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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15:03  浏览:9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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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广州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区和县级市建委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依权限审批招标机构的资格。
(四)复议不服招标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裁决的案件。
第七条 市建委设立“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以下称市招标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实施。
市属区、县级市建委以及享有县级以上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区应设立工程招标管理机构,依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市招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招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主持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实施资格审查。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裁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纠纷和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七)对中标的建设工程实行跟踪并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章 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凡属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工程都要按下列规定实行招标:
(一)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或建设监理的招标。
(二)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开发小区、街景和广场的规划及重点建设工程,实行设计招标。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及工程发包价在3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设(包括公路、铁路、市政、航道、码头、堤岸等)工程,均应实行施工招标。
(四)中外合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十条 申请主持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评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格的单位代理组织招标,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主持项目招标工作,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向招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如资料齐全的,招标管理机构应在7日内批复并报建委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建设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或批准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以下称承包许可证)。
(三)经市建委核定的承包范围应符合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等级。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实行设计招标的,其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本资料。
(二)实行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的,应具有获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计划(设计)任务书并落实了建设资金和地点。
(三)实行建设监理招标的,其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并已确定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
(四)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开工条件,领取了计划和报建等有关证件,提供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以及经批准的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投标企业资质等级,有权按规定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幢)工程招标或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如特殊需要又具有条件的工程,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分开基础和上盖建筑物两部分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可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实行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的邀请。
(三)议标,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实行议标。

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向招标管理机构领取《招标申请表》,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应按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的不同类别编制。并连同《招标申请表》送招标管理机构审定后,发出招标通知。
(二)投标单位可选择符合自己承包能力的招标工程直接向招标单位提交参加投标的申请。
(三)投标单位申请经招标单位认可后,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资质验证。
(四)招标单位通知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投标单位领取时,须向招标单位缴交500元至1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双方同时踏勘现场。
(五)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后,拟订询问提纲,做好参加招标会议的准备。
(六)招标单位应按分工组成评标小组,其中市属局(总公司)的建设工程及区属项目中建筑物的层数超过15层以上的,邀请市招标中心、市建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经办建设银行支行共同派人组成;区属建设工程的层数在15层(含15层)以下的,邀请区招标管理机构、经办
建设银行支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组成;县级市属的建设工程邀请县级市招标管理机构、经办建设银行支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组成。
(七)召开招标会议。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投标单位参加,介绍招标工程情况,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咨询疑点,作出招标会议纪要,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资料。
(八)招标单位在招标会议结束后,应组织人员编制标价。没有能力的,可委托有编制能力的单位代编。编制施工招标的标价,应按投标企业不同等级,依据招标文件内容要求、设计图纸、资料及现行国家定额单价、材料设备供应渠道、责任及建设期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
因素、现行定额外各种必需的施工费用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编制;外商投资和中外合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本办法或按量价分离办法编制。
(九)投标单位在招标会议结束后15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价并填写标书,盖好印鉴,密封后,按时送交招标单位;招标单位接收标书时应再次密封,并加盖印鉴,签发回收条,按机密件妥善保管。
(十)招标单位应在投标单位送交标书时限截止后,于审标会议前7日至10日把招标文件、标价编制资料(包括计算书)送交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并按约定时间召开标价审查会议审查标价,必要时通知负责编制人员列席。
(十一)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会议,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投标单位参加。招标单位应当众复验标书密封情况和印鉴是否合法,宣读标书内容,公布标底;对未密封的标书、无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和印鉴、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以及未按
规定的时间报送投标书、投标单位不按时或不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书作废。
(十二)评标小组评定中标单位,评定时应按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定并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签发《中标通知书》。
设计、总承包、监理、施工各类的评定依据由市招标中心另行规定。
(十三)招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向非中标单位收回招标图纸、文件资料,发给500元至1000元的补偿金,并如数退回投标保证金。
(十四)建设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到建委办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称施工许可证),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八条 采用议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标单位编写议标方案。
(二)提出申请议标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连同议标方案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招标管理机构应在5日内批复。
(三)招标单位通知2个至3个议标单位领取图纸、资料,议标单位应按规定时限报送标书。
(四)招标单位邀请招标管理机构、经办建设银行和主管单位共同审查标价和对标书进行评议,确定中标单位,其时限不得超过20日。
(五)由招标单位将议标结果书面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核,经审核后。发出《中标通知书》;议标的有关保证金和补偿费等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招标活动费用的收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招标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对经审批已发出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须在招标会议后5日内报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的前7日送达参加投标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标底已经审定的,应按时组织开标。如确需延期的,应将标底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去获取标底。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中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标书,不得恶意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经建委批准可按专业或分部、分项的原则,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单位负责。
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不得倒手转包工程,如违法转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倒手转包工程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实行招标的工程以不通过招标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第二十五条 未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境外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向市建委办理投标资格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参加。
第二十六条 由县以上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支援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不宜招标的,均由建设单位提出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建委批准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招标或议标后中标的工程,均按现行施工任务审批管理权限,分别到市、区、县级市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凡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签订承发包合同,建设银行不予拨款,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标牌》。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招标管理机构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工程,未经建委批准擅自施工的,由招标管理机构提请经管建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停工,补办手续,并按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终止该项目的招标,签订的合同无效,重新组织招标或商定施工单位,并分别情况由招标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作废,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而中标的,开工前被查实的,其中标无效;开工后被查实的,终止合同履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投标单位承担。
(三)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权限由招标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标单位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致使无法进行招标投标和定标的,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投标资格,并按底标价千分之一处以罚款。
(二)招标定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任何一方拒绝签订承发包合同的,按定标价百分之五处以罚款。
(三)中标单位或分包单位倒手转包工程的,其转包合同无效。如已开工的,责令其停工,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标价额千分之一处以罚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经办人员利用招标权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企业为取得中标进行行贿的,取销其该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停止该企业一年的投标资格;责任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泄露标底、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工作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建委1986年8月18日印发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招标投标工作细则》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199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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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3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杭州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全面推动杭州市的清洁生产,促进生态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和《杭州生态市建设规划》,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减少或避免生产、销售及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减轻或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发展为主题,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杭州市经济发展和生态市建设目标,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建立“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市场引导、属地管理、环保监督、企业实施”的清洁生产推行机制,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的有效运行机制。坚持推行清洁生产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相结合,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清洁生产的推行应遵循政府导向、强制实施和企业自愿行动的原则。清洁生产原则上由企业单位自愿进行,但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实施清洁生产。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组织和实施清洁生产。
  (五)建立杭州市推行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济、环保、计划、农业、建设、旅游、贸易、科技、财政、税务、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清洁生产的组织、协调和促进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六)各级政府要把推行清洁生产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部署清洁生产工作任务,落实相关部门责任。要将推行清洁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列为政府和工作人员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考核奖励。
  二、推行和实施
  (一)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计划、农业、建设、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清洁生产培训,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要通过新闻媒体和有关社会团体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
  (二)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杭州市清洁生产推行工作规划,组织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进行清洁生产企业审核,开展创建绿色企业(即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加大对工业功能区清洁生产的推进力度,实施基础设施共享、污染物集中处理,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的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将推行清洁生产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技术产业和环保产业,限制和淘汰高资源投入、高污染排放企业。
  (三)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过程、农副产品加工生产等环节的清洁生产管理。加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清洁生产的技改力度,加强对农村河道清洁的管理,认真抓好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粪便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工程建设。环保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过程、农副产品加工等生产单位废污水排放情况的检查和处理。
  (五)建设、旅游、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加快推进建筑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清洁生产。
  (六)经济、水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落实《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杭州市工业、农业和城市生活及公共用水定额,建立有效可行的用水定额管理制度。要发展节水型产业,提高工业、农业、城市生活及公共用水效率和重复利用率。
  (七)计划、经济、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应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按照市政府关于实施市区“禁燃区”的要求,限期拆除小锅炉;发展洁净煤技术,扩大热电厂供热面。加快和扩大天然气的利用,推广太阳能利用技术,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逐步增加我市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重。
  (八)各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九)各级经济、质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导向目录和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各级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制造、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十)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建立清洁生产的标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开展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清洁生产产品的标志、标识管理和产品认定。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大标准化法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的标准违法行为。
  (十一)在新建、改建(造)和扩建项目时,必须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评价意见,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阶段中加以落实,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审核单位不得批准立项,环保部门不得通过环评报告。
  (十二)环保部门在发放排污许可证时,应根据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结果,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对应交而未交审核报告和实施情况报告、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环保部门不予发放或暂缓发放排污许可证。
  (十三)实行清洁生产公告制度。市经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情况。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十四)市经济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扶持建立一批杭州市清洁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和杭州市清洁生产专家库(包括审核专家和行业专家),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帮助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清洁生产咨询服务必须由经省级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清洁生产咨询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
  (十五)企业是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企业管理者必须重视清洁生产,真正把实施清洁生产作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切实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有效的责任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将清洁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计划,安排资金用于清洁生产培训和技术改造等项工作。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用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大的工艺和设备;
  2、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重的原料;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
  4、采用达到国家或省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十六)矿山开采业应采用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十七)农业生产应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改进种养植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利用,禁止有毒、有害废物用于肥料或造田,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十八)建筑工程应采用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生态建筑设计方案,采用有利于环境的建筑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节水节能(保温)的建筑技术和设备,使用噪声小的施工机具。建筑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
  (十九)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采用节电、节水、节能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提高环境治理和保护水平。
  (二十)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要符合国家清洁生产有关要求。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回收。
  (二十一)企业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十二)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市、县经济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经济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二十三)对列入污染严重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二十四)要按照《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市经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应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资源消耗及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按需要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污染物排放超过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审核。审核结果报告市、县经济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三、政策和措施
  (一)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以市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信息发布、宣传培训和试点示范等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工作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在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地清洁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适当的资金,支持和推动本地清洁生产实施。
  (三)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完成后经申报审核符合条件,优先享受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金资助;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创新项目,经申报审核符合条件,优先享受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清洁生产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有利于资源环境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优先享受杭州市有关科研经费的支持。
  (四)以高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绿色化工、绿色食品、绿色制造和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推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清洁工艺示范工程项目,优先享受杭州市生态专项资金资助。
  (五)对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费用,按杭州市环保专项资金规定优先享受资助;对实施具有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和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项目,优先安排环保贷款贴息。
  (六)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已达标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转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项目或进行排污权交易。原污染严重,经清洁生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经与当地经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可优先享受国家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和环境保护优惠政策。
  (七)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优惠政策。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环保设备(产品),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和利用项目(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税收优惠政策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税收优惠;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用于清洁生产,国内不能制造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享受国家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八)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境内企业如何顺利实现境外上市?
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王政 律师

让自己的公司能够到证券市场上进行融资并实现挂牌交易想必是有强烈事业心的企业家们共同的梦想。但是真正能实现这一梦想的企业家似乎总是少数。因为对大部分企业家来说,对自己公司将来的上市问题仅仅是停留在想法上,而根本不会去付诸行动,尤其是对境外上市,许多企业家甚至连想都不敢想。其实,只要把那层“神秘面纱”揭下来,一切所谓的上市想法都不会成为什么高不可攀的事情,有时甚至比想象得都要顺利。下面就简要给大家介绍一下境内企业如何顺利实现境外上市的一些问题,希望此些内容能对那些寻求创业的企业家们有所启发。

一、建立境外直接上市的载体(或者说“造壳”)
一般情况下,境内企业要实现境外直接上市,必须先到境外直接注册成立或收购公司,即先必须搭建境外上市的载体,造一个壳公司。目前欲实现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通常的做法是指利用境外或境内的公司、自然人等适格的法律主体在香港、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等地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经存续的公司,而且在上述地点注册或收购公司的成本是非常低的,直接委托中介公司就可完成)。然后用境外成立的公司对境内企业实现控股,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或合资公司。最后将境内企业股东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来达到或实现上市目的。
选择此种造壳方式上市至少可以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可以达到规避国内上市政策监控,使境内企业得以金蝉脱壳,实现境外上市;二是可以利用上述境外公司注册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
目前在香港上市的主要有红筹股公司和民营公司,红筹股公司是指在境外注册成立并由境内国资企业或其关联企业控制的公司,民营公司是指在境外注册成立并由境内或境外自然人控制的公司。

二、境外直接上市的程序
到境外上市的程序与建立境外上市载体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种不同表述,就上市程序而言,其中最关键的程序就是境内外企业的重组程序。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为例(在其他国家上市与在香港上市程序非常相近),企业重组程序包括以下关键几个步骤:
(一)境内企业大股东取得境外身份。民营企业中持股超过50%的大股东,可以考虑移民境外某岛国或小国家,在一、两个月时间内,即可获得合法的境外身份。
(二)境外注册控股公司。大股东以境外身份,在香港联交所认可的司法地区注册控股公司,用以控股境内产业。这类司法地有三处: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
(三)境外公司控股境内产业。实现控股境内产业的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股权置换,即境外公司与境内公司换股,不发生现金交易关系;二是资产收购,通过境外公司以现汇收购境内公司50%以上净资产,达到控股的目的;三是合资方式,即境外投入现汇,与境内公司组建合资公司,境外公司持大股。
(四)合并报表,将利润和业绩注入境外公司。

三、关于境外上市地点的选择
全球范围内比较适合中国企业上市的股票交易市场除了香港的联交所外,还有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及纳斯达克交易所、英国伦敦交易所和新加坡交易所等。各交易市场有不同的特征。其中,美国的证券市场是全世界最受瞩目、最规范并且规模最大的市场,为上市企业的融资提供了非常好的制度及法律基础,而新加坡的证券市场相对要小一些。
实际上,对于计划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而言,应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考虑各种上市方式的利弊,确定适合自身的上市方式,并根据自身的特点、投资者的认可程度、市场供需状况等,在全球范围内选择适合的交易所。

四、注意把握境外上市的政策良机
自1999年开始,国内已有几十家境内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采取境外造壳的方式顺利实现了境外上市。但是在“裕兴事件”后,证监会开始对这种境外上市方式作出明确表态,即“鼓励直接上市,不提倡间接上市,更反对绕道行为”。
2000年3月,证监会对网易等公司等绕道企业指出:“这是一种欺诈行为”,“中国政府会作出反应”。
2000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境内各律师事务所发出了《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72号,简称证监会“72号文”),对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合法性进一步作出规定。这一通知成为境内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必须遵循的条例。证监会出台“72号文”的目的主要是针对"裕兴事件"和拟通过类似方式实现境外上市的行为纳入正常的监管范围,但因上市主体非境内企业,证监会认为用批准这样的字眼不太妥当,因此"无异议函"应运而生。
但是,2003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知》中已取消中国律师出具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审阅(也称“无异议函”);并且2003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证监法律字[2003]15号)废止了证监会“72号文”。
可以说证监会“72号文”的废止,宣告了由"裕兴事件"引发的"无异议函时代"的结束,也为境内企业顺利实现境外上市扫清了部分障碍。此举将会大大促进了境内企业采用"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的进程。对欲实现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而言,应当重视把握此政策管制变宽松方面的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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