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哈尔滨”活动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31:56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哈尔滨”活动的决定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发〔2004〕3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哈尔滨”活动的决定



(2004年2月12日)


  为全面开创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局面,积极营造“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良好社会环境,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创建“平安龙江”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创建“平安哈尔滨”活动作如下决定:

  一、创建“平安哈尔滨”是现实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一)创建“平安哈尔滨”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我市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创建“平安哈尔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要求的战略举措;是适应新形势,为我市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法治环境的迫切需要;是执政为民,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市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二)创建“平安哈尔滨”是全市各级党政组织和全社会的政治责任。创建“平安哈尔滨”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战略目标,也是当前应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遇与挑战的阶段性任务。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党政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发挥政法机关主力军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层层创建,条块结合,分段推进,巩固成果,总体达标。

  二、创建“平安哈尔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三)创建“平安哈尔滨”的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大局,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努力营造让人民安居乐业、让企业平安经营的环境,使“平安哈尔滨”成为有力的招商资源、重要的投资环境和加快发展的竞争优势,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四)创建“平安哈尔滨”的目标。通过创建“平安哈尔滨”,实现社会治安形势平稳,无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最大限度地避免发生影响大、后果严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造成社会恐慌的重大恶性案件及事故,确保发案少、秩序好、环境优良、人民满意、全市平安稳定的局面,实现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省当龙头、全国争一流的总目标。

  深入实施警民打防工程和层层开展创安活动,把打击和防范犯罪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相结合,立足长效,促进平安。各司法和执法部门以广泛开展人民满意活动为载体,转变执法观念,增强为民意识,自觉接受监督,重塑形象,严格执法,保障平安。创建“平安哈尔滨”要一年起步夯实基础,两年见效重点突破,三年达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巩固提高。

  开展“四个创建”,即从2004年起三年内,75%以上的区县(市)、80%以上的街乡(镇)、70%以上的社区(村)、70%的单位(场所)达到平安创建标准。同时开展“平安大道”、“平安厂店”、“平安学校”等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

 营造“五个环境”,即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努力营造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进一步推进警民打防工程,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努力营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认真解决交通、消防和安全生产隐患,强化管理监督,努力营造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强以执法为民为中心的政法队伍建设,确保严格公正执法,努力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强化大局意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营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

 形成“六个机制”,即形成严密的排调机制、有力的打击机制、完善的防范机制、有效的管理机制、可行的教育机制和坚强的保障机制,确保创建“平安哈尔滨”工作长效、深入发展。

  三、创建“平安哈尔滨”的主要工作措施
 (五)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把维护社会稳定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强化情报信息和人民安全防线建设,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渗透破坏活动。认真研究应对国际突发事件和非传统安全因素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根据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和规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重视和解决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坚持专群结合、综合治理,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努力从源头上、根本上减少矛盾、化解矛盾。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基层,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科学考核机制,抓早、抓小、抓苗头,把工作做在前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逐步把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强化实战演练,全面提高处置突发事件、恐怖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的能力。

  (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爆炸、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以及盗窃、抢夺、抢劫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叫响“命案必破”的口号,力争做到“挂牌全破”。建立完善准确的治安形势分析评估预警机制、科学的工作决策部署机制、正确的运用刑事政策机制、有效的配合制约机制、严格的考评激励机制、有力的经费保障机制,并根据治安形势调整打击的重点和方式,提高打击犯罪效能。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监控,及时发现、封堵和删除各种有害信息,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和针对信息网络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七)深入推进警民打防工程。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重心,在人力、物力、财力以及管理体制、考评机制等方面要向防范倾斜,构筑起最大限度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构建社区治安管控网络。公安部门要精简上层、充实基层,使一线警力达到总警力的70%以上。不断推进和规范警务进社区工作,加强实有人口管理,落实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重点人口等特殊群体的管控措施,预防和遏制违法犯罪。切实加强街、乡(镇)司法所建设,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开展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148”法律专线等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

 构建街面巡逻防控网络。赋予交警路面治安管理职责,巡警的主要力量投放到一、二类街道,搞好城市主干道、繁华区域的治安巡逻;全市社区警务车设置GPS卫星定位管理系统,由110统一调度,加强对三、四类街路和广场、车站、码头等社会面的联动巡逻;社区民警负责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加强居民社区治安联防。

 构建卡点查缉堵控网络。在市内交通要道建立重大警情治安卡点,发挥交通摄像点、交通岗亭、巡逻岗亭作用;在城市出口建立治安查报站,实行24小时值守;在周边县(市)国道、省道旁设立治安卡点,实行外围盘查堵截,形成三个层次的堵控防线。

  构建单位内部守控网络。在党政机关、金融网点、水电气热、易燃易爆等重点部位,推行安全守控“一把手”责任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在企事业单位,推行企业治安法人守控责任制,构建企业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在大专院校,构筑以校园“110”为平台,以群防群治队伍为骨干,以校地共建为基础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

  整合群防群治联防网络。进一步发展壮大城乡社区保安员、治安信息员、“低保”联防员、义务看护员和场所保安员等5支群防群治队伍,逐年推进各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和聘雇社区保安员工作。公安机关要整合、培训保安队伍,发展和壮大保安力量,促进治安防范社会化、规范化和产业化。

  (八)切实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把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作为预防违法犯罪的治本之策,结合推进依法治市工作,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法制宣传教育的特殊作用,大力开展“四五”普法教育。通过开展学校、社会和家庭相结合的法制、道德教育工作,推动公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通过组织学习、培训等方式,教育执法人员提高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解决新问题。做好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施“免疫工程”,开设法制教育课程,配齐配强法制副校长;实施“净化工程”,开展“绿色网吧”等建设,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实施“爱心工程”,创建“青少年维权岗”,做好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和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实施“基地工程”,建立青少年传统教育阵地;实施“细胞工程”,开展“十星户”、“模范家长”等活动,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格局。建立社区安置帮教体系,壮大帮教志愿者队伍,努力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深入开展“见义勇为”评选活动,弘扬正气,鞭挞邪恶,调动广大群众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九)大力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把确保安全作为执政为民的首要任务,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和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建立城市灾害预警、防治和应急处置机制,抓好交通、防火和生产安全工作,认真有效地实施畅通工程,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大道活动;广泛开展消防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大公众聚集场所、地下商业街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力度,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坚决遏制各种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坚持“扫黄打非”,加强对互联网的安全检查,加大对网吧的整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加强企业、学校和铁路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对非法枪支、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要依法纠缴和实行统一管理,坚决消除治安隐患。

  (十)努力优化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大局,切实提高司法、执法和行政工作水平,严格执法制度和执法程序。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积极防范、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地预防重大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犯罪给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减轻经济犯罪给经济安全带来的危害。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坚决依法纠正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等造成的裁判不公和打官司难、执行难的问题,维护司法公正,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和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和执法水平,认真查处和解决不依法行政问题。

  推进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等六项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大力加强政法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紧紧围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坚决摒弃那些不合时宜和错误的执法观念,树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使各项执法、行政活动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维护人民的利益。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大力开展学习培训和练兵比武活动,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把自查自纠、整顿提高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认真解决政法和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把进口,畅通出口,竞争上岗,建立末位惩戒或退让制度,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总结正反典型,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争先创优的氛围。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警,完善各种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定期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推行执法和司法公开,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信息,把评价治安和队伍的权力更多地交给人民群众,自觉地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把政法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 四、建立并完善有力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
  (十二)建立创建工作领导责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创建“平安哈尔滨”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领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市委成立创建“平安哈尔滨”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各区、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都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全面落实领导责任,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到人,与经济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

  (十三)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大力加强政法各级班子建设,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实际问题,支持政法部门履行职能,创造良好的执法条件和环境。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充分发挥职责作用,总揽政法工作全局,组织政法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开展政法工作,发挥主力军作用;协调政法各部门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强化对政法各部门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执法中的问题,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落实党委政法委协管政法各部门领导干部的职责,高度负责地抓好政法队伍建设。

  (十四)加强综治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法部门建设。基层基础工作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保障。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委、中央编办《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综治委〔2003〕2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街道、乡(镇)综合治理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的设置,在原领导体制基础上,由街道、乡(镇)武装部长承担起抓综治、稳定工作的责任,公安派出所所长挂职任街道、乡(镇)党委副书记,具体抓综治、稳定工作;明确综治专职干部的编制,使街道、乡(镇)综治办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与武装部合署办公。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司法所,按照规定落实编制,配齐人员。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积极探索整合富余人员转向基层综治、稳定工作的途径。把“三所一庭二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看守所、法庭、检察室和社区警务室)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财政预算,加大建设和投入力度,严格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力争用三年时间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十五)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精神,各级党委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区、县(市)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目前,符合条件的区、县(市)公安局长可高配到副区、县(市)级。

  (十六)建立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哈发〔2003〕 19号)精神,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经费和社会治安防范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年度综治工作经费市本级按全市人口人均0.30元、各区按人口人均0.20元、各县(市)按人口人均0.10元拨付。各级政府要结合落实再就业工作,花钱买岗位,加强群防群治队伍的建设。要坚持科技强警、从优待警,确保政法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保证政法部门办案和科技强警必需的专项经费,保障政法干警的工资待遇和必要的补助,落实政法干警体检制度、因公死亡保险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牺牲、病故干警特别抚恤金政策。要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加大市场化运作,多方筹集资金,解决治安防范经费不足的问题。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肇庆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肇庆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1年5月27日十一届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肇庆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

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功能,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强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提高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市“一站式”系统),是指市政府与中山大学“校市合作”建设的,具有行政审批事项公开,行政审批申请在线提交、受理并办结,以及跨部门联审和在线实时监察等综合应用功能的网络业务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对外行政许可(审批)事权的市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单位和中央、省驻肇垂直管理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市审批单位)以及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市“一站式”系统建设、应用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监察局牵头协调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市“一站式” 系统建设、推广应用和统筹管理工作;市审批单位应服从上述单位的指导,主动配合工作开展。

(一)市监察局承担的主要职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在线运行监测、在办业务真实情况抽查、网上审批失职核查与问责、网上审批总体应用统筹与推动、监察系统功能优化与完善、组织网上审批专题工作会议以及受理网上投诉等。

(二)市经济信息化局承担的主要职责:根据上级各时期电子政务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提出我市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市信息中心做好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服务功能优化与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网络运行、设备配套保障与安全维护、电子政务数字认证发放与管理、配合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有关对接交换工作及组织电子政务业务培训等。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承担的主要职责:对市直各单位行政审批政务公开内容、要素市场机构交易服务指引及业务公告实行统一收集与发布,网上申请用户注册审核,网上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审批流程的变更,审批系统功能优化与完善,网上审批应用问题汇总与处理,日常工作联络与指导以及工作经验总结宣传等。

第五条 根据市“一站式”系统不同时期的建设应用任务要求,由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提出工作意见,也可以按照管理职责分工由上述责任单位单独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市审批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市审批单位在行政审批系统建设应用过程中,需要对网上公开事项、审批流程、审批岗位权限人、数字证书修改变更,对审批系统操作功能提出修改建议,要求解决行政审批系统运行问题以及核查审批出现异常情况等,应当以单位公函方式向上述相应管理责任单位提出,责任单位也应以公函方式回复。电话或口头方式提出的,不作工作处理依据。

第七条 市政府每年对市审批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及网上审批应用与管理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得分与其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评挂钩,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行政审批系统建设



第八条 市政府直属的具有对外行政许可(审批)事权的机关单位全部纳入系统建设范围,统一在市“一站式”系统开发独立的行政审批子系统;已自建审批业务系统的机关单位须按照省监察厅的标准与市“一站式”系统实现对接及数据交换。中央、省驻肇垂直管理机关单位已有具备审批功能业务系统的,要参照省的做法与市“一站式”系统实现对接及数据交换;尚未有业务系统的,可申请在市“一站式”系统开发建设。

第九条 为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影响统一性等问题,已开通市“一站式”系统的市审批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另建业务审批系统。因“一站式”系统无法满足本单位业务办理需要,确需另建的,必须先征得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另建业务审批系统必须满足网上公开、网上提交申请、网上全程审批、办理状态查询、审批信息共享和网上在线接受监察等需求,并与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时对接。

第十条 市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单位的对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市“一站式”系统建设定制范围,新增加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及时在系统增加,撤销的要及时在系统撤销,确保对外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上线办理和接受电子监察。

第十一条 市“一站式”系统建设要逐步向跨部门协同联审发展,分阶段实现信息共享交换、业务同步办理的网上联合审批。网上联合审批建设及应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行政审批系统应用



第十二条 已开通网上审批系统的市审批单位要加强网上审批应用工作管理,成立由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业务科室和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为成员的网上审批应用工作机构,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层级管理责任,指导、督促办事窗口和业务科室主动、积极通过审批系统处理业务,确保网上审批应用工作有效开展。

市审批单位要为网上审批应用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在设备、网速、安全措施和应用培训等方面满足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市审批单位在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时,应采用网上接收申请或现场(中心窗口、部门科室等)录入系统的方式处理,并积极创造条件推广网上申请方式,逐步实现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程网上办理,使网上申请、审批、监察一体化应用的互动功能取得实效。对不适宜采用系统受理、办理审批业务的,须书面报市监察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四条 市审批单位使用系统受理、办理审批业务,属网上受理申请的,原则上在办结发证时才核对申请资料原件,通过网上(或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给申请人发电子收件回执、受理凭证和办结告知。属现场录入受理申请的,要给申请人发纸介质收件回执、受理凭证和办结告知。

第十五条 市审批单位网上接收申请或现场录入系统申请时,属一般业务的(指以审查纸介质文字资料和简图为主的申请),必须将有关申请资料、简图全部通过网上审批流程传送,并实时在网上作出审批意见;属非一般业务的(指以审查设计图、地形图等为主的申请),除图纸之外,其他有关申请资料要在网上传送,各审批环节的处理意见必须实时在网上完成。

市审批单位要严格按照网上审批流程设定审批岗位权限人。各权限人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允许权限人之间代录入审批信息,以免造成工作角色混乱和审批责任不清。为保证网上审批真实性和监督有效性,不得在审批业务脱网办结之后再在系统补录入,防止出现虚假的网上审批。

第十六条 市审批单位必须持数字证书(密钥)登录系统,受理和办结审批业务,其需存档的审批意见表格,由系统自动根据各环节所填的意见内容及签名一次性集成打印出纸介质文件作存档,以代替用手工填写审批意见表格的传统做法。



第四章 电子监察系统应用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及市审批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均落实专人负责监测网上行政审批运行情况,其中市监察局负责监测市审批单位网上行政审批综合运行情况,市审批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则负责监测本单位的网上审批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市监察局及市审批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要定期抽查网上审批数据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抽查重点内容包括:审批业务是否按要求全部上线办理,审批系统的数据是否真实有效,网上直接申请与现场受理录入系统的比例变化,办理的各个环节是否正常,受理后网上退出办结情况是否异常,总体办理结果是否优质、高效,网上行政审批是否出现红、黄牌等情况。

第十九条 市监察局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如发现市审批单位存在应上线而未上线办理的业务、提供不真实的网上审批数据(或事后录入)、经查实投诉是因审批人员工作错漏造成退出办结的、各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不重视监督检查工作等问题时,将发出效能提醒通知并责令限期整改。

如1年内被发出提醒通知在2次以上的,该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中扣除0.5分;在发现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中亮出红牌或黄牌,经查实属于审批人员责任的,将发出效能监察通知责令限期纠正,并取消该审批人员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对1年内连续出现3次以上黄牌或1次以上红牌的单位,将在全市范围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并对该单位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市监察局每月定期统计、分析、综合市审批单位网上行政审批应用情况,并以季度通报的形式简要点评工作成效,指出存在问题。

市审批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要结合全市的每季通报,定期召开网上审批情况分析会,总结好的做法,研究和制定解决问题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解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上述三家单位研究商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应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
国务院



内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建材局:
国务院原则同意《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由你们下发施行。


内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建材局(1997年1月8日)


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对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工作
为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内贸部、人民银行、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参加,建立散装水泥工作部际协调会议制度。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二、提高散装水泥设施、装备的综合配套能力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供应散装水泥。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改建的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
计和同步建设,新建的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二)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应配置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70%的散装水泥设备。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到1998年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三)大中城市要积极发展商品混凝土。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四)要加快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设备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做到标准化、系列化,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生产和施工的环境条件。
三、加大法规、政策的调控力度,创造发展散装水泥的良好外部环境
(一)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鼓励散装水泥的发展,国家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将继续实行并适时调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政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主要作为散装水泥设施建设的补充费用返还企业。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
行制定。
(二)有关部门对发展散装水泥要给予必要的重视和支持,计划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散装水泥项目优先安排。银行对计划内的固定资产贷款给予积极支持。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运输的管理和指导,对散装水泥专用运输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进入城区提供必要的条件
和支持。铁路部门要加强调度,提高散装水泥铁路运输车辆的运输效率,实行计划、配车、运输“三优先”。
四、进一步加强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工作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广泛宣传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性及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以取得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转变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使用袋装水泥的旧观念。



1997年1月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