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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54:42  浏览:8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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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经费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以下称遗址)的保护管理,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遗址保护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及其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区域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遗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把遗址的保护管理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做到有效保护与科学利用相结合,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遗址的义务,对破坏遗址、盗掘文物及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经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遗址保护管理应当建立领导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协助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的规划、土地、公安、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遗址进行保护管理。
第八条 遗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群众性的遗址保护组织,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遗址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财力设立遗址保护基金。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遗址保护捐款、赞助。
遗址保护基金和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用于遗址的保护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遗址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遗址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标志说明、界桩和保护设施。
标志说明、界桩和保护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三条 在遗址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禁止挖沙、取土、挖建池塘或者从事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活动。
重点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确需少量取土或者修建简易设施的,必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重点保护区内有碍遗址保护的现有建筑及其他设施按照国家计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组织迁建或拆除,并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的村民、居民予以安置和补偿。
第十四条 在遗址一般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大中型工程建设和有碍遗址环境风貌的小型工程建设,禁止大面积或者深层次挖沙、取土、挖建池塘。
一般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确需修建房屋或者其他小型设施的,必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八米。
一般保护区内的现有建筑和设施,不符合保护遗址及环境风貌要求的,应当分期分批进行改造或者拆迁,并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的村民、居民予以安置和补偿。
第十五条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因特殊需要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方可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同意进行工程建设的地段,应当及时进行考古勘探和清理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破坏遗址的环境风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
第十八条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道路和其他设施;不得污损、刻划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文物保护设施;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不得设置垃圾堆放场地及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设施。
第十九条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发现出土文物的,必须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文物遗存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遗址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鼓励、支持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有利于遗址保护的绿化、种植和旅游事业,提倡和支持在遗址保护范围内开发展示遗址格局和风貌、陈列出土文物、宣传历史文化等内容的项目。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遗址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检举破坏遗址行为有贡献的;
(三)在遗址、地下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进行抢救有功的;
(四)发现遗存文物及时保护、上报或者上交的;
(五)将个人收藏的文物上交给国家的;
(六)为保护遗址做出其他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刻划、污损保护标志说明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动、拆除、损坏标志说明、界桩或者遗址保护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重点保护区内挖沙、取土、挖建池塘和打井修渠的,按挖掘量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四)在一般保护区大面积或者深层次挖沙、取土、挖建池塘的,按挖掘量每立方米处以三十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责令停工,责令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或者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侵占、买卖、非法转让土地的,或者擅自设立垃圾堆放场地的,分别由土地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盗掘古墓、非法收购文物或者有其他严重破坏遗址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组织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所处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遗址保护。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执行遗址保护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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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不 真 正 连 带 债 务

(作者:景征荣,江苏南通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2年司法考试有一则题为:
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况下,他可以请求谁来承担责任?
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2003年6月27日《法律服务时报》对此题解析认为,本题既存在商家的违约责任,也存在厂家的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甲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要求,答案为AC。
笔者认为,对于商家的违约责任和厂家的侵权责任,甲既可以择一行使,也可以同时或先后行使。只能择一而不能同时行使之说,是将不真正连带债务混同于请求权竞合(责任竞合),不能全面维护受害人甲的合法权益,本题答案应为ACD。
本题涉及到民法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而该理论迄今尚未被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所重视,以至于实务上遇到此类案件时茫然不知所措,对其处理方式也大相径庭。鉴于此,本文拟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加以探讨,企望能引起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上的重视。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含义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其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它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引申、演化而来,由德国学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虽然各国学说理论不一,立法也无明文规定,但其仍为各国法院判例所接受、肯定。
正确理解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含义,应注意其与请求权竞合及请求权聚合的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同于请求权竞合。实践中,不少人把两者混为一谈,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请求权竞合的一种情形,但实际上两者区别是明显的。首先,请求权竞合发生在债权人与一个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问题。其次,在请求权竞合中,债权人对数个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如甲购买乙的彩电在观看时爆炸受伤,依《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甲对乙享有违约和损害赔偿两个请求权,其只能择一行使。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分别享有数个请求权,其既可择一行使,也可同时或先后行使。文初题中,受害人甲是对两个债务人——厂家和商家,分别享有侵权请求权和违约请求权。对该两项请求权,甲既可择一行使,也可同时或先后行使。
不真正连带债务也不同于请求权聚合。请求权聚合是指债权人可以同时对债务人主张数个不同的请求权,其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区别在:首先,在请求权聚合,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债务人为多人。其次,在请求权聚合,债权人对一债务人享有多个请求权,且该多个请求权并存,一个请求权的实现,并不引起其他请求权的消灭;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请求权得到实现后,对其他债务人的请求权就告消灭。再次,在请求权聚合,数个请求权的内容并不同一;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虽然存在数个请求权,但其给付内容为同一或基本相同,故一请求权的实现将导致其他请求权的消灭。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构成要件
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依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务。如文初题,商家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对甲负合同之债,厂家基于侵权赔偿关系对甲负侵权之债。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同类法律关系,如都是侵权。但即使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却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如甲盗得乙的耕牛,在赶回的路上牛被丙的汽车轧死。尽管甲、丙均基于侵权赔偿关系负赔偿之债,但因甲、丙分别与乙发生了法律关系,应分别独自承担责任。
(二)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财产交丙使用,丙将财物损坏,那么债权人乙对债务人甲、丙分别享有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且这两个请求权是互相独立的。
(三)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各债务人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缺乏共同的目的,没有主观上相互联系。数个债务发生联系,给付内容同一,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巧合。尽管部分债务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消灭,但这只是因债权客观上已得到满足,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获得额外利益才使其他债务同归消灭,而不是各债务具有共同目的所致。
(四)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或基本相同),同时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某一债务人清偿了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
(五)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终局责任人,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电视交丙使用,丙将电视毁坏。甲、丙虽都是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就债务的最后承担而言,丙则是终局责任人。如果甲先向乙偿还了债务,甲有权向丙求偿。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及就债务人一人所生的效力。
(一)对外效力,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之一或全体可以同时或先后为请求,各债务人均负有单独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二)对内效力,指债务人间的求偿关系。如果存在终局责任人,在其他债务人先行履行债务时,其他债务人可基于特殊的法律关系向终局责任人求偿。
(三)就债务人一人所生的效力事项,分两点述之:
1、发生绝对效力事项。不真正连带之数个债务在客观上有单一目的,因而举凡满足此目的之事项,如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消等皆生绝对效力。
2、发生相对效力事项。除发生绝对效力事项外,其余都发生相对效力。申言之,非但连带债务中发生相对效力事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亦生相对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中发生绝对效力事项,如对债务人一人之免除、混同、时效完成、受领迟延等,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亦生相对效力,对他债务人不生效。但在有终局责任人时,若债权人对其有债务之免除,则对于非终局责任人,于免除限度内,亦生债务消灭之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类型
司法实践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例主要有下列类型:
(一)因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而生。这类案例最为常见,文初题即是,再如寄存财物被盗、托运物品途遇交通事故被毁、入住宾馆被害。
(二)因合同上的债务竞合而生。如甲的牛走失,多次寻找不见,甲便与乙、丙分别订立了两份寻牛合同。基于这两份合同,乙、丙对甲各负寻找走失牛的债务,乙、丙分别因两个独立的合同而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
(三)因合同上的赔偿债务与他人侵权之债竞合而生。如甲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的汽车被丙损坏,乙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丙因侵权行为亦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乙、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债务。
(四)因法定债务与合同债务竞合而生。如一人基于合同,另一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对某人负扶养义务,便属不真正连带债务。
(五)数人分别因各自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的损害。如甲盗得乙的耕牛在赶回途中,牛被丙的汽车轧死,甲和丙便对乙负不真正连带债务。
须注意的是,在数人因各自的侵权行为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时,既可能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又可能成立其他债务,特别是共同危险行为之债和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之债。
1、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也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的行为,但对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其特征:(1)各侵权人均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且正是共同危险行为的发展直接引起侵害后果;(2)加害人不确定,真正加害人只是行为人中的一个或一部分;(3)在责任承担上,各加害人负连带责任;(4)若某人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时,方可被免责。
2、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无意识联络侵权指数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损害。如,甲购买乙生产的淋浴器和丙生产的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安装后甲妻在淋浴时遭电击身亡。其各侵权人的行为只有结合在一起方能引起损害的发生,单独行为并不能导致损害的发生;在责任的确定上因此存在份额问题,即按各人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之区别
实务上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常常套用连带债务的规定处理。就(1)债务人为多数(2)给付为同一(3)各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4)因一债务人履行其义务而全体债务消灭而言,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颇相类似,但实际上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经贸委 工商总局、药监局


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经(商)委、工商局、药监局: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集中力量开展了以保健食品等为重点的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发现保健食品市场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如:有的保健食品中擅自添加药物甚至违禁药品;有的保健食品大肆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甚至违法宣传产品具有治疗作用;有的伪造卫生部门批准文号,冒充保健食品进行经营活动;有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等等,以上行为严重扰乱了保健食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给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社会反响强烈。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2号),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直至今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突出工作重点,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产品,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重点地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重点整治的地区、市场和生产企业。
(二)重点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如食品城、食品批发中心等)、保健品批发市场、药品经营企业等。
(三)重点产品主要包括:
1、伪造批准文号或未取得批准文号宣传保健功能的食品。
2、夸大或虚假宣传具有抗疲劳、减肥、美容、促进生长发育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以及违法宣传改善性功能的产品。
3、假冒、仿冒保健食品标志、商标、装潢的产品。
4、擅自添加药食同源原料名单以外,并已列入药典的动植物原料的普通食品。
5、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
(四)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整顿获得批准证书保健食品的生产秩序,查禁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生产行为,以及生产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保健食品。
2、整顿保健食品的流通秩序。经营单位要严把进货关,严格查验相关手续,严禁夸大宣称特定的保健功能和名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以及擅自添加违禁药品的保健食品进入销售渠道。
3、整顿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秩序,严禁夸大功能宣传或疗效宣传。
4、整顿地方的食品行政审批行为,规范相关批准文号。查禁伪造批准文号、标志的假冒保健食品。
二、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开展工作
各地要通过保健食品集中专项整治工作,使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争取在今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实现以下目标:
(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按照危险性分析的原则,提高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改进。初步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预警系统和危险性评估系统。通过公示卫生安全合格保健食品和生产企业,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通过大案要案的查处,揭露和处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保健食品非法宣传、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和假冒保健食品的活动得到基本遏制。
(三)消费者保健食品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结果基本满意。
(四)保健食品管理的法规和措施进一步完善。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各地要在收到本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部署落实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有关工作,对辖区内的所有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的审查批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登记在册,并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整顿重点。同时,广泛开展宣传工作,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各省的专项整治方案和确定的重点地区由各部门在7月31日前分别报送相关部委局备案。
(二)专项整治实施阶段(8~11月)。根据工作计划,各地具体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突出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坚持做到“五不放过”。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三)督促检查和巩固提高阶段(11~12月)。卫生部将在11月联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管理的措施和意见。其它地区也要自行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进一步巩固整治结果,总结经验,并向社会通报整治情况。各地要在12月1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总结。
四、具体工作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要求,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的工作方针,突出省级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责任,明确各部门分工,各尽其职、各司其责,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要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明确职责分工,形成联合整治的合力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整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和查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2、经贸部门负责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加强保健食品行业管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保健食品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依法查处无证照经验行为;加强对经营假冒保健食品和假冒、仿冒保健食品标识、标志、商标及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对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整治力度,打击扰乱保健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
4、药监部门负责协助做好食品中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保健食品中违禁药品的检验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真正负起责任,认真研究落实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大案要案
各地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狠抓一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严重扰乱保健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督查工作,强化责任追究
上级部门要加大对下级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中重大案件查处的督办工作力度,确保联合行动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制度,组建督查队伍和信息沟通网络,使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要严格按照工作目标,逐一将管理责任落实到执法机构和个人,并实现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负责任、措施不力、执法不严、责任不落实、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机构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严格按照确定的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政策性较强,在制止食品夸大宣传工作中,要科学地界定夸大宣传与营养知识、传统保健常识宣传的区别;在对重点产品进行整治工作中,要将非传统食品形态的定型包装食品列为整治重点。
(六)加大新闻宣传工作力度
要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要根据各阶段的重点进行宣传,特别是对大案要案的查处,要加大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加强地区间的信息沟通工作,并严格按照工作安排进度,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和信息。

卫生部 国家经贸委 工商总局 药监局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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