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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30:02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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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8〕40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一日




北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具有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降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或不进行抗震设防。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当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核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
(二)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抗震设防管理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必须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北海市地震小区划成果(含《北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功能及项目场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工程地质条件、地质构造等因素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二)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烈度区划图标定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工程建设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程序:
(一)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核准、备案登记前,持建设工程的相关材料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确认后,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二)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核准、备案登记前,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持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相关材料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确认后,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三)适用审批制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和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参照前(一)、(二)款规定程序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完成。
第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必须按照各自职责,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有关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未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第十条 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重要建设工程,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建设工程产权单位根据鉴定结果,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领导和宣传教育,明确事权,健全工作体系,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把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四条 市辖县(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县(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地震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1
本办法有关术语含义

抗震设防:包括抗震设防要求、抗震防灾规划、抗震设计与施工、抗震加固等。
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当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地震安全性评价: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的预测结果。
地震动参数及复核:地震动参数是表征地震引起的地面运动的物理参数,包括峰值、反应谱和持续时间等;地震动参数复核即采用最新基础资料和研究成果,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给出的某地地震动参数进行核实或修正。
地震小区划:根据地震区划及某一区域(场地)范围内的具体场地条件给出抗震设防要求的详细分布,包括地震动小区划和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等。


附件2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一、生命线工程
(一)交通工程
1、公路、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立交桥工程。
2、大型车站、万吨以上港口。
3、Ⅱ类以上飞机场。
(二)水利水电工程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城市内或上游Ⅰ级挡水建筑。
2、总装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房,220KV及以上的变电站。
3、大中型电力调度中心。
(三)通讯工程
1、大中型城市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广播电视中心、卫星地面站、国际通讯电台的发射(接收)塔和主机房。
2、大中城市的长途通讯枢纽和微波站。
(四)其它工程
1、本市供水、供热、供气、供油的主体工程。
2、大中型储油、储气工程。
3、大型医院和急救中心。
二、重要工程
1、大型工矿企业生产用房。
2、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3、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等公共建筑。
三、特殊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核反应堆、核电站、核供热装置。
2、核原料生产厂房、核废料处理装置。
3、大、中型生产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化工企业。
4、大型尾矿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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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8月21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六十条规定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如下:
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一名常务主席。其人选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由主席团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二、常务主席负责处理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负责组织筹备下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检查了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密切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开展各项活动,收集、转达代表和选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督促政府、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答复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接待、办理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掌握代表变动情况,协助、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代表;
(七)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1989年8月21日

关于印发《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改办


关于印发《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的通知

(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8条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10月15日


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8条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地增加优惠作如下规定:
  一、优惠对象
  1、下列单位在编并在职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1)各级政府部门教育部门主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
  (2)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政府其它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各类学校
  (3)其它类型的学校
  2、上述单位离、退休的教师和教辅人员。
  二、优惠办法
  1、本人或配偶是教师的,购房时由售房单位增加购房优惠。具体办法是,按规定的售房政策计算应付房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后,一方是教师的,优惠5%;双方都是教师的,优惠10%。
  2、教师购房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最低限价的,在最低价限的基础上增加优惠。
  3、教师所购住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标部分不增加优惠。
  4、售房单位凭教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见附年)对教师增加优惠。
  三、其他
  1、教师因个人原因调离教育系统的,应将增加的购房优惠款退还给原售房单位。教师所在单位须将教师调离情况及时通知原售房单位。
  2、房地产交易部门在计算房价时,须在附记中注明教师增加的优惠率。
  3、本规定中的房改售房系指各单位按京政发[1994]71号文件规定,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包括按市场价出售所住房。
  4、本规定执行中具体问题由市房尽管办负责解释,涉及优惠对象和资格认定的问题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下发前已按京政发[1994]71号文件出售的公有住房,也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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