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49:47  浏览:9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1月7日 财会〔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连结产品、投资型财产险、分红保险、万能寿险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特作如下规定:
一、投资连结产品
(一)基本规定
1.包含保险风险的投资连结产品应于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时,将投保人以保费形式缴纳的全部款项,作为保费收入处理。
2.如果某投资连结产品满足保险合同的定义,可以认为该产品包含保险风险。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公司应为投保人投资建立独立账户,划清独立账户和公司其他账户的界限,并单独核算和报告独立账户。
4.独立账户的下列资产应于合同约定的计价日(以下称“估值日”),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除开放式基金以外的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下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独立账户持有的开放式基金,以其公告的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3)独立账户持有的处于募集期内的证券投资基金,按其成本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独立账户收益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1)卖出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入账;卖出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收到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入账。
(2)卖出基金,应于基金成交日确认投资收益,并按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入账。
(3)债券利息收入应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于估值日计提,并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对于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收入,应于确认债券投资收益时,按应收债券利息扣除已计债券利息的差额入账。
(4)存款利息收入应于估值日计提,并按本金与适用的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
(5)基金投资收益应于除息日确认,并按基金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入账。
(6)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应在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于估值日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6.独立账户费用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1)独立账户费用包括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利息支出和其他费用。
(2)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应在该证券持有期间内采用直线法于估值日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3)利息支出应在借款期内于估值日计提,并按借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入账。
(4)其他费用如不影响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小数点后第五位,应于实际发生时入账;如影响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小数点后第五位,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于受益期内逐期计提或摊销。
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的计算应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
(二)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投资连结产品,公司应增设如下会计科目:
1.“1908独立账户资产”科目,核算独立账户资产价值。本科目应设置“银行存款及现金”、“债券投资”、“基金投资”、“买入返售证券”、“应收款项”、“估值增值”等明细科目。
2.“2281独立账户负债”科目,核算公司从事投资连结产品业务产生的负债。包括该账户从事卖出回购证券、借款等业务产生的负债。本科目应设置“卖出回购证券款”、“借入款项”等明细科目。
3.“2291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科目,核算对独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产生的估值增值或减值。
4.“4321独立账户收益”科目,核算独立账户实现的投资收益或发生的投资损失。本科目应按收益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4901独立账户费用”科目,核算独立账户发生的各项费用。本科目应按费用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账务处理
1.公司销售包含保险风险的投资连结产品收取的全部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保费”科目;合同生效后,借记“预收保费”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将属于独立账户的资金从公司账户划入独立账户时,借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公司应设置备查簿,辅助登记独立账户持有人投入资金及独立账户持有人持有的投资账户单位数。
2.将独立账户资金进行投资时,借记“独立账户资产(有关明细)”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
3.独立账户发生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时,借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负债--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购回卖出回购证券时,借记“独立账户负债--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按其差额,借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
4.独立账户借入资金时,借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负债--借入资金”科目。归还借入资金本息时,借记“独立账户负债--借入资金”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按其差额,借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
5.估值日对独立账户上市流通证券进行估值产生的增值部分,借记“独立账户资产--估值增值”科目,贷记“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科目(减值部分作相反会计分录)。
6.独立账户收益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1)卖出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按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借记“独立账户资产--应收款项”科目,按所售上市债券的账面价值,贷记“独立账户资产--债券投资、估值增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同时,按所售上市债券相关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或贷记“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或借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
(2)卖出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收到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按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借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按所售非上市债券的账面价值,贷记“独立账户资产--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
(3)卖出基金,应于卖出基金成交日确认投资收益,按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借记“独立账户资产--应收款项”科目,按所售基金的账面价值,贷记“独立账户资产--基金投资、估值增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同时,按所售基金投资相关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或贷记“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或借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
(4)债券利息收入应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于估值日计提,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提的金额,借记“独立账户资产--债券投资”科目,贷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对于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于确认债券投资收益时,按应收债券利息,借记“独立账户资产--应收款项”科目,按已计债券利息,贷记“独立账户资产--债券投资”科目,按应收债券利息扣除已计债券利息的差额,贷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
(5)存款利息收入应于估值日计提,按本金与适用的利率计提的金额,借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贷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
(6)基金投资收益应于除息日确认,按基金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借记“独立账户资产--应收款项”科目,贷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
(7)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应在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于估值日计提,按计提的金额,借记“独立账户资产--买入返售证券”科目,贷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
7.风险保费、独立账户管理费和保单管理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标准于估值日计提,计提时不作会计分录,但应设置备查簿,备查登记根据计提数计算出的独立账户单位数等情况。公司按持有的独立账户单位数和卖出价计算出的金额,将资金从独立账户划入公司账户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
8.独立账户费用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1)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应在该证券持有期间内采用直线法于估值日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借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负债--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
(2)利息支出应在借款期内于估值日计提,并按借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借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负债--借入资金”科目。
(3)独立账户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不影响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借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如影响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小数点后第五位的,采用预提方法的,借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负债--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独立账户负债--预提费用”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采用待摊方法的,借记“独立账户资产--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摊销时,借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待摊费用”科目。
9.投保人以卖出独立账户单位的方式申请部分领取独立账户价值的,按收到投保人部分领取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独立账户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金额,借记“退保金”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同时,如公司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的,还应将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10.投保人中途申请退保而退还独立账户价值,按收到投保人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独立账户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金额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借记“退保金”科目,按退保费用部分,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独立账户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金额,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
11.发生保险赔付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死伤医疗给付”等科目,按应由独立账户承担的部分,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按其差额部分,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12.期末,应将“独立账户收益”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将“独立账户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
(四)财务会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1)在“资产”类“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项目下增设“独立账户资产”项目,反映投保人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该项目应根据“独立账户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在“负债合计”项目之上“长期负债合计”项目之下增设“独立账户负债”项目,反映公司从事投资连结产品业务产生的负债。该项目应根据“独立账户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在“独立账户负债”项目之下增设“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项目,反映对独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产生的估值增值(减减值)。该项目应根据“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该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利润表
(1)在“汇兑收益”项目之下,“减:利息支出”项目之上增设“独立账户收益”项目,反映包含保险风险的投资连结产品独立账户实现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独立账户收益”科目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2)在“其他支出”项目之下,“五、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增设“独立账户费用”项目,反映包含保险风险的投资连结产品独立账户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独立账户费用”科目结转“本年利润”的数额填列。
3.会计报表附注
(1)投资连结产品基本情况,如独立账户名称、设立时间、账户特征、投资组合规定、投资风险等。
(2)独立账户的资产负债表、投资收益表和净资产变动表。
①资产负债表,反映一定时期投资连结产品独立账户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表中资产等于负债加净资产。其中,“资产”方至少应分项列示“银行存款及现金”、“债券投资”、“基金投资”、“买入返售证券”、“应收款项”、“待摊费用”等信息;“负债”方至少应分项列示“卖出回购证券款”、“借入资金”、“预提费用”、“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等信息;“净资产”方至少应分项列示“独立账户持有人投入资金”、“独立账户净收益”等信息。
②投资收益表,反映投资连结产品独立账户一定期间内经营业绩情况。表中独立账户收益减去独立账户费用等于独立账户净收益。其中,“独立账户收益”方至少应分项列示“证券投资收益”、“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信息;“独立账户费用”方至少应分项目列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利息支出”、“其他费用”等信息。
③净资产变动表,反映一定时期投资连结产品独立账户净资产变动情况。本表至少应列示“独立账户持有人投入资金”、“独立账户净收益”、“净资产总额”等信息。
(3)独立账户单位数及每一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
(4)独立账户的投资组合情况。
(5)风险保费、独立账户管理费和保单管理费计提情况。
(6)投资连结产品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
(7)独立账户资产的估值原则。
(8)投资连结产品责任准备金计提的种类、方法和采用的基本假设。
(9)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10)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单独公布上述独立账户财务会计报告,并且应在公司中期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单独披露上述信息。
二、投资型财产险
(一)投资型财产险应比照“保户储金”业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该产品保证收益率等情况。
三、分红保险
(一)将现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中的“保户利差支出”科目改为“保户红利支出”科目;将“应付保户利差”科目改为“应付保户红利”科目。向投保人分红,借记“保户红利支出”科目,贷记“应付保户红利”科目。
(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如下内容:
1.可供分配的分红产品收益。
2.公司留存的分红产品收益。
3.分红比率。
4.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万能寿险
万能寿险应比照投资连结产品和分红产品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但不进行估值。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2009〕1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决定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第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所指统筹地区包括长春市本级、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

  第三条 凡在长春市本级及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依照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

  第四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定额调剂、自求平衡的原则,属地政府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职工本人缴费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核定。为保证职工失业后正常享受待遇,实发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不记载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原则上以本单位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当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工资总额时,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本单位缴费基数。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七条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本办法实施后,有条件的县(市)财政同步追加预算,最迟2010年1月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不得减免。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满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条 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第十一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本级及各县(市)发放失业保险金暂按现行标准执行。从2010年1月1日起,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建立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

  第十三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要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四条 市、县(市)要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市级统筹调剂金依据市、县(市)当年应缴费数额的30%计提,按季度上解,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时,使用本级结余基金支付;支付后有缺口的,由市级统筹调剂金定额调剂。市级统筹调剂金的调剂与完成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计划、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缴费部分纳入财政预算、上解统筹调剂金、基金管理等情况挂钩,最高调剂金额不超过当年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的200%;调剂后有缺口的,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仍然不足的,由当地政府筹集资金解决。

  第十六条 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仍由当地管理。

  第十七条 市本级及各县(市)要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预测预警机制,实行动态分析监测,要及时制定相应预案和措施。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是保证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费用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局应当加强对市级统筹运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失业保险基金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的遗留问题,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问题,按《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社会保险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对北京等城市组织开展地铁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建设部


关于对北京等城市组织开展地铁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建质[2003]1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交通委,市政管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地铁安全检查的通知》(国办发电[2003]7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以来,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通知》精神,立即开展地铁安全检查,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总的看,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在加强地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地铁安全工作明显得到加强。为了促进各地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工作,现将各省市的主要做法及下一步的工作意见通报如下,望各地结合当地地铁安全管理的实际,进一步做好工作:

  一、积极开展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一)排查隐患,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北京市针对已投入运营使用的地铁1号、2号、13号线以及在建的地铁4号线、5号线、10号线和八通线等,对影响地铁运营安全的各种因素进行了逐条排查、梳理,特别对早期建造的地铁1号、2号线中存在的严重隐患,如车辆、供电系统、信号系统、机电系统、线路设备等设施设备逐一制定整改方案,计划投资36.6亿元,用4至5年时间完成改造。上海市对已投入运营的三条地铁、一条轻轨和一条磁浮线进行检查,并对消防通道、消防给水、防排烟系统、交通组织等情况进行实地测试,对需要立即整改的设施设备、设计和建设、运营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主要问题,制定了《上海市轨道交通安全整改项目表》,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抓紧落实整改。广州市对检查中的问题,在检查后24小时内就完成了对部分问题的整改;其余问题,已制定了整改计划,由有关领导督办,限期整改。此外,为保护乘客安全和节省能耗,广州市还采用了屏蔽门系统。重庆市检查了设计文件在施工和设备招标中的落实情况,以满足消防、防灾等各项规定和要求。在设备采购过程中进行了设计技术条件的深化和落实,确保硬件系统的完整、可靠。

  (二)加强地铁法规制度建设,为安全运营提供法律依据。目前,上海、广州已出台了地铁运营管理的地方法规;南京、武汉分别组织编制了《南京市地铁管理办法》及《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争取尽快颁布;重庆市也将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明确了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各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与管理内容,将运营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等纳入法制轨道。《长春市轻轨交通管理办法》正在审查之中。

  (三)地铁建设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把好施工安全和质量关。南京市地铁指挥部在地铁全线建立了安全监管体系和考核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生产计划和工作指标考核体系,形成了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天津市针对地铁施工初期阶段的情况,为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成立总监办,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施工规范和设计图施工,认真检查各个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武汉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开展“放心桥”竞赛活动,由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监理单位组成检查评比小组,对各标段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提前开展运营前的准备工作,充分考虑相关安全措施,制定运营方案和安全责任制。重庆市正在建设地铁2号线工程,为实现2004年运营的目标,自2002年起就开始制定运营方案并重点考虑防空抢险的运营安全方案,今年又对补充完善的运营方案提出新的安全要求,进一步落实了运营准备和运营工作的安全责任制。此外,该市在运营方案中还制定了完整的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确保各项应急方案全面覆盖各种突发事件,将指挥、调度、协调机制和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南京市为实现2005年开通运营的目标,已开始编制应对突发事件方案以及运营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并对未来地铁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状态下的运营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南京、武汉还在地铁公司设立了安全稽查部,负责全线运营后各部门的安全检查与质量检验。

  (五)进一步对规划、设计、设备的安全标准进行评估和完善。重庆市组织设计单位对地铁运营安全系统设计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查找安全隐患,充分考虑各种突发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对必要的安全设施进行补缺完善,同时,结合国内外地铁运营管理的经验、教训,进一步落实各项防范、预警、处置救援预案和指挥协调机制。天津市对地铁1号线的有关安全设计重新审查,对车辆、信号系统以及设备安全防护系统等从技术标准、设备选型等方面进行反复优化,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认真落实。深圳市早在规划设计之初就加强了地铁运营安全的研究,不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还大胆借鉴了国外技术标准和规范,强化地铁安全设计,提高设计技术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六)建立健全有效的应急处置和救援机制,加强演习、演练。北京市由分管副市长任地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建立了地铁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抢险救援体系,完善先期应急处置和突发事件救援工作预案,详细量化预案反应时间,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同时,市政府组织交通、公安、安监、卫生等部门开展地铁综合安全检查,先后进行了9次联合演练,做到一旦发生恐怖袭击和灾害事故,能够及时、高效、有序、科学地实施处置。广州市针对当前国内外地铁安全形势的需要,计划在车厢内安装监控探头,在车站内配备必要的防排爆、防生化袭击器材,重点车站安装安检设施,以加强地铁安全防范工作。上海市在已制定的《关于处置城市轨道交通火灾、爆炸、毒气案(事)件的总体预案》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消防、反恐等一系列应急处置预案。

  (七)加强对地铁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重庆市提前将上岗人员送往上海地铁公司进行运营岗位培训,并将运营安全和应急应变能力作为重点考核科目。武汉市选拔学员赴上海进行一年的专业培训。深圳市在地铁建设过程中,就将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并派出专业骨干人员赴香港、上海和广州进行专题培训,既培养煅炼了人才,又完善了地铁运营安全的规章制度。

  二、进一步做好地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当前,地铁安全工作还存在着相当多的薄弱环节,无论建设、运营、管理等环节都存在一些问题和安全隐患。各地建设、市政等有关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批示精神,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把地铁安全工作抓紧抓好。

  (一)加快法制建设,完善技术标准。有关省、市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地铁建设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针对本地地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抓紧制定和完善地方法规,明确地铁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单位的安全职责,依法规范乘客行为,保护地铁安全设施,确保地铁系统安全运营。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地铁建设、运营等安全管理的地方标准,并加强对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各地铁运营单位要制定和完善企业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运行的各项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地铁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未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建立地铁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评价制度,尽快在地铁规划、设计、建设安装、运营管理等阶段开展安全评价,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

  新修订的《地铁设计规范》已于今年5月正式颁布,各地要认真学习、掌握新规范,认真对照新规范中有关安全技术的规定,对地铁设计方案重新进行审查、调整;制定培训计划和宣贯要点,推动地铁设计新标准的全面贯彻执行。

  地铁施工工法多、难度大、技术含量高,制定特殊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抓好特殊工法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关键部位、环节的安全施工是地铁建设工作的重点。目前,有关城市正在实施地铁建设任务。为此,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尤其要认真分析、总结一些城市已经出现的问题和教训。一是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地铁施工验收标准,对影响周边建筑物与气、水、通讯管线安全的情况要预先进行充分考虑、研究,对可能影响结构稳定性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施工工艺和专项施工方案要由当地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二是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对施工过程严密监控,同时制定并检查落实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预案,组织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做到在第一时间内发现、报告、处理险情。

  各地要加强对地铁建设活动的监督,落实设计中安全设施的建设,安全设施未按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或施工建设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运营。

  (三)切实加强地铁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地铁运营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管理、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和突发事件处理等规章制度。要加强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及各类操作维修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明确各级领导和每个岗位、每个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职责清晰。层次分明、衔接紧密、覆盖全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企业的每一个工作岗位和每一个人。对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定期检查,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要定期演练,确保规章制度和责任制的落实。要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加强对车站、列车的安全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确保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经费投入。

  (四)抓紧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要督促企业建立起高效、协调的防灾应急机制,制定日常运营事故处置预案,做好各项预警与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和现场的组织实施,要加强地铁公司与公安、消防、武警等相关部门的信息网络建设,定期模拟防灾合成演练,确保应急协调联动。

  (五)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地铁乘坐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地铁运营单位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编制安全知识宣传材料,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普及安全乘车和自救知识,规范乘客乘车行为。要保持车站、车厢内、疏散通道、平交道口等处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疏散标志明显、清晰,使广大乘客能够熟悉和掌握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法和自我救援知识,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要定期针对突发事件的各种不同情况进行演习,重点演练救援和协助乘客逃生,提高地铁运营管理人员紧急应变和处置初起灾害的能力。

  (六)加强领导和安全工作的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地铁安全工作的水平。地铁建设和运营在我国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各地建设、市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不断研究问题,总结经验,及时组织建设、运营、管理多环节的安全工作交流,不断提高我国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