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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45:37  浏览:8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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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现将国务院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与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
2013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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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5〕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现将《南京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各类企业市场准入成本,优化我市投资软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精神,改革我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行政许可程序,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方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不断提高行政许可效能,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坚持简化行政审批事项与强化事后监督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着力营造比较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降低市场准入成本,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

二、“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进行企业登记注册时,依法需要前置行政许可的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相关行政许可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从事某一生产经营活动所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申请人承诺达到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被行政许可机关认可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行政许可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颁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制度。

三、“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在我市各工商分局、区县局申请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注册手续的企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其经营范围必须办理前置许可手续,且该经营范围已列入实行告知承诺行政许可的项目,均属“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具体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的项目见附件三)

四、“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式

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依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窗口进行。法制部门负责审查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范围,监察部门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许可机关按照要求制作告知承诺文书,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工商窗口)牵头办理设有前置行政许可条件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代为发放相关的告知文书。

五、告知承诺文书的内容和形式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1、实施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定;

2、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包括许可的程序、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
件、收费依据和标准等;

3、与行政许可机关联系的途径、方法以及咨询、申诉、投诉的途径和方法;

4、行政许可机关对许可获准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要求;

5、行政许可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知晓和理解,承诺达到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设立企业或变更经营范围应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不达到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设立企业或变更经营范围应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时,不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3、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4、承诺所作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行政许可机关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获得申请人的承诺后,即可对申请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照规定核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四)告知承诺均以书面形式作出。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工商窗口各留一份。

六、“告知承诺制”的办理程序

(一)工商受理。工商窗口对涉及告知承诺事项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辅导,在发放工商登记注册文书的同时发给相关的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仔细阅读、了解告知承诺文书的内容,并承诺在达到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在作出承诺后向该事项行政许可机关提交承诺文书,同时向工商窗口提交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承诺文书。承诺文书由拟设企业的全体投资者签字盖章;拟变更经营范围的在业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向工商登记窗口提交的工商登记相关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各相关行政许可机关在收到告知承诺文书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书复印件传递给工商窗口。

(四)工商窗口在收到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书复印件4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执照。

(五)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到各行政许可机关和工商窗口领取证照。

七、“告知承诺制”的事后管理

行政许可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申请人领取证照后三个月内应对申请人所设企业进行回访,重点查核申请人所作承诺是否真实,承诺事项是否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对申请人弄虚作假,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行政许可机关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同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机关通报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责令企业变更其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

八、“告知承诺制”的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以告知承诺制方式设立或变更的企业应认真履行承诺,接受行政许可机关的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相关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责令企业变更其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因行政许可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三)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行政许可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发放有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的,监察部门将进行效能监察,追究有关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表一: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具体流程
http://www.nanjing.gov.cn/cps/site/nanjing/file/zfgw/20050802-1.doc
表二:告知承诺文书格式样本
http://www.nanjing.gov.cn/cps/site/nanjing/file/zfgw/20050802-2.doc
表三:南京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行政许可的项目
http://www.nanjing.gov.cn/cps/site/nanjing/file/zfgw/20050802-3.doc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国家中医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



中药是中医防治疾病的主要手段。中药制剂及其剂型的多寡和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着中医临床疗效。加强中药剂型研制工作,对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振兴中医药事业、保护人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中药剂型研制工作。尤其是最近几年来,随着中医事业的发展和中医急症工作的加强,各地在继承发掘传统中药剂型的同时,研制出了一批疗效可靠、安全性大、使用方便的中药新剂型,促进了中医疗效的提高和急诊工作的开
展。
但是,当前中药剂型研制工作还远远不能适应中医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主要的问题是一些领导同志对开展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紧迫感;制剂条件差,设备简陋,检测仪器缺乏;中药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技术素质较差;对传统剂型的继承发掘重视不够,对新剂型
的研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中医药理论的指导;缺乏统一管理,剂型研制低水平重复,研制和生产相互脱节,难以满足临床需要。对于上述问题,亟需采取措施,尽快解决。
为了加强中药剂型研制工作,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指导思想
中药剂型研制工作必须注意遵循中医药理论体系,突出中医药特色。要根据中医辨证论治原则及中药性味归经、君臣佐使等理论。通过剂型研制,促进中医药学术的发展。要注意克服脱离中医药理论体系套用西医药模式研制中药剂型的倾向。
对传统中药剂型的继承和对新剂型的研制必须同时并重。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继承和发展中药剂型。一方面,对经过长期临床验证、行之有效的传统中药剂型要给以充分的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继承发掘,使之不致失传,并发展提高;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
加强新剂型的开发研制。
中药剂型研制工作要以提高临床疗效为目标,以安全可靠为前提,以满足治疗急危重症需要为重点,要逐步完善质量控制标准和检测手段,严格把关,保证质量,要注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做到便民利民,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二、抓好传统中药剂型的继承和发扬
传统中药剂型种类繁多,如丸、散、膏、丹、酒、露、汤、饮、胶曲、茶、锭等,数千年来,经过临床实践的反复验证,各有特长,对防治疾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级医院(所)要结合临床需要和可能,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继承发掘工作。要注意继承和加工生产一些简、便、验、廉的
剂型,以方便病人。对那些疗效确切、濒临失传的传统剂型,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对常用中药饮片,也要注意进行研究和改革,如制成粉状、颗粒状等,以利于药效的发挥和药材的节约。在继承发掘过程中,要以中医有效古方和经过长期临床验证的经验方为基础,同时注意吸收民间
流传的单方验方,特别要重视本地名老中医的临床有效验方。只要是临床疗效确切的制剂,即使一时还不能分析其成分和阐明其作用机制,也应予以保留,以便继续深入研究。
对传统中药剂型的继承发扬,要注意吸取和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使传统剂型逐步实现规格化、标准化。要通过研究逐步阐明其作用机理,进一步确定其适应病种和适应证。对组方中的药材要固定品种,严格按处方要求加工炮制,以保证制剂的质量。
三、加强研制开发中药新剂型
中药新剂型的研制开发,要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遵循中医药理论体系,紧密结合临床需要。在方剂来源、药材质量、制备工艺、安全试验以及基础和临床研究等各个环节上要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在抓好单味药研究的同时,尤其要注意由易到难、由浅入深地抓好复方的研究。要向
体积小、毒副作用小、使用量小、高效速效长效,生产方便,携带方便、贮存方便、使用方便的方向发展。当前,特别要注意适应急诊工作的需要,组织协作攻关,抓好对某些制备工艺高、难度大的剂型(如注射剂等)的研制。对中药新剂型的研制要注意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剂
型的信息,特别是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研究的新进展,有目的地进行学习和引进,避免低水平的重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加强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以确保制剂质量。
四、抓好剂型研制工作的基地建设
抓好基地建设,是开展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基本条件和必要保证。各级中医医院要建立健全中药制剂科室,配备仪器设备,确保制剂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医药研究院、所、中医学院要把中药剂型的研制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配合医院,搞好剂型研制。
“七五”期间,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中医管理局应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建设好1至2个中药剂型研制基地,对于本地区有特殊疗效的剂型,组织力量,进行研制。国家中医管理局拟在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个地区,各建1所中
药剂型研制基地,形成各地区中药剂型研制中心,对涉及全局性的难度较大的中药剂型,组织协作攻关。
中药剂型研制基地,要根据改革精神,与其他部门和生产厂家等加强横向联系,实行业务技术挂钩或组织联合体,以便研制和生产紧密结合。
各级卫生或中医管理部门应将有苗头的中药剂型的研制列入科研规划,给予支持,推动剂型研制工作的开展。
五、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培养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队伍,是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当务之急。
首先,各级卫生和中医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制定计划,通过举办学习班、送出去进修、开展讲座讲学等各种形式,大力培养中药剂型研制人才,国家中医管理局拟举办中药剂型研制人员培训班,重点为国家和省级中药剂型研制基地培训技术骨干。其次,各中药剂型研制基地,要从本
地区相对集中一批中药剂型研制人员,形成拳头,特别是要注意吸收有经验的老药工参加研制工作,并为他们配好助手,注意总结他们的经验。第三,加强各学科横向联系,以中医药人员为主,注意吸收各学科、多方面的专业人员,扩大中药剂型研制队伍。
要为中药剂型研制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要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他们的技术职务问题。对于那些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要予以奖励和破格晋升。
六、加强领导和管理
各级卫生和中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领导,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各级中医医院和科研机构,要有1名院长、所长分管此项工作,经常督促检查,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从人力、财力、物力
各方面给予支持,以保证中药剂型研制工作顺利进行。
中药剂型研制工作是一项涉及中医药发展方向、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复杂工作。在管理上应采取分级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医院制剂和科研用药可按《药品管理法》第四章规定执行。科研成果申报新药时,需按《新药审批办法》办理。凡由国家、省、市卫生、中医主管部门组织、
批准的医疗、科研协作攻关项目所用药品,可在协作组内交叉验证;凡源于临床的省级以上科研成果(药品),可在医院范围内临床使用,但严禁做为市售商品。要严格区分商品新药与医院制剂、科研用药的界线。
中药剂型研制工作是提高中医疗效水平,振兴中医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大事。我们相信,只要我们根据“双百”方针,发扬学术民主,敢于攀登,奋发进取,就一定会使中药剂型研制工作取得较大的成绩,满足人民医疗保健的需要。



198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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