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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增补阿尔寨石窟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54:06  浏览:9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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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增补阿尔寨石窟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增补阿尔寨石窟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2003年3月2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3]2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阿尔寨石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石窟年代为西夏至明代。经国务院核定,增补该石窟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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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3]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金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赣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偿还,防范财政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的赣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赣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赣州市基本建设投资公司、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和开行贷款结算经办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行贷款项目资金是指通过政府信用向开行申请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及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旅游等建设的贷款。
第四条 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由赣州市国家开发银行合作授信贷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并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建设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应与土地收储区域相配套,以确保收储土地增值收入的最大化。
(三)专款专用。开行贷款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和旅游项目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防范财政风险原则。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以项目实施后收益足以还本付息为前提,确保财政无风险。
第五条 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土地收储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拨付、合理使用开行贷款资金;做好土地收储成本和出让收入的审核;严格城建、教育、旅游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及监督和考核工作,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时筹措还贷资金,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赣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对开行贷款项目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市政府与开行进行日常联系,负责协调《信用合作协议》及相关信贷合同执行事宜,负责落实赣州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制定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三)审核土地收储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教育和旅游项目支出预算;
(四)审核项目主管单位用款申请;
(五)监督检查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做出处理;
(六)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和旅游项目竣工验收,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七)监督管理土地出让收入、择校费和景点门票收费收入,督促项目单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赣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收储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年度土地收储计划;
(二)编制土地收储可行性报告;
(三)根据土地收储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要向开行申请贷款;
(四)负责土地收储业务。已利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收储的土地经办公室清理后由土地收储中心专项管理,收购贷款在经开行论证审核同意后可用开行贷款逐步置换。在开行贷款本息还清之前,不再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收储土地。
(五)根据还本付息计划,编制土地出让计划,开展土地出让及出让收入回收工作。
(六)负责土地收储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工作。
第八条 赣州市基本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基建投资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教育、旅游项目单位编制贷款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根据教育、旅游项目建设进度,负责向开行申请教育、旅游项目贷款;
(三)配合办公室实施对教育、旅游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
(四)督促教育、旅游项目收费收入缴入择校费及景点门票专户;
(五)负责教育、旅游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具体负责项目工程的实施;
(三)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建资金;
(四)按要求编报基建计划及工程进度报表;
(五)按要求编制年度基建财务决算;
(六)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结算经办行(以下简称结算经办行)应严格执行其与开行签订的《结算资金监督管理协议》,做好资金管理和金融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为市土地收储中心和市基建投资公司分别开设项目贷款资金使用专户(以下简称项目专户)、土地出让收入专户(以下简称土地专户)、择校费及景点门票专户。其中,项目专户、土地专户、择校费及景点门票专户须预留办公室经办人员的印鉴;
(二)负责开设财政偿债资金专户;
(三)根据经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市土地收储中心、市基建投资公司的资金使用申请拨付贷款资金;
(四)协助办公室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
(五)为办公室、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法人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土地收储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主要用于土地收购过程中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开发、收购土地应缴纳的税费、土地收储贷款发生的应付利息等支出。
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收储面积定额预提摊入土地收储开发成本。具体分摊定额由办公室会收储中心测算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实施大面积收储土地,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按宗地编制可行性报告送办公室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批。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征地面积及地点;
(二)收储总成本概算;
(三)宗地收储效益分析与评价。
第十三条 收储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分阶段资金需要情况,编制用款申请报办公室审核。用款申请应附如下资料:
(一)征地协议及拆迁补偿协议;
(二)应缴纳税费清单;
(三)其他付款凭证。
第十四条 用款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填制拨款凭证并加盖办公室经办人员印鉴后送结算经办行办理拨款。
第十五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土地后,应及时到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妥《土地使用权证书》,并用《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应分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办公室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投标、监理、合同管理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概算、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施工合同、劳务合同、开工许可证等资料送办公室审核。经审核通过后,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编制用款申请报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凭批准的用款申请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在结算经办行开立的专户,由项目单位在结算经办行的监督下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劳务供应单位。
第十八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由办公室审核批复。
第十九条 黄金开发区利用开行贷款资金进行土地收储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用开行贷款收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教育、旅游贷款主要用于经领导小组批准的高中等学校的改扩建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按照上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程序办理。
第四章 还贷资金的筹集
第二十一条 开行贷款还本付息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用开行贷款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
(二)教育、旅游贷款项目的收费收入;
(三)贷款项目建设所缴纳的各种税费;
(四)其他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和黄金开发区应于每年年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下一年度土地收储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到期本息情况,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出让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还本付息计划;
(二)出让土地的地点和面积;
(三)出让形式;
(四)土地出让效益评估。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土地出让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组织实施。土地出让收入全部进入“土地专户”。土地出让应按市场化运作,并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社会公益性项目,确需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必须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并明确基准地价与行政划拨价差额的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黄金开发区的土地出让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黄金开发区组织实施。出让收入全部进入市土地收储中心开设的“土地专户”。在还款日,如土地出让收入不足以归还该区当期贷款本息,则须用黄金开发区的财政资金偿还。
第二十五条 教育、旅游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由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完工后,由市基建投资公司会同办公室对每个项目单位核定择校费和旅游景点门票收费收入用于还本付息的比例。择校费用于还贷部分应于学校开学后一个月内、景点门票收入用于还贷部分应于每月终后10天内划入市基建投资公司在结算经办行开设的“择校费及旅游景点门票专户”。如“择校费及旅游景点门票专户”资金不足以归还当期到期贷款本息,市基建投资公司应及时报请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扣缴项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资金用于还本付息。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贷款项目建设所缴纳的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列支拨入办公室在结算经办行开设的“财政偿债资金专户”内,以备还贷。动用财政偿债资金还贷,必须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办公室报送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工作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实施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每年应会同市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土地收储活动、土地出让情况、项目招投标、财务收支等等。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法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管好、用好开行贷款资金,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出现挪用、拆借、截留、挤占贷款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省道公路改造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赣府发[2003]17号)执行,并参照本办法有关管理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非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法人向开行提出借款申请并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还款责任由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法人承担。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办公室依据借款合同监督项目法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开行制定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市政府和开行协商意见为准;如与市政府颁发的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2001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党派、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本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对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按财务隶属关系不便组织实施的,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单位负责人;
  (四)单位性质;
  (五)主管部门;
  (六)资产总额;
  (七)负债总额;
  (八)国有资产总额;
  (九)补充资料。
  第七条 设立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时,单位应填报《产权登记证》中的设立登记表,一式三联,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三)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固定资产汇总表及明细表;
  (五)其他。
  第八条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出现分立、合并、改制或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批准变动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办理时应提交如下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原《产权登记证》;
  (二)批准分立、合并或改制的文件;
  (三)资产清查或评估的报告及确认书;
  (四)资产移交协议书;
  (五)其他。
  第九条 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批准撤销或被合并后30日内,办理撤销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如下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撤销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五)资产处置请示及国资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复;
  (六)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资产移交书;
  (八)其他。
  第十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完毕。年度检查内容是:
  (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三)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被检查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如下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产权登记证》;
  (二)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
  (四)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
  (五)其他。
  第十一条 申办产权登记的程序为:
  (一)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填写《产权登记证》的有关栏目;
  (二)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核发、换发、撤销或年度检查手续。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证明文件,骗取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
  (三)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卖产权登记证(表)的。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市)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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