通过市财政局办理固定资产划转手续。
  第九条 2003年8月底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副市级以上干部原配备的公务车辆,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副市级以上离休退休干部车辆配备制度的通知》(黄政办发〔2003〕5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如省委、省政府有新的配备车辆规定和标准,按新规定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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