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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14:32  浏览:80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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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一年元月十六日
           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对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方式:
  (一)售票或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
  (四)有赞助或捐助的;
  (五)以演出吸引顾客和观众,为其他经营活动服务的;
  (六)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服饰、民间文艺等文化艺术现场表演活动。


  第三条 营业性演出内容应当文明、健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违法的演出活动,维护演出单位及演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管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权,负责本辖区内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场所,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以及在职演员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的,均须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申办《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请人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发证。
  其中依照规定须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统一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审批。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权限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三)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第七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合演出的场地、必需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标准;
  (四)有必要的资金。


  第八条 演员个人(含个体演员和在职演员,下同)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演职员资格证件;
  (三)身份证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函;在职演员应取得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函。


  第九条 经批准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凭证向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除外。


  第十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变更名称、住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营业性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从事演出活动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三章 演出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禁止举办含有下列内容的演出活动:
  (一)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宣传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四)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健康的;
  (五)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外地艺术表演团体及演员个人来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应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介绍函,到市、区、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性演出登记手续。
  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演出单位和演员个人,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性演出登记手续;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演出单位和演员个人,由演出地的区、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性演出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演出经纪机构在本市进行营业性组台演出,应持发放其演出证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介绍函,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性演出登记手续。须报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报。


  第十四条 办理营业性演出审批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演出主题名称;
  (二)演出时间和场次;
  (三)演出地点;
  (四)主要演员和节目内容;
  (五)演出票务安排;
  (六)演出收支结算方式;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演出单位或个人来本市进行营业性演出,须持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性演出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市营业性演出单位或个人赴外地演出,应当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介绍函;到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须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协议书等有关资料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邀请演员参加庆典、宣传本单位或其产品等营业性组台演出活动,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承办单位须在演出日期前20日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采用赞助性广告形式进行公益演出的,按前款规定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广告经营登记手续后,方可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和其他形式发布演出广告。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演出活动的总体安排、节目、广告、票务、财务、税务、安全等事项负责。


  第十九条 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主办单位和演出人员不得从中提取报酬。组织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应当经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准后,报市、区、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不得为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个人及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服务。
  演出场所应当负责维护演出秩序,保障观众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个人演出时,不得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等虚假手段欺骗观众。


  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单位的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上岗培训和考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的,或者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演出含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禁止的内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演出活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组台演出或者擅自邀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对参加演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组织者,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等手段弄虚作假,进行欺骗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表演者个人给予警告,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年内禁止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二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违反本办法,擅自接纳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组织的演出或者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演出秩序混乱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吞募捐演出收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责令主办单位将违法所得送交受捐单位,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擅自聘请未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人员或者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受行政处罚累积三次以上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未经本单位同意擅自参加营业性演出的个人,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演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或者在营业性演出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包庇违法演出活动,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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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思政厅[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教育规划纲要以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建设,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其他类型高校可参照执行。各地各校制定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请及时报送我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基本建设标准

(试行)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为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 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标准。

  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制机制建设

  1.高校应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应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主管校领导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学生工作部门、宣传部门、教务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后勤保障服务部门、校医院以及各院(系)、研究生院和相关学科教学研究单位等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制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统筹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应定期听取专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工作任务,解决存在的问题。

  2.高校应有健全的校、院(系)、学生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各级各部门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学校应有机构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纳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具体组织协调开展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院(系)应安排专兼职教师负责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学生班委会、党团支部等学生组织积极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和研究生导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3.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或实施办法。应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4.高校应围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的规范管理、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心理咨询工作流程、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心理健康教育从业者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5.高校应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高校应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每校配备专职教师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同时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配备兼职教师。

  6.高校应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整体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加强选拔、配备、培养和管理。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特别是直接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教师,应具有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专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序列,设有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等教学研究机构的学校,也可纳入相应专业序列。专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应计算相应工作量。

  7.高校应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专业培训工作,将师资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应保证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适时安排从事大学生心理咨询的教师接受专业督导。应支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科学研究。

  8.高校所有教职员工都负有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要着力构建和谐、良好的师生关系,强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全员参与意识。学校应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课程体系。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每年应为他们至少组织一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应对学生宿舍管理员等后勤服务人员开展相关常识培训。

  三、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体系建设

  9.高校应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心理健康教育的需要建立或完善相应的课程体系。学校应开设必修课或必选课,给予相应学分,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普遍接受心理健康课程教育。

  10.高校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科学规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内容,切实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应有专门的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内容设计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力求贴近学生。应通过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等多种形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通过教学研究和改革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体系建设

  11.高校应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不断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式,拓展心理健康教育途径,积极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12.高校应通过广播、电视、校刊等多种媒介,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应重视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平台建设,开办专题网站(网页),充分开发利用网上教育资源。

  13.高校应充分发挥广大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满足学生自我成长的心理需要。应重视发挥班集体建设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学生成立心理社团,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充分调动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大学生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

  14.高校应根据行业要求设立心理咨询室,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有条件的高校可在院(系)及学生宿舍设立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室。心理咨询室开放的时间应能满足学生的咨询需求。

  15.高校应加强心理咨询制度建设,遵循心理咨询的伦理规范,保证心理咨询工作按规定有效运行。应建立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预约、重点反馈等制度。应加强心理咨询个案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坚持保密原则,按规定严格管理心理咨询记录和有关档案材料。应定期开展心理咨询个案的研讨与督导活动,不断提高心理咨询的专业水平。

  16.高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应经常开展团体辅导活动,针对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研究制订相应的团体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努力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健康发展。应向全校学生公布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的咨询信箱、咨询电话和网址。有条件的学校可提供网上咨询预约和网络咨询服务。

  六、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

  17.高校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重视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的作用,通过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心理危机定期排查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情况。学校要对有较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予以重点关注,并根据心理状况及时加以疏导和干预。应加强对患精神疾病学生康复及康复后的关注跟踪。

  18.高校应制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明确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应积极在院(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校医院、精神疾病医疗机构等部门之间建立科学有效的心理危机转介机制。有条件的高校可在校医院设立精神科门诊,或聘请精神专科职业医师到校医院坐诊。对有较严重障碍性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及时指导学生到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就诊;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做好监控工作,并及时将学生按有关规定转介给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处理。转介过程应详细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19.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心理危机事件善后工作,应重视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师生对心理危机事件的认识以及应对心理危机的能力。

  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件建设

  20.高校应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预算,确保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日常工作需要。

  21.高校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场地建设。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场地的建设应符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要求,能够满足学生接受教育和咨询的需求。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场地包括预约等候室、个体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心理测评室等。

  22.高校应为心理健康教育和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常用心理测量工具、统计分析软件和心理健康类书籍等心理健康教育产品。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深入贯彻部党组新时期的治水思路,促进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水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增强水利行业经济实力,提高水利职工收入水平,保障和推动水利事业的良性发展,更好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部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水利经营管理工作认识

1、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是水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经营管理工作贯穿于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和配置、节约、保护的全过程。改革开放20多年来,水利经营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社会提供大量产品和服务,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税收,提高了水利职工收入水平,稳定了水利职工队伍,壮大了水利行业的经济实力,有力地促进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水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对水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有效地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搞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外部环境尚未理顺, 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离不开各级政府的领导、协调和服务,也需要社会各方面进一步的支持和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水利经营管理工作,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和指导,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类水利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水利职工收入水平,壮大水利行业的经济实力,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建立水利单位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目标、总体思路和重点工作

2、“十五”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目标和总体思路

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壮大水管单位的经济实力,促进水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和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从而支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适应党中央新时期治水方针的要求,以促进水利工程可持续运行为目标,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搞好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为重点,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依托行业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供水、水电和多种经营,全方位搞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不断壮大水利行业自身经济实力。

3、“十五”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经营管理的重点工作

水利经营管理要立足水利行业自身的优势,重点发展和壮大供水、水电、水利旅游、水利建筑施工、水利渔业、种植业和水利技术咨询等优势产业。

(1)调整供水结构,发展供水产业

城乡供水是水利行业的主导产业,也是水利行业最重要的优势产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水管单位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供水结构,开辟城镇供水市场, 增大城市工业和生活供水的比例, 提高供水效益。要进一步推进供水管理体制改革,为水管单位和供水企业发展创造条件。水管单位和供水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转换经营机制,积极开拓市场。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水价形成机制,提高供水效益。

(2)深化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农村水电

农村水电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是江河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加财政收入、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发展农村水电, 服务于经济和社会,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内容, 也是立足水利自身优势, 开展水利经营的主要领域。要大力发展农村水电及其配套电网,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加快水能资源的流域、梯级、滚动、综合开发,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农村水电要适应国家电力工业体制改革要求,不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积极提倡科技型水电企业,有条件的供水企业以及水利职工要积极参股水利发供电企业。通过股权多元化来获得水利和水电的发展空间。水电产业有稳定的投资回报,要争取在资本市场上融资,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3)开发水利风景资源,发展水利旅游业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将成为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消费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加大旅游市场促销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改善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 旅游业将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依托水利行业拥有的大量水利工程所形成的风景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水利旅游业,为城乡居民提供丰富的旅游资源和产品,是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的措施之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水管单位,抓住机遇,加快国家级和省级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为水利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创造基本条件。

(4)努力开拓市场, 壮大水利施工业

水利建筑施工业是市场关联度很强的行业。要抓住当前国家加大对水利投入的大好机遇,加快壮大水利建筑施工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加强管理,推动水利建筑施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要积极引导水利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组建一批规模大、资质高、信誉好的水利建筑施工集团,逐步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公司制运作,提高市场占有率。

(5)依托优势, 发展水利渔业和种植业

水利工程具有丰富的水面水域和土地资源, 发展水利渔业和种植业具有天然的优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为水管单位发展水利渔业和种植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积极协调国土资源、林业、水产、科技等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水面水域和土地资源的确权划界与规范管理。要大力推进技术进步, 提高水利渔业和种植业的科技含量。

三、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4、切实加强对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健全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机构,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做好规划、强化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将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要把懂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水利经营管理工作岗位上。

5、切实加强水利经营管理的相关战略研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认真总结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开展水利经营管理的前瞻性战略研究,结合本地区、本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当前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利经营发展战略,对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6、切实加强公共政策研究, 积极制订和争取有利于推动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把制订和争取有利于推动水利经营工作的政策法规当成当前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要加强水利经营管理、价格和资产监管等方面政策法规制度建设,争取尽快出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综合类工程公益性资产和非公益性资产界定办法》等规章制度;编制《水利工程运行、养护修理岗位设置及定额标准》;修订《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等。

要结合实际,加大同计划、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积极制订和争取有利于推动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

7、进一步加大水价改革力度,促进水管单位良性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各级水行政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的研究,争取在理论上有较大的突破;进一步完善科学的水价制度,大力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对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推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对各类用水,应尽快实行定额管理,确定合理用水定额,逐步将超计划用水加价过渡到超定额用水加价;对于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要实行惩罚性水价。

要抓好水利工程供水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别要加大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和水费计收机制的改革进程。要大力推行农业灌溉末级渠系的产权及管理制度改革,推行用水户协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增加水价管理的透明度,减少中间环节加价和收费,提高水费实收率。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水价改革的宣传力度,为水价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8、继续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快转企建制步伐, 大力发展多种经营

各类水利事业单位要深化改革,从盘活存量资产入手,搞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

水利事业单位的改革与发展,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推进.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水利事业单位改革分为两类:一是保留事业性质;二是不再保留事业性质。对此,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 分类指导,稳妥推进, 统筹兼顾, 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1)改革后保留事业性质的单位,经营工作的重点是通过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来安置富余人员,为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服务。

水利事业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多种经营工作,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要认真分析外部环境,正确把握自身优势, 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能力,制订本单位多种经营发展规划,确定经营方向。要从盘活存量资产、发挥现有资产的效益入手来发展多种经营。

有条件有实力的水利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经营性资产的重组整合,组建具有投资管理和资本运营功能的大型综合类企业。

(2)改革后不再保留事业性质的单位,要充分利用好国家赋予的各项政策,抓住时机,加快转企建制步伐。要在制度创新和改革内部经营机制上下功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9、继续深化水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水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开展。需保留国有性质的水利企业主要是大中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企业。其它数量多、规模小、产品不具有明显公益性的水利企业原则上不再保留国有性质。

(1)大中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企业和其它具有明显公益性的企业要不断深化改革,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市场规律进行资产整合重组,发展一批具有投资管理功能的大型水利综合类企业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不断提高水利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2)小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企业和不具有明显公益性的企业应结合各自实际,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和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10、以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为重点,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搞好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深化水利建设机制、管理机制、运行机制、价格机制的改革,努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奠定基础。

(1)调整水利工程的规划计划工作思路,为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要调整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和前期工作思路,注意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水利工程的建设应有利于工程的经营管理,有利于水利工程经济效益的发挥。要全面开展水利工程项目的经济分析和经营管理方案设计,有水、电等商品产出的,还要有价格方案,为工程建成后能够良性运行打好基础。

(2)依据水利工程的功能,界定性质,分类指导,明确经营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具体分类办法及分类指导政策将在国家即将出台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明确。

(3)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各环节上重视经营管理工作。

一是严把项目前期工作关,改变只重视工程技术方案的惯例,加强对项目经济方案和运营管理方案的论证与审查;二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跟踪监督经济和管理方案的落实情况;三是在工程验收时要包括项目经济管理方案落实情况的验收;四是对已建水利工程要分类指导,明确责任,加强经营管理工作。

(4)加大政府对水利工程经营管理的扶持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一是要加大投入,逐步解决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先天不足”的问题;二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确保公益性水利工程和综合类水利工程公益性支出经费到位;三是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解决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为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改革创造条件。

党中央、国务院对水利工作历来高度重视。当前,水利地位空前提高,水利投入大幅增加,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水利事业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各级水利部门要抓住机遇,做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提高水利经营管理水平,壮大水利行业经济实力,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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