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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6:52:53  浏览:8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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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6]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电网建设和发展的会谈纪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网发展规划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电网建设项目要符合电网发展规划。

  第三条 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应纳入各级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保护。在电网规划建设项目范围内,不得批准其他项目建设,不得占用已列入规划和投入使用的变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禁止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

  第四条 电网企业应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力建设项目的报批。项目上报核准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审查审批文件,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电网企业的专项报告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并出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意见。 

  第五条 电网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土地规费。项目竣工后,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按征用土地的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架空电力线走廊和地下电力设施用地不实行征地。

  第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占用土地面积计算标准:

  (一)自立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3平方米计算;  

  (三)杆、塔基础的围堰、挡土墙,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需使用林地的,由电网企业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需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由电网企业依法向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绿地和树木砍伐手续。

  第八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要砍伐林木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并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相关费用。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在城市规划区内需砍伐树木的,由电网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砍伐手续。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林木的,电网企业不需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手续,不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架空线路如无法避开风景林、防护林等特殊林种,电网企业应采取“高跨”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林木砍伐,林业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九条 为确保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500千伏及以上线路距边导线正下方水平距离5米范围内建筑物必须拆除,并依法予以补偿。220千伏及以下线路如无法避开现有建筑物,在提高设计标准和满足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允许跨越原有建筑物,并给房屋业主适当补偿。距架空线路300米范围内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露天开采矿点应予以封闭。其中,无证开采的矿点,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封闭;有证开采的矿点,由电网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矿点的投资费用给予补偿。

  第十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凡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电网企业可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其他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电网建设规划和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先征求电网企业意见,并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城区变电站征地、拆迁工作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或委托专门征地拆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补偿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电网企业支付。其余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当地政府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电网建设项目的协调,进一步明确辖区内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等补偿标准,提供良好的政策和建设环境,保障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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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5〕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池州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使广大旅游者更好地了解池州、宣传池州,鼓励旅游单位开展一日游活动,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进行短线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和为一日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含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下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组织一日游活动的单位应报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交通、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必须是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一日游活动。
第六条 一日游车辆驾驶人员在营运时必须携带相关有效证件,保证车况性能良好、车容整洁,主动配合随车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全程服务。
第七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必须配备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规范化服务。
一日游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并按有关规定佩戴导游证件。
第八条 旅行社组织经营一日游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价格和质量提出的询问,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九条 旅行社应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编制一日游的线路、参观景点及时间,尽可能地丰富产品内容,并将安排情况报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提供一日游活动的景区(景点)、车船、餐饮等单位应制定优惠方案,提供优质服务,降低收费标准,鼓励市民参观游览。
第十一条 组织一日游活动,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旅游意外保险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并向其出具有效的服务票据。
第十二条 组织一日游活动,旅行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接待一日游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资料,以备旅游主管部门核查。
第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线路内容;
(二)实行明码标价;
(三)使用合法、有效、统一的票据;
(四)公开旅游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投诉电话。
第十五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或减少参观景点;
(二)途中售票载运乘客或以经营一日游的名义开行客运班车;
(三)擅自加价、提价;
(四)强迫旅游者就餐、购物、娱乐;
(五)不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经营者;
(六)不按规定时间、地点等候旅游者或强行拉客。
第十六条 旅游者在一日游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持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或旅行社出具的有效票据,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 旅行社在宾馆、饭店、商店等场所设立一日游售票点的,要在设立后七日内将设置地点报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售票点设置统一规格、式样的标志。
第十八条 一日游售票点要公开与一日游活动相关的详细、准确的介绍资料。介绍资料应包括旅行社名称、联系电话、线路简介及价格、往返时间、游览时间、投诉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经营一日游活动的旅行社和为一日游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一日游活动的开展。各级财政安排的旅游专项资金,可对经营一日游活动绩效较好的旅行社予以奖励和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使用旅游车辆和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一日游活动的旅行社屡次出现违规行为或多次受到旅游者投诉,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在业务年检时,依法决定对其作出暂缓通过或不予通过年检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经营旅游业务和一日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15天,并可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和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配合其他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在一日游经营活动中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吉政发〔2002〕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我国在“十五”期间加强环境与 资源保护的重大举措,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考核各地 “十五”环境保护成果的重要标志。目前,我省正在建设生态省,实施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全面完成各项控制指标,对于从根本上控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趋势,提高环境质量,全面完成生态省建设第一 阶段的任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下达“十五 ”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 会和全国第五次环境保护会议精神,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落 实生态省建设启动阶段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要遵照“十五”全省主 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并认真 组织落实。

二、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要加快 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坚决关闭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 止的重污染企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要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减 少废物排放,减轻污染负荷,依靠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的高新技 术化,构建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的整体格局,从根本上改变资源依赖型 的产业结构和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三、要强化环境管理,严格环境执法,使经济发展同当地环境容量逐步协调统一。所有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和环境保 护预审制度,超出总量控制目标的新项目,必须实行污染物区域自行调 整,或采取“以新带老”的办法,做到增产减污,不准擅自上超出主要污 染物排放总量计划的新项目。对现有超标排放的污染源,要采取有力措 施,限期进行治理,确保按期达标排放。要巩固“一控双达标”工作的 成果,对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停产的企业或因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暂时停 产的企业,要防止污染反弹,污染源不实现达标排放不能恢复生产。

四、要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控制城市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要同推进城市化结合起来,加强城 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热化、气化工程建设,大力推行城 市中水回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五、要大力推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吉 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吉政发〔2001〕 29号)精神,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可 持续发展战略,把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结合起来,把实施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对本地区经济 、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全面安排,合理布局,综合平衡,依法 行政,科学决策,努力实现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六、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的领导。要结合生态省启动阶段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 量控制分解计划,把总量控制的任务落实到各县市和具体排污单位,并 根据2005年控制指标制定年度控制计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和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要深入实际,加强督促检查,抓住影 响本地区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主要问题,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加以解决。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按照各级政府的统一 部署,认真做好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有关具体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一)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略)

(二)氨氮排放量(略)

(三)二氧化硫排放量(略)

(四)烟尘排放量(略)

(五)工业粉尘排放量(略)

(六)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略)

附件:

编 制 说 明

一、“十五”期间,全省对烟尘、二氧化硫、工业粉尘、化学需氧 量、氨氮、工业固体废物等6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对于其他污染物,各地可以在环境管理中按照相关排放标准严格控制 ,也可以根据各自的环境状况,增加本地区必须严格控制的污染物,纳入 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省里不作统一考核。

二、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各种污染物削减比例分别是:二氧化硫排放 量比2000年削减9.0%,烟尘排放量比2000年削减9.0%,工业粉尘排放量 比2000年削减9.5%,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00年削减10.8%,氨氮排放量 比2000年削减4.9%,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比2000年削减6.2%。

三、在核定各市州2000年排放基数时,工业污染物排放量以2000年 环境统计的数据为主,同时参考1998年、1999年统计数据进行了适当调 整;生活及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以2000年生活用煤量、城市人口数、用水 量、相应排污系数,经科学测算得出。

四、在确定各地污染物削减比例时,充分考虑了各地的环境容量和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测算了通过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城市环境基础 设施建设可以削减污染物的数量,预测了由于新上工业项目、人口增长 、社会发展等因素将增加的污染物排放,综合平衡后得出各市州的削减 比例。

五、根据所有工业污染源必须全面达标排放的要求,目前全省工业 废水COD排放大户开山屯化学纤维浆厂、石岘造纸厂、白城市造纸厂等 企业在“十五”期间必须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相应使延边州、白城市废 水COD的削减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六、国家“十五”计划纲要规定,国家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 区的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削减20%。我省没有国家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 氧化硫控制区包括:吉林市、舒兰市、蛟河市、桦甸市、四平市、公主 岭市、通化市、集安市、梅河口市、延吉市。确定上述城市二氧化硫 的削减比例为20%。

七、国家环保“十五”计划规定,2005年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比2000年削减10?D20%。我省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的是位于白 山地区的浑江电厂、位于松原地区的长山电厂、位于四平地区的双辽 电厂,3个电厂年煤炭消费量占全省工业煤炭消费总量的30%,二氧化硫 排放量占全省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35.4%。考虑电厂燃用低硫煤的因 素,确定3个电厂二氧化硫的削减比例不低于15%。

八、根据国家环保“十五”计划中关于继续推进“九五”期间确 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定,辽河流域废水COD的排放 量要削减28%。我省位于辽河流域的市县包括:四平市、公主岭市、双 辽市、梨树县、辽源市、东辽县,确定四平市和辽源市的废水COD削减 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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