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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六单位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40:12  浏览:98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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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六单位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等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六单位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1981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一九七七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公安部等单位联合通知(公发〔1977〕46号文件)规定,对一九七五年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人员,安排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根据中央关于“原则上养起来”的精神,不予退休,不扣病假工资。这是考虑到他们工龄短、工资低、退休后生活困难。这个规定对团结教育这些人是有利的、正确的。
近来,一些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人员来信,说他们年老多病,工作力不从心,要求退休,颐养晚年。也有的说不让退休,就与国家其他职工不一视同仁。有的单位也询问对这些人的退休问题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公发〔1977〕46号文件,贯彻了中央关于对这些人“原则上养起来”的精神,仍应继续执行。对于年老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要求退休的,可以准请长假的形式,工资照发,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这个意见应向他们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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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1996年6月10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
第一条 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落实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所属下列机关、事业单位(含驻石并由市人事部门代管的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按本细则执行。
(一)国家机关,党派机关;
(二)社会团体;
(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四)其他应纳入人事计划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细则所称工资基金管理,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性支出的专用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资基金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工资基金管理应与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 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资基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 资总额计划主要由下列指标构成:
(一)基期末预计到达数;
(二)计划期工资总额增减数;
(三)计划期末计划到达数。
第七条 人事局负责编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县(市)、区的工资总额计划。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编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编制工资总额计划。
第八条 人事局应根据上一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对本市所属单位的工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本年度的工资总额计划,并下达到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
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应根据市人事局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分解到所属基层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核后下达,并载入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同时抄送开户银行。
第九条 政部门应依据人事部门提供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册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核定、拨付各单位本年度的工资基金。
未经人事部门批准擅自进人或增加工资总额计划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资基金。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凭人事部门和银行制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提取工资基金。开户银行支付工资基金时,不得超过人事部门审批的数额。不提交《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或手续不合格的,开户银行应予以拒付。
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设立两个(含本数)以上工资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总额计划;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指标时,应按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程序逐级上报,市人事部门应在15
日之内批复。
第十二条 关、事业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到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计划审批手续:
(一)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每季度申报;
(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每半年申报;
(三)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工效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每年申报。
人员和工资总额发生增减时,应当月申报。
第十三条 生增加职工增资,转正定级增资,工龄、教龄、护龄津贴增长,国家统一安排的增资项目,上年增资项目翘尾,晋职晋级增资,增加资金,成建制划入的工资和国家规定
的其他项目等工资总额增加的情况,申报时须持有增人计划卡片、调资审批表、任命书、转正定级审批表、奖励晋级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发生减少工资,掉尾工资,减补员工资差额,超计划进人的工资核减,成建制划出的工资额等工资总额减少的情况,申报时须持有职工退休、死亡、免职、降级、岗位变动、辞退、解
聘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事部门对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兴办的事业性经济实体的工资基金,可按下列方式实行管理:
(一)对具有政策性收费的单位,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对待;
(二)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可按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工效挂钩的方式管理。
第十五条 违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人事部门下达《违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通知书》,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一个单位在银行设立两个(含本数)以上工资基金帐户或在国家专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设工资基金帐户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申报工资计划审批手续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擅自增人增资(含临时工),不及时核减工资基金,突破工资总额计划提取工资基金,超标准支付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资性资金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银行工作人员对违反规定提取工资未予监督和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超计划、超标准发放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从单位下季度工资总额计划中核减。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的罚款,从单位预算外资金或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对个人的罚款,从个人工资中扣缴。
第十七条 逾期拒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十八条 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事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细则自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10日,国家计委

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21号《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决定设立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技术现代化、管理现代化、人才现代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现将《“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也可设立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可根据本办法自行制订,并送国家计委科技司备案。

附:“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设立“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
第二条 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内容包括: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推广,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国产化,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优化,管理现代化,人才培训等。
第三条 “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的评奖范围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交企业。
第四条 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三十个企业,对前届获奖企业进行复查确认的,不占本次评选名额。
第五条 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
(一)企业依靠技术进步,使产品技术水平、质量、生产单耗、劳动生产率、安全环保、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居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或短期内自我发展的特别显著的提高。

(二)卓有成效地应用国内外的新技术、新工艺和国产化新装备改造企业,特别是在应用电子技术更新老产品、开发新产品,改造老工艺(装备)、开发新工艺(装备)、生产过程的自动控制,以及在计算机辅助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企业建立责任明、效率高的领导技术进步的组织体制和工作制度。制订并认真实施目标明确、措施落实的技术进步规划和年度计划;用计算机辅助质量监控、优化调度和经营决策;并在评奖前三年内产品质量或质量管理方面获得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或部级以上奖励。
(四)企业有健全的技术开发机构和稳定增长的自筹资金投入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并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军工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充分数据显示:企业技术进步的投入--产出--投入开始进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五)坚持工人的文化、技术培训和干部更新知识的进修制。有充分证据显示:企业在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和人员正常流动中,成功地调动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六)企业获得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或部级企业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 设立“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评选程序:
(一)企业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和有直属企业的国务院各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评,并按国家计委下达的候选名额,推荐上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推荐的候选企业,分送各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复审。
(三)“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确认审定,并公布、授奖。
第八条 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的企业,授予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证书和奖牌。
第九条 在评选企业技术进步奖的同时,对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授予“技术进步优秀管理工作者”称号,并发给证书和奖章。奖励条件及办法另行制订。
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应对在推动本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对获得“技术进步优秀管理工作者”称号和获奖企业给予奖励的个人,应将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也可设立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参照本办法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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