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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34:19  浏览:9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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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46号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68号)、《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经贸委令第20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监管管一字〔2003〕112号),保证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下同)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委托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方式

  评审机构组织有关方面技术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会审的方式。

  二、评审、备案程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备案程序,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设单位直接向评审机构提交申请评审安全评价报告的公函,并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评审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的公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评价报告(存档除外)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报告,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评价报告,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评审机构审核。

  (四)评审机构接到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式三份)。审核意见由建设单位和评审机构加盖印章后各执一份存档。如果建设单位对审核意见有异议,可在审核意见上说明,并加盖印章,评审机构将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连同盖章后的审核意见存档。

  (五)评审机构应将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加盖建设单位和评审机构印章后的审核意见各1份报送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建设单位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书面说明。

  (六)安全评价报告经二次评审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进行评审。

  三、其他事项

  (一)评审机构及其组织的专家应当保守有关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评审工作要遵守“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三)评审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附件: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表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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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力推进考试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较好地维护了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随着人事考试事业的发展和考试环境的日趋复杂,人事考试工作的风险点也在不断增加,违纪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出现了个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这些人员虽然是少数,但影响极其恶劣。为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规范和制约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行为,我们制定了《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以下简称《纪律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纪律规定》适用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从事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执行《纪律规定》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落实。要结合本地和不同考试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实细化,提出进一步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并贯彻落实好《纪律规定》,同时要重点抓好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等工作,使《纪律规定》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开展《纪律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纪律规定》要全部内容上网(单位门户网站)、重点场所上墙。要安排专门培训,组织专门学习,在每年的工作会议上都要提出这方面的工作要求。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每一位从事人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入脑入心,做到《纪律规定》宣传教育工作不留死角,不存盲区。

  三、严格执行纪律要求

  要加强对《纪律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反《纪律规定》的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查处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一经查实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发现问题后不及时上报,隐情不报以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对违纪人员袒护、包庇、纵容的部门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要将《纪律规定》执行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中参与公务员公开遴选考试、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工作人员亦应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纪律要求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5月20日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认真执行各项制度,严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秘密,要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秉公尽责,在考试工作中严禁利用职务职权和工作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一、严格考试报名管理

  (一)不准违规设定报考资格(资质)条件,严禁因人设岗和因人设置条件;

  (二)不准拒绝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考申请或违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考申请予以认可,严禁对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报考材料(信息)予以认可;

  (三)不准擅自更改报考人员信息,严禁泄露报考人员个人信息;

  (四)不准组织或参与组织考前培训,严禁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二、严格试题命制管理

  (五)不准探听、偷看、擅自复制或留存试题及与命题相关的保密资料,严禁泄露考试试题等保密材料和信息;

  (六)不准使用非涉密电脑或电子介质命制、存储试题和保密资料,严禁将涉密电脑或电子介质接入互联网;

  (七)不准泄露考试命题专家或者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严禁在公共场所或有无关人员在场时谈论涉密事宜;

  (八)不准违规进行试卷印制、押运、交接、保管、启用、回收、销毁等工作,严禁缓报、瞒报试卷管理的重大异常情况。

  三、严格考试组织实施

  (九)不准违规分派主考、监考、巡考人员和面试考官,严禁纵容、协助或者参与考试作弊;

  (十)不准瞒报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严禁擅自撤销或更改违纪记录;

  (十一)不准编造、仿造和捏造违纪违规的处理依据,严禁擅自更改违纪处理决定;

  (十二)不准擅自更改评分标准,严禁在评分时打人情分、关系分;

  (十三)不准擅自拆开密封答卷册或违规涂改报考人员答题信息,严禁参与更改、伪造考试成绩等信息。

  四、严格执行考试政策

  (十四)不准接受可能影响考试公平的请托,严禁收受相关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十五)不准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严禁做出可能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十六)不准违规指定体检医疗机构,严禁干预体检医疗机构做出体检结论;

  (十七)不准审批录用(聘用)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拟录用(聘用)人员,严禁公务员招考不考而录的行为。

  五、严格资格证书管理

  (十八)不准擅自扣发他人合法取得的资格(合格)证书,严禁利用发放、补办证书非法收取费用;

  (十九)不准虚报、瞒报资格(合格)证书遗失信息,严禁擅自留存空白证书;

  (二十)不准为考试不合格或未参考人员颁发资格(合格)证书,严禁伪造、变造资格(合格)证书。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财库〔2002〕1005号


各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发展,现决定组建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以下简称“国债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
1.各类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均有资格申请加入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
2.申请加入国债承销团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近3年来无重大违规经营记录,上年度无亏损,经营状况及资产质量良好;
(2)总资产在60亿元以上,营业网点在30个以上;
(3)有负责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机制;
(4)计算机管理程度较高,县以上城市基本实现同城通存通兑。
3.以下银行可优先成为国债承销团成员:
(1)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国债双边报价商;
(2)2000年至200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总量在35亿元以上,凭证式国债承销总量在10亿元以上;
(3)2000年、2001年国债交易总量排名居前。
二、国债承销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享有凭证式国债承销的各项权利;
2.通过正常程序与财政部商议凭证式国债发行条件、发行方式、管理办法等;
3.优先取得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国债双边报价商、记账式国债柜台销售商等资格;
4.参加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各类研讨会、座谈会及考察、培训等;
5.凭证式国债承销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国债承销团成员履行的义务
1.在规定的单期凭证式国债最低承销限额内承销2002年凭证式国债,单期凭证式国债最低承销限额为2亿元;
2.严格按照凭证式国债发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方式销售凭证式国债,不得超发,不得跨系统分销;
3.努力完善本机构计算机管理系统,在3年内实现全行计算机联网;
4.接受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报送有关数据;
5.凭证式国债承销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国债承销团成员审查和确认办法
1.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超过40家,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及申报情况审查择优确定,发给资格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
2.国债承销团成员一经确认后,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国债相关业务中有重大违规行为、经营状况不良、凭证式国债承销量达不到最低限额,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共同研究后,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五、国债承销团成员申报办法
申请国债承销团应报送书面申请,并于2002年2月1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1.本机构概况,包括网点数量、计算机网络化状况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3.200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书和2001年资产负债表;
4.2001年末凭证式国债持有余额;
5.1999年以来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情况。
有关材料分别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各一份。
收 件 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国债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邮政编码:100800
咨询电话:66062810、66062821
传 真:66062805
收 件 人: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国债发行与兑付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财政部
邮政编码:100820
咨询电话:68552369、6855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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