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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35:23  浏览:8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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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意见

广东省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贯彻《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0]12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残疾人属社会弱势群体。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改善残疾人就业难状况,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既是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残疾人事业与其他事业同步发展的要求。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无旁贷的义务。因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要履行职责,着力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残疾人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法规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因此,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1、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的职责: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全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与市劳动局一起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收缴就业保险金;对少报在岗职工人数或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就业保险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

2、市劳动局的职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督促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配合残联做好残疾人的岗前培训工作,积极介绍残疾人就业;配合残联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的评估、就业咨询等工作;掌握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知会市残联。

3、市财政局的职责:配合市残联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对经多次督促催缴仍不落实的,属财政拨款的单位,由市残联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直接从财政拨款中扣款;按照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就业保障金实行专户储存,严格按规定审批;全同市残联对要求缓缴、减缴或免缴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时作出批复。

4、市人事局的职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现有单位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人职工人数知会市残联;帮助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录用残疾人有关手续。

5、市工商局的职责: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在工商证照、工商管理费、场地屋租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照顾。

6、市国税局、地税局的职责:按国家政策规定,对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经商活动和开办工厂的给予减免税优惠,按政策落实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7、市计委的职责:对残疾人各项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协助编制好发展残疾人事业计划纲要。

8、市统计局的职责: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知会市残联;协同市残联一起对用人单位在岗人数,残疾职工人数等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瞒报职工人数、主要经济指标数的用人单位,按《统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用人单位(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居民、台胞、侨胞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央、省驻我市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办法》各项规定,扎扎实实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即按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单位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达不到此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按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联合发出的粤残联[2001]13号文件执行。

用人单位要依照《办法》规定,按时向市残联报送在岗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缴交就业保障金情况等年审资料(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具体内容由残联制订下发各用人单位)。对违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规定的,按《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四、建立、健全严格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作,堵塞漏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办法》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他工作,按《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残联反映。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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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严防口蹄疫从香港传入内地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严防口蹄疫从香港传入内地的紧急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1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农牧厅(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

  据香港报界、电台、电视台近日连续报导,香港地区自今年一月以来暴发了猪的严重传染性疾病——口蹄疫。至二月十三日止,“全港九成的农场饲养的猪只受感染,估计死亡达一万多头”,损失十分严重,目前尚未定型。为严防该病传入,特通知如下:

  一、立即暂停从港澳地区或途经港澳地区进口各种偶蹄动物,包括猪、牛(黄牛、奶牛、水牛)、羊(绵、山羊等);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外交官及各种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将港、澳地区屠宰、加工的猪、牛、羊等偶蹄动物的肉类(罐头产品除外)运入或带入内地;

  三、由香港进口饲料、原料的加工企业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销往内地的严格审查、监测;

  四、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而途径港、澳地区运入内地的偶蹄动物的肉类,必须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五、对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从港澳或途径港澳地区进口的其他动物产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进行严格的检疫及消毒工作;

  六、对来自港澳地区的运输工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要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

  七、有供港澳活畜任务的省(市、区)应加强产地检疫工作和进一步加强对运输工具的消毒工作;

  八、请海关、边检有关部门给予配合。

  邻近港澳边境各市、县畜禽防疫部门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紧密配合,密切注视疫情动态,提高警惕,严加防范。一旦发生疫情,要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就地扑灭并及时上报我部。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日

 

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试行)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200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4月24日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八日

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加快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以外投资者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本市经济发展和企业资产重组等。
  第三条 凡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一律给予奖励。本市各级机关公职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超额部分给予奖励)的招商引资不予奖励。
  第四条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必须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开发区和县〈市〉区的项目在当地领表填写),并经受益人确认后交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开发区、县〈市〉区政府)存档。
  第五条 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属引荐项目成功: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三)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技改项目正式投产,新建工业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50%;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40%;
  3.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六条 确定引荐项目。各县(市)区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后,颁发确认证书,报市计委备案。开发区及市直部门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市计委负责,会同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并颁发确认证书。
  第七条 引荐项目成功后,引荐人持引荐成功项目的确认证书,填写《引荐外来投资奖励申请表》,分别向市、县(市)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由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和引荐成功的项目进行最终确认。
  第八条 奖励数额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引进的外资项目,视其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的大小,按外来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3‰-8‰计奖;对内资项目,视其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的大小,按引进资金中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计奖;房地产项目不计奖。
  (二)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引进特别鼓励的高科技产业及形成本市新的支柱产业项目的按5‰-8‰计奖。
  (三)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2‰-5‰奖励。
  (四)引荐市外无偿资金(国家、省拨款除外)的,按无偿资金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引荐市外无息或低息资金(不含国家计划投资和政府承担风险的投资)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或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根据资金使用时限以银行即时贷款利率计算,由受益方按节约利息不低于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同一项目有两名(含两名)以上引荐人的,要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所有引荐人要签订奖金分配协议书,由主要引荐人负责申请及分配奖金。
  第十条 引荐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十一条 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的当地政府(无偿资金由受益单位)对引荐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时间。每年奖励一次。按照确认的程序,在上年度奖励时段内不能确认的项目,推到下年度奖励时段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市、县(市)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会同有关单位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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