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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程控用户交换机进网审批、检测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7:08:03  浏览:8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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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程控用户交换机进网审批、检测的暂行规定

邮电部


关于程控用户交换机进网审批、检测的暂行规定
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程控用户交换机是公用电话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全程全网的通信质量,加强对程控用户交换机的进网审批和质量检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网的程控用户交换机必须符合邮电部颁发的《电话自动交换网技术体制》、《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程控用户交换机接入市话网的技术条件的暂行规定》及国标、部标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邮电部通信司主管程控用户交换机进网事宜,并委托邮电部通信计量中心、邮电部第一研究所和广东省邮电科学研究所负责程控用户交换机的检测工作。三个检测单位的具体分工另行规定。
第四条 凡接入公用电话网使用的程控用户交换机必须有邮电部通信司批准颁发的程控用户交换机进网许可证。批准的程控用户交换机型号由通信司不定期公布。

第二章 程控用户交换机申请进网办法
第五条 申请进网的程控用户交换机(包括国内研制生产的、从国外引进生产线生产的、进口散件或组件国内组装的),都必须是经过部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定型产品。
第六条 申请进网手续
(一)程控用户交换机经鉴定合格后,由生产厂家向邮电部通信司提出进网申请报告,附送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主管单位批准发给的产品鉴定证书和鉴定会主要文件。同时将上述报告、证书和文件的副本抄送邮电部指定的检测单位。
鉴定会的主要文件应包括:
1.用户单位进网试用该机型的试用意见(试用期应不少于半年);
2.研制报告及试生产报告;
3.检测报告及例行试验报告;
4.工艺、标准化审查报告;
5.鉴定会鉴定报告及结论;
6.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鉴定证书。
(二)由邮电部委托的检测单位对申请报告、文件、交换机的技术指标、基本功能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不予检测,由厂家采取措施达到要求后,重新向邮电部委托的检测单位申请检测。经检测单位复审,符合要求的可按邮电部颁发的《程控用户交换机进网检测方法
》进行检测。
经检测全部项目合格的由邮电部委托的检测单位发给生产厂家检测证书和检测报告。
如经检测有不合格项目,检测单位发给生产厂家检测结果通知书及检测报告,由生产厂家采取措施提高质量后,再向邮电部委托的检测单位申请,对不合格项目及与此不合格项目有关的项目进行复测,经复测全部项目合格后,发给生产厂家检测证书和检测报告。
(三)程控用户交换机经检测合格后,由厂家持检测证书和检测报告到邮电部通信司办理进网手续。经邮电部通信司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进网并发给程控用户交换机进网许可证(许可证样式,见附件)。
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到期后,由邮电部指定的检测单位按规定再进行检测,合格后,由邮电部通信司重新颁发进网许可证。
(四)以前已通过部级或省级主管部门定型鉴定、经邮电部委托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的并将继续生产销售的程控用户交换机,可按规定补办进网手续,即由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向邮电部通信司提出补办进网许可证的申请报告,以及附送鉴定证书、鉴定会主要文件及检测证书和检测报告
,经审查全部符合要求的,核发进网许可证。
(五)根据程控用户交换机体积大小,可以由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送到检测单位检测,也可以由检测单位派员到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现场进行检测。
第七条 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或用户单位直接从国外购买的原装程控用户交换机申请进网办法。
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直接从国外购买的程控用户交换机,其申请进网办法:由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向邮电部通信司提出进网申请报告,并附送该机在国外的生产厂家出厂的测试数据及有关技术资料。并同时将上述资料的副本抄送邮电部委托的检测单位。经检
测单位审查符合要求并经检测合格后,由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到邮电部通信司办理进网手续。
第八条 检测单位按规定检测方法对程控用户交换机进行检测,按有关规定向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程控用户交换机进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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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网证书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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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邮电部审查批准,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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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程控用户交换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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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入公用电话网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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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日期: 一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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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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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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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春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春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年来,我国野生动物疫病总体呈多样化、点状散发态势,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发生的人兽共患病存在向人、畜禽传播的较大隐患,外来疫病经野生动物传入的风险有增无减,产气荚膜梭菌病(魏氏梭菌病)等野生动物疫病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的危害凸显。特别是近期,香港地区及日本、韩国、孟加拉国、缅甸等周边国家均出现了野鸟、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和疫情,随着迁徙季节的来临,带毒候鸟在春季迁徙途中扩散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的风险在不断加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形势严峻。针对上述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春季野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未雨绸缪,全面动员部署。各地要认真学习传达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切实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纳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对今春监测防控工作予以专项研究部署,从人员组织安排、经费协调落实、物资储备调度等方面入手,将监测防控工作抓好抓实。要充分认识当前监测防控形势的严峻性,细化落实一线监测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从制度上防止麻痹大意和松弛懈怠,确保人员到岗、监控到位,严密防范突发野生动物疫情。
二、有的放矢,高效监测防控。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动物疫情动态,科学分析候鸟迁徙等野生动物分布活动规律,科学评判当前及下一步疫病流行趋势,准确把握本地区重点野生动物疫病、重点疫源物种、重点监控场所和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测防控措施,确保监测防控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特别是位于我国东部候鸟迁徙通道的有关省份,要进一步加强白头鹤、天鹅等重点疫源野生动物的监控工作,强化其停歇地、取食地、繁殖地的隐患排查,阻断疫源野生动物与家禽、家畜的接触途径,防止可能的疫病传播。统筹做好甲型H1N1流感、旱獭鼠疫等人兽共患病,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外来疫病以及产气荚膜梭菌病(魏氏梭菌病)、犬瘟热等疫病的监测防控。
三、强化协调,消除疫情隐患。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消毒、免疫等卫生防疫措施,大力排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的疫情隐患。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努力切断疫病传播链。合理调配人员力量,优化巡查路线,加大巡查密度,实现对边境地区、候鸟迁徙通道、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等区位的有效覆盖,确保野生动物病死等异常情况及早发现。坚持信息每日报告等制度,做好应急值守,畅通报告渠道,确保监测防控信息及早报告。密切沟通联系,积极利用当地高校、科研院所等公共检验检测实验室,确保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及早诊断。完善应急预案,健全跨部门信息通报、疫情会商和联防联控机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及早控制。
四、加大支撑,探索主动预警。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是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前提。长期以来,我局与中国科学院、军事医学科学院等主管部门及科研教学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初步搭建了科技支撑平台,在监测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林业主管部门也要与科技支撑机构密切联系,强化协作,按要求采集有关野生动物样品,加强快速检测诊断、预警方法、预警模型等应用技术研究,充分发挥科技支撑机构的科研排头兵作用,积极探索疫情预警机制。同时,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研究和试点工作,合力推进野生动物疫情主动预警。
五、加强宣教,扩大监测范围。要按照我局林护发〔2010〕263号文件要求,抓好不同层面的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有效提升实战能力和整体水平,发挥监测防控专业队伍的应有作用。要走进基层,深入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等一线单位,创新形式,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提升群众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认知度,提高对野生动物疫病的防范意识和能力。要公布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电话,制定激励办法,发挥群众以及观鸟爱好者、摄影爱好者等的“测报员”作用,壮大监测防控队伍,形成专职和兼职人员相携手、专业和业余力量相结合、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林振通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 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帮工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车主将车辆出借给他人后就失去对该车辆的实际控制,对该车在借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车主不应担赔损害承偿责任。


案号一审:(2009)浦民初字第531号二审:(2010)漳民终字第917号
【案情】
原告:李日光。
被告:李伟东、李洋春、林泰、泽、林艺彬。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漳州支公司)。
原告李日光、被告林泰泽、林艺彬系朋友关系。2009年1月22日晚,原告李日光、被告林泰泽、林艺彬等人在漳浦县绥安镇一起吃饭喝酒。饭后,原告李日光、被告林艺彬欲回沙西镇,便由被告林泰泽出面向被告李洋春借用闽E/38766号轿车。借车后,经李日光、林泰泽、林艺彬三人商量同意临时改变行车路线一起到漳州玩,林泰泽因喝酒不能驾驶车辆,便用手机联系他的朋友———被告李伟东,要求李伟东帮忙驾驶车辆,并将车驶到漳浦西湖公园E时代网吧门口,将车交给李伟东驾驶。当晚22时20分,被告李伟东驾驶该车载原告李日光、被告林泰泽、林艺彬从漳浦县绥安镇沿国道324线往漳州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线357KM+300M路段,因超速逆向行驶,遇交会方向来车采取措施不当,驶向路左碰撞路外海枣树,致车上原告李日光受伤,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察部门责任认定,李伟东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日光、林泰泽、林艺彬无责任。原告李日光受伤后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02528.82元,陪护水电费196元,康复用具费1600元。经聘请福建宗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原告李日光为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2.原告李日光的后续治疗费用为15000元。
另查明,原告李日光的女儿李琳,于2007年3月21日出生。闽E/38766轿车由被告李洋春于2008年7月4日向被告平安财保漳州支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等险种,赔偿限额为4座位×5万元/座位,保险期间自2008年7月5日0时起至2009年7月4日24时止。
原告李日光诉称,2009年1月22日22时,被告李伟东驾驶被告李洋春所有的闽E/38766号小轿车,载原告、被告林泰泽、林艺彬三人自绥安镇沿国道324线往漳州方向行驶,遇交会方向来车措施不当,驶向路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身体严重受伤。被告平安财保漳州支公司系事故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承保公司。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30566元。
被告李伟东辩称,本答辩人系按原告要求,无偿为其驾驶车辆,属帮工人。因此,本案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帮工人及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本答辩人不负赔偿责任。
被告李洋春辩称,本答辩人将闽/38766号轿车无偿出借给被告林泰泽,本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身体受到损害与答辩人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本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林泰泽辩称,本答辩人将车辆交给没有喝酒又有驾驶执照的被告李伟东驾驶,在本事故中没有过错,请求驳回原告对本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林艺彬辩称,当晚本答辩人上车后就睡着了,去漳州本答辩人也不知道,不同意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平安财保漳州支公司辩称,首先,被告李伟东不是车主李洋春允许的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答辩人不负赔偿责任;其次,原告请求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偏高,被扶养人李琳不构成扶养条件,矫型肢具费用来源不合法,因此,涉及到相关的赔偿数额应当相应进行调整或剔除。请求驳回原告对本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审判】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伟东受朋友被告林泰泽的委托,无偿为原告和被告林泰泽、林艺彬驾驶车辆,与原告李日光、被告林泰泽、林艺彬三人之间形成帮工关系,被告李伟东是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条的规定,被帮工人林泰泽、林艺彬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也系被帮工人,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李伟东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事故的发生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财保漳州支公司系闽E/38766号车保险的承保公司,与被告李洋春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5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财保漳州支公司赔偿后的余额由原告和被告林泰泽、林艺彬各承担赔偿1/3,被告李伟东对被告林泰泽、林艺彬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洋春把车辆出借给林泰泽后就失去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林泰泽把车辆交给有驾驶资格执照的李伟东驾驶时发生事故,与李洋春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洋春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李伟东、林泰泽、林艺彬、平安财保漳州支公司赔偿有理,应予支持。但请求被告李洋春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被告林泰泽、林艺彬提出其不负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平安财保漳州支公司提出李伟东不是李洋春允许的驾驶员,没有赔偿义务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陪护水电费、康复用具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为人民币190754.28元。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解释》第13条、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平安财保漳州支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李日光保险理赔款人民币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被告林泰泽应赔偿原告李日光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40754.28元的1/3即人民币46918.0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三、被告林艺彬应赔偿原告李日光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40754.28元的1/3即人民币46918.0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四、被告林泰泽、林艺彬、李伟东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二、三项确定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李洋春赔偿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平安财保漳州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日光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同意一次性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李日光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0元。2010年11月23日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其他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评析】
一、义务帮工致害的法律责任解读
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义务帮工的法律特征有:⑴具有无偿性。即帮工人不向对方要求给付任何报酬。⑵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⑶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帮工行为没有表示拒绝,是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⑷义务帮工是单务合同。根据《解释》第13条规定、一般情况而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帮工具有无偿性考虑。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帮工人不收取报酬,是出于亲朋好友的情份来帮忙的,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因此,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这主要是考虑被帮工人拒绝帮工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被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益有限,不能要求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所有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二、出租、出借的车辆肇事后车主的责任承担
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体系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来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根据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现已废止)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根据2000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4.根据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对于审理借用、租用机动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确定民事赔偿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统一了法律适用。但是该条款存在以下不足:没有对何谓车主的过错进行明确规定,不具有实际操作性;没有对因借用人赔偿能力不足或死亡等情形,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能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如何向受害第三人进行救济提出有效的办法。
那么车主在什么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呢?具体有三种情形: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洋春把车辆出借给林泰泽后就失去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林泰泽把车辆交给李伟东驾驶时发生事故,与李洋春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洋春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损失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损失的赔偿责任承担发生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损失应由被告李伟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李日光、被告林泰泽、林艺彬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理由是:被告李伟东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过错,已构成对原告李日光的侵权。但李伟东系无偿为李某日光、林泰泽、林艺彬共同帮忙驾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适当减轻李伟东的赔偿责任,由受益人李日光、林泰泽、林艺彬承担部分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损失应由被告李伟东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被告李伟东的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损失应由原告李日光、被告林泰泽、林艺彬共同承担,被告李伟东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李日光、林泰泽、林艺彬与李伟东之间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被告李伟东在从事义务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被帮工人李日光、林泰泽、林艺彬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种观点认为,本案应由原告李日光、被告林泰泽、林艺彬各承担1/3的损失,被告李伟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理由如下:
1.由义务帮工人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赔偿责任,不利于培育协作互助、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义务帮工活动是无偿提供劳务的,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而被帮工人无偿使用他人劳动并获得利益,如果让义务帮工人对帮工活动中致被帮工人损害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那么对帮工人是极不公平的,不利于助人为乐社会风气的培养和树立。即使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也只能由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在义务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由被帮工人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利于社会进步。如果让被帮工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对帮工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结果必然是加重被帮工人的责任,而且会放纵帮工人实施侵权行为,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解释》第13条规定帮工人有重大过错的亦应承担责任,体现了侵权法最基本的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约束帮工人尽职尽责,忠于职守,达到帮工活动的初衷和目的,使帮工人尽到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义务,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3.在义务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由被帮工人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一般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侵犯社会公共财产、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是指因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法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行为。因此,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自己重大过错致被帮工人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义务帮工所发生的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其责任承担应与一般侵权有所不同,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本案中,被告李伟东系义务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李日光、林泰泽、林艺彬三人(作为一个整体)提供劳务,李日光、林泰泽、林艺彬三人是帮工行为共同的直接受益者,虽然,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帮工人李伟东有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李日光受害,但应依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来确定各自的责任承担。这样,才能鼓励助人为乐和互助协作,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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