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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20:10  浏览:8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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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七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对“收支两条线”管理提出的新任务和要求,监察部等五部门于1999年5月25日在北京召开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尉健行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为深入贯彻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
做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确保1999年6月底前在全国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本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下半年严格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建设,把“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搞好“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深入开展多种行之有效的学习教育活动,特别是通过开展“三讲”教育,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广大工作人员,从加强廉政建设、政权建设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
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继续加大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力度,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为全面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将“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扎扎实实、规范有序地进行下去。
二、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扎实稳妥地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是巩固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对“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乱罚款等违纪现象的发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进行一次普遍复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纠正各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违纪行为。
三是全面禁止代收代扣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代收代扣和搭车收费行为的清理整顿力度,力争在今年7月底前,除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项目外,一切代收代扣和搭车收费全部予以取消。
四是全面实现罚缴分离,逐步推进收缴分离。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结合体制改革,抓紧制定具体措施,争取在今年9月底前全系统基本实现罚缴分离,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费管理体制。同时,要积极推进行政性收费收缴分离工作。已经实行罚缴分离和收缴
分离的单位,要注重总结经验,不断巩固和完善。
五是进一步规范收费票据管理。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把严格收费票据管理作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一个重要环节抓紧抓好。要在今年年底前按照财政部的有关管理规定,会同省级财政部
门,对票据管理进行全面规范,并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健全票据的统一领取、发放、使用、结报、稽核、缴销等制度,规范票据使用。
六是彻底清理银行帐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对现有银行帐户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到银行帐户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收入过渡帐户和支出帐户,因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确需增设帐户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坚决纠正个别单位银行
帐户过多过滥、坐支挪用、私设“小金库”等违纪问题。
三、认真做好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财务“统收统支”工作,将收支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从制度上保证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范进行。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结合实际,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全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各项收支,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预算约束机制,强化预算管理,从根本上保证“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贯彻落实。
四、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为强化监管执法工作,用于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方面的经费将随之增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主动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并努力配合财政部门,切实做好经费保障供给工作。一是要根据省以
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经费上划工作;二是要根据各项支出纳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的规定,逐步改变“以收定支”、“收支分成”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与支出挂钩的做法;三是要继续发扬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
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和铺张浪费行为,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务收支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本着规范管理、依法理财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财务监督力度。
(一)切实加强内部监督。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制约机制,即在机构和人员的配置上考虑相互制约,并以加强日常监督和制约为重点,结合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运用专项财务检查、审核批复年度预决算等手段,保障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2)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内部稽核制度、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3)强化对财务主管、现金出纳和工商所等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4)加快推进会计电算化进程,用现代化手段监督“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落实。各地要根据资金状况和电算化普及程度,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实
现规范化、现代化管理。
(二)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主要是自觉接受财政、审计、计划、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听取群众、新闻媒体以及管理对象的意见,用外部监督来约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及财务工作,促进“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全面落实。
(三)认真搞好督促检查。为确保今年全系统“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6月底前,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加强督促、指导,对发现的各种违纪问题,要坚决予以查处,决不姑息手软;第三季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织人力进行抽查验收。

六、加强财务管理机构建设,切实提高财务队伍素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适应管理体制改革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强化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要大力加强财务干部队伍建设。要把政治思想好、政策观念强、懂业务、会管理的同志调到财务工作岗位;将不认真执行财经法规、不熟悉业务的人员及时
调离财务工作岗位。对遵章守纪、坚持原则、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要大力表彰;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法纪观念的教育,认真开展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保障“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全
面落实。



199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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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南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等具体工作。
  市财政、民政、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或等于7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符合第一款(一)、(三)、(四)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建立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其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等行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

  第十条 城镇廉租住房按照下列建筑面积标准建设:一房或一房一厅为40平方米以下;二房一厅为55平方米以下。
  新建廉租住房为普通装修,水电、厨房和卫生间配套。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0%的标准对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标准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实际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城区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城区人民政府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予以审核,并在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九条 审核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核决定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等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登记。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通过城区人民政府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二十二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租金核减的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第二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退还或补交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7平方米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九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或者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市辖县的廉租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 日起施行。2002年1月21日发布的《南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报告(摘要)
国务院:
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国务院办公厅于1995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地方病防治工作暨1995年全国血防工作会议。会议主要总结了“八五”期间的工作,部署了“九五”期间的任务,是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动员会。国务委员彭佩云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并主持召开了
省长座谈会,大家对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八五”期间防治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血吸虫病以及碘缺乏病、鼠疫、氟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等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地方病在我国流行较为严重,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治工作十分重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又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国务
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八五”规划》。自1989年以来,已连续6年坚持“春查秋会”制度;争取了世界银行贷款、国家财政拨专款进行血防综合试点,以支持重点科研项目。为了防治碘缺乏病,1993年国务院批准召开了专门的会议,先后下? ⒘恕吨泄?000年消除碘缺乏病防治规划纲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还多次召开部门协调会议,落实食盐加碘等措施。
这些年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各部委地方病防治职责》,做了许多工作。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领导重视、有关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病区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江泽民、李鹏等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把防治血
吸虫病、地方病的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一件大事,切实加强了领导。各地坚持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方针,把防病治病与群众脱贫致富结合起来,与经济建设和农业发展结合起来,因地制宜、真抓实干,不断摸索适合当地情况的防治办法和措施。各地加强行政管理和法
制建设,在解决经费投入、改善专业人员待遇、开展科学研究和健康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提高了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八五”期间全国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血吸虫病慢性病人数下降了432%,急性感染病人数下降了918%,继广东、上海、福建、广西之后,浙江省在“八五”期末也达到消灭血吸虫病的标准,使血吸虫病流行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原来的12个减少到目前的7个。全国80%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全民食盐加碘,缺碘地区中特需人群服用碘油覆盖率达85%。人间鼠疫发病继续得到控制,发病数由1990年的73例下降到1995年的12例。在氟中毒病区中,全国46%以上中、重病区村屯完成了改水
降氟任务。在全国1031个布氏菌病区县中,已有992个县达到控制标准。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病情稳中有降。
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对病区人民群众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当前防治工作仍然面临严峻形势
当前血吸虫病、地方病的危害和威胁仍然比较严重,防治任务还相当艰巨,防治工作中还有不少困难。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为了巩固和扩大“八五”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将血吸虫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根据全国防治工作情况并经各有关部委研究,目前,已拟订出“九五”期间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总体目标,即到本世纪末,实现基本控制血吸虫病、消除碘缺乏病、最大限度地减少
其他地方病危害。为此,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血防工作的决定,“九五”期间继续坚持每年的“春查秋会”制度;充分发挥“国务院消除碘缺乏病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不定期地召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机构负责人会议,研究解决血吸虫
病、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防治血吸虫病、地方病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搞好这项工作对于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牢固树立为病区人民服务的思想,始终坚持防病治病与脱贫致富相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
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要加强对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发挥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机构的作用,要有一名政府领导同志主管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

各级领导要深入病区调查研究,狠抓措施落实,认真解决防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综合治理。贯彻落实血吸虫病、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是全社会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明确分工,通力合作,要把防治工作视为己任,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并且指导地方相应部门完成本部门承担的任务。
(三)明确目标、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抓紧制定下发“九五”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和地方病防治规划。各地要结合实际,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方针,实事求是地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要有目标、有措施、明确责任、层层分解,把
任务和资金落到实处,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可行性。
(四)健全组织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各地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机构要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日常防治工作。
各地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专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不断充实技术力量,稳定防治队伍,切实注意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五)落实防治经费,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防治血吸虫病、地方病,要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分别负担”和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负责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将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证。国家视血吸虫病、地方病病
情及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血吸虫病、地方病患者的医疗费用采取收、减、免的办法。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经费一定要专项专用。要积极争取国际援助,在多边或双边合作项目上优先考虑血吸虫病、地方病项目。各地要对防治血吸虫病和地方病所需的药物、车辆、设备等物资给予
保障。
(六)开展科学研究。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精神,把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科研项目列入国家和地方“九五”重点攻关计划。各级从事血吸虫病、地方病研究的专业机构要坚持“科研为防治服务”的指导思想,发挥自身优势,组织科研人员深入病
区,调查研究。要开展多学科的协作,集中力量进行科研攻关,争取在重大课题上有所突破。要总结、推广和应用适宜的新方法、新技术,使技术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要加强与国外的科技交流。
(七)加强法制建设,搞好宣传教育。抓紧制定有关全国地方病防治管理方面的法规,使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和颁布有关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加强有关部门的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建设,逐步建
立健全保证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和管理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防治血吸虫病、地方病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面向广大病区群众。文化、教育、卫生、宣传等部门要运用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普及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知识,将有关防治知识列为中小学健康教育的内容。要定期开展具有鲜明主题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病区广大干部群众防病的自觉性和
自我保健能力,动员全社会力量,人人参与,群策群力,搞好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转发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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