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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0:40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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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  长  张建华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是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医药费以上部分。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及管理工作。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逐步提高财政补助额度。
  第五条 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总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以及大额医药费用发生总额,确定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年度补偿比例。
  第六条 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向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直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第七条 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额医药费补偿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拨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部门对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实行专项审计。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回补偿资金,并取消其当年的补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经办及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5年9月2日发布的《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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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2013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2013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


教改[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和部署,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紧迫性

  教育规划纲要发布实施以来,国务院成立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召开全国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按照顶层设计、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对教育改革进行系统部署,形成了在培养模式、办学体制、管理体制、保障机制四个方面,从国家统一实施、地方承担试点和基层自主改革三个层面推进教育改革的总体格局。目前,教育改革稳步推进,一些改革已取得明显进展,各地涌现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成效开始显现,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明显提高,以改革促发展的势头良好,我国教育正站在新的起点上。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涉及面更广、关联度更高,破解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难度更大,许多问题解决起来往往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涉及多种政策配套,涉及多方利益调整,靠原来的单项改革办法或局部突破套路已难以奏效。教育改革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各地改革进展不平衡,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尚未有效解决,一些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是对教育改革提出的新要求,重点在深化,关键在综合。要用系统思维、全局意识和全球视野认识改革,用普遍联系观点设计改革,用统筹兼顾办法推进改革,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不断增强教育改革的自觉性、紧迫性、坚定性,在继续深入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牢固树立改革意识,提振教育改革信心,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突破利益固化藩篱,将改革贯穿教育工作始终,扎实把教育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二、准确把握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以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破解制约教育科学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突破口,以加快转变教育发展方式、完善推进教育改革的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不失时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按规律办事,不断推动教育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坚持服务大局,更加突出民生,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作为改革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增添活力,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加强整体谋划。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对教育的影响,强化顶层设计,以发展出题目,以改革做文章,以稳定为前提,统筹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度;坚持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治标和治本相结合、渐进和突破相促进,进一步优化改革整体布局,系统推进改革。

  ——尊重基层首创。从基层实践创造和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选择要求中完善政策,尊重实践,尊重基层,鼓励试验,大胆突破,保护基层改革积极性;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深入实施改革试点,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扩大改革成效。

  ——增强政策协调。凝聚改革共识,更加注重各级各类教育的相互联系及教育各要素的相互影响,更加注重上下左右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和改革政策措施的相互促进,更加注重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的有机衔接,更加注重社会各方参与,形成合力,顺利推进改革。

  三、进一步聚焦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突破口,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要进展

  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制约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出发,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聚焦改革重点;从工作有基础、社会有共识、群众能感知的环节入手,找准突破口;组织力量攻坚克难,尽快取得更具标志性、更具显示度的成效。

  (一)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1.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研究制定高考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推进普通本科与高职教育分类考试。督促各地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方案。做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改革试点。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完善高校招生考试综合评价改革试点。研究提出高考英语科目一年多次考试实施办法。加大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向中西部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力度。实施好国家扶贫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积极推进研究生招生改革试点。推进普通高中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加强艺术、体育类等特殊类型招生和自主招生的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深化课程内容改革。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小学、中学、大学语文和历史课程的整体设计和基本建设,完成大中小学相衔接的德育课程体系建设,探索语文、历史等学科渗透思想品德教育的方式方法,挖掘各门课程蕴含的德育资源,整合法制教育内容,增强德育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课标制定、教材使用与考试评价的衔接。

  3.探索创新人才培养途径。深化高中办学模式多样化试验,加强高中学校特色建设,启动中小学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试验。落实试点学院改革指导意见,加大支持力度,深入推进高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综合改革。鼓励和支持高校结合实际,探索通识教育新模式。开展地方高校技能型人才培养试点。组织实施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和创新创业教育。全面启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

  4.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的体系、制度、政策和机制建设。制定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开展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式培养改革试点;选择示范性职业院校与重点行业企业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推动职业院校开展社区教育服务。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服务“三农”,培养新型农民、职业农民。

  5.落实人才成长立交桥支撑措施。研究提出加强开放大学建设的指导意见,深化开放大学改革。统筹专业、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进职业教育学制改革。完善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建立多种形式中高职衔接的制度。制定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相关制度。

  (二)改革办学体制。

  1.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出台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落实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出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全面清理针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政策。探索公办学校多种办学形式,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办法。

  2.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研究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出台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意见。提升行业指导职业教育的能力。建立健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体制机制。建立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联动开发课程机制。

  3.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进一步减少和严格规范政府对高等学校的行政审批,减少行政干预,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加快大学章程建设,理顺大学、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规范高校办学行为。2013年所有试点高校都要制定章程。扩大公开选拔大学校长试点。

  4.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扩大来华留学规模,落实《留学中国计划》,出台外国留学生招收和管理有关规定,提高来华留学教育水平。完善市场选择和淘汰机制,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支持办好一批高起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孔子学院发展规划(2012-2020年)》,充分发挥孔子学院综合文化交流平台作用。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与交流。推进教育国家合作交流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扩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涉外管理方面职权。

  (三)改革管理体制。

  1.完善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机制。建立健全教育资源配置机制,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启动实施集中连片地区教育扶贫工程。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交流制度。逐步消除义务教育薄弱校、大班额。着力解决大城市的中小学择校问题,各省(区、市)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国家公布各省(区、市)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名单和比例。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奖励机制。

  2.落实省级政府教育统筹。健全中央和地方统筹有力、责权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进一步推进中央向地方放权,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对试点省份,有序下放学校设置、招生计划、学位点评审、学科建设等方面权限。分省制定省级政府加强教育统筹的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加大教育统筹的职责,统筹落实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职责,统筹落实城乡教育协调发展职责,统筹编制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等基本标准,统筹确定合理教育支出结构。开展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

  3.健全教育监测评价机制。研制学生综合评价标准,探索建立中国特色教育质量监测评价办法。启动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的监测评估,2013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公布辖区内所有学校监测结果。建立健全政府、行业、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深度参与的职业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教育评价作用。推广中小学“绿色评价”,组织开展试点。以质量、创新、贡献为导向,改进高校科研评价体系。健全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

  4.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发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作用,建立健全教育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尽快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全面落实《教育督导条例》,扩大督导范围,实现各级各类教育督导全覆盖,依法对各级各类教育进行督导。

  5.完善高校治理结构。加强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建设,完善决策程序,规范高校内部权力运行,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全面落实校务公开,建立社会参与和监督高校办学的有效机制,加快形成高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

  (四)改革保障机制。

  1.改革教师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大幅提高中西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村小和教学点教师待遇,吸引优秀人才在村小和教学点长期从教。完善教师评价办法,全面落实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完善教师资格制度,扩大教师“国标、省考、县聘、校用”改革试点。拓宽用人视野,多渠道补充教师。制定吸引政策,扩大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比例。建立教师退出机制。

  2.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健全各级政府教育经费分担机制,进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的教育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加快研究制定高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

  3.改进教育信息化推进策略。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引入市场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探索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教育信息化推进格局。推进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改进教育教学方式和教育管理方式,促进教育公平与教育质量提升。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纳入教师资格认证体系。

  四、进一步完善推进机制,形成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整体合力

  推进“深水区”的教育改革,必须采取综合改革的办法,统筹兼顾,上下结合,部门协调,建立健全强有力的推进机制,凝聚共识,减少阻力,增强引力,形成合力。

  (一)加强统筹协调。中央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切实承担起推进教育改革的责任,积极支持教育改革。要采取联合调研、部门会商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教育改革重大问题,加强政策协调,建立改革重大政策突破机制。要发挥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等机构的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决策咨询,提高决策水平。发挥教育领域学会、协会在教育综合改革中的作用。各省(区、市)也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本地区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改革领导协调机制。

  (二)加大激励引导。加大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改革条件成熟地区和学校先行先试。研究出台改革试点转示范的办法,确立一批改革示范项目,加大推广力度,充分发挥试点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动态调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及时淘汰一批毫无进展、有名无实甚至发生偏差的项目,补充一批基础好、积极性高且初显成效的项目。通过召开座谈会或现场推进会等方式,在更大范围推广典型做法和经验。把改革试点成效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学校,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

  (三)强化检查监督。组织完成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定期通报情况,加大督查力度,加快实施进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目标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将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人,确保可衡量、可检查。建立健全重大改革决策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

  (四)营造良好氛围。全面深入宣传教育改革,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合理引导改革预期,进一步坚定改革信心,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建立媒体深度参与宣传报道教育改革的机制。集中力量对改革取得重大成效的典型经验进行重点宣传。建立教育改革新闻通气和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改革信息,主动通报改革进展,掌握舆论主动权。建立教育改革新闻会商制度,加强舆情监测、研判,提高热点舆情应对能力。


教育部

2013年1月26日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铁路电气化影响有线广播、乡以下邮电通信线路及设施的防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铁路电气化影响有线广播、乡以下邮电通信线路及设施的防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7月15日,国家计委

现将我委《关于铁路电气化影响有线广播、乡以下邮电通信线路及设施的防护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执行。

附:关于铁路电气化影响有线广播、乡以下邮电通信线路及设施的防护处理暂行办法
为解决铁路电气化建设中有线广播、乡(指农村行政体制改革前的公社,下同)以下邮电通信(以下简称农话)线路及设施的防护处理问题,以利于铁路电气化建设与广播事业的发展,作如下规定:
一、在建设电气化铁路时,凡产权属于广播部门(县及县至乡)的有钱广播独立线路及其设施,因受铁路电气化影响,需要采取迁移改造等防护措施的,投资由铁路部门承担。附挂在其他部门杆路上的广播线路及设施,按国家计委计二(1983)628号文办理。对于乡以下既有的有线广播、农话线路的迁改补偿费用,不再由邮电部包干,统一按本规定办理。与此相应的计二(1983)628号文第一条对电信线路的迁改补偿费用每公里核减5000元。
二、建设电气化铁路时,若附近已有有线广播和农话线路及设施、铁路部门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邮电管理局及有关的产权单位无偿提供主要电气参数和线路路由。广播和农话线路及设施的产权单位,根据电气化铁路路由,应向铁路部门无偿提供有线广播和农话线路及设施的现状资料,并配合铁路部门进行现场勘探,确认现状。铁路设计部门按有线广播和农话线路及设施的原有标准,提出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和迁改方案,与产权单位、县广播电视局、县邮电局研究确定。凡不属于铁路电气化干扰防护必须的技术改进或提高原有标准所产生或增加的工程及投资,由广播、邮电部门及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三、铁路部门根据共同确定的迁改方案,按国家批准的概、预算定额和编制办法编制工程概、预算,通知县一级主管部门,并与产权单位签定补偿协议,由铁路部门负责拨款和解决国家计划供应的物资。广播和农话产权单位应配合铁路电气化建设工期要求,按时完成拆迁改建工程,建设银行负责监督产权单位专款专用。
四、铁路电气化通车后一年内,广播邮电部门若发现电气化铁路仍严重影响按协议所定迁改方案迁建有线广播,农话的收听和通话质量时,可向原签定的协议部门反映;经共同评议、测试、如确有问题,属于设计的问题由设计单位负责,属于施工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属于提供资料不准确而造成的问题,由提供资料的一方负责;其发生的处理费用(包括测试费)由责任方承担。
五、关于铁路电气化对有线广播线路及设施、无线广播和电视的干扰允许值标准,铁道部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应尽快组织人员进行测试,研究确定后,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铁路、广播和邮电的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气化铁路干扰的拆迁防护处理工作的领导;要监督所属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规定;要节约投资,精打细算,降低工程造价,本着既要保证铁路电气化建设顺利进行,又要保证广播,通信畅通的原则,统筹兼顾,做好迁改和防护处理工作。
七、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未明确规定而又确需解决的问题,由广播、邮电部门与铁道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互相协商解决。
八、本办法于1986年8月1日起实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的内容有矛盾时,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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