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制度(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41:08  浏览:9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制度(试行)

卫生部


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制度(试行)

1983年8月1日,卫生部

为认真贯彻实施《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搞好卫生防疫站建设,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有一个正常的工作秩序。现制订主要的制度如下:
一、办公制度
1.认真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2.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做好工作。
3.工作时间内,不处理个人私事。
4.因公外出要报告,有交代。
5.急事先办,缓事后办,杜绝拖拉作风。
6.要写大事记,记录已处理的各项重大事项。每月终归纳一次。
二、计划、总结工作制度
1.工作计划应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讨论制定。
2.计划应于上一年十二月末以前由各科室提出,交办公室综合整理,经站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3.各科室必须有详细实施计划。做出季度和月安排,把任务落实到人,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4.工作计划内容不得擅自改动,确需增减和变动的要报主管站长批准。
5.计划执行情况,每季由各科室进行检查,每半年由站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检查,年末做出全面总结。
6.每年的工作计划、总结材料于一月底以前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领导单位。
三、会议制度
1.站长办公会:每周召开一次。正、副站长及办公室主任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党(支)委书记参加,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各自分管的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2.站务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站长主持。正、副站长及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总结、汇报、部署工作,研究解决全站有关重大事宜,会前各科室需要提交站务会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将提案交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决议要有记录,并由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
3.全站职工大会:每季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传达上级文件、指示、总结、布置工作,表扬好人好事等。
4.科务会:每周一次,传达站务会精神。小结本周工作,安排下周任务。
5.民主生活会:以科室或小组为单位,每月一次,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考勤制度
1.设立考勤登记本,实行每天出勤登记,每月一次汇总统计。
2.考勤登记包括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加班等内容。
3.除法定节、假日外,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4.假期满后要办销假、需续假者应另办续假手续。
5.未经准假擅离工作岗位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6.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得不到休息,临时工作需要加班,可给予适当的补休假。
7.请假审批权限按地方规定,产假、探亲假、节日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文书处理制度
1.拆送文件:一切外来函件,除署名科室者外,均经收发人员开拆、登记,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主管站长审批后,分送有关科(室)办理。
2.收文:各科(室)指定人员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管理工作。承接文件、资料应有签收手续。
3.办文:要认真负责及时,重要的有指导意义的文件,处理意见要报站领导审核,涉及若干个科(室)的,要及时会签处理,办公室要督促、催办。
4.签发文:一般性函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函笺要用编号便函本并留存根,以便查考。以站名义发出的文件,拟稿后先交办公室修改,后送站领导签发。
5.印发文:修改较多和字迹不清的要先清稿,再交办公室安排打印,由起草科(室)负责校对。打印和校对文件必须认真负责,印前对修改的文字应认真复查。对于重要发文,盖章分发前必须再次核查,防止差错。
6.立卷归档:对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类文件,办理完毕后,最迟于次年第一季度,按规定立卷归档。单项业务性文件由各主管科(室)保管,综合性和密级以上文卷由保密室或专职人员管理。
7.清理文件:对于没有保留利用价值的文件,在办理结束后,最迟于次年第一季度,经挑选、复核登记,呈领导审查批准,指定人员负责监督烧毁。
六、请示报告制度
1.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对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执行情况要及时报告。
2.对整体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下级要向上级请示报告。
3.外出参加会议和重要业务活动后要及时汇报。
4.发生重大疫情、职业中毒、食物中毒事件,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并提出建议和办法。
5.专题调查、科学实验结果要向上级作书面报告。
6.发生差错、事故和违法案件,除及时向上级口头报告外,应补充书面报告。
7.经费预算、决算及超过本职权限范围的财务开支,要先报上级审批。
8.有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晋升等问题,应报告上级审批。
9.卫生防疫用药,器械装备和生物制品分配计划要报告审批。
10.召开各种专业会议,举办专业培训班均应做出计划报告,统一安排。
11.在工作中遇到涉及政治、方针、政策、法律、经济等方面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七、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工作必须坚持勤俭办站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讲究经济效益,组织合理收入,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加强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
2.一切经费开支,应根据卫生防疫业务需要,编制年度和季度预算,报站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3.工作人员外出预领旅差费,要按实际需要,填写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返回后在一周内结清旅差费。在已支预借款未结清前,不准连续预借。否则财会人员不予支付。
4.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收据等)、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能报销。无法取得正式单据或单据遗失时,经手人应写明理由,由证明人签字,财务主管和领导审核批准方予报销。
5.对价拨给外单位药品、器材的收费:对外单位的体检、疾病查治、检品的收费,应按数量、项目和各地规定的收费标准,由财务负责收费,开具收据,并留存根备查。


6.工资、保健津贴、会议补助、夜餐补助、奖金发放均应按国家或地方财政规定执行。
7.职工临时生活困难或病丧事故等需要补助者,应从福利费或互助金中解决,不得占用单位业务经费和卫生防疫专款。
八、物资管理制度
1.除防疫业务用以外的各种物资,由总务人员负责按工作需要采购,管理供应。
2.要建立健全账目。购入物品要经过验收后入库,财务方可办理报账。
3.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按计划向总务科仓管人员领取物资,临时需用的办公用品和计划外物资,由科(室)领导签字,经总务科同意后领取。
4.各科(室)在外工作人员应经批准才可临时购买办公用品和物资,并须向管理人员补办验收手续。
5.物资与办公用品库房管理人员要定期清点物资,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防止积压、损坏、变质。
6.个人防护用品,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发放。
九、药械购置保管领取制度
1.各科(室)药械计划,须在年度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按实际需要提出预算,由总务科汇总提交站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2.药械由指定人员负责按计划采购,未经采购人员委托和领导同意,其他人员不得任意购置。
3.购置的药械,必须办理验收、入库登记后才能报账。
4.药械仓库必须做到整齐、清洁,账物相符。
5.领用药品、试剂、器材,要填写领单,经有关管理科(室)批准。领取剧毒药品(不包括消毒杀虫药)和贵重器材,须经领导批准。
6.领取药械时必须当面点清,检查部件、配件。
7.各科(室)要建立药品、器材、设备账卡,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8.各科(室)或工作组领、借的器械,不得转送其他单位。
十、防疫车(船)管理制度
1.防疫车(船)由总务科统一管理。
2.用车(船)要填写派车(船)通知单,经用车科(室)领导审核,再送管理人员安排派车(船)。
3.车(船)离开驻地须经站领导批准。
4.做好经常性维修保养,保持车(船)清洁卫生和加足随时行驶的油料,以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
5.建立行车(船)记录。每次出车(船)必须登记地点、时间、里程、耗油量,每月统计一次。
6.驾驶员要遵守安全行车的各项规定,防止交通事故。
7.在不影响防疫业务用车(船)情况下,许可外单位借用和本单位职工临时借用,但要按规定收费。
十一、实验动物管理制度
1.各科(室)需用的实验动物,统一由实验动物室按计划饲养,供应。
2.因特殊情况需要计划外的动物,本单位无法解决时,按使用科(室)提出的要求,由实验动物管理或饲养人员负责购买。
3.科学地进行健康实验动物的配种、繁殖和饲养。
4.对各种动物的出生、消耗、淘汰,必须进行登记,动物饲料要验收,购入领出要建账。
5.饲养房间必须有防鼠、防蚊、防蝇及通风设备,饲养用笼、箱、食具等要每天洗刷,保持清洁卫生。
6.已感染(攻毒)实验动物应专人饲养、观察,与健康实验动物饲养室应严格隔离。
7.健康动物一旦意外染病,应及时清理和消毒,防止扩散。
十二、清洁卫生制度
1.成立爱国卫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院环境美化与清洁卫生的组织、检查、评比工作。
2.实行清洁卫生地段包干,明确责任。
3.坚持突击与经常相结合,每日小扫,每周大扫,节日前开展突击活动。
4.实行每月检查,每季评比竞赛,公布结果,表彰先进。
十三、人员培训工作制度
1.实行分级负责培训,省、市(区)培训高级人员。地及省辖市级培训中级人员,有条件者亦可培训高级人员。县及市辖区级培训中初级人员。
2.举办培训班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按规定办理进修审批手续。
3.承办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培训工作,经常了解学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4.进修人员必须按规定缴纳进修费,自带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实验仪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5.在培训中要安排有经验的人员授课,指导实习。进修结束做出考核鉴定,符合晋升条件者,可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建议。
十四、科学研究管理制度
1.成立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小组,下同),由各专业高级技术人员若干人组成,作为本单位科学技术审议机构。
2.科研计划由科室讨论拟订,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报站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经审批的科研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或废止,需要更改时必须提出报告,阐明理由,经学术委员会研究报站领导批准。
3.经列入计划的科研课题,必须按规定逐题填写科研任务书(或科研合同),详细填写研究目的、意义、方法、对象、指标、研究期限、预算、主要设备、协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国内、外进展等项目。
4.实施科研计划,必须按课题定人员、定时间、定设备、定经费,不得随意挪用。
5.要有严肃的科学态度。各科研课题实施过程的原始资料、记录、统计应整理归纳成档,妥善保存,并不得擅自涂改,随时提供给学术鉴定人员查考。
6.课题完成后应由执行课题各有关单位共同讨论、总结、上报。送上一级审查鉴定,以确定科研成果的价值与等级。
十五、图书资料管理制度
1.图书资料室必须制订具体的借阅办法和阅览室的制度,并公布于众执行。
2.每次借书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和时间,规定在图书室内阅览的图书资料,不得拿出室外。
3.必须妥善保管图书资料,不得损坏或丢失,否则按规定赔偿。
4.各科(室)订阅、购置图书资料,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订阅、购置。
5.图书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整理、收集、装订图书、杂志和报纸。
6.图书资料阅览室必须保持肃静、卫生、禁止喧哗、吸烟。
十六、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凡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调查资料、卫生监测资料、录音、录像、事故处理文件、科研材料以及贵重仪器说明书、基建图纸等,均应列入技术档案,统一管理。
2.技术档案工作要固定专人收集、登记、积累、整理业务技术资料,至年终或专题工作结束时立卷归档。
3.业务技术档案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一般四类,永久保管和限期保管二种,属限期保管的,到保管期限时重新审定。
4.参加会议带回的资料,应专门立卷,集中统一保管。
5.查阅业务技术资料,应办理借阅手续。外单位借阅时,须经领导批准;索取资料时,应收工本费。
6.调动工作时,应办清交待手续,不得个人带走。
十七、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制度
1.精密贵重仪器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共同使用,非专管人员使用需在专管人员指导下进行,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要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率。
2.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训练,熟悉仪器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遵守操作规程。
3.仪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有无异常情况,如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查找原因,尽快排除。遇有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4.建立管理档案,实行使用登记与定期报告。
5.要定期检查保养维修,保证性能完好,防止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十八、剧毒药品管理制度
1.剧毒药品必须由专人负责,建立账目,专库、专柜加锁,二人保管。
2.使用时应严格履行请领手续,保证出入库的数量准确,请领单须保存三年备查。
3.剧毒药品必须有完整清晰的标签,严防误用。
4.剧毒药品保管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清交接手续,如有差错,须认真查明,妥善处理。
十九、消毒、杀虫、灭鼠药物管理制度
1.消毒、杀虫、灭鼠药物必须由专人负责,建立账目,妥善保管。
2.消毒、杀虫、灭鼠药物应按卫生防疫业务工作需要分配使用,严禁分散挪用。
3.要有健全的请领、调拨手续,调拨去向和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4.库存消毒、杀虫、灭鼠药物的品种、数量,按季度通报给有关业务科室,以便合理安排调拨。
二十、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1.根据防病工作的需要,适时地做好生物制品的计划、采购、分发工作。
2.建立入库、发放登记簿,详细记载品名、数量、批号及失效日期。
3.管理人员应熟悉各种生物制品的贮存条件和要求,妥善做好贮存运输工作。
4.随时掌握各种生物制品的使用情况、反应、效果和剩余数量,做好统一调配处理,严防积压浪费。
二十一、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1.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检体以及标准源等放射性物质的保管、运送、使用,均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试验室,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对仪器、环境的污染进行经常性监测。
3.一切放射性物质应有专人、专库保管、加锁加封存放,建立专用登记本。并定期清点,严格交接手续,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并妥善处理。
4.对放射性废物及被污染的物品均须按规定妥善管理和处理。
5.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二十二、菌(毒)种管理制度
1.除国家规定可保存菌(毒)种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
2.菌(毒)种由指定的专人统一登记、保存和管理,按时传代,定期鉴定,并做好详细记录。
3.保存和菌(毒)种如发生变异和死亡,应及时提出报告。
4.本单位使用菌(毒)种,须填写请领单并经主管科(室)领导批准,保管者要对菌(毒)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完后立即销毁,销毁时,
应有二人以上参加,并做好登记。
5.对甲类菌(毒)种的移植、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慎重处理。
6.向外单位索取或发放菌(毒)种,均须按国家有关甲、乙类菌(毒)种的规定手续办理。
7.在工作中分离出的菌(毒)种地方株,按国家规定及时上送;因工作需要、经同意暂时保存的地方株,亦应按上级规定的时间销毁。
二十三、实验室工作制度
1.进入实验室必须穿工作服,做好个人防护,离开时,要将工作服放在固定位置,对有污染的工作服,应按规定做好处理。
2.要做好检样的登记、编号,明确检验目的,不符合要求的检样,必要时应重新采样。
3.凡有时间性要求的检样,必须立即检验。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检样,要妥善保管,并须注明采样时间、保存条件和检验时间。
4.检验要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原始记录,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及时填发检验报告单。检验结果与要求的检验目的不一致时,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
5.检验报告单的书写必须工整,按规定程序作好审核、签字盖章,随时发出。按规定做好检样的留验,剩余的可食、可用样品统一处理。
6.实验室内的物品要摆放整齐,试剂要定期检查并有明晰的标签,仪器要定期保养检修与调试,减少与避免检验结果的技术误差与人为误差。
7.各种试剂、器材应有请领和消耗记录,贵重仪器要实行使用登记,破损遗失应有报告。
8.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和会客。
9.离开实验室以前,要细心检查水、电、暖气和门窗,防止事故发生。
10.各种实验室均应按不同特点制订具体的工作制度。
二十四、现场工作制度
1.长时间的现场工作,目的要明确,内容要具体。
2.认真做好组织工作,人员要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互相尊重,搞好团结。
3.有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
4.遵守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
5.调查工作要详细做记录和标本采集。
6.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7.工作结束后要做好资料分析,写出书面工作报告。
8.撤离现场前要向当地领导汇报。
9.短期现场工作与外勤工作要作好表报记录。
二十五、差错事故处理制度
1.凡因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而使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者,按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列为差错或事故。
2.差错或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领导及有关部门,并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3.凡已积极采取措施,但因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的限制,无法防止而产生不良后果者,不按事故和差错处理。
4.对每起事故和差错,要进行登记,报告,实事求是地弄清情况,找出原因,制定对策,防止再发生。
5.处理事故和差错,本着以教育为主,按事故情节、本人态度、一贯表现和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赔偿,后果严重、情节恶劣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赔偿制度
1.因工作失职、违反操作规程,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要酌情令其赔偿。
2.图书杂志和业务书刊,如有遗失、损坏,应按规定赔偿。
3.物品遗失或霉烂、损坏,应查明原因,由科(室)提出意见实行免、少、全赔。
4.凡属使用太久的仪嚣损坏时,经有关人员鉴定可免予赔偿,但要填写报告单。
二十七、奖惩制度
1.对于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刻苦钻研业务,工作勤勤恳恳,埋头苦干,工作上卓有成效者,应按其表现及贡献大小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2.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制度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差错的人员,要按其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3.在实行奖惩时,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要经群众酝酿,站务会讨论,站长决定。
二十八、保密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照“保守党的机密,慎之又慎”的原则,做到不该说的话绝对不说,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机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泄露机密事项。
2.秘密以上文件统一由机要室保管。借阅文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阅办后及时退还;没有办完的,应在当日下班前退还机要室保存,次日再借。
3.秘密以上文件、电报、工作笔记本不得带出办公室,更不得带到宿舍和公共场所。
4.机要员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文件的收集、登记、分发、传阅和保管工作,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要求,有权拒绝办理。
5.各科(室)都要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保密工作和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
6.未经站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接待外来人员参观实验场所,抄录实验方法和数据,索取科研资料和实物。
7.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及时追查失、泄密事件。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要表扬,差的要批评,严重失、泄密的要严肃处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人民政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人民政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政字〔200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人民政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府系统依法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省政府第125号令)、《邢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权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总称。
第三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承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
第四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承办工作网络,完善承办工作制度规定,搞好承办工作人员培训。
第六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承办工作领导及组织机构


第七条 承办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市政府和各县市区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承办工作的责任人,对上级政府及同级人大、政协负责。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办公室是承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
第九条 市政府提案科是市政府承办工作的职能科室,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全市政府系统的承办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确定承办机构和专(兼)职承办工作人员,负责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具体工作,具体承办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职业务,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级政府在承办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负责协调承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建议、提案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落实解决;
(四)指导并监督检查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的承办工作,组织承办工作经验交流和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向本级人大、政协报告(反馈)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承办情况。


第三章 承办工作程序

第一节 交办

第十一条 省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交办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具体承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交办,市及县市区人大、政协向本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政府办公室向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交办。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办理的,交办部门应确定主办和会办单位。
第十二条 交办形式可以召开专门会议集中交办,也可以发书面通知单独交办,交办时,实行领导批办制度,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卡,明确承办任务、承办单位、承办责任人、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交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在接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交办的,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四条 因交办有误或需要增减会办单位的,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承办任务之日起六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经交办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退回交办部门或按交办部门意见处理。


第二节 承办


第十五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负责办理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承办任务后,应当清点、核实和登记,并梳理分类,根据具体内容由领导班子研究拟订办理方案,确定专人办理。
第十七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对因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并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据实作出说明解释。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政协两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自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因情况复杂三个月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阶段性答复,并在六个月内将最终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在闭会期间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
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承办期限,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任务通知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三节 审查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做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符合要求后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或主管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条 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符合本地实际情况,能够在预期内落实;
(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统一的规范化答复格式。


第四节 答复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办结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核把关后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拿出意见后,由市政府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抄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及县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别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分别抄报市及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人大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同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应密切协作,共同研究办理,会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并抄报市及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人大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备案。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汇总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答复,并将答复意见抄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可以分别并案答复,但必须分别标明并案的各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编号,以及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不同级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反映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不可并案答复。
由两个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联名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时书写领衔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
第二十五条 征询意见表是各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质量好坏最直接的凭证。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时,应当附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贴有邮票的专用信封。各承办单位要确保征询意见表送达到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手中(联名提出的只寄送领衔的代表、委员)。答复函件可以采用“机要”或者“挂号”的形式邮寄,也可以派人直接送达。
第二十六条 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答复。


第五节 走访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应当对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适时进行走访。
走访的重点是对答复意见提出异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以及办理结果为说明解释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提出者。
第二十八条 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一般采取登门拜访或者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集中面复征求意见。采用以上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电话联系或者委托走访的方式进行。
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应当召开面复会,当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汇报办理情况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意见。


第六节 复查、总结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年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未落实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复查的重点是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给予解决、基本解决或者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条 每年度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当进行总结,当年承办建议和提案件数总计在5件以上的部门,于当年十月底前向交办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结束后应写出办理情况总结,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通报同级政协常委会。


第四章 承办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有限目标责任制、领导全员办理、解决重点问题和“老案”、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复查落实和考核评比等项制度。
第三十二条 承办工作有限目标责任制度目标值为:按时办结率达到100%、解决或基本解决问题的比例达到42%以上、答复函规范化率达到100%、走访率达到100%、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达到92%以上。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限目标责任制度规定的目标值,定期对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对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承办部门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报批评:
1、不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人员不到位,相关制度不健全的;
2、按规定时限未能办结,但又不说明情况的;
3、遗失建议和提案的;
4、确属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但推诿并拒绝承办的;
5、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建议由有关部门给予承办单位主管负责人和有关承办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1、对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2、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人大议案、市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市政府实行主要领导阅批制度,其中重要议案、建议案由政府常务会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人大或向市政协反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餐厨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区餐厨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政文〔2009〕76号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防止餐厨垃圾污染环境,提高市区环境卫生水平,现将《三明市区餐厨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三明市区餐厨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防止餐厨垃圾污染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易腐性垃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餐厨垃圾的无害化收运、处置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卫生、环保、工商、公安、经贸、农业、畜牧、食品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梅列、三元两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无害化收运、处置管理;区属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管理。

  第五条 本市倡导通过反对铺张浪费、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设置专门收集容器,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对产生废弃食用油脂或实行油渣分离的餐厨垃圾,应当将废弃食用油脂与餐厨垃圾余渣分开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的企业签订收运、处置协议,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单位供餐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有责任按照餐厨垃圾种类、数量,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用。具体缴费标准,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缴费标准未出台前,暂按我市已开征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机关、院校食堂参照此标准收费。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协议应当报负责管辖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年检时,应当向卫生部门提供收运、处置协议回执;未能提供协议回执的,卫生部门应暂缓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年检手续。

  第八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服务许可证和签订收运、处置服务协议。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无害化的收运、处置条件。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的名称、经营场所、服务许可事项等相关信息。

  未取得服务许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从事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服务。

  第九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必须将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报送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的从业人员应着统一识别服装,持证上岗;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并标明“餐厨垃圾收运专用”字样。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第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十二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禽畜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它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随意倾倒或采取其它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的方式处置。

  对存在以上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工商、环保、畜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或罚款。

  第十四条 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经贸、卫生、畜牧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五条 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市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其他县(市)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