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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04:33  浏览:8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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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

山东省济南军区 山东省政府 等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
济南军区 山东省政府 河南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的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保证城市具有平时发展经济、抗御自然灾害,战时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的双重功能,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和《城市规划条例》、《人民防空条例》,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都必须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眼发展、稳步建设的原则。
第三条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应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国家和济南军区、省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包括所属的经济开发区)的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城市建设应符合防空和防灾的要求
第五条 城市建设应考虑防空和防灾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增强城市的防护能力。
(一)大城市应控制规模和布局形态,有计划地发展卫星城镇。人口和工业集中的旧城区,应结合改建规划,调整布局,做好疏解工作。人口密度控制在:大城市每平方公里二万人左右,中小城市每平方公里一万人左右。城市建筑密度一般控制在20-30%左右。
(二)城市布局应具有弹性。在城市分区或组团之间,应设置绿地、水面等防护隔离地带。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道路拓宽时,应有计划地增加绿地、广场,其面积应满足城市规划定额指标的要求。
(三)街区划分及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应既利于平时通行,又利于战时疏散机动。两侧建筑后退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一般应满足建筑物高度的一半再加二至七点五米的要求。
(四)凡生产易燃、易爆、剧毒或其他有害物质的工厂、车间及仓储设施,应建在远离城市的下风下游地区,禁止设立在城区。已建在城区的,应限期搬迁;暂时不能搬迁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灾措施。
(五)在城市建设中,对于列入规划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要求预留工程出入口及附属建筑的地面位置,对于防空警报和防空指挥通信系统,必须根据其布局方案,构筑基础设施或预留位置。
(六)人防工程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如确因基建、城建需要拆除的,必须经市以上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赔偿损失。
第六条 城市基础工程设施应具有抗灾能力。
(一)城市供电、供水、通信、热力等管线建设,应在满足平时生产、生活需要的前提下,考虑防空、防灾的要求,尽量埋设在地下。有条件的可以修建综合管沟,也可与人防疏散干道结合修建。
(二)城市供水系统,应采取措施,以防止水源污染。应有计划地修建深水井和地下蓄水设施,有条件的应构筑地下备用水源。对现有的地下备用水源应加以保护。
(三)规划和建设城市防洪排涝设施时,必须满足地下人防设施的排水要求,禁止向人防工程内排水排污。如因排水排污造成破坏,应由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赔偿损失。
(四)城市的供电系统应有可靠的技术和防护措施,保障防空、抢险救灾时指挥、通信和重要部门的不间断用电;重要部门应建立供应急使用的备用电源。
(五)城市的供气、供热等系统应安全可靠,并制定防止事故发生和灾情蔓延的应急措施。
第七条 城市的重要经济目标,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分散配置,制订相应的防护、抢修方案。对于适合地下工作环境和直接为战争服务的项目,应结合平时建设,有计划地转入地下。
第八条 城市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防空、防灾的需要,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有计划地开发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开发应尽量与已建人防工程结合,并按照城市防空袭预案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分区划片,合理连通,形成完整的防护体系。

第三章 人防建设应适应和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
第九条 人防建设应在保证战时防空袭斗争需要的同时,积极适应和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实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十条 已建的人防工程凡是能够利用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利用起来,并尽可能与城市地面建设和生活服务设施相适应,相配套。
第十一条 新建、续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应统一规划,突出重点,优先安排人防需要、城市急需、效益比较明显的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新建人防工程应成为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有机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今后,新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应该是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项目,一般不得单独建设。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技术。工程的设计标准及平面、空间布局、口部处理等,在不影响战时功能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平时使用的要求,对妨碍平时使用的防护设备,可预留位置,暂不安装。
第十四条 对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早期人防工程,应采取措施,进行加固改造;或经人防委批准作报废处理,结合地面建设拆除回填,以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 人防通信工程必须考虑城市通信事业的发展和需要,已有的人防通信设施,可在保证人民防空指挥的前提下,与邮电部门协商,积极为党政机关和社会提供通信服务,并参与承担城市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任务。
第十六条 人防科研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在保证完成人防建设任务的同时,充分利用已有力量和设备、设施,为城市建设提供设计、施工和科技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人防专业队伍应健全组织,进行必要的专业训练,积极参加城市各项建设,并尽力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第四章 人防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应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人防建设内容不完善的,要补充完善;尚未编制和正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同时编制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制定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与人防建设有关的专业规划和详细

规划,必须有人防部门参加并提出人民防空的要求。
第十九条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基本内容是:城市总体及各类建设的防空要求和主要防护措施;人防建设总体规模、布局及主要建设项目;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具体方案以及规划的实施步骤和措施等。
第二十条 编制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应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防部门牵头,规划、城建等部门参加,依据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和城市总体防护的设想,共同编制,经规划部门综合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有机结合,规划的范围、阶段和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编制和修订工作应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一类人防重点城市的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和军区人防委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人防委和建设部审批;二类人防重点城市的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人防委、建设部备案;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省定人防重点城市的规划,

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批,报省人防委和城乡建设厅(委)备案。

第五章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主要项目
第二十三条 城市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结合基本建设,有计划地修建平战两用的地下物资库、车库、医疗设施、生产车间和通信枢纽、电站、水源等。
第二十四条 大中城市新建、改建火车站、候机楼,应同时修建地下候车室、候机室,并尽可能与地下通道相连。城市地下铁路、地下公路、隧道应纳入人防疏散系统,构成地下交通网络。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人口稠密区、商业中心、对外交通设施集中地段,应有计划地修建平战两用的地下街、停车场和旅游、服务等公共设施。在交通拥挤、人流集中的地段,应修建地下过街道并尽量与商业网点结合。
第二十六条 城市应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军区、省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可参照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和标准执行。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在城市基建总指标内统一安排,不占用单位的地面建筑指标。

第六章 建设资金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必须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扩大建设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规定的人防建设资金渠道落实人防经费。
(二)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技术改造土建经费,人防部门可视其具体情况,实行有偿投资或有偿投资与无偿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三)结合城市基本建设修建的各种地下设施,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随地面建设项目一并解决经费、材料;经济建设项目和其他重要设施为增强抗毁能力所需要的经费、材料,应列入该项目建设或改建的基本建设计划。
(四)结合城市建设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所需经费、材料,可采取联合投资的办法,由城市建设部门和人防部门协商解决。
(五)鼓励社会各方面集资开发城市地下空间,采取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自愿投资办法向社会集资,也可采取预收用户租金的办法,有条件的还可以利用外资。
(六)银行应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积极支持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七)按国家规定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并将其百分之五十用于人防工程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对于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建设项目,应给予必要的扶持。
(一)对使用自筹人防经费、人防事业收入经费或集资修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商业网点费、占道费、质量监督费、综合治理费。
(二)对建设单位经批准用人防经费安排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非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筹资金安排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普通地下室),免征建筑税。人防部门收取的工程使用费暂免征营业税;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如纳税确有困难,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

制报经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照顾。
(三)对新建、改造地下工程项目及内部装修和购置设备所需经费,当地银行可根据资金力量给予贷款支持。
(四)各部门对在城市修建地下设施的选点、施工、出入口位置和地面配套工程等,应积极提供方便条件。
(五)对利用地下工程设施开办工厂和第三产业的单位、个人,工商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积极提供货源。
(六)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除开办旅馆、商场、工厂的照明用电按照明电价收费外,其他用电按非工业或工业电价收费。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的领导,应有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需解决的问题。
第三十条 各级人防部门和城建部门,是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
第三十一条 城市计划、城建、规划和人防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必要的协作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计划部门在审批基本建设计划时,应按规定明确地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安排投资;规划部门应参与人防建设规划

的制定、管理和实施,综合协调人防建设规划与其他专业规划的关系;人防部门应根据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并会同城建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管理进行组织、审查,对所有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行使质量监督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

下室由城建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工作,人防部门积极协助。城建部门如没有力量管理这项工作,可暂由人防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人防重点城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济南军区和山东、河南省人民防空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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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交流与民主法治

杨涛


近日,<<检察日报>>报道,四川省地级市检察院检察长已基本实现了异地交流。从目前的情况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异地交流在全国已是蔚然成风。从横向来说,从党的主要领导(常委以上)、政府的主要领导交流肇始,到检法两长的交流,继而推行到公安局长等实权职位领导交流;从纵向来说,从乡镇、县(区)的领导交流,继而地市乃至省一级领导交流,异地交流成了一种风尚。
异地交流为什么会形成为一种风尚呢?制度的设计者要用它有何用处呢?笔者分析,原因主要在于是防止官员在原藉就任,照顾亲朋、结党营私,阻断官员利用在原藉情况熟悉而进行腐败。当然这一制度伴生了又一附带功能,便是保护官员,以免其因为在原藉人情太多而难以开展工作。一句话,异地交流的制度设计者是认为它是医治中国熟人社会腐败现象的一副良药。
乍看似乎这的确是不错的良药,避免亲亲相护,然而,从深层次思考,我们会发现,这还仅仅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事实上,异地交流实行多年,许多地方主要领导集体腐败现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是愈演愈烈。这是因为无论交流到那里,只要是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腐败总是能轻而易举,官员们结交新的关系,照旧结党营私。家乡的亲友也可不远万里投奔而来,寻求权力的出租,便是不投奔,官员们总是能通过相互之间对彼此的亲友的关照达到双赢的目的。
事实上,医治熟人社会腐败现象的灵丹妙药不在于异地交流,而是民主。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如果官员的上任是由民众选举,官员的权力行使在由民众监督,官员政治命运是由民众控制,那么,即使是在原藉就任,留给他的腐败空间到底有多大呢?他能为照顾他的亲朋而无所顾忌吗?在民主的机制下,同样,即使是熟人太多,但亲友知道他的权力是受制约的,他们会接踵而至谋求权力出租而使其难以开展工作吗?由些比之靠异地交流来保证顺利开展工作不是更有效多吗?反之,对于一个命运由上级控制、权力行使不受监督的官员,异地交流对他有多大用处?腐败照行不误,亲友知道他的权力如此之大有出租空间,便是远在万里,也会凭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投奔而来。如果我们从另外的思维考虑,异地交流何尝不是民主不健全的产物,在权力不受制约、监督的地方,官员便可能结党营私、可能腐败,人情便可能大行其是,为了对付人情、对付可能的腐败,才会需要异地交流。
异地交流不仅对于医治熟人社会腐败现象是无效益的,而且对于地方民主建设而言,也是负效益的。在一个民主社会,一个地方行政官员的产生至少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民众对于其要有相当了解,二是本人对当地社情的掌握,三是能代表本地的利益,这实际上要求地方行政官员的产生应基于当地人产生。在异地交流条件下,这种优势荡然无存,民众对一个外地的官员无从了解,其本人对当地不可能熟悉。他本人是上面选派而来,地方选举大多只具形式意义,他考虑更多的是是上面要求和自已的升迁,当地的真正的利益考虑并不是很多,除非这种考虑与上面要求和自已的升迁有关,为博得上面的好感和自身的升迁,形象工程或半拉子工程大行其道。当然,这里也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在我国单一制下,地方政府即对地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也对上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行政领导本应是由地方选举产生,在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下,兼顾全国整体利益情形下,致力于地方的发展,谋求地方利益。但在异地交流情形下,我们只看到上级利益的代表,地方利益并没有真正的代言人,地方利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如此一来,又对地方民主制度带来硬伤,因为民众无法选出自己真正代言人,没有选出自身利益的代表,民主也就无从谈起。而制度的设计者看到的却是,一二个主要领导的异地交流并没能解决腐败问题,于是便使异地交流范围更加广泛。但是更多非本地官员上任,给地方民主带来更多的伤害,权力也没有受有效制约,腐败仍无法解决,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所以,尤其醉心异地交流,不如用力于民主建设。
其实,异地交流最盛行在于中国封建社会,封建地方官员不是由民众选举,是由封建皇帝选派,代表是封建皇帝整体利益,不是某地的利益,当然要异地交流,以防结党营私。在当今的世界民主国家,无论是联邦制美国、英国还是单一制国家法国、日本,我们鲜有听说州市县的地方行政长官是由异地交流产生的,倒是许多国家规定,不仅要由本地公民来担任,而且要有一定的居住年限。
异地交流给地方民主制度带来硬伤,异地交流针对行政官员是无效益甚至是负效益。但对于法治,对于司法官员而言,异地交流却昭显其价值。法治需要民主,法治却又是理性的,也是防止民主蔽端,避免多数人暴政的良药。就中央与地方关系而言,法治考虑是全国的利益均衡与统一而不仅仅是某一地方的利益,司法作为平衡地方行政权力有其独特价值。同样,司法官员代表的是国家法律,维护的是国家法制的统一,并不代表地方利益。司法的生命在于独立,并不在于民主,司法官员在各国来看也主要不是依民主程序特别不是由地方选举产生,而是在一定的机构任命。司法官员不应过多考虑某地的利益,甚至有时不理会某地方多数人的意志,而是在于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在行政官员代表地方利益的情形下,司法官员从整体从国家全局考虑,要制衡地方行政权力的滥用。在这种情形下,不是本地人而是异地交流来的人来出任司法官员更能保障法制的统一,在日本便有法官异地交流惯例。由此可见,司法官员实行异地交流有其合理内核。
但我们所实行的异地交流却并没有深刻理解其内内涵,对党政主要领导要求交流,我们只是简单地从避免人情出发,没有考虑到它对地方民主制度的损伤。我们要求检法两长的交流也只是基于同样的原因,因为目前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司法状况不可能真正意义上独立于地方,我们让其交流同样是基于避免人情,而根本没有想到其发挥制衡行政权力,确保法律统一的功能。异地交流在目前多具的是政治符号意义,其有多大成效,值得怀疑。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关于商请推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危化函字[2004]26号
 
关于商请推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充分依靠和发挥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和作用,拟聘请一批既有专业技术特长,又有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懂技术善管理的专业人员,组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组。特商请你单位推荐专家人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专家人选的基本条件

  ⒈热爱祖国,关心经济建设,热心安全生产工作;

  ⒉具有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工作作风;

  ⒊能够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⒋熟悉本行业生产特点及工艺流程,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多年安全工作经历;

  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内(特殊情况另行说明),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出差工作。

  二、专家承担的主要任务

  受聘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主要协助我司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⒈为起草、修订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提供技术咨询,并参与我司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⒉参与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参与监督检查企业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状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⒊为指导中介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⒋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⒌参与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咨询、现场指导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三、推荐的行业及专业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危险化学品中推荐的行业包括化肥、硫酸、石化、有机、无机、氯碱、农药、染料、医药及其他行业;包括安全管理、化工工艺、化工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安装、职业卫生等专业。烟花爆竹行业包括设计、安全管理、烟火剂制造、质量检验、加工机械、危险性分级与检测、制造工艺、燃放技术、安全技术标准等专业。

  四、推荐专家人选的时间

  拟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聘请涉及不同专业的专家成立危险化学品司专家组。请各有关单位按不同的行业和专业推荐专家,请认真填写“安全生产专家人选推荐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后于6月5日前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我司根据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聘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

  联 系 人:王军生

  E-mail:wjsxjkel@126.com

  联系电话:010-64463240 64463356(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二○○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


安全生产专家人选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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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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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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