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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50:33  浏览:93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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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九江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九江市水利局
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九江市水利电力局更名为九江市水利局,为主管水行政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一、职能调整
 (一)划出的职能
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市林业局。
 (二)划入的职能
 1、原市地矿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由市水利局承担。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办理取水许可证。
 2、市建设局原承担的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由市水利局承担。
 (三)转变的职能
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市环境保护局。
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 二、主要职责
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落实水法规、规章的决议、命令和行政措施并监督实施。
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
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市间的水事纠纷。
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 (七)初审中型、审查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市管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和河道采砂管理;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
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 (十)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 (十一)承担九江市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治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
 (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涉外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 (十三)承担九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订市内跨县(市)江河湖泊、设区市城区的防御洪水预案;组织制订全市重要水工程渡汛方案;对江河湖泊、分蓄洪区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市防汛信息工作。
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3个职能科室:办公室、水政水资源科、计划财务科。
 九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办公室)
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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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



1991-7-19

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

国发〔199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不少地区和企业滋长了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结算纪律松弛,信用观念淡薄,甚至产生了“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错误倾向,造成商品交易秩序混乱。一些企业只顾本单位的利益,长期占用卖方资金,无理拒付货款。一些地方搞资金封锁,甚至强令银行停止付款。一些金融机构监督不力,不按结算制度办事,有意偏袒本地企业,受理无理拒付,不扣收滞纳金,甚至擅自拒付退票。这种状况严重地干扰了商品流通秩序和生产的正常进行,影响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为了迅速扭转这种局面,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作为清理“三角债”、防止前清后欠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和金融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对企业进行重合同、守信用、依法经营的教育,尽快恢复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

二、企业都要依照《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严格按经济合同和结算制度办事。销货方不准违反合同发货,购货方不准违反合同拒付和故意拖欠货款。对违反经济合同的,司法、工商行政管理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地金融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结算制度,认真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不得受理无理拒付,不得擅自拒付退票,不准单位帐上有款不划,不准少扣或不扣滞纳金。各级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再次违反者,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四、为了尽快扭转商品交易秩序混乱、结算纪律松弛的状况,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一次执行经济合同和结算纪律的检查,对企业故意拖欠不还、银行有意偏袒企业等突出问题,一定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九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度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度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4年度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2004年度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和"借力发展"战略,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做大做强产业集聚平台,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开发区)、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高新园区)。
  二、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园区内新开发土地面积。本项基本分10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加或减少5%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
  (二)园区内基础设施投入。本项基本分20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加或减少5%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20分。
  (三)园区内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本项基本20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加或减少5%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20分。市外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占比未达到考核目标扣5分,超出不加分。
  (四)园区内工业项目推进。本项基本分20分。
  新入园企业数达到考核目标得10分,每增加或减少5家,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当年开工率和当年投产率达到考核目标各得5分,每高出或低于1%,各增减1分,增减分分别不超过5分。投资强度(按省计发委、国土厅规定标准)未达到考核目标扣5分,超出不加分。
  (五)园区内工业总产值增长率。本项基本分20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20分。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占当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百分点提高数达不到考核目标扣5分,超出不加分。
  (六)园区内工业入库税金增长率。本项基本分10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
  同时,各园区要加强基础管理,包括园区的制度建设和服务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完善、原始资料台帐完整、统计报表的准确及时情况等作为加减分。统计报表迟报或差错1次扣0.5分,园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1次扣5分,增减分不得超过5分。
  三、考核范围
  列入市政府考核的工业园区为:
  (一)市本级: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
  (二)柯城区:市开发区柯城工业园、浙江包装材料工业专区。
  (三)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衢江区上方经济开发区。
  (四)龙游县:龙北经济开发区。
  (五)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包括江山市特色工业园区、江山机电工业园区)、江贺经济开发区。
  (六)常山县:新都经济开发区、辉埠经济开发区。
  (七)开化县:开化县生态工业区。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工作目标。年初,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办)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上年度完成的实绩数和上报的工作目标基础上,分别确定各项考核工作目标,并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开展实地考核。年终,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向市园区办书面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由市园区办牵头,由市府办、经委、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奖励
  (一)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根据考核得分排名,分设一、二、三等奖,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一等奖主要领导奖励1.2万元;二等奖主要领导奖励1万元;三等奖主要领导奖励0.8万元。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副职按相应奖级奖金的80%奖励;列入考核范围的县(市、区)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按相应奖级奖金的70%奖励;县(市、区)园区办主任按相应奖级奖金的60%奖励;市园区办主任参照三等奖奖金的60%奖励,其余人员配套奖励。考核得分低于80分(含80分)的不得奖,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柯城区、衢江区、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和市、区园区办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其他县(市)的奖金由县(市)财政列支。
  六、考核起止时限
  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附件:2004年度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目标
附件  2004年度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目标            考核对象  考核内容 市开发区 市高新
  园区 柯城区 衢江区 龙游县 江山市 常山县 开化县 合 计
一 1、新开发面积(亩) 3000 1000 800 2500 2500 2500 2500 80015600
二 2、基础设施投入(亿元) 2 0.8 0.6 1.5 1.5 1.5 1.5 0.610
  三 3、新入园企业数(家) 30 15 35 47 45 47 47 34300
4、当年工业项目开工率(%)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5、当年工业项目投产率(%)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6、投资强度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四 7、工业招商引资到位资金(亿元) 5 2 3 4 4 4 4 329
8、市外资金占比(%) 50 50 50 50 50 50 50 5050
五 9、工业产值增长率(%)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10、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占比提高点数(%) 5 5 5 5 5 5 5 5-
六 11、园区内工业入库税金增长率(%) 15 12 15 15 15 15 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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