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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9:54:06  浏览:9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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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

1986年11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加强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总行对现进的业务资金调拨试行办法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简称新办法)印发你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并建立健全机构,配备业务熟责任心强的干部,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行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新办法,应做到:掌握业务资金管理的各项原则和要求,熟悉资金调拨的各项规定,懂得与资金调拨有关的会计、信贷业务知识,及时、准确报送业务资金调拨计划。
三、新办法对横向调拨资金作了规定,但有的行在此之前,已实行了横调,并有一套办法,也可沿用自行规定的横向调拨办法。

附件: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管好用活资金,保证计划内的资金供应,必须加强资金调度工作,并发挥业务资金管理和调度工作在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提高建设银行资金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联行清算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业务资金实行分别管理、统筹调度、相互融通的原则。分别管理,即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要分开渠道进行管理;统筹调度,即对各渠道的资金作为业务资金,平时可以统筹调度,保证各项支出需要;相互融通,即按照先系统内后系统外、先本地区后外省市的原则,在建行系统内,行与行之间可以相互融通资金,在建行系统外,可以同人民银行、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组织相互融通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预算资金实行先拨后用、存大于支的原则。承办财政拨、贷款的行,必须按照预算安排的拨、贷款计划和用款进度,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资金(基金);预算拨、贷款支出,应控制在财政拨存资金的范围内,不得挤占银行资金。
第五条 信贷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差额控制的原则。信贷计划确定的存、借差额度是平衡信贷资金的依据,存差行按规定上交存差,为了简化手续和减少在途资金,存差资金的上交采取从调拨业务资金中抵扣的办法;借差行由上级行拨补借差或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借款额度通知向同级人民银行借款。
第六条 各项委托贷款基金实行先存后贷、以存定贷的原则。委托贷款基金必须按计划存入银行后,才能发放贷款。下达贷款指标,必须控制在委托贷款基金范围内。
第七条 自有资金是我行的业务经营资金。这项资金分别存入各行帐户后,实行只进不出的原则。即自有资金帐户余额不得自行冲减。特殊情况必须冲减时,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总、分行按规定审批。
第八条 业务周转金由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借入,按照业务量的大小、营业机构的多少和交通通讯条件等,核定给各分行,由分行逐级分配给基层行周转使用。此项资金年终必须全额保留,不得用于扩大贷款规模。
第九条 联行往来汇差资金属于清算资金,通过上级行调度抵补。即联行往、来帐轧差为付方余额由上级行通过调拨资金补还,联行往、来帐轧差为收方余额由上级行在调拨资金中抵扣,年终根据会计决算数字进行清算。

第三章 业务资金的调拨
第十条 建设银行业务资金调拨实行“划分范围,分级负责,灵活调度,及时供应”的原则。
划分范围。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管理权限,划分总、分行的业务资金供应范围。总行供应资金的范围是:
1.中央财政安排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拨款、中央预算基建贷款、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等资金。
2.总行供应的其他资金。包括中央基建临时贷款、清理拖欠设备贷款、煤代油基建贷款、中央委托贷款(不包括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的委托贷款)等资金。
分行及分行以下行处供应资金的范围,由分行决定。
分级负责。各级行在划分的资金供应范围内,分级负责辖内的资金筹措和调度。
灵活调度。根据辖内各行资金余缺的情况、认真匡算支出,准备资金,及时供应。
第十一条 业务资金实行计划调拨。即由下而上逐级编制业务资金调拨计划,报上级行审定后调拨。各级行在编制业务资金调拨计划时,要组织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所经办的拨、贷款任务,结合用款进度,预测支出和本行资金的增减情况,确定上交或请领资金计划,既要保证用款的需要又要防止资金积压。
第十二条 业务资金调拨计划(附一)由各级行按旬编报。上级行收到调拨计划后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按旬调拨资金。总行对分行采取“先预拨后补发”的办法,即上半旬的资金按上一旬的实拨数折半,于每旬第一日预拨;下半旬的资金,根据分行报来的调拨计划经审核平衡后,于旬中补拨。如因支出数或联行代付款项予计不足,发生资金临时不敷周转时,可电报总行申请临时调拨。如资金多余不需预拨或要求少预拨的应及时电告总行。
第十三条 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在途,有条件的分行,在辖内(省、地辖内)行与行之间可以横向调拨,即根据上级行通知,由调出行将资金直接汇入调入行,调出行减少上级行的调入资金数,调入行相应增加上级行的调入资金数。调出行在汇出资金后,填制“建设银行横调资金汇出报单”(附二)报上级行计划部门,经审查盖章后转会计部门办理转帐。并以调出行汇出日为记息日。具体办法由各分行自行确定。总行不办理横向调拨。
第十四条 各行在资金调拨过程中临时发生资金不足或者紧急付款需要可向当地人民银行临时借款,或向其他专业银行短期拆借。由于季节性存款下降,贷款上升造成的资金短缺,各分行既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临时借款,也可以书面(或电报)向总行申请一至三个月的临时借款。
此项借款最长期限为三个月,应单独汇拨,单独记帐。
总行的临时借款必须按期归还,为了减少在途资金,到期的临时借款能用抵扣(或分次抵扣)业务资金方式归还的,应提前十天向上级行申请帐户,不能抵扣的部分,应通过人民银行汇还。
第十五条 根据各行资金头寸情况,上级行有权调用下级行的多余资金,下级行根据上级行的交款通知,必须将多余资金按期汇交上级行。
第十六条 业务资金、临时借款、周转金等户资金相互对转,或调拨资金科目与其他资金科目相互对转时,由上级行计划部门填制转户通知单(附三)一式六联,两联计划部门自留,两联送本行财会部门,两联寄下级行计划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分别据以按规定日期转帐。
第十七条 上、下级行的调拨资金户余额,应按旬核对。上级行收到下级行的调拨计划时,对“上旬止已调资金”数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及时查对清楚。

第四章 资金清算及利息结算
第十八条 总行对分行的调拨资金清算,按年度由上而下进行。清算范围包括:中央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拨款支出和联行汇差资金。
清算要求是:
1.上、下级行的清算必须在同一个月份内完成,不得跨月,以保证全行汇总报表数字完整。
2.总行编妥会计决算后,填制“调拨资金清算通知单”(附五)一式二份寄分行据以转帐。
3.贷款资金不必办理清算。
4.地方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拨款支出的清算,可比照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调拨资金利息实行按旬由下而上逐级结算。结算方法如下:
1.业务资金调拨中属于上级行供应资金范围内的部分不计息,多拨(包括拨补借差资金)减少拨(包括上交存差资金),由占用方按月利率5.4‰付给被占用方。
2.每年分四期结算:即上年的十二月至本年二月,三月至五月,六月至八月,九月至十一月。
3.总、分行之间的调拨资金利息结算,由分行根据经办行上报的按月分旬(根据帐面数填制)“调拨资金占用额及利息计算表”(附四)及联行划款凭证汇总上报(上划)总行。分行上报(上划)时间为三、六、九、十二月20日之前。
4.总行核给各分行的业务周转金,按月利率4.8‰计息,与占用资金利息一并上划。
5.总行收到分行寄来结算利息的联行划款凭证和“调拨资金占用额计算表”应先行记帐,然后根据资金平衡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如有不符,由总行办理调整利息手续,并通知分行调帐。
6.分行对所属行的利息结算方法,由分行规定,但必须在季度终了前逐级办理完毕,以便全面反映各行的财务成果。
第二十条 临时借款由借出行按日数和积数计息。结息方法按建设银行会计核算规定办理。临时借款实行差别利率,贷款期限在二十天以内的(含二十天)利率为月息5.4‰;二十天以上至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利率为月息5.7‰。临时借款经上级行批准展期的,仍按原期限利率计息;未经上级行批准,逾期不还的,逾期部分按日息万分之三计收罚息。

第五章 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业务资金是银行经营的命脉,资金管理和调拨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分行以下要成立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一位行长分管,其成员由各有关业务处室领导组成,在各有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下,共同做好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搞好资金收支匡算,预测资金变化趋势,积极组织资金,平衡资金余缺,提高资金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要设置相应的机构办理。总行在计划部设资金处;各分行设资金科,配置3至5人;地、市中心支行配备1至2名专职资金管理调拨人员,县级行可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专(兼)职人员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的资金管理部门,应按业务资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开展工作;根据会计部门和拨、贷款、建经等业务部门所提供的情况、资料,负责审查、汇总、编报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监测和分析资金动态,掌握资金余缺,调度平衡资金,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资金信息,报告资金管理和调拨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会计部门要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供资金平衡表、贷款月报、会计电旬报等有关资料以及业务资金收帐通知,并根据计划部门调拨资金、临时借款、转户等通知单,办理汇(借)款、转户、记帐等手续,并负责调拨资金的清算和利息结算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管辖行的拨贷款、建经部门,要根据资金管理和调度的需要,负责提供投资计划,拨款限额、贷款指标的下达情况,贷款发放回收及大额存款、用款信息等。经办行的拨贷款、建经等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按月分旬的用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编报和资金营运情况的考核,定期评比通报,考核内容和方法由各分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管辖行的资金管理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和交流经验,并经常进行业务技术辅导,督促和检查工作,帮助辖内行提高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颁发的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修订权属总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代电报底稿)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项 目 │电报代号│金额│备 注
──────────────────────────────────┼────┼──┼──────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 │ │ │金额栏有
(二)上旬止实际应调资金(1+2-3) │ │ │"△"号的
1.上旬止总行负责供应资金的实际支用额 │ │ │项目,根
2.上旬止应调入联行汇差资金 │ │ │据"本旬
3.上旬止应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 │ │预计增调
(三)本旬预计增调资金小计(4+5-6) │ │ │资金测算
4.预计本旬总行负责供应的资金支用额 │ │△ │表"中有
5.预计本旬应调入联行汇差资金 │ │△ │"△"号的
6.预计本旬应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 │△ │项目填列。
(四)信贷资金计划(7-8) │ │ │
7.本旬止借入信贷资金 │ │ │
8.本旬止上交信贷资金 │ │ │
(五)本旬申请调借资金合计[(二)+(三)+(四)-(一)] │ │ │
补 充 资 料 │ │ │
9.上旬止资金头寸 │ │ │
其中:人民银行往来存款 │ │ │
10.上旬止借入其他银行资金 │ │ │
其中:计划内借款 │ │ │
11.上旬止利用信贷资金贷款余额 │ │ │
12.上旬止一般存款总余额 │ │ │
13.上旬止实际借差 │ │ │
14.上旬止实际存差 │ │ │
│ │ │
──────────────────────────────────┴──────────────
编制说明:
(一)本“业务资金调拨计划”是各分行电报总行的项目,按旬向总行报送。
(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编妥后,各分行必须在旬后三日内送达邮电局拍发电报(节假日不顺延),因故不能发出的,应于次日上午电话报总行。
(三)电报代号另发。
(四)各项数字来源:
1.“(一)上旬止已调资金”,按分行调拨科目中的总行业务资金户的余额填列。
2.“1.上旬止总行负责供应资金的实际支用额”,资金平衡表中102-103+104-105+106-107+108+408+431(付方余额部分)+432+434+436+438+452+026+606-601-013等项计算填列。
3.“2.上旬止应调入联行汇差资金”和“3.上旬止应调出联行汇差资金”按上旬止联行汇差余额(联行往帐、联行来帐及上年联行余额轧差数)填列,余额在付方时填入前项,收方填入后项。
4.“4.预计本旬总行负责供应的资金支用额”和“5.预计本旬应调入联行汇资金”、“6.预计本旬应调出联行汇差资金”,根据预测本旬增调资金数填列。测项目和方法如下表。
5.“7.本旬止借入信贷资金”,借差行应根据借差计划不得突破的原则,照实际需要借入资金数填列。如果出现上交资金情况,则用“-”表示。
6.“8.本旬止上交信贷资金”,存差行根据存差计划必须完成的原则,按照预计完成的存差数填列。
7.“9.上旬止资金头寸”,根据资金平衡表502+507(付方余额)+518计算填列。其中:人民银行往来存款,根据资金平衡表502科目余额填列。
8.“10.上旬止借入其他银行资金”,根据向人民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借入的资金数填列。其中:计划内借款,按向当地人民银行借入的计划内借款余额填列。
9.“11.上旬止利用信贷资金贷款余额”,根据信贷计划的编报口径计算填列。
10.“12.上旬止一般存款总余额”,根据信贷计划编报的一般存款口径计算填列。
11.“13.上旬止实际借差”、“14.上旬止实际存差”,根据计划存、借差口径计算,计算结果为借差时填前项、存差时填后项。
12.填报电报的方法,按代号的顺序排列,代号在前,金额在后,如金额是负数,则在代号和金额之间加“0”,如013000,021000,070123……。
本旬预计增调资金测算表
单位:万元
────────────────────┬───┬─────┬─────┬──────
│上旬末│ 本旬预计│本旬预计 │
项 目 │实 际├──┬──┤增调资金 │ 备 注
│ │增加│减少│ │
│ ① │② │③ │④=②-③│
────────────────────┼───┼──┼──┼─────┼──────
(一)总行负责供应资金的实际支 │ │ │ │ △ │本旬预计
用额(1至11之和减12、13) │ │ │ │ │增调资金
1.中央基建拨款支出 │ │ │ │ │栏有"△"
(包括预付下年度拨款支出) │ │ │ │ │的项目,
2.中央地质勘探拨款支出 │ │ │ │ │其数字应
3.中央上年度拨款支出 │ │ │ │ │填入"业
4.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余额 │ │ │ │ │务资金调
5.中央预算基建贷款余额 │ │ │ │ │拨计划表
6.中央基建临时贷款余额 │ │ │ │ │"中有"
7.清理拖欠设备贷款余额 │ │ │ │ │△"号的
8.煤代油基建贷款余额 │ │ │ │ │项目内。
9.中央部门企业委托贷款余额 │ │ │ │ │
10.中央财政委托贷款余额 │ │ │ │ │
11.中央垫付基建贷款利息 │ │ │ │ │
12.中央待转基建贷款利息 │ │ │ │ │
13.中央待转营业收入 │ │ │ │ │
(二)联行汇差资金 │ │ │ │ │
14.应调入联行汇差资金 │ │ │ │ △ │
15.应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 │ │ │ △ │
│ │ │ │ │
────────────────────┴───┴──┴──┴─────┴──────
附二:建设银行横调资金汇出报单
────────────────────┬─────────────────────
调出行名称 │ 调入行名称
────────────────────┼─────────────────────
调出金额 │ 调出日期 19 年 月 日
────────────────────┼─────────────────────
行: │ 签章:

根据你们 年 月 日 │

通知,我行已将资金汇出。 │

汇出行签章: │

────────────────────┴────────────────────
负责人: 经办人: 编单日期 19 年 月 日
附三:建设银行调拨资金转户通知单
主送: 分行: 抄送:总行财会部 单位:万元
────────────────────┬─────────────────────
转出帐户名称 │ 转出帐户名称
────────────────────┼─────────────────────
帐户日期 19 年 月 日 │ 帐户金额
────────────────────┼─────────────────────

备注: │ 签章:





────────────────────┴────────────────────
处长: 经办人: 制单日期 19 年 月 日
附五:
分行:
你行 年度会计决算已经审查完毕,请按本通知单第二项所列金额,办理清算转帐手续。
调拨资金清单通知单
年度 单位:元
──────────────┬────────┬────────
项 目 │ 金 额 │ 备 注
──────────────┼────────┼────────
一、上年调拨资金户余额 │ │
二、当年应转销支出合计 │ │
中央拨款支出 │ │
加:联行来帐(付方)余额│ │
减:联行往帐(收方)余额│ │
三、当年调拨资金结余 │ │
──────────────┴────────┴────────
签发行:建设银行总行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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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单位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本市与外地单位的横向经济联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驻青办事机构是指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以外的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本市市内五区设立的代行派出单位有关职能,但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机构。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的名称为“××××驻青岛办事处”。
境外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经协办)是本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派出单位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 拟在本市市内五区设立办事机构,应当向市政府经协办提交单位公函及有关文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设立驻青办事机构,由市政府经协办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单位设立驻青办事机构,由市政府经协办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驻青办事机构,由市政府经协办予以登记注册,发给注册证书。

第七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必须在固定办公地点挂牌办公。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设立的驻青办事机构,成建制派驻人员不得超过十人;其他单位设立的驻青办事机构,成建制派驻人员不得超过五人。成建制派驻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应按有关规定,在本市市内五区招聘。

第九条 经批准成建制派驻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持户籍材料和市政府经协办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手续。属于非农业户口的,落常住户口;属于农业户口的,按暂住户口办理。

第十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常住户口,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口,个人不得单独立户,也不得转入本市居民家庭户口。人员变动时以出顶进,先出后进,迁出人员的常住户口应迁回派出所。

第十一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凭常住户口证明和市政府经协办出具的介绍信到市粮食部门办理粮油供应手续。

第十二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应按本市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自带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可持派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代审代验手续,并接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经市政府经协办批准,可在规定范围内,为两地间提供经济技术代理服务,并可适当收取服务费。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为本市有关单位提供经济技术代理服务而收取服务费的,其服务费的收取办法和收取标准由市政府经协办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负责人、组织机构、人员等事项变动时,应在变动后十日内报市政府经协办备案。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撤销时,应在撤销前到市政府经协办办理注销登记,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六条 市政府经协办应按有关规定,统一为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发放文件资料,提供信息服务,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政府经协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一九八九年二月发布的《青岛市对外地驻青办事处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在本办法发布后六十天内到市政府经协办办理有关手续。



1992年6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
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
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
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
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
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
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
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
的单位。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
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
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
国际联网。

  第七条 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
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
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
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
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
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
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
;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
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
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九条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和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接入单位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接入单位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条
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经
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予以吊销;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
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
国际联网资格由审 批机构予以取消。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
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
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
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
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中心,依照法律和国家有
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
管理工作,确保为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及其
用户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
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
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
息和淫秽色情等 信息。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
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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