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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2003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0:43  浏览:9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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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2003年修正)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2003年)

(1997年7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7]63号文件发布;根据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

第三条 聘用合同是单位与职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方法的书面协议。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制定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具体办法,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三)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四)工作纪律;

(五)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八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职工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予以订立。

第九条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个人档案。

聘用合同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 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除符合辞退条件的职工外,单位均应与全体职工按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

单位新接收和招用人员,应在被接收人员进入单位之日起15日内签订聘用合同。除新接收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不愿签订聘用合同的原固定制职工,聘用单位应给其2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自行流动期满后不提出申请调动或辞职的,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符合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辞退条件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七)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八)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五条 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属于第十四条(六)、(七)、(八)项规定的,须提前30日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单位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聘用合同规定,不兑现有关待遇,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十八条 职工被开除、辞退或自动离职15天后,聘用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要求解除合同,系单位出资在国内脱产培训半年和出国培训1个月以上,在单位服务未满5年的,应按每年递减20%数额向单位支付培训费。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单位撤消、被兼并、破产等情况),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解除聘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医疗期未满,但医疗终结,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如本人自愿,可以终止聘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有关待遇,按照《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合同鉴证、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申请鉴证的,由市或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按隶属关系予以鉴证。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双方当事人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给付对方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用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收取。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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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测绘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测绘管理办法 

(1994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为城乡建设及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石家庄市规划局是全市测绘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管理辖区内的测绘活动,业务上受石家庄市规划局的领导。
第四条 测绘单位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保证测绘成果的科学、完整、真实。
第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技术管理
第六条 石家庄市规划局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全市的基础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应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和大地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及本市市区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符合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图系列和基本精度。
第八条 在石家庄市规划区内进行测绘,应采用石家庄市规划局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在石家庄市规划区外的县(市)、区内进行测绘,应采用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本市平面坐标系统的建立,应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九条 测绘项目应执行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测绘技术规范或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取得河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并经石家庄市规划局进行年度审查登记后,方可承担本辖区的测绘任务。测绘单位承担所属系统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由测绘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必须在《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测绘单位提供必要的测绘基础资料,并准许使用本辖区内的测量标志;外省的测绘单位应按河北省有关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和基础设施费。
第十二条 除指令性任务外,测绘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测绘单位。测绘双方须按照国家规定签订书面测绘合同。测绘合同应载明: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工作范围及内容、作业技术依据、作业要求和时间、乙方提交清单、验收方式、价款和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在施测前,持下列证件到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主管部门进行任务登记:
(一)河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
(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测绘合同书;
(三)外省进市的测绘单位,须持有河北省测绘局批准的函件。
第十四条 境外测绘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须将项目报石家庄市规划局初审,经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测绘项目收费,应按国家制定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的测绘项目达到或超过下列限额的,测绘单位须经石家庄市规划局审定测绘项目设计书:
(一)测图限额:比例尺l:500,面积为0.5平方公里;比例尺1:1000,面积为2平方公里;比例尺1:2000,面积为4平方公里;比例尺1:10000,面积为30平方公里。
(二)控制测量限额:与测图限额相应的面、高程控制测量,单独进行的一、二级小三角,一、二、三级导线测量和水准测量;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地图集的编制、出版。测绘单位承揽的测绘项目未达到前款规定限额的,报测绘项目所在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测绘项目设计书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 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地图集及书刊插附地图必须在印刷前按省有关规定报批;印刷后应将印刷图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悬挂或在图书、报刊、电视上刊播自行绘制的国界示意图,应在悬挂、刊播前报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在年终前十五日内将年度测绘工作统计资料报单位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年终前十日内,将辖区内测绘工作汇总资料报石家庄市规划局。
第四章 界线测绘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的界线测绘,由石家庄市规划局会同石家庄市民政局共同管理;未经石家庄市规划局批准,任何测绘单位不准从事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
第二十一条 石家庄市规划局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本市地籍测绘规划,由石家庄市规划局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协调和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地籍测绘。
第二十二条 进行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权属界址线测绘,应由当地县级以上土地、房产及其他管理部门于施测前,在现场标定界址点和界址线,并向施测单位提供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
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测绘成果实施监督管理。测绘成果须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在测绘成果验收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省有关规定,将原始(或二底图)件、控制资料复制件提交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的测绘成果,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问题的,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使用保密测绘成果的,按国家保密法进行管理。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应按原密级管理。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转让、买卖测绘成果。
第二十七条 对境外提供或携带尚未公开的或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位置、高程、面积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石家庄市规划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上和地下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义务。前款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GPS点的木质觇标和钢质觇标及标石。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各类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移动测量标志,损毁、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或其用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加以制止,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爆破、射击或进行其他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确标记,并委托当地人民政府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签定《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
第三十二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由石家庄市规划局审定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支付迁建费后方可移动。
第三十三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维护费,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第三十四条 测量标志的年度复查工作应由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章 罚 则第三十五条 未经测绘资格审查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施测前,未按规定进行任务登记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建议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
第三十七条 因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而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市规划局建议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测绘资格。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保密部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和测绘成果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并由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的;
(二)损毁、擅自移动测量标志的;
(三)进行其它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及各系列《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及各系列《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本部在京各直属事企业单位,各总公司,各商会、协会,上海、广州、天津外贸学院,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中国(海南)对外贸易中心,华润、南光(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行政司:
现将经部批准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及各系列《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应参照本文件制订本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和中初级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报部审批后,在本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执行。

附件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积极配合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我部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实际能力和业绩,引入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评审中模糊印象、人际关系等人为因素的干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基本原则
我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应贯彻以下几项原则:
1、严格基本条件。申报者应达到规定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外语水平应达到文件规定的合格分数线或符合免试规定;高教、研究系列的申报者应具有公开出版或发表的著作,翻译系列的申报者应具有公开出版或发表的著作或译作。
2、注重实际能力和业绩。除特殊原因外,申报者应担任(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是专业技术水平在工作中的综合体现。
3、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实行定性与定量结合、平时与任期结合、考试与考核结合、基层考核与上级评审结合的“四结合”原则。
4、量化评审内容、简便操作规程,使评审工作直观准确、简捷可行。
二、量化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条件
1、学历
指国家教委承认的正式学历。
2、专业工作年限。
指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若从事过与本专业相近的工作,可根据具体情况计算专业工作年限。
(二)专业水平评价
1、学识水平与业务研究
学识水平包括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业务研究包括专业论文或译著。
2、业务能力
包括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
3、外语水平
包括考试成绩和译著及作品。申报者应参加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考试,并成绩合格。符合免试条件的申报者应提交译著、作品。
(三)工作业绩
工作业绩是专业技术人员各方面能力、水平、态度的综合体现,是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重要的衡量标准。
三、评审程序
(一)各单位人事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者的报评资格。并应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向部高级评审委员会推荐。
申报人员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平时任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
3、反映业务成绩、工作能力的工作总结或专题报告。
4、反映学识水平的学术报告、著作、论文或其它作品。
5、获奖奖状或证书。
译著、学术论文、著作、专著、工作总结、专题报告等文字材料,均应是申报者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之后所作;译著、著作、专著应是已出版的,学术论文应是公开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过的。
(二)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被评者所在单位主管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应到会,代表本单位向评委会详细报告被评者的具体情况,并依据各系列量化打分标准提出参考分。评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被评人组织现场答辩。
(三)评委依照打分标准对某一被评人进行判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即为该被评人的得终得分。
(四)评委在评审工作中,应客观、公正,对自己所判分数应负责,并在每份打分表上签名。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权对最高分和最低分提出质疑,评委应做出说明。
(五)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转系列评审,评委会不予打分,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四、评议结果的审定
六十分为合格的最低分数线。总分达到六十分,且专业水平评价和工作业绩两大项的得分分别达到该项总分的60%的被评人员,即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附件二: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经济、工程、财会)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起计3分:
(1)、本科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十年。
(2)、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双学士学位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八年。
(3)、博士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二年。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0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2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本岗知识政策水平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贯彻和灵活运用。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
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
20-25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疑难问题。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
上宣读或印发
15-19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了解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一般性问题,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业务文章
14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独立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四个方面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本职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重大工作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本单位较重要的工作任务,有较强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掌握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处(室)的主要工作任务,有一定处理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译著或其它外语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
三、工作业绩(共40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中工作成绩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具有重大的技术业务成果,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国家或部委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32-40分
(2)、具有较大的业务成果,为公司创汇、成交等本岗位技术工作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成绩,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受部有关司或公司总部奖励或表扬者
24-31分
(3)、能较好地完成业务任务,有一些经济效益,为本处(室)完成有关指标做了一些工作者
23分以下
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研 究 员)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员五年计3分。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5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30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本岗知识政策水平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贯彻和灵活运用。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
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具有指导副研究员业务工作的水平
24-30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疑难问题。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
上宣读或印发
18-23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了解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一般性问题,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业务文章
17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独立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四个方面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本职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重大工作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本单位较重要的工作任务,有较强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掌握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处(室)的主要工作任务,有一定处理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译著或其它外语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
三、工作业绩(共35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中工作成绩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具有获国家或部委奖励的科研成果,是完成国家或部委重大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大量高质量研究成果
28-35分
(2)具有获本单位或司局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是完成本单位或司局级重要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较多较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21-27分
(3)、取得过一些具有较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是完成本处(室)主要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相当数量具有相当水平的研究成果
20分以下
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副 研 究 员)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起计3分:
(1)、本科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十年。
(2)、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双学士学位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八年。
(3)、博士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二年。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5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30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本岗知识政策水平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贯彻和灵活运用。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
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具有指导助理研究员业务工作的水平
24-30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疑难问题。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
上宣读或印发。
18-23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了解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一般性问题。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业务文章
17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独立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四个方面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本职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重大工作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本单位较重要的工作任务,有较强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掌握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处(室)的主要工作任务,有一定处理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译著或其它外语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
三、工作业绩(共35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中工作成绩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具有获国家或部委奖励的科研成果,是完成国家或部委重大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一些高质量研究成果
28-35分
(2)、具有获本单位或司局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是完成本单位或司局级重要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一些较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21-27分
(3)、取得过一些具有相当水平的研究成果,是完成本处(室)主要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相当数量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
20分以下
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副 译 审)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起计3分:
(1)、本科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十年。
(2)、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双学士学位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八年。
(3)、博士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二年。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0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2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本岗知识政策水平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贯彻和灵活运用。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
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
20-25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疑难问题。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
上宣读或印发
15-19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了解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一般性问题。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业务文章
14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独立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四个方面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本职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重大工作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本单位较重要的工作任务,有较强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掌握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处(室)的主要工作任务,有一定处理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笔试、口试成绩均及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非第一外语的译著或其他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
三、工作业绩(共40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中工作成绩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有获国家或部委奖励的译作;从事过重大的翻译活动;审定过重要译文或是国家、部委级外文刊物的主要审定或把关者;或有较多较高质量的翻译作品
32-40分
(2)、有获本单位或司局级奖励的译作;主持过本单位的重要翻译活动;审定过较高水平的译文或是本单位或司局级外文刊物的主要审定或把关者;或有为数较多的具有相当水平的翻译作品
24-31分
(3)、有一些具有相当水平的译作;参加过一般的翻译活动;审定过一般水平的译文或是本处(室)外文刊物的主要审定或把关者;或有一定数量的翻译作品
23分以下
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教 授)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五年计3分。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5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30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积极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高水平的总结、阐述。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
、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具有指导副教授业务工作的能力
24-30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了解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积极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较高水平的总结、阐述。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
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上宣读或印发
18-23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一般了解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一般水平的总结、阐述。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
业务文章
17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重大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较重要的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较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教学工作经验;能掌握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本专业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一般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外语教师类笔试、口试成绩均应合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译著或其它外语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外语类教师的译著、作品应是非第一外语的译著、作品。
三、工作业绩(共35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教学任务完成出色,授课效果、学生反映广泛良好,从事过博士研究生或讲师以上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是高校统编教材的主要编写者
28-35分
(2)、较好地完成规定课时,讲课效果、学生反映较好,从事过硕士研究生或助教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有较大的成绩;是试用教材或本校较高质量的正式讲义主要编写者
21-27分
(3)、能完成规定课时,讲课效果及学生反映一般,从事过硕士研究生或助教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有成绩;参加编写试用教材或本校较高质量的正式讲义
20分以下
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副 教 授)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起计3分:
(1)、本科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十年。
(2)、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双学士学位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八年。
(3)、博士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二年。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5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30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积极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高水平的总结、阐述。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
、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具有指导讲师业务工作的能力
24-30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了解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积极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较高水平的总结、阐述。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
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上宣读或印发
18-23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一般了解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一般水平的总结、阐述。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
业务文章
17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重大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较重要的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较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教学工作经验;能掌握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本专业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一般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外语教师类笔试、口试成绩均应合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译著或其它外语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外语类教师的译著、作品应是非第一外语的译著、作品。
三、工作业绩(共35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教学任务完成出色,授课效果、学生反映广泛良好,从事过博士研究生或助教以上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是高校统编教材、或试用教材、或本校较高质量的正式讲义主要编写者
28-35分
(2)、较好地完成规定课时,讲课效果、学生反映较好,从事过硕士研究生或助教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有较大的成绩;参加编写高校统编教材、或试用教材、或本校较高质量的正式讲义
21-27分
(3)、能完成规定课时,讲课效果及学生反映一般,从事过硕士研究生或助教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有成绩;编写或参加编写本校一般质量的正式讲义。
20分以下



199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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