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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18:12  浏览:9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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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权,向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国经济组织驻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构)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特种服务而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第三条 大连市物价局、财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收费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标准制定及调整,由市有关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收费主管部门审核,再按规定程序批准或上报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持经批准设置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资料,到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按《许可证》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第六条 执收单位收费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凭《许可证》收费;
(二)收费人员佩带《收费员证》:
(三)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每次收费行为终结时,收费人员应在物价部门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登记簿》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
《收费员证》由市物价局统一印制;《收费登记簿》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联合印制。
第七条 执收单位的收费活动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履行其缴费义务;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并可以向物价、财政、监察部门举报。
第八条 收费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执收单位的收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审。执收单位收费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执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收费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止其收费行为,收回《许可证》和收费票据,责令其将非法收费的款项退回外商投资企业,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并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收费的;
(二)越权审批或者自行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三)越权审批或者自行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被撤消或者收费标准已被调整,仍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
(五)以保证金、储蓄金、抵押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伪造、涂改、转借、转让《许可证》、《票据准购簿》和收费票据的;
(七)拒绝、阻挠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十条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收费业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收费主管部门应定期编制《大连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作为执收单位实施收费的依据。手册编制期间经批准新增设或变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收费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介发布。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物价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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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三门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三门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和代理业主,下同)为被审计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和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实行必审制。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造价及价款结算、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税费计缴及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事项,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并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投资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 经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并作出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应作为建设单位相关费用结算的依据、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对此予以列明。
  第八条 审计中核增或核减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调整结算。已经拨付的核减工程款,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全额上缴财政。
  第九条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就建设项目审计有关事项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可依法向社会公告有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及免税额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及免税额的公告
1994年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海关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调整如下:
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人民币8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人民币10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500元,超出上述免税额的邮寄进境的个人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对超出部分征收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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