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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25:52  浏览:9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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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产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2〕153号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产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丘博保发〔2012〕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再保分入长期寿险中的意外险及健康险业务的问题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保险法》第九十六条通过援引第九十五条的方式,实际上已经对财产保险公司可分入、分出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限定,财产保险公司分入、分出保险业务不得突破《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除财产保险业务外,仅可分入、分出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你公司所请示的业务内容属于分入寿险公司长期寿险产品中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由于该产品本质上仍是一款长期寿险产品,并不符合《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所以你公司作为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不能分入寿险公司长期寿险产品中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责任。

  二、关于再保险风险承接形式的问题

  在缔结再保险合同时,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协商确定合同条件和价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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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94〉00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1月1日起执行。




1996年5月8日

国家林业局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国家林业局党组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总体要求,坚决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保证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国家林业局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协调指导机构

1、成立局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协调指导小组,在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局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情况处置的协调指导。

组 长:李育材

副组长:杨继平、雷加富

成 员:程红、刘玉来、刘双来、李玉华、孙传玉、

焦德发、张守功、李忠平、于建亚、彭有冬、

王宏祥、张柏涛、张樟德

2、设立局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沟通信息汇总情况,及时向协调指导小组报告。

主 任:焦德发

副主任:恽文田、李世东

成 员:郜沁国、耿少华、程鹏、张广平、刘宝华、

徐志霞、董爱玲、赵京

3、设立局疫情监测值班室和疫情报告值班员

值班室:机关医务室

值班员:张广平、李丽

4、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据此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成立协调指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和值班报告人员。

二、应急情况处置原则

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人员,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置:

一是立足于快,做到边处置、边报告;

二是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及时与地方防疫部门联系共同处置;

三是自下而上、逐级负责,哪个单位发现病例就由那个单位立即就地处置。

三、应急情况处置

1、各单位在发现“非典”疑似症状人员时,发烧在38°C以下,没有其它症状的立即安排在家中观察隔离;发烧在38°C以上并伴有咳嗽等其它症状的要立即送往就近二级以上医院诊断。

2、经医院确诊为“非典”疑似病人时,所在单位,一是要按照北京市政府关于对“非典”疫情区域进行隔离的通告要求,立即报告当地防疫控制中心,对“非典”疑似病人办公场所、住所、周围环境以及所用物品等进行封闭消毒;对所有与病人接触人员进行排查。二是要立即向局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局协调指导小组立即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向周生贤局长报告;三是对所有排查出的接触人员立即安排在家中隔离观察14天。

3、当出现医院确诊第一例“非典”病人时,局协调指导小组立即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所需要采取的特殊措施。

4、机关医务室和各单位医务室发现具有疑似病人症状的人员,要立即采取防护和相应的隔离措施,并负责通知120急救中心派车运送就近二级以上医院确诊。

四、应急保障措施

1、 制度保障。一是坚持报告制度。各司局、各单位每日下午四时以前,必须将当日防治“非典”工作情况向局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局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于当日下午五时以前,向局协调指导小组提出《每日情况报告》,并同时报周生贤局长和党组成员。一旦发现疑似病人症状人员和疑似病人,要立即报告,决不允许缓报、漏报、瞒报。二是坚持值班制度。局协调指导小组领导每周轮流值班;局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值班时间从早八时到下午六时,电话:84238329。局疫情监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节假日不休息,电话:84239083。三是严格督查指导制度。局协调指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防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四是严格验证制度。进入机关大院和机关办公楼要实行验证,无证人员一律不准进入。五是严格特殊时期上班制度。没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安排人员出差或出国。如急需非出不可的,回来后必须先到局疫情监测值班室检查登记,然后在家中观察12天;发现有感冒症状的和接触过疑似病人的职工应主动向单位报告,并在家中观察;配偶、子女在接收“非典”病人医院上班的职工要安排在家中工作。

2、车辆保障:发现“非典”疑似人员,一律通知市120急救中心派车运送。

3、生活保障:对疑似病人和接触人员隔离期间的生活保障,主要以家庭照顾为主,各单位应给予关心和帮助。

4、消毒保障。对疑似病人和所接触人员的办公室、住所以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由各单位通知当地防疫控制中心实施。





国家林业局防治非典型肺炎

协调指导小组

二ОО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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