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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46:28  浏览:9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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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附件: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章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提高到%
50章 5004000000-5007909099 丝纱线等  15
51章 5106100000-5108101100 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5
5108101990 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 15
5108109090 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粗梳动物细毛含量<85%〕 15
5108201100 非供零售用精梳山羊绒纱线〔按重量计山羊绒含量≥85%〕 15
5108201990 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 15
5108209090 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精梳动物细毛含量<85%〕 15
5109101100-5109909000 羊毛纱线等 15
5110000090-5113000000 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5
52章 5204110000-5212250090 棉纱、棉机织物 15
53章 5306100000-5311009099 其他植物纺织品 15
54章 全部税号 化纤长丝 15
55章 全部税号 化纤短纤 15
56章 全部税号 絮胎及无纺织物等 15
57章 全部税号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15
58章 全部税号 特种机织物等 15
59章 全部税号 涂布等工业用纺织制品 15
60章 全部税号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15
61章 全部税号 针织物及钩编的服装等 15
62章 全部税号 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等 15
63章 6301100000-6308000090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15
6310100010-6310900090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15
94章 9404290000 其他材料制褥垫 15
9404301090 其他羽毛或羽绒填充的睡袋 15
9404309000 其他睡袋 15
9404901090 其他羽绒和羽毛填充的其他寝具〔含类似品〕 15
9404902090-9404909000 其他寝具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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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国有企业实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查证暂行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国有企业实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查证暂行规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潍政发[1995]98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资金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国有资产的企业。本规定所称的社会审计组织是指依法批准成立,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审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国有企业审计查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社会审计组织承办国有企业审计查证业务,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审计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查证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国有企业属于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象。凡未经列入审计机关当年直接审计计划的国有企业,都应委托具有企业审计查证业务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查证。

第六条 社会审计组织承办国有企业审计查证,主要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揭示被审计单位的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七条 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查证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国家财务会计法规相符合的情况;

(二)财产盘点情况;

(三)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真实合法性;

(四)企业变更和终止时国有自产的变动情况;

(五)厂长、经理任其经营责任审计;

(六)企业生产经营性建设投资验证、工资和奖金分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审计事项;

(七)各项税、费的缴纳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股份制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

(九)审计机关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查证的程序

第八条 审计机关确定当年直接审计企业名单时,要同时确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查证的企业名单,并通知企业。

第九条 须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查证的国有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报告所选择委托承办审计查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名称、拟定的审计时间。

第十条 企业选择的社会审计组织,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应及时通知企业另行委托。

第十一条 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查证中发现国有企业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要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指出,提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纠正;发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侵犯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应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作出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社会审计组织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查证结束后,应出具有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审计查证报告。

第十三条 社会审计组织所出具的国有企业审计查证报告,作为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在审计查证结束后,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查证报告,并将落实审计查证报告的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要根据情况及时抽查。

第十五条 对拒绝委托审计查证或不按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查证报告的国有企业,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或指定社会审计组织、内审机构进行查证。

第十六条 社会审计组织对国有企业审计查证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计查证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审计查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查证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对和会审计组织审计查证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选择一定数量的经过社会审计组织查证过的国有企业列入直接审查。社会审计组织确认的审计结果与审计机关确认的审计结果不服时,按照审计机关确认结果执行。社会审计组织如对审计机关确认的审计结果有异议,比照审计机关的复审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社会审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1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护范围。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是指《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各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划定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范围以及公布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等区域。在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市地下和水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保护原则。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渐进改善、永续发展、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继承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保护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委),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的领导,审查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和开发利用等。名城委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建设和开发利用项目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代行审查。
  第五条 保护实施。市、县区、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建、城管、工商、消防、旅游、国土、水务、宗教、民政、环保、税务、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合浦县、铁山港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按其下属各职能部门职责,依照本规定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做好辖区内名城保护工作。
  第六条 保护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符合要求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予以补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保护。
  第七条 义务。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宣传及奖励。市、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宣传活动,增强市民的保护意识,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九条 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及审批。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编《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并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及审批。市规划部门根据《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组织编制机关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经批准的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其它相关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公众参与。保护规划(含名城规划、街区规划、专项规划,下同)报送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规划修改。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 规划实施。各级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申报和历史建筑确定。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由市规划部门组织调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
  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由市、县区、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组织调查,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分别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历史城区保护措施。加强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保持传统的空间尺度、路网格局、城市风貌和建筑环境,保护其周边海岸线、河流水系等历史环境,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建设强度和人口数量,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控制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风格、体量、色彩、高度等必须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与街区风貌特色相协调。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控制地带建设的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核心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因风貌要求建设坡屋顶和骑楼所增加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珠海路和中山路沿街增建骑楼面需与周边骑楼和道路平齐),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新建和扩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地面铺装、建(构)筑物装饰、体量等应与历史风貌特色相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组织相关部门改造完善街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各级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规划审批管理,并报市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审批(合浦县由其相应机构审批)。在审批之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规划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及时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修缮整治管理。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各类建(构)筑物进行分类保护管理,其修缮、整治和更新等活动,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必须保持原有体量和风貌,不得改变外观特征,可改造提升内部适应现代化生活需要,建筑修缮方式以加固、修补为主。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占有人负有对历史建筑保护的责任。
  (二)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现代建筑改造,必须以保持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完整性为前提。
  (三)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包括层高、屋顶、立面等方面不协调的,应当依照保护规划采取相应的整治改造、降层拆除等措施,以达到风貌协调要求。
  (四)建筑内部可安装相应的生活设施,以适应现代化生活需要。
  各级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负责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分类认定以及建筑修缮、整治审批管理。有较大影响的建筑修缮、整治需上报名城委审批(合浦县由其相应机构审批)。
  第十九条 修缮改造施工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内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施工应注意保护历史环境,保护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需要到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装修控制。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的室内装修、门面装修风格应符合街区特色。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装修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拆除管理。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包括核心保护区外的历史建筑),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拆除报自治区城乡规划部门审批。传统风貌建筑的拆除或迁移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审查并上报名城委审批(合浦县由其相应机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核心保护范围内危险建筑管理。对影响街区市容市貌和行人安全的残墙断壁、危险建(构)筑物,经申请人申请,住房管理部门应组织鉴定并按照鉴定结果要求所有权人予以修缮,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时,可以提出申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专门机构予以修缮或收购。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北海老城、廉州古城内应设置专门消防站,针对历史城区建筑密度大、街巷窄的特点配备消防设备。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消防标准的,由各级规划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商业店铺应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达不到消防标准的不得进行商业经营。由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规划、文化、辖区政府等单位及相关专家制定街区消防安全标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在珠海路—沙脊街—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合浦阜民路历史文化街区、合浦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然易爆危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技术审查和指导,协同街区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广告牌匾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内广告、招牌设置必须符合街区风貌要求,广告业主应定期清洁维护。各街区统一设置小广告张贴栏,规范小广告张贴行为。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规划部门负责街区内广告、店铺牌匾的审批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广告、招牌予以拆除,并会同公安部门、电信部门坚决打击不法分子黑广告。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规划、住建、文化、旅游等部门制定广告和招牌标准。
  第二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乱刻乱画、乱摆乱搭、流动经营、发放传单、放养家禽宠物、随地乱扔垃圾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破坏环境景观位置安装空调外挂机、信号接收器等设备。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市容环境管理,并会同规划、住建、文化制定环境景观标准。
  第二十六条 绿化管理。各级园林部门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内树木加强管理,对有保护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建立档案,设置标识,增加绿化和环境小品。鼓励市民彩化环境,美化街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街区内的花草、树木及园林绿化设施。
  第二十七条 环境噪声管制。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环境噪声执行2类功能区标准,昼间控制在60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50分贝以内。所有商家及住户使用的音响设备最大输出功率不得大于200W。产生较大噪声的建设活动不得在昼间(12:00-14:30)和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进行。需要在室外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组织者应向文化部门申请。禁止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高声招揽生意。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噪声监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取得50米以内所有住户的同意后,各级文化部门方可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各级公安、文化、环保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和使用设备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鼓励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开设文化展览、古玩字画、创意设计、休闲餐饮、特色产品、旅游住宿等业态店铺,禁止引进有污染、有公害的经营项目,逐步取缔现有有污染、公害的经营项目。重点支持修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并利用建筑开展商业开发的项目。
  各级规划部门会同文化、工商、旅游、税务、城管、环保、街区管理等部门制定相应鼓励和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旅游部门负责经营项目业态预审,通过预审后方可办理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 交通管制。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交通管制按照保护规划要求,部分道路将逐步实行步行化或限时通行。
  实行步行管理的街区内禁止除环卫、消防、公安、救护、慢行公交、检修等特种车以外的机动车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须下车推行,进入街区内的车辆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停放。街区管理单位应为步行街区内居民提供货运等相关便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职人员处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调整、变更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和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审批和其他保护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法扩建、新建处罚。违反本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扩建、新建等建设活动或未按批准方案实施的,由规划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法改造、修缮、拆除处罚。违反本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区内进行改造、修缮、装修、拆除建筑等建设活动或未按批准方案实施的,由规划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消防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违法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法安装广告牌匾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由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法噪音管制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社会噪声和交通噪声,文化部门负责依法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查处时主管部门没收超标音响设备并按相应法律予以处罚,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违法经营处罚。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户其违法行为由前置许可部门依法牵头组织查处,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户其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第三十七条 其它处罚。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由规划、文化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城区,是指经《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能体现北海城市历史发展过程或者某一发展时期风貌,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历史城区包括北海老城和廉州古城。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成片集中、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2010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我市历史文化街区:珠海路—沙脊街—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高德三街历史文化街区、涠洲南湾历史文化街区、铁山港南康解放路历史文化街区、合浦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合浦阜民路历史文化街区。
  (三)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应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2009年,市政府公布的北海市第一、二批历史建筑共63处。
  (四)传统风貌建筑,是指建成50年以上,能反映时代和地域特色,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从建设年代、建筑风貌、建筑材料等多方面进行考察认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公布的《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和《北海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控制规定》、2006年公布的《北海市老城保护区房屋修缮改建管理办法》、2004年公布的《北海市老城保护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历史文化名城 规定 通知
───────────────────────────
抄 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5日印发
───────────────────────────
(共印50份)

内容概述:北政发〔2012〕1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发〔2012〕12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护范围。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是指《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各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划定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范围以及公布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等区域。在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市地下和水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保护原则。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渐进改善、永续发展、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继承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保护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委),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的领导,审查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和开发利用等。名城委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建设和开发利用项目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代行审查。
  第五条 保护实施。市、县区、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建、城管、工商、消防、旅游、国土、水务、宗教、民政、环保、税务、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合浦县、铁山港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按其下属各职能部门职责,依照本规定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做好辖区内名城保护工作。
  第六条 保护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符合要求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予以补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保护。
  第七条 义务。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宣传及奖励。市、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宣传活动,增强市民的保护意识,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九条 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及审批。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编《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并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及审批。市规划部门根据《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组织编制机关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经批准的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其它相关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公众参与。保护规划(含名城规划、街区规划、专项规划,下同)报送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规划修改。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 规划实施。各级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申报和历史建筑确定。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由市规划部门组织调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
  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由市、县区、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组织调查,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分别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历史城区保护措施。加强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保持传统的空间尺度、路网格局、城市风貌和建筑环境,保护其周边海岸线、河流水系等历史环境,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建设强度和人口数量,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控制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风格、体量、色彩、高度等必须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与街区风貌特色相协调。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控制地带建设的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核心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因风貌要求建设坡屋顶和骑楼所增加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珠海路和中山路沿街增建骑楼面需与周边骑楼和道路平齐),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新建和扩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地面铺装、建(构)筑物装饰、体量等应与历史风貌特色相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组织相关部门改造完善街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各级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规划审批管理,并报市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审批(合浦县由其相应机构审批)。在审批之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规划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及时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修缮整治管理。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各类建(构)筑物进行分类保护管理,其修缮、整治和更新等活动,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必须保持原有体量和风貌,不得改变外观特征,可改造提升内部适应现代化生活需要,建筑修缮方式以加固、修补为主。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占有人负有对历史建筑保护的责任。
  (二)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现代建筑改造,必须以保持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完整性为前提。
  (三)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包括层高、屋顶、立面等方面不协调的,应当依照保护规划采取相应的整治改造、降层拆除等措施,以达到风貌协调要求。
  (四)建筑内部可安装相应的生活设施,以适应现代化生活需要。
  各级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负责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分类认定以及建筑修缮、整治审批管理。有较大影响的建筑修缮、整治需上报名城委审批(合浦县由其相应机构审批)。
  第十九条 修缮改造施工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内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施工应注意保护历史环境,保护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需要到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装修控制。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的室内装修、门面装修风格应符合街区特色。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装修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拆除管理。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包括核心保护区外的历史建筑),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拆除报自治区城乡规划部门审批。传统风貌建筑的拆除或迁移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审查并上报名城委审批(合浦县由其相应机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核心保护范围内危险建筑管理。对影响街区市容市貌和行人安全的残墙断壁、危险建(构)筑物,经申请人申请,住房管理部门应组织鉴定并按照鉴定结果要求所有权人予以修缮,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时,可以提出申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专门机构予以修缮或收购。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北海老城、廉州古城内应设置专门消防站,针对历史城区建筑密度大、街巷窄的特点配备消防设备。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消防标准的,由各级规划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商业店铺应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达不到消防标准的不得进行商业经营。由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规划、文化、辖区政府等单位及相关专家制定街区消防安全标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在珠海路—沙脊街—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合浦阜民路历史文化街区、合浦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然易爆危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技术审查和指导,协同街区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广告牌匾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内广告、招牌设置必须符合街区风貌要求,广告业主应定期清洁维护。各街区统一设置小广告张贴栏,规范小广告张贴行为。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规划部门负责街区内广告、店铺牌匾的审批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广告、招牌予以拆除,并会同公安部门、电信部门坚决打击不法分子黑广告。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规划、住建、文化、旅游等部门制定广告和招牌标准。
  第二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乱刻乱画、乱摆乱搭、流动经营、发放传单、放养家禽宠物、随地乱扔垃圾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破坏环境景观位置安装空调外挂机、信号接收器等设备。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市容环境管理,并会同规划、住建、文化制定环境景观标准。
  第二十六条 绿化管理。各级园林部门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内树木加强管理,对有保护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建立档案,设置标识,增加绿化和环境小品。鼓励市民彩化环境,美化街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街区内的花草、树木及园林绿化设施。
  第二十七条 环境噪声管制。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环境噪声执行2类功能区标准,昼间控制在60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50分贝以内。所有商家及住户使用的音响设备最大输出功率不得大于200W。产生较大噪声的建设活动不得在昼间(12:00-14:30)和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进行。需要在室外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组织者应向文化部门申请。禁止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高声招揽生意。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噪声监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取得50米以内所有住户的同意后,各级文化部门方可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各级公安、文化、环保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和使用设备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鼓励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开设文化展览、古玩字画、创意设计、休闲餐饮、特色产品、旅游住宿等业态店铺,禁止引进有污染、有公害的经营项目,逐步取缔现有有污染、公害的经营项目。重点支持修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并利用建筑开展商业开发的项目。
  各级规划部门会同文化、工商、旅游、税务、城管、环保、街区管理等部门制定相应鼓励和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旅游部门负责经营项目业态预审,通过预审后方可办理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 交通管制。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交通管制按照保护规划要求,部分道路将逐步实行步行化或限时通行。
  实行步行管理的街区内禁止除环卫、消防、公安、救护、慢行公交、检修等特种车以外的机动车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须下车推行,进入街区内的车辆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停放。街区管理单位应为步行街区内居民提供货运等相关便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职人员处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调整、变更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和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审批和其他保护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法扩建、新建处罚。违反本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扩建、新建等建设活动或未按批准方案实施的,由规划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法改造、修缮、拆除处罚。违反本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区内进行改造、修缮、装修、拆除建筑等建设活动或未按批准方案实施的,由规划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消防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违法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法安装广告牌匾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由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法噪音管制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社会噪声和交通噪声,文化部门负责依法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查处时主管部门没收超标音响设备并按相应法律予以处罚,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违法经营处罚。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户其违法行为由前置许可部门依法牵头组织查处,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户其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第三十七条 其它处罚。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由规划、文化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城区,是指经《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能体现北海城市历史发展过程或者某一发展时期风貌,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历史城区包括北海老城和廉州古城。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成片集中、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2010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我市历史文化街区:珠海路—沙脊街—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高德三街历史文化街区、涠洲南湾历史文化街区、铁山港南康解放路历史文化街区、合浦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合浦阜民路历史文化街区。
  (三)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应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2009年,市政府公布的北海市第一、二批历史建筑共63处。
  (四)传统风貌建筑,是指建成50年以上,能反映时代和地域特色,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从建设年代、建筑风貌、建筑材料等多方面进行考察认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公布的《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和《北海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控制规定》、2006年公布的《北海市老城保护区房屋修缮改建管理办法》、2004年公布的《北海市老城保护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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