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6:18  浏览:9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继续加大,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就业任务更加繁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近年来,国务院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也结合实际制定了一些有本地特色的具体政策,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有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政策效应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一次集中检查,逐项督促落实。对尚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尽快实施,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对其中门槛高、手续复杂的,要本着尽可能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对因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要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同时,要适应新的形势和特点,积极创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政策知晓度。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的进程,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尤其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宣传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突出贡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加大财政投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规范岗位管理,健全保障机制,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逐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尤其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和地方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各地区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创业地应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各地区、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辅导。支持高校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校企对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作用,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及时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并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健全全国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切实降低求职成本。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直辖市除外)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五、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大力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了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依托基层服务平台,一对一地开展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要通过扩大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规模,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对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应按规定给予补贴。
各地区、各高校要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要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区、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给予必要的帮扶与指导,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地区要组织本地用人单位积极面向受援地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并将到本地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的要求,研究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要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要深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机制,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落实责任、各方努力,加强引导、综合施策。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把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和高校,把工作做到前面,切实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切实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加强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要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长远措施。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进程中,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5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菏泽市市政管理局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政管理局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3〕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市政管理局、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菏泽市市政管理局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菏泽市市政管理局、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主管城市市政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一个机构两个牌子。一、主要职责

  市市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有关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指导各县市政管理工作。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拟定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城市综合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报城市基础设施新建或改建项目计划;负责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的新(扩)建、改建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环卫、广告设施、路灯、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资质管理、经营许可和安全运行;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参与城市市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审批和管理;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处理有关灾害和安全事故。

(四)监督管理市政公用行业经营活动和安全运行,负责发放经营许可证和安全运行证;负责制定市政公用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艺术管理工作;负责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审批和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地率的审核认定并加盖绿化审批专用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城区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绿地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和分期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环卫设施配套情况。

(七)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监督;负责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建设物外装修、亮化设施及各类临时服务设施设置的审批管理。

(八)负责城市防汛工作。

(九)研究提出城市维护资金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研究拟定市政公用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科技项目攻关、技术推广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四)组织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

(五)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城市管理集中执法活动。

(六)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领导和统一指挥。

(七)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队容风纪、行政执法行为的督察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服装、装备工作。

(八)负责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置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科牌子)

  综合协调市市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档案、督查、保密、安全和后勤工作;负责信息、宣传、综合性文稿起草及会议组织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管理、社会保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城市管理和公用事业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研究拟定有关政策规定;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受理人民来信来访,承办有关市政管理方面的投诉事项。

(三)计划审计科

  负责编制城市维护费用使用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市政设施科

  参与和市政设施管理有关的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审批和管理;指导城市路灯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处理有关灾害和安全事故;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城市河道排水工作。

   (五)市容市貌科

  参与和市容市貌管理有关的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研究制定市容市貌管理目标;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建筑物外装修、各类临时服务设施设置的审批管理。

   (六)公用事业科

  参与拟订城市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市政公用行业经营活动和安全运行,发放燃气、供热等公用行业经营许可证和安全运行证;研究制定市政公用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市政公用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科技项目攻关、技术推广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园林绿化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绿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占用市区园林、绿地的审批;参与对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设计和绿地率的审核认定;参与编制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布局规划,拟定环境艺术作品技术标准;负责城区环境艺术作品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直属机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县级规格,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强制措施权。

   (二)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强制措施权。

   (三)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影响市容市貌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强制措施权。

   (四)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侵占、破坏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强制措施权。

   (五)行使省、市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内设办公室、执法监督科、法规宣教科(加挂投诉受理中心牌子)、财务装备科。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下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牡丹区大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开发区大队、市城市管理治安警察大队(为市公安局派出机构)。

  市城市管理治安警察大队负责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活动,具体协调和处理阻碍或以暴力阻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市城市管理治安警察大队由市公安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双重领导,以公安局领导为主,日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统一安排,其人员变动需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意见。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市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编制总额23人,其中行政编制21人、工勤编制2人;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3人,科级领导职数12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编制280人,暂使用事业编制,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配备支队长1人,副支队长3人(其中1人由市城市管理治安警察大队队长兼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机关编制17人,科级领导职数8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编制23人,配备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3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牡丹区大队编制150人,配备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3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开发区大队编制90人,配备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3人。

  市城市管理治安警察大队编制14人,配备大队长1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兼任)、副大队长2人,人员编制由市公安局内部调剂。

  四、其他事项

  (一)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地面建筑物(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以外)、地下管道(燃气管道、热力管道以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施工企业资质(园林绿化企业除外)的报批管理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环卫、广告设施、路灯、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资质管理、经营许可和安全运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市政管理局管理维护,城市道路占、挖和公用设施有偿使用由市政管理局审批。

  (二)城市供水、节水、污水排放入网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汛、城市河道排水工作由市政管理局负责。



晋城市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4]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晋城市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晋城市旅游文物局是本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旅游市场实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公安、工商、交通、物价、卫生、文化、环保、建设、城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对旅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将精神文明建设贯穿于旅游经营工作的始终,加强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行业文明新风。

  第五条 旅行社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规范服务、守信誉、讲质量,树立良好的旅游形象。

  第六条 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到管理有序,奖惩分明,个人岗位职责明确。

  第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旅行社的,须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严禁承包经营,应按《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旅游线路和产品,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

  第八条 旅行社可设立门市部从事旅游招揽活动,但不得派人在车站等游客集散地流动招揽和拉客。

  第九条 由市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内旅行社和市属国际旅行社的年度检查工作,并考核各项经济指标,对不符合规定的旅行社不予通过年度检查。

  第十条 旅行社不得聘用未经旅游主管部门考核、无导游证的导游。
导游、驾驶员应持证上岗,佩戴胸卡,着装整齐,仪表端庄,尽职敬业。导游解说词应健康规范。

  导游和驾驶员不得索要小费、收受回扣;不得安排或介绍旅游者参与色情、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私自接团,获取非法收入;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或减少旅游内容。

  第十一条 旅行社必须有完整的接待记录,其经营、管理资料及其他业务资料、文件均要分期分类存档,其保存期不少于二年。

  第十二条 旅行社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制度,财务账目清楚,不得做假账、设账外账。

  第十三条 旅行社营业场所应有足够的营业面积,办公环境整洁,社名招牌醒目,办公设施齐全。

  工作人员着装整齐,挂牌上岗,文明礼貌,服务热情。
  营业场所应有旅行社气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应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要张贴旅游线路、价目表、本市和本省的旅游景点分布图,并有精美的宣传册。

  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点)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合理收费,严格管理,杜绝滥设摊点、尾随游客强行兜售商品等现象。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点)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有较危险的游览项目应事先警示游客。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点)应加强清洁卫生工作,保证景区(点)内干净整洁、环境优美。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点)要保证景物完好,游览通道畅通,引导标牌醒目,主要景物要有准确、清晰的中英文说明牌。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点)应设有游客休憩场所、公厕、停车场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 各旅游景区(点)的宣传品和解说词,不准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准有格调低下、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二十条 严厉打击和坚决清除在旅游景区(点)内从事看相、占卜、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对进入旅游景区(点)内从事迷信活动的游客,要及时进行制止、劝告。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全面加强对导游人员的职业教育和管理,提高导游队伍素质。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内从事经营、服务人员的管理,强化文明经商,文明服务教育,树立良好的景区(点)形象。

第二十三条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点)及配套设施,其可行性报告及初步设计必须征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同意,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四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旅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活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服务质量、设施设备、安全、卫生、资格认证等方面的情况。

  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旅游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政府统一制作的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设立旅游投诉电话,受理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降低服务质量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市旅游主管部门接到电话、书面或口头投诉后,必须认真、及时处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应当由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旅行社服务质量投诉范围及质量保证金的理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旅游执法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严守工作纪律,文明公正执法。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