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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治疗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39:24  浏览:8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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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治疗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治疗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肇事精神病人,系指实施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被认定为造成了危害结果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依法不受行政处罚的精神病人。
本规定所称肇祸精神病人,系指实施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认定为造成了与犯罪具有相同的危害结果的行为,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区域。

第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预防其肇事肇祸,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不作精神病人监护人的其他亲属、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加强看管。

第六条 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第七条 公安部门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权予以收容。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公安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约束。

第八条 被收容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但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交民政部门的收容遣送站送精神病医院治疗。
被收容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系外地流入、已查清地址的,交民政部门的收容遣送站负责遣送回原居住地。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外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公安部门有权决定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治疗。

第九条 监护人要求自行看管和治疗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是否准许,由施行收容的公安部门决定。

第十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等费用:
(一)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劳保医疗、公费医疗等有关规定承担。
(二)无工作单位的,由监护人、亲属承担;其中,属本市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部分医疗费。
(三)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须在民政部门的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由民政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经过治疗,病情缓解、稳定或痊愈,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由精神病医院出具出院证明,通知其监护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领回,同时报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二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死亡的,由精神病医院出具死亡证明。监护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有异议的,应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并在三日内通知监护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三条 侮辱、体罚和虐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按本规定应予收容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不予收容,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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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2年6月5日 财统〔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深入开展,规范指导企业集团内部开展效绩评价工作,我们制定了《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指导意见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

附件:

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指导意见

  为了促进企业集团加强内部监管,提高资本营运效益,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在集团内部深入开展,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和《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现提出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指导意见:
  一、企业集团开展内部效绩评价的目的。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是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重要方面,主要是指集团母公司运用企业效绩评价方法体系,对所属子公司的年度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实施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企业集团开展内部效绩评价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企业集团母公司更好地行使出资人权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具有母子公司架构的集团内部,必须做到产权清晰和出资人到位。企业集团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通过开展内部效绩评价,能够全面掌握子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正确行使出资者的各项权利。
  (二)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监管体系。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分工监督、授权经营”的原则,政府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管重点是政府直接投资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不再直接监管企业集团母公司的下属企业。集团母公司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通过开展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可以强化对子公司的资本管理,进一步完善整个国有资本监管体系。
  (三)促进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全集团的资本营运效益。通过开展企业集团子公司经营效绩评价,了解掌握子公司经营效绩状况,可以发现子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策略,促进企业集团整体资本营运效益水平的提高。
  (四)正确引导子公司经营行为。目前,大多数企业集团内部对子公司的考评采取以实现利润(目标利润)为主的传统考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子公司的短期经营行为。而企业效绩评价体系从出资人角度,以投入产出为核心,运用行业统一标准对比分析,综合考核各方面因素,客观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促进完善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能够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子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未来价值。
  二、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体系的建立。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可以直接运用国家统一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但为了满足企业集团内部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提高评价结果的客观与公正,企业集团母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构建适应集团管理特点的内部效绩评价体系。其具体构建要求如下:
  (一)以国家统一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为基础。企业集团母公司从出资人角度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管,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在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所以,企业集团运用企业效绩评价手段开展子公司效绩评价,原则上应遵循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规定的评价体系和方法。包括以投入产出为核心,财务效益、资产管理、偿债风险和发展能力等方面的评价内容,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分行业分规模多档次的评价标准等,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经营效绩的监管需要。
  (二)充分体现不同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特点。由于各企业集团具有不同的经营管理特点,完全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方法体系实施内部效绩评价,有的企业集团满足不了内部管理的需要。因此,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体系可以在国家统一颁布的评价体系框架下作适当调整,以体现不同企业集团的管理特点。
  1.关于评价指标。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指标体系应以投入产出为核心,体现多因素、多角度综合评价的特点,克服过去单一指标或少数几个指标的片面性。在现有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结合内部预算管理、目标责任制和监管重点,对三层次指标体系进行适当调整,或者增加辅助评价指标,重新分配指标权重。在评价指标选取时,应坚持数据资料可采集、指标间相互修正、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评价计分方法。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的计分方法应采用国家统一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的评价计分方法,即功效系数法和综合分析判断法,分别用于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的评价计分,以满足多目标规划的原理和多档次评价标准的对比判断需要。同时,也可以在功效系数法和综合分析判断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其他定量指标计分方法,细化定性指标的评价计分,建立有关辅助指标的加分或扣分机制。
  3.关于评价标准。为了提高子公司的行业竞争力,增强评价结果在行业内的可比性,定量指标一般应运用财政部统一颁布的年度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在此基础上,结合企业集团管理特点及新增评价指标,由集团母公司参照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及企业效绩评价参考标准的制定办法,另行制定有关指标的评价标准。根据集团管理需要,可以制定分行业、分规模的评价标准值,也可以制定集团内部统一评价标准值。
  (三)不断发展完善集团内部效绩评价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企业效绩评价体系,是国有企业监管制度改革创新的重要方面,需要在企业管理及评价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建立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体系,开展子公司效绩评价工作,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在企业集团面对各种内外部复杂多变的环境下,不可能建立一套一劳永逸的集团内部效绩评价体系,必须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导向、财务会计制度的变革、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不同时期的监管重点等因素以及评价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不断完善和调整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以保持内部效绩评价体系的先进性和适应性。
  三、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的组织实施。企业集团开展内部效绩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法,规范操作程序,以确保内部效绩评价工作切实为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资本监督,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一)加强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工作是改进集团经营管理的重要举措,应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集团内部效绩评价工作由集团母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评价组织实施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较强的评价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评价实施工作。同时,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子公司开展孙公司的企业效绩评价工作。
  (二)建立集团内部效绩评价工作制度。集团母公司应将企业效绩评价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原则上每个年度终了和子公司经营者换届都应对子公司实施经营效绩评价。在集团内部评价工作起步阶段,可以选择一些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子公司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及时加以推广,逐步建立正常的内部效绩评价工作制度,使企业效绩评价成为集团母公司重要的基础管理手段。在具体评价工作中,应实行重点评价和一般考核相结合,对于重点评价对象实施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对一般考核对象可以只进行定量评价。
  (三)根据管理需要采取灵活的评价方式。企业集团内部开展效绩评价工作,应根据经营管理需要采取灵活的评价方式。集团母公司可以从各职能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评价实施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评价工作,也可以指定某一部门负责日常性的评价事务,还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协助实施评价,比如将子公司的年度报表审计与年度效绩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四)严格评价技术规范和操作实施程序。企业集团内部开展效绩评价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企业集团母公司规定的技术方法与操作程序进行实施,以保证评价工作质量和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特别是要认真做好各项基础数据的核实工作,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准确。对客观因素需剔除的重要事项及基础数据的确认调整,要本着反映真实效绩和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
  四、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结果的应用。集团子公司的效绩评价结果是十分宝贵的信息资源,集团内部应充分开发利用好评价结果,使其为改进集团母公司的监督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服务。
  (一)运用内部效绩评价为实现和调整经营战略服务。集团内部效绩评价首先应该服务于集团发展战略,无论是评价指标还是评价标准,都要与集团整体战略相适应,以便运用内部效绩评价手段促进集团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集团母公司也可以利用内部效绩评价结果,分析集团经营战略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出战略调整决策。
  (二)运用内部效绩评价改进集团母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集团的整体战略和管理体制,对子公司的经营效绩影响很大。特别是一些集权程度较高的企业集团,子公司重大的筹资、投资、生产甚至定价决策权都集中在集团母公司,子公司的经营效绩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集团母公司的资本营运与综合管理水平。因此,通过对子公司评价结果的分析,也可以找到集团母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并相应采取调整和改进措施。
  (三)运用内部效绩评价发现子公司经营管理的漏洞。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是子公司经营效绩的综合反映,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通过对影响评价结果的相关指标和各种因素的深入分析,或者借助咨询专家的力量,找出子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进,促进提高子公司的经营效绩水平。
  (四)运用内部效绩评价结果实施奖惩。集团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有责任建立和完善对子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这也是确保投入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条件。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客观反映了子公司经济效益水平和经营者的主观努力程度,应将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与子公司经营者和职工的奖惩(年薪、奖金等)挂钩,充分调动子公司经营者与职工的积极性,完善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
  (五)运用效绩评价结果建立子公司经营者业绩档案。选择和管理经营者,是出资人的重要职责和权利。集团母公司必须根据经营者的业绩及时激励和调整子公司经营者,以维护出资人的权益。而企业经营者的业绩和能力需要通过一定经营期间的连续评价才能反映出来。所以,集团母公司应在年度效绩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子公司经营者业绩档案,动态地管理和监督经营者业绩,建立有效的子公司经营者优胜劣汰机制。
  在企业集团建立和完善内部效绩评价体系,开展子公司效绩评价工作,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企业集团母公司要抓紧研究和实施,并及时将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有关制度方法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加强企业集团构建内部效绩评价体系和开展子公司效绩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有关技术性问题。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1】125号


  2012年元旦和春节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农业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节日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遏制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节日期间和冬春季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加大安全督查力度,在节前集中开展一次渔业安全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进一步强化对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元旦、春节期间也是寒潮、大风等海上恶劣天气多发季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和海浪变化情况,及时通过岸台、广播、手机短信等渠道将有关气象预警信息通知到渔船。针对近期商渔船碰撞事故高发态势,要继续抓好渔船防碰撞工作,加强与海事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各地合作机制作用,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农业部《水上安全管理合作备忘录》精神,共同开展商渔船警示教育和海上执法检查,督促船员严格执行值班瞭望制度,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持通信畅通,减少和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港口监管,严格进出港签证制度,教育渔民不要在节前突击冒险出海作业。对渔船安全装备不齐全、船员配备不合格、超航区超风浪等级出航及非法载客等行为要按规定处罚并严禁离港。做好节日期间渔港秩序维护工作,保证渔船安全有序停泊。针对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特别重视渔船和港区防火工作,确保在港渔船的停泊安全。

  四、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值班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渔业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全面落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做好紧急出航准备,以便配合专业搜救力量及时展开搜救活动。要确保渔业信息通讯网络畅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紧急事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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