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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守库员守则、押送员守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0:19:55  浏览:8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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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守库员守则、押送员守则》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守库员守则、押送员守则》的通知

1988年5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建省筹备组)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西藏不发):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守库员守则”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押送员守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分行可根据本守则制定守库、押运实施细则。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守库员守则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忠于职守,树立为银行业务服务的思想。
二、热爱本职工作,熟悉本职业务,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提高警惕、常备不懈,保守秘密,确保安全。
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上岗前及在岗时不得饮酒,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进行娱乐活动,夜间值班实行座班制。守库值班室内不得存放现金、票据以及其它公私财物;非值班人员不允许入内、留宿。
四、上岗时,必须集中精力执行任务,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工作,不得顶替出纳人员清点、搬运现金,不得携带、兼管、代管金库的钥匙。
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枪支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保管使用武器。
六、定期定时检查金库防盗报警、防火、照明等设备,熟练掌握各种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和一般故障的排除。
七、遇有紧急情况临危不惧,沉着冷静,果然处理,并尽快与有关部门联系。
八、双人守库,互相配合,共同负责,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押运员守则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忠于职守,树立为银行业务服务的思想。
二、热爱本职工作,熟悉本职业务,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提高警惕,常备不懈,确保安全。
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在执行押运任务前及执行押运任务中,押运员不准饮酒,严紧携运违禁物品,不得搭运其它物品,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押运中不准睡觉、搞娱乐活动,中途不得随意停车办其它事情。不准在有押运品的车内吸烟。
四、严守秘密。押运时间、地点、路线、数量等情况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在电话及公共场合谈论有关押运事宜。
五、执行押运任务时要集中精力保证安全,严密监视现金搬运现场和路途的动态,不得参与清点、搬运现金等押运品。
六、执行押运任务时,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枪支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保管使用武器,要作到枪不离身。
七、押运途中,运钞车因故停驶,押运员不得离开押运物品,遇有紧急情况,要临危不惧,沉着冷静,果断处理,坚决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八、押运人员和出纳、司机等人员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保证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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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执行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便于执行,现就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等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征免营业税期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其征免税期限为:
(一)属于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论在何时取得收入,均不予征收营业税;
(二)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于199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否征收了营业税,均不再进行退、补税款处理;
(三)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199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在取得有关证明资料后,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免予征收营业税。技术以外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免征技术转让费营业税需提供证明资料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应提供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方可办理免税事项。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办理技术转让免税时,凡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2001年3月16日

共青团中央印发《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印发《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纪要》

(1984年1月29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现将《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望向党委汇报,并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在团中央书记处领导下,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于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七日至二十三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着重研究了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开创团校工作新局面的问题。

  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胡锦涛主持了座谈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王照华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团中央常委、中央团校副校长李至伦作了题为《努力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开创团校工作新局面》的讲话;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王兆国对会议作了总结。座谈会还听取了关于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精神的传达。与会同志结合学习、领会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会议中心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一)

  会议回顾了一九八一年六月第二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以来的团校工作,一致认为,两年多来,各级团校在恢复中发展,在改革中前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目前,大部分团校已经初具规模,轮训了大批团的领导骨干,并相继办起了一批大专培训班和中专班,在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提高团干部的业务能力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为逐步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奠定了基础。

  会议深入讨论了逐步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一致认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迫切要求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但从全国二十万名专职团干部的现状看,离干部“四化”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使团校教育逐步转到正规化培训上来。

  会议认为,共青团是党的后备军,负有向党输送干部的重任。因此,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不仅对促进团干部队伍的“四化”、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将为促进党政干部队伍的“四化”,作出自己的积极贡献。

  会议还认为,各级团校是研究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抵制、清除精神污染的重要阵地。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对于巩固和加强这个阵地,保持和提高它的纯洁性和战斗力,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

  会议认为,团校是培训团的各级领导干部,具有党校性质的干部院校。它的基本任务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共青团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以及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学员,培养既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又具有现代化建设知识、共青团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的团的各级领导骨干。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精神,团校教育正规化主要指办学方式、课程设置的正规化。会议一致同意对团校正规化教育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班次和学制

  中央团校、省、市、自治区团校(包括规模相当的省属大城市团校)的主要班次:

  大专培训班。培训各级团委领导骨干的后备人员和部分现职人员。学制一般为二年。大专培训班培养目标是:中央团校以团的省、地两级后备干部为主;省、市、自治区团校(包括规模相当的省属大城市团校)以团的县级后备干部为主。大专培训班的招生计划应报省、市、自治区计委和教育部门批准。

  开办大专培训班条件尚不具备的团校,可开办中专班并组织好短期轮训。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为今后开办大专培训班作准备。

  轮训班(包括进修班、民族班、短期读书班、讲习班和各类专业班)对各级团干部进行短期轮训。

  中央团校根据需要和条件,可开设理论班。

  地、市团校的班次,可依各地实际情况而定。

  2.招生和考试、考核办法

  各级团校大专培训班的招生,采取自愿申请、组织推荐、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办法。招生对象的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共青团工作,作风正派,富有朝气。2.各级团委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年龄,县级一般在二十八周岁以下,地级一般在三十周岁以下,省级一般在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锻炼。3.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要健全考试、考核和学历制度。大、中专培训班学员考试合格者,取得大、中专学历;轮训班单科学习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3.课程设置和教材

  团校大专培训班课程设置要逐步规范化,一般应包括三大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础理论,共青团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必要的现代科学文化知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础理论是主课。

要组织力量,尽快编写出一套质量较高、适于正规化培训要求,比较稳定的教材。为了做好教材编写工作,成立以中央团校为主,部分省、市、自治区团校参加的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教材的编写和出版。

  会议认为,团校正规化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着重培养学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坚持革命化和知识化、专业化统一的培养方向,使学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献身精神,做到又红又专。随着团校正规化教育的进一步完善,争取在“七五”计划期间做到:县以上各级团委领导骨干,凡不具备大专文化水平的,都必须经过团校大专培训班的培训;已具备大专文化水平的,也要经过团校专业培训,以适应共青团工作发展的要求。

  会议认为,省、市、自治区团校在承担在职干部培训任务的同时,经有关部门批准,还可直接招收政治条件好、有志于共青团工作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和不脱产的工厂、农村基层团干部,为各级团委培养专职干部。

  与会同志表示,要认真总结团校长期办学的实践经验,努力借鉴党校、高等院校的教学和管理经验,把这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就能保证团校正规化教育的质量,使之既具有国民教育的应有水平,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三)

  会议认为,搞好团校自身建设,是实现正规化教育的当务之急。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和中组部《全国干部培训规划要点》的有关精神,对各级团校进行整顿和充实。当前,需要明确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体制和领导班子

  中央团校属于高等院校体制。省、市、自治区团校(包括规模相当的省属大城市团校)相当于地、市党校;地、市团校相当于县级党校,其体制分别依地、市和县级党校而定。

  各级团校一般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具备成立党委条件的,应实行团省、市、自治区委常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挑选德才兼备、具有较高文化理论水平、热爱团的干部教育工作、富于创新精神的干部充实到领导班子中来。领导成员的年龄要按梯形配备,并注意保持团校主要领导人的相对稳定。

  2.编制和机构

  各级团校的编制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根据团校的发展规模而定。工作人员和学员的比例,中央团校为一比二至一比二点五;省、市、自治区团校(包括规模相当的省属大城市团校)为一比三至一比三点五;地、市团校为一比四至一比四点五。在职工总数中的教学人员应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团校的教学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略多一些。各级团校的培训规模要与各自的培训任务相适应。

  各级团校应按正规化培训所开课程和教学管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机构。

  3.师资队伍

  建立一支有足够数量、专业齐全、具有较高思想和业务水平的教师队伍,是实现团校正规化教育的关键。

  选配教师,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实际工作经验,不适宜做教学工作的应调离教学岗位。要注意发挥现有老教师的作用,充分调动中年教师的积极性,积极培养青年教师。要充实和保留一定数量的教学骨干。对教学骨干的年龄要求,应同于大专院校。要提高教师的政治待遇,改善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安排好寒暑假。

  团校教师要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世界观,既教书又教人,自觉做学员的表率。

  团校教研人员是思想理论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开展科学研究。要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教师队伍“两班制”,即一部分搞教学,一部分搞科研、调查或进修,定期轮换。教研人员的职称评定,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同时,要重视行政、后勤队伍的建设。

  4.经费、校舍和教学设备

  团校属于教育事业单位,团校经费属事业开支范围。各级团校应根据中央关于逐步增加干部教育投资的精神,做好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

  团校正规化教育需要相应规模的校舍和教学设备。校舍建设要有长远规划,应重视图书馆、阅览室和文体活动场所的建设。现有校舍不适应培训规模要求的,应作出规划,报请党委和有关部门尽快解决。根据教学需要,逐步装备必要的电化教学设备。

(四)

  会议指出,团校是教育单位,各级团委应按照教育工作的特点,切实加强对团校的领导,把团校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支持团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团中央将成立全团干部教育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团干部教育工作。省、市、自治区团委亦应建立相应机构。

  与会同志一致表示,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是为党、团组织培养青年干部的一项重大措施。一定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献身精神,努力工作,克服困难,大胆创新,为开创团校工作的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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