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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海口市2005年登革热媒介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15:09  浏览:9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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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海口市2005年登革热媒介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府办〔2005〕216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海口市2005年登革热媒介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卫生局拟订的《海口市2005年登革热媒介控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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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农计发[2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兽医、渔业、农垦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各有关质检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强化政府公共服务,保障农产品安全消费和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快构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提升我国农业标准化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已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列为“十二五”时期的重大建设工程。各级农业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规划实施作为新时期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和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采取有效组织方式,建立必要工作制度,积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加快推进规划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要求,科学谋划各类建设项目

  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按区域布局和选项条件严格把关,科学谋划相关项目建设。部级专业质检中心建设,应以现有部级质检中心为基础,优先选择具有较强的专业检测技术研发基础和实验条件,具有较强的检测队伍和技术力量,内部管理规范,经费保障有力,已承担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质检中心进行改扩建,原则上不支持新建。地市和县级综合质检中心(站)建设必须坚持整合资源、综合建设、填平补齐和建管并重,坚决杜绝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每个地市和县(区、市)只建设一个综合性农产品质检中心(站)。对因行政隶属关系种植、畜牧、水产检测机构分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检测工作实际确定建设主体,统筹检测需求,加强业务整合,推动建设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综合性检测机构。对机构整合到位、技术力量雄厚、建设基础较好、运行管理规范的地市级和县级质检机构,中央将予以优先支持。风险监测与信息预警能力提升原则上应选择“十一五”期间已投资建设,研究能力较强、工作基础较好的部级或省级质检中心进行改扩建,并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预警网络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功能要求,科学确定建设内容与目标。

  三、严格程序,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工作

  有关农业部门要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基本建设程序,指导项目单位有序开展项目建设工作。要认真开展前期调研论证,有效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扎实推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及报批等前期工作。部级质检中心建设项目及部级风险监测与信息预警功能完善建设项目应报我部审批;省级风险监测与信息预警功能完善建设项目应先报我部审查同意后再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省级农业部门分设的应联合报送;地市级综合质检中心和县级综合质检站建设项目应先经省级农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对完成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批等前期工作的项目,省级农业和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建设进度需要联合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有关项目,要抓紧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开工手续办理和施工准备等工作,争取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将投资转化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组织实施,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设进度。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国家财经纪律,做好投资控制并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有关农业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四、强化保障,努力确保规划实施成效

  各级农业部门作为规划实施的责任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努力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条件。地方农业部门要积极做好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日常工作经费,为项目实施和运行管理提供资金保障。要加强宣传培训,在总结“十一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成效与经验基础上,做好“十二五”规划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预期效果的宣传贯彻,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积极创造条件推进质检机构的认证考核工作,为规划顺利实施并取得积极成效提供智力支持。要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以建设促改革,积极探索推进资源整合、提升检测效率、优化管理流程的建设模式和工作机制,努力提升我国农产品质检体系的整体水平。以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带动监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农业部

  2012年9月11日


附件:
农计发〔2012〕34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FZJHS/201209/t20120926_2950575.htm



是非法拘禁还是强迫卖淫未遂

闵伟


案例:
  2009年7月14日凌晨1钟左右,犯罪嫌疑人游某伙同陈某、王某在来凤县翔凤镇某发廊以包夜为名将被害人朱某强行拉上一辆面包车,准备将其带到苏州强迫其卖淫,为他们挣钱。他们连夜将朱某带到来凤县大河镇,在此过程中王某和陈某分别打了朱某一耳光,并威胁朱某不能跑,当天晚上在大河镇休息时,他们轮流看守朱媛,以防止朱媛逃跑。7月14日下午7时许又将朱某带到咸丰县城某招待所二楼房间住下,睡觉时,游某三人用床抵着房门,以防止朱某逃跑,当日23时许,朱某乘游某三人睡着了从二楼房间窗户跳下才得以逃脱,朱某跳楼后报警,游某三人遂被警方抓获。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游某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游某三人限制朱某人身自由达二十几小时,其行为符合  非法拘禁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游某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未遂),游某三人虽然非法拘禁朱某二十几小时,但其犯罪目的是为了将朱某带到苏州强迫其卖淫,非法拘禁朱某只是犯罪的手段,由于朱某跳窗逃跑,游某三人的犯罪意图未能达成,游某三人构成犯罪未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行为人手段的强迫性。它指的是行为人为了达到使他人卖淫之目的,对不愿从事卖淫活动的人采取足以排除其反抗的身体强制或精神强制,使得被强迫人不得不从事卖淫活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强制手段主要表现为以暴力等手段直接作用于被害人,逼其就范。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一些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并非只采取暴力侵犯一种形式加害被害人。采取胁迫、虐待或其他手段的也不在少数。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的强迫行为构成对被害人身体或精神的强制,就应该认定行为人的强迫行为具有违法性。本案中,行为人游某三人对被害人朱某虽然没有直接施以暴力,但却以采取盯守看管等限制人身自由方式,造成了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和精神强制。
  第二、被害人意志的不自主性。这是由行为人实施手段的强迫性引出的直接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精神受到强制,不能不卖淫。本案中,受害人朱某被骗到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孤立无援;她在精神上承受的压力是巨大的,也就是说,受害人朱某的精神完全处于一种受强制的状态。
  第三、被害人非自愿的卖淫行为。一个身心发育正常的成年人,一般都具备对性行为的理解、选择与承受能力,也就是性的自由权力。本案中,受害人朱某对卖淫本身是不情愿,甚至可以说是坚决抵抗的,这从她宁可跳楼也不去卖淫的事实上可以看出。
  第四、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未遂形态。在这个案件里,行为人游某三人虽然对被害人朱某实施了强迫行为,但由于被害人的反抗,也就是说出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没有造成被害人卖淫结果的发生,这是本案的一个特点。行为人游某三人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并且对被害人实施了强迫行为,只是其犯罪行为因受到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终止,对此,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未遂是恰当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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