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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57:20  浏览:8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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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07)合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北刑终字第101号刑事民事裁定书 

二、案件要旨
在企业内部,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科研开发人员,市场计划、高级营销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等人群都能够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且也最容易发生泄密事件。针对上述涉密人员,企业可通过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分解工资结构、增加保密津贴,建立健全人事制度,加强员工的保密教育等手段加强管理。

三、基本案情
鸿雁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从事鹅肥肝系列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等。2002年4月,鸿雁公司与法国MIDI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由法国MIDI公司转让用于养殖和填喂禽类的通风和隔热建筑物、用于屠宰、分割、加工肥禽类加工场所的建筑物的工艺技术,并为鸿雁公司培训养殖、填喂肥鹅和肥鸭以及该产品屠宰、分割、加工人员,转让费用折合人民币186万元,鸿雁公司为该项技术的培训花费人民币近50万元。
之后,鸿雁公司把朗德鹅养殖、预饲饲养、填肥肝操作、填饲配方和上料线路图等技术,以及填喂车间、加工车间,所有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资料,包括公司一切涉及技术、工艺、生产流程和方法性的信息和资料等列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各部门及公司职员予以严守,并制订了系列保密措施。鸿雁公司的“鹅肝肥”技术被评为"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其产品亦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等荣誉。
被告人李某于2001年11月应聘到鸿雁公司工作,先后任基地部副经理、畜牧兽医技术负责人、技术开发部经理等职务,负责全公司各生产环节的兽医技术工作。2003年10月,鸿雁公司与泰龙公司洽谈合作生产鹅肥肝事宜,但后双方因技术转让价格存在分歧未能签订合同。2004年2月,被告人李某私下与泰龙公司的子公司清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人李某及其2名助手向清源公司提供种鹅反季生产技术、原料鹅的养殖及防病治病技术、填技术、最新取肝技术、鹅肝、块菌罐头等的试生产及以上各项技术的培训等,技术服务费总额为19万元。2004年3月,被告人李某带去助手周甲(原鸿雁公司填饲工)、周乙及鸿雁公司的《朗德鹅的饲养和防疫技术规程》、《广西鹅肥肝产业化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屠宰作业指导书、分割肉作业及包装技术规范、工序操作规程等有关规程规范到清源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之后即使用鸿雁公司的生产技术及管理方法为清源公司生产鹅肥肝。2004年3月至2005年9月,清源公司共支付被告人李某技术服务费18万元。
后鸿雁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由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李某提起公诉。鸿雁公司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参加诉讼。

四、法院审理
合浦县人民法院认为,鸿雁公司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工艺和经营信息是该公司与法国MIDI进行技术合作后,对鹅肥肝项目投资进行产业化开发形成的,与公知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和信息有区别,具有实用性,已为鸿雁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并确定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且经鸿雁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李某违反鸿雁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和使用其在鸿雁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上述商业秘密,造成鸿雁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鸿雁公司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清源公司因使用被告人李某披露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故鸿雁公司的经济损失参照该公司技术合作转让费人民币186万元及为引进技术所支出的培训费用人民币49万元计算,合计人民币235万元。由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给鸿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除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赔偿鸿雁公司的经济损失。综上,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鸿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35万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鹅肥肝生产技术及管理方法已属公知技术;上诉人应聘到鸿雁公司前已具有鹅肥肝的生产技术及管理方面的专业特长;原审未对鸿雁公司鹅肥肝生产技术及管理方法按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就认定其为商业秘密缺乏法律依据;清源公司没有使用鸿雁公司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及管理方法;原审认定上诉人赔偿鸿雁公司经济损失为235万元没有事实根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无罪,并驳回鸿雁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某没有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的相同,所采信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北海市中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鸿雁公司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工艺和经营信息是该公司与法国MIDI进行技术合作后,对鹅肥肝项目投资进行产业化开发形成的,与公知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和信息有区别,具有实用性,已为鸿雁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并确定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且经鸿雁公司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
上诉人李某于2001年11月应聘到鸿雁公司工作,先后任基地部副经理、畜牧兽医技术负责人、技术开发部经理等职务。在工作期间接触、获取了鸿雁公司的商业秘密。在没有与鸿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上诉人私下与清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违反鸿雁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披露和使用鸿雁公司的商业秘密,获取清源公司的技术服务费。李某上诉称鸿雁公司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及管理方法已属公知技术及其在鸿雁公司工作期间无法获知鸿雁公司鹅肥肝生产技术等意见与事实不符,且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作出适当量刑。李某上诉请求改判其无罪并驳回鸿雁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北海市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五、律师点评
本案又是一起员工“跳槽”所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案,那么对于企业来说,有哪几类人群属于泄露商业秘密的高危人群,企业又该如何对涉密员工进行管理呢?
一般来说,在企业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属于泄密的高发人群的员工包括以下六类:一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这类人是企业的决策层,因而也最容易在工作中或故意利用职权获得企业的商业秘密;二是科研开发人员。这类人因工作需要,往往能够了解到企业最关键、最核心的技术保密信息,同时,他们也经常是企业商业秘密的开发者;三是市场计划、高级营销人员。他们往往掌握着企业大量的客户资源、信息;四是处于其它重要岗位的员工。例如企业的财务、法律、人力资源部门的职员,往往公司很多重要的资料都在他们手中;五是总经理秘书等助理人员。由于长期在企业的高层身边负责记录、日程安排,整理、收发文件等,很多的商业秘密信息都会在他们手中经过;六是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他们虽不是最重要的人员,但在工作中也极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
而对于涉密员工的管理,企业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
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并将制度写入《员工手册》或《保密手册》,向每个员工发放。
分解工资结构,增加保密津贴。企业可在涉密员工的工资中增加一项保密津贴,让员工了解到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所付出的代价。同时,在发生员工泄密事件时也更容易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人事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人事资料,如员工的学历、专长等,并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和员工的职务范围等情况,以避免在涉及是否构成职务技术成果的问题上发生不必要争议。
加强员工的保密教育和管理。企业通过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可进一步使员工了解保密的范围和准则以及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将面临的法律责任等。一方面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另一方面则对员工起到一种警示的作用。
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企业与员工双方就商业秘密的有关事宜所享有的权利及负有的义务,在发生争议时也能起到有效的证据作用。
对离职员工进行管理。对即将离职的涉密员工进行离职调查,重申其在离职后仍需对企业所负有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并要求其在办完离职手续,并在工作、属于企业的文件、电子存储设备等都交接完成后方可离职。有必要时,可与员工签订《离职承诺书》或《竞业禁止协议》,明确其离职后所应承担的义务。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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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农业部


农业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2001年12月12日

序号
名 称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废止原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对外国公司在我国进行农药田间药效实验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等
1981.4.18
已被2001年4月12日农业部制定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取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
农业部
89.9.6发布,97.12.25修订
已被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取代

3 进口兽药抽样规定
农业部
91.1.9
已被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废止

4 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农业部
92.6.9发布,97.12.25修订
已被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发布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废止

5
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
农业部
93.7.5
已被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废止

6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
96.4.16
已被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取代

7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
96.5.28
已被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废止

8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农业部
97.10.10
已被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废止

9 关于不同意进口丝克高粱种子的通知
农业部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95.10.26
已失效

10 关于同意从新西兰北岛进口猕猴桃的公告
农业部
97.6.17
已失效

11 关于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等十三家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的通知
农业部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98.3.24
已失效






关于印发《电力系统工业普查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系统工业普查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30日,电力部

各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部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的各项工作,总结工业普查工作的经验,对在工业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特制定《电力系统工业普查评比表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应实事求是,杜绝浮夸,结合本单位情况,严格按《电力系统工业普查评比表彰办法》中所列的量化标准打分上报,并请将推荐名单于10月20日前报部工业普查办公室。

电力系统工业普查评比表彰办法
电力部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总则
为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的各项工作,对在普查工作中作出成绩或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特制定《电力系统工业普查评比表彰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工作的电力系统内的集体和个人。表彰的集体为先进集体,表彰的个人为先进个人。
“本办法”对各单位在工业普查中组织、动员、准备阶段,填报、审核、上报阶段,汇总分析和成果发布阶段,归档总结阶段等四个阶段的各项工作,采用定量的方法,即列出十项可以量化的指标,进行评选打分,取分数最多前若干单位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按上报的单位数和个人条件评选确定。
二、先进集体的条件及打分
先进集体的标准共10条,即组织准备工作、清理整顿基础管理工作、工业普查培训、登记录入审核、程序开发汇总、资料开发利用、普查单位上报、系统外资料取得、普查资料分析、归档总结表彰。基础分共100分。
1、组织准备工作(10分)。建立健全工业普查机构的5分;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设备落实的5分。机构成立时间在:1995年8月31日前的加1分,7月31日前的加2分,在6月30日前的加3分。工普专职人员3~5人加1分,6人及以上的加2分。
2、清理整顿基础管理工作(5分)。开展基础管理工作整顿,包括配备专兼职的计量、检测人员,通用量具、仪器做到准确记录,对原始记录、台帐、报表进行清理等工作的5分。每制定一个办法并有具体的实施措施和检查督促制度的加1分。为部制定一个方案的加3分,制定的方案被部采用的每个加2分。
3、工业普查培训(10分)。对综合人员进行工业普查培训的为5分,对设备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的为5分。对综合、设备、财务三个专业以外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培训的加2分。
4、登记录入审核上报(15分)。认真登记普查数据,上报前进行了自查自审,数据准确及时的为7分;开展数据互审、复审、会审的为4分,普查数据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为4分。系统内全部普查数据于4月30日提前上报的加4分,于5月20日前提前上报的加2分。系统外全行业普查数据于5月20日提前上报的加4分;于6月10日前提前上报的加2分。每次上报不返工修改的加2分,在规定时间内更改数据的不扣分;规定时间以外每修订1次,每次5笔以下的扣1分,5~10笔扣2分,11笔以上的扣3分。
5、程序开发汇总(10分)。按照部汇总的程序进行汇总、处理,或自行开发程序进行汇总且满足部汇总需要,并进行国家规定三张专业表的培训、审核等项工作的为10分。参与部开发数据处理程序,并被全国采用的加2分。
6、资料开发利用(10分)。参加部工普办统一开发普查资料,征订普查资料40套及以下的为10分,每增加20套加1分;自行编辑出版普查资料,每一本加1分。
7、普查单位上报(10分)。认真清查工业统计调查单位,及时上报工业统计调查单位,做到清查与上报单位数一致且主营单位和附营工业单位数合计在50个以下的为10分,51~100个的加1分,101~150个的加2分,151~200个的加3分,201个以上的加4分。附营单位个数51~100个的加1分,101~200个的加2分,201个以上的加3分。清查与上报单位数不一致在5个以下的扣1分,6个以上的扣2分。
8、系统外资料取得(10分)。想方设法取得系统外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企业个数在100个以下企业资料的为10分,101~500的加2分,501~1000个的加4分,1001~2000个的加6分,2001个以上的加8分。
9、普查资料分析(10分)。开展工业普查资料分析,并按规定上报综合和专题分析各一篇的给10分,每增加一篇并被选中登载的加1分。
10、归档总结表彰(10分)。建立普查资料档案并全部归档的为3分,编辑工普简报的为3分,开展普查评比表彰的为4分。简报由部工普办整期登载的加1分,被部工普办登载每5条加1分。
三、先进个人的条件
1、必须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改革开放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共十四大以来的各项决议,政治思想觉悟高;
2、一直从事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工作,或以工业普查工作为主,在工业普查工作中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刻苦钻研,积极创造,公而忘私,做出显著成绩的;
3、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负责,扎实工作,高标准、严要求、保进度、保质量,为全面完成工业普查任务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
4、坚守岗位,分工负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做好工业普查各项工作;
5、自觉遵守《统计法》及工业普查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同一切弄虚作假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作斗争。
四、推荐和上报
1、对网、省级先进集体,采用量化指标进行衡量和评价。“本办法”给出基础分,在基础分上加分,按总分多少排序,取前若干名为先进集体。基础分100分为工业普查合格单位,不足100分的为工业普查工作不合格单位。先进集体基础分和加分、减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自评打分上报,由部审核基础分,确定加分和减分。全国工业普查先进集体自然为部工业普查先进集体。
2、基层企业先进集体按各网、省局上报的工业普查单位数确定。每50个普查单位推荐1个先进单位,51~100个单位推荐2个,101~150个单位推荐3个,151个以上单位为4个。
3、先进个人名额按上报的主营单位加附营工业确定。主营单位附营工业合计数在50个以下的为2人,51~100个的为3人,101~150个以上的为4人,151个以上的为5人。上报附营单位数200个以上的增加1人;取得系统外资料1000~2000个的增加1人,2001个以上的增加2人。
4、推荐先进个人3人以下的,网省局级先进个人为1人;推荐先进个人4人及以上的,网省局级先进个人最多为2人。
5、设置荣誉奖和组织奖,主要奖励在工业普查中作出贡献和组织工作走在全国前面的个别老同志和领导干部以及工业普查单位数较少但工作成绩十分显著的单位,由部工普办推荐并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不受网省局级先进个人最多为2人的限制。
五、附则
1、“本办法”只作为第三次工业普查评比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使用,解释权归电力部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先进单位和个人,由部颁发证书和奖品,由所在单位给予物质奖励。个人表扬由部颁发证书,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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