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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06:46  浏览:9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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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最高法院


复函
云南省景东县景福人民法庭:
周兴荣诉黄文英离婚一案,据你庭来函,黄文英在婚后被拐卖至安徽省固镇县何集公社何集大队一队与他人重婚,因此你庭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将该案移送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该院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地址不详,查无此人,
将案件退回。经你庭查准黄文英地址后,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固镇县人民法院,并于一九八四年三月七日和五月六日两次去函催办,未得到回复。为此,向本院反映这一情况。
我们认为,本院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三日(64)法研字第91号《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中第三项指出:“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这一批复是根据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特殊情况作
出的。妇女外流重婚后,原夫往往难以查知下落,为使原夫能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以及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对外流妇女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仍按照上述批复,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为宜。因此,本案应由你庭受理。在审理中,需要
向黄文英进行调查的,可以要求固镇县人民法院给以协助。



198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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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宿州市境内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缴费有困难的,可单建住院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医疗救助。
  第四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个体经济组织业主本人的缴费比例为8%,为其从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6%,从业人员本人缴费比例为2%。
  单建住院统筹的,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5%;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为本人及其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5%,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缴费84元。
  第五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实行6个月等待期。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按规定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并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过去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3个月内续保的,可不实行等待期。
  第六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从欠缴之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3个月以内的(含3个月),待补足所欠费用后,再恢复相关待遇,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欠费3个月以上的,补足所欠费用后,再从补缴之月起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欠费12个月以上的(含12个月),按首次参保办理,在此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第七条 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2000年7月医改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实际缴费或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缴费年限要求的,应一次性补缴。实际缴费年限补足后,仍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再补足累计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补缴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
  第八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实行整体参保。宿州城区范围内的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手续,埇桥区各乡镇的到埇桥区医保中心办理手续,各县的到所在县医保中心办理手续。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采取按季、半年、全年三种方式缴纳,具体方式由参保人员选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救助费每年1月份一次性缴清。
  第九条 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和住院、门诊、购药的管理均按《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各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通知

1990年5月12日,劳动部

为加强对技工学校学生的管理,提高学生遵纪守法和勤奋学习的自觉性,现将《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4月8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守则(试行)》即废止。

附: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 勤奋学习
1.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安定,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遵守校规、校纪,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3.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
4.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问题,按时、独立完成作业。
5.勤学苦练基本功,努力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
二、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6.尊重教职工,接受教诲和指导。
7.诚实守信,热忱待人。
8.团结同学,互助、互谅、互让。
9.爱班、爱校,维护集体荣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三、热爱劳动 文明生产
10.热爱所学专业,遵守职业道德,端正劳动态度,虚心向工人师傅学习。
11.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坚持文明生产,完成生产实习任务。
12.爱护设备、工具,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注重经济效益。
四、遵守公德 勤俭节约
13.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
14.敬老爱幼,助人为乐。
15.遵守交通规则,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
16.节约水、电、粮食,不追求物质享受。
17.尊重父母的意见和教导,经常向父母汇报生活、学习、思想情况。
五、自尊自爱 仪表端庄
18.坐、立、行走、读书、写字姿势端正。
19.穿着整洁、朴素大方。
20.举止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谈吐文雅。
21.不吸烟、不酗酒、不早恋。
22.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传看黄色书刊、录像。
23. 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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