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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27:14  浏览:8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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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12〕 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对于统筹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缓解资源环境瓶颈压力,加快科技进步和创新,改善居民消费水平,减少贸易摩擦,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这是实现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外贸易的基本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在保持出口稳定增长的同时,更加重视进口,适当扩大进口规模,促进对外贸易基本平衡,实现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进口与出口协调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基本平衡,保持进出口稳定增长。坚持进口与国内产业协调发展,促进产业升级,维护产业安全。坚持进口与扩大内需相结合,推动内外贸一体化,促进扩大消费。坚持进口与“走出去”相结合,拓宽进口渠道,保障稳定供应。坚持市场机制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完善促进公平竞争的制度和政策。
(三)主要任务。进一步优化进口商品结构,稳定和引导大宗商品进口,积极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的进口,适度扩大消费品进口。进一步优化进口国别和地区结构,在符合多边贸易规则的条件下,鼓励自最不发达国家进口,扩大自发展中国家进口,拓展自发达国家进口。进一步优化进口贸易结构,鼓励开展直接贸易,增强稳定进口的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内企业“走出去”。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四)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根据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暂定税率的方式,降低部分能源原材料的进口关税,适当降低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进口关税,适时调整部分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关税,重点降低初级能源原材料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关税。继续落实对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进口零关税待遇,加快降税进程,进一步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结合自由贸易区降税安排,引导企业扩大从自由贸易区成员方的进口。
(五)增加进口促进资金规模。在现有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增加安排进口促进支持资金。为国家鼓励类产品的进口提供贴息支持,适时调整贴息产品支持范围。支持各类商务平台拓展进口功能,鼓励开展各类进口促进等公共服务。继续加大对自发展中国家进口支持力度。
三、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
(六)提供多元化融资便利。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条件的进口合理信贷需求,积极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进口信贷业务,支持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的进口。鼓励政策性银行在业务范围内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和资源类商品进口。进一步拓宽进口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扩大直接融资。研究完善战略资源国家储备体系,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商业储备。
(七)完善进口信用保险体系和贸易结算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企业需要,研究开展进口信用保险业务,推出有利于扩大进口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降低企业进口风险。加强和改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便利、规范银行和企业开展进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推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为企业贸易外汇收支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研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便利化措施。
四、完善管理措施
(八)进一步优化进口环节管理。清理进口环节的不合理限制与措施,降低进口环节交易成本。调减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管理目录,积极推动开展网上申领。加快自动进口许可电子数据与海关的联网核查进程,提高联网核查效率,实现科学监管、有效监管。
(九)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管理。鼓励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和配送中心,促进保税物流健康发展;支持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扩大相关商品进口。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流通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十)推动进口与国内流通衔接。鼓励支持国内流通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整合进口和国内流通业务,减少中间环节。鼓励国内商业企业经营代理国外品牌消费品,发展自营销售平台,打破垄断,实现充分竞争。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离境免税业务发展。适当增加药品等特定商品进口口岸,扩大相关产品进口。对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后,国内其他单位不再检验、检测。
(十一)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保持加工贸易政策总体稳定,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加工贸易发展,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向中西部转移和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建立内销交易平台,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和内销渠道。在严格执行相关进出口税收政策和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的前提下,研究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内销货物返区维修业务。
(十二)完善产业损害和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监测分析国际经济发展变化及进口异常情况对国内产业的影响,针对重点商品进口数量和价格走势,定期发布产业损害预警报告,发布产业竞争力动态,开展产业竞争力调查、产业安全应对与效果评估工作,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监管体系。
五、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三)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改进海关、质检、外汇等方面的监管和服务。口岸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的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工作日24小时预约通关和报检。给予高资信企业通关便利。不断完善进口商品归类、审价等管理办法。落实国家对企业收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清理进口环节不合理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充实口岸监管力量。
(十四)加强边境贸易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边境口岸基础设施、查验监管设施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条件,构建集物资运输、仓储、加工为一体的现代物流体系,提高口岸吞吐能力。改善边民互市点配套设施,便利边民互市,全面落实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相关政策,扩大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往来。
(十五)加强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建设。继续推进“大通关”建设,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大力推动贸易单证标准化和电子化进程,促进各部门间贸易单证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监管信息共享,在统一模式下实现进出口货物“一次录入,分别申报”。完善进口商品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信息咨询服务平台。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主导作用,支持各地建立信息服务平台。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完善进口公共服务。推动建立进口促进专门网站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发布、政策介绍、信息查询、贸易障碍投诉、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培育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充分发挥进口贸易集聚区对扩大进口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定期举办进口论坛,交流市场信息,加强进口政策宣传。支持与我国贸易逆差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来华举办商品展览会、洽谈会等推介活动。
(十七)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鼓励支持贸易促进机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根据需要开展进口咨询和培训服务。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加强同大宗商品出口国相关组织和企业的对话与沟通。加强与国际证券期货机构的联系合作,提高大宗商品国际市场话语权和定价权。加强对重点进口企业和行业的指导,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加大进口促进力度。
(十八)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调整“奖出限进”、“宽出严进”的工作思路和政策体系,坚持进口和出口并重,坚持关税政策与贸易政策的紧密协调,按照本意见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落实财税、金融、管理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在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方面的互动合作,形成合力,积极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国务院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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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旅游安全检查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开展全国旅游安全检查的通知

旅办发〔201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2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06号)各项工作部署,做好即将到来的春节旅游安全工作,防范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旅游局决定近期在全行业组织开展旅游安全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督查对象和重点
  (一)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旅游相关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健全情况;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情况及演练情况;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对员工和旅游者的宣传培训教育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落实情况;针对今冬明春可能出现的极端恶劣天气及次生灾害应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应急值守情况等;
  (二)旅行社在设计、采购和运行环节的安全评估和安全控制情况,安全用车情况(包括是否租用无旅游运营资质的车辆,车辆是否投保充足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每日车程安排是否安全合理,是否有超载、超时、超速、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情况等),在报名环节是否认真询问游客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对游客是否尽到必要的、合理的警示和提示义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等;
  (三)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的消防、食品卫生、用水、用电、特种设备安全情况;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和导引标识清楚醒目情况;山岳型景区游览步道特别是险要地段游览步道的安全防护情况、缓冲带设置情况及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情况,缆车索道等设备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情况等;景区的水上项目的安全评估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游艇、橡皮筏等设施设备的准入、检查和维护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游客培训的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风险警示义务的落实情况等。

  二、时间安排
  各地要结合即将到来的春节旅游安全工作安排,立即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旅游行业的安全检查,具体时间自行确定。
国家旅游局将在各地全面检查的基础上,于春节前派出检查组,对部分省市的重点旅游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注重实效。各地要督促有关旅游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按照检查督查重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检查方案,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到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停,并即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二)加强协作,联合检查。各地要根据职责分工和检查重点,主动加强与当地公安、交通、建设、卫生、工商、质检、安监、文物、宗教等有关部门的协作,积极组织开展旅游安全联合检查。
  (三)总结典型,推动工作。各地要结合安全检查情况,全面总结、推广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同时,根据今后一段时间旅游安全生产工作的季节性、阶段性特点,针对旅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请于2011年1月底前将总结报告书面并电子版报国家旅游局综合司。

  联系人:龙晓华 刘冬
  电 话:010-65201736 65201729
  传 真:010-65201704
  邮 箱:zhs@cnta.gov.cn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业经2003年10月1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大连市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被授权、委托的行使行政处罚、行政管理权的机构的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服务工作不满意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投诉。
  各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机关,应依照本办法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 大连市外商投诉中心(设在市外经贸局),是市政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受理、调查、督办、处理等工作;
  (二)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外商投诉处理网络工作;
  (三)负责国家、省、市领导交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件的处理工作;
  (四)负责县(市)区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称先导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外商投诉处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五)负责对外商投资中涉及跨地区、跨部门(含司法、中直单位)投诉的协调工作;
  (六)市外商投诉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外商投诉处理网络,设立“热线电话”,指定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和上级交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行政负责人,和已批准设立或正在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及其代表,作为投诉人,可以向外商投诉处理机关投诉。
  第六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
  第七条 投诉人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外商投诉处理机关不再受理,已受理的投诉中止处理。
  第八条 投诉人原则上应向所在地区的外商投诉处理机关和与投诉内容相关的部门投诉。属于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或确实不便向所在地区、部门投诉的,投诉人可以向市外商投诉中心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对有关投诉处理机关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市外商投诉中心反映。市外商投诉中心接到反映后,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对原投诉处理机关处理得当的,书面告诉投诉人;对处理不当的,可责成原投诉处理机关重新处理或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条 外商投诉处理机关在收到投诉人有关投诉资料后,要做好登记并视情况转有关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外商投诉处理机关在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应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投诉人。受理后一般的应在一周内办结;需要调查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30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投诉处理办结后,应将办结文书正文送交投诉人,投诉人在副本上签字。同时将结果报市外商投诉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外商投诉处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着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及时、公正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企业的投诉及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遇有困难需要有关机关协调处理的,可以直接找有关机关,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诉程序申请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大连市外商投诉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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