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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23:08  浏览:9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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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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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审计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


汕尾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投发[2006]11号)、省政府《对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粤府[2006]1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市级财政性资金投人100万元以上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500万元并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经营性项目,以及当地党委、政府要求专项审计的建设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各项政府专项资金、社会公益性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
  第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计权限和程序,可以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到工程完工,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党委、政府要求全过程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到工程完工,全过程实行审计监督;其他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没有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实施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其审计报告质量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列入审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工程合同的专项条款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手续”。
  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实行项目前期审计。主要审计:项目立项是否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规模的投资概算的审批和执行情况;是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是否执行资本金制度;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征地、拆迁补偿是否依法依规。
  实施审计的建设项目计划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时,应将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总概算和分项概算等内容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二)对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实行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概算的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是否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履行职责情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实施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项目,概(预)算批复前,概(预)算资料应报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目概算或者总预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14天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于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
  工程价款超过预算10%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明责任,暂缓拨付超额部分款项。合同约定保留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决算审计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由发包人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三)对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实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项目前期审计及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规定的有关内容;是否具备交工、竣工验收条件;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表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有关的真实性、合法性;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评价项目投资效益等。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30天内,将竣工结算资料送交财政局,由财政局组织工程结算审核。财政局从接到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财政局应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结算资料及时送交审计机关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审计机关在被审计单位交齐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由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审计机关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将财务决算资料及时送交财政局进行初审。财政局应将财务决算审核初步意见和财务决算资料及时送交审计机关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在被审计单位交齐财务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内出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财务决算批复,建设单位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单位不移送竣工决算资料接受审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总承包的建设项目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先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实行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内容包括:专项建设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与重大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倾向性问题。
  第九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等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实施审计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计划、预算拨款安排及执行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审计机关,并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审计机关做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虚设结算项目、高估冒算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移送有权部门处理;对不属于本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必须实行审计和其他职能部门共同监督的原则。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审计机关也要认真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注意利用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对重大项目的监督稽察结果,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要抄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及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结果可作为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移交资产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参与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或机构参加。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从审计机关年度经费预算中解决。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黑河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0]28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单位:
《黑河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4月29日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五月三十日



黑河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扎实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河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单位和居民。
第三条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采取义务植树单位与林权、地权单位互惠互利的方式进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到全民参与,讲求实效,促进国土绿化。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林业、公用事业、水利、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配合。

第二章 规划和任务
第五条 义务植树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一)黑河城区的义务植树规划由黑河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编制,报市政府审批;
(二)县(市)城区及建制镇的义务植树规划由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农村义务植树规划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统一编制,报所在地政府审批;
(四)国营农牧渔场、江河堤防、水库周围和公路、铁路两侧的义务植树规划由归属单位编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对批准的义务植树规划,必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规划落实。变更规划时,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一次完成义务植树3-5 棵或承担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它绿化任务。
第八条 义务植树与相应劳动的折算
(一)可与义务植树折算的相应劳动包括:乔、灌、花、草的育苗,义务植树活动中的整地、挖穴,参加城镇绿化和城乡公有树木、花草的浇水、灭虫、修枝、除草、松土、施肥、保护,造林绿化的宣传动员、规划、设计、施工指导、检查验收、车辆运输等劳动。
(二)折算标准:
1、育苗1平方米相当于植树4株;
2、扦插育苗50穗相当于植树1株;
3、铺种1平方米草坪相当于植树4株;
4、栽植1平方米花草相当于植树2株;
5、栽植1平方米花坛相当于植树6株;
6、栽植1延长米绿篱相当于植树2株;
7、按指定树种采集500克种子相当于植树4株;
8、参加1天造林整地或挖坑劳动相当于植树4株;
9、承担义务植树活动运输任务的大型货运车辆,每台班相当于植树100株;小型货运车辆每台班相当于植树50株;
10、制做并安装栏杆,按实际造价每2元相当植树1株;
11、参加城镇绿化和城乡公有树木、花草的浇水、浇水、灭虫、修枝、除草、松土、施肥等配套劳动,相当于植树4株;
12、参加1天造林绿化的宣传动员、规划设计、施工指导、检查、验收等活动,相当于植树4株。
第九条 对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据实统计,并将统计数字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
第十条 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根据各单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统计数据,结合相应义务植树规划分配任务,在进行义务植树活动的前一周下发《义务植树通知书》。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可向当地绿化委员会提出以资代劳申请,经批准后由绿化委员会收取代劳资金并负责安排其他人员完成相应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二条 以资代劳费的标准是:城镇居民每人每年6元,农村居民每人每年4元。经批准以资代劳的单位和个人的以资代劳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由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建制镇为林业工作站)按各单位实际在册人数收缴;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收缴后,上交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或镇林业工作站;农村居民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收缴后,上交乡(镇)林业工作站。
第十三条 绿化委员会、林业工作站对收缴的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义务植树的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的形式
(一)市区和县城
1、公共场地绿化,由当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定地块,出苗木,组织全民义务植树义务承担人栽植。
2、企业厂区和自有生活区绿化,由企业自行负责。
3、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由当地绿化委员会规划,义务植树单位出苗木,并包栽、包活、包成林、包管护。
(二)乡镇和村屯
1、乡镇义务植树基地,由乡、镇政府规划,由村出苗木,并包栽、包活、包成林、包管护。
2、村民义务植树,由村出苗木并向各家各户落实任务。
3、外驻单位义务植树,由乡、镇政府规划并下达任务,由外驻单位出苗木、包栽、包活。
(三)国营农林牧渔场对辖区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可独立规划,确定地块,统一栽植或实行分户包栽。
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成活率标准:
(一)当年栽植的树木成活率在85%以上;
(二)3年后树木保存率在80%以上。
第十六条 义务植树完成后,各单位应认真自验。在此基础上,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联合验收和抽查验收。
第十七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建设为义务植树提供苗木的苗圃,面积规定如下:
(一)城市苗圃应为建成区总面积的3%左右。
(二)农村苗圃不低于耕地总面积的1%。
(三)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要按规定建设苗圃。
第十八条 义务植树的时间,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章 义务植树的权属和管护
第十九条 权属
(一)在国有林业用地上栽植,有经营单位的,归经营单位所有;无经营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所有并指定单位负责管护。
(二)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归集体单位所有。
(三)企业、机关或个人在厂区、自有生活区和庭院栽植的,归企业、机关或个人所有。
(四)签订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确定权属。
第二十条 义务植树权属确定后,由市、县(市)区政府颁发权属证书,明确权益和义务,实施依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绿化义务植树苗木费通过下列渠道解决:
(一)城市在城市维护费中支出;
(二)农村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
(三)国营农牧渔场以及农村江河堤防、水库周围和公路、铁路两侧的绿化苗木费,由各主管部门安排;
(四)其它有条件的单位也要为义务植树出资作贡献。
第二十二条 对义务栽植树木和现有林木,必须加强培育管护,确保成活成林。各权属单位和承担管护义务的单位,应组织专业队或确定专人负责管护。同时,要严肃法制和纪律,制定林木管护制度和乡规民约,确保林木、绿地不受侵占破坏,对违规者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义务栽植树木的采伐更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是各地义务植树活动的牵头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义务植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督促检查义务植树规划实施情况;
(三)协调义务植树中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四)交流信息,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评比表彰;
(五)组织义务植树的技术培训、咨询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水利、交通、农牧渔业、铁路等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义务植树组织或指定人员,负责规划义务植树工作,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尽职尽责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完成和超额完成《绿化责任状》规定各项指标的;
(二)在义务植树和义务植树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绿化委员会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方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各级绿化委员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进行经济处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实行罚缴分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驻黑河行政区部队的义务植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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