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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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112号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一级设立。
第三条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应坚持突出贡献原则,兼顾其代表性和重庆市整体对外开放的需要。
第四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的日常联系和服务工作,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人事局负责。
第五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六条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程序按照《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推荐单位在履行报批手续前应征得推荐对象同意,不得向推荐对象作出任何承诺。
第八条除《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获得“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不承担重庆市民应有的义务也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九条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经委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为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效缓解资源和环境压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二)具有示范意义的废物、废气、废水等的资源化利用,电子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技术、污染物减排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四)节能和循环经济成效显著单位以及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的奖励;
(五)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的项目;
(六)经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二、申请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杭州市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企业和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应是上年度预报计划、本年度列入计划并已在杭州市范围内实施完成的循环经济建设项目,项目中含自主研发费用的必须按规定比例分摊且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四)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明显的循环经济特征,对发展全市循环经济具有示范作用。
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三、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对第一条中的(一)、(二)、(三)类项目,其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节约率达到5%以上的,根据项目的先进性程度和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资助:一般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列入省、市重点节能工程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2%予以资助;属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已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且效果特别显著的,按照投资额的15%予以资助。
单个项目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经考核达到循环经济示范标准的项目,给予5—20万元的奖励。
(三)对按照《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的要求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且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企业,根据得分高低进行奖励:获得95分(含)以上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90分(含)—95分的项目给予4万元奖励,获得85分(含)—90分的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对节能和循环经济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
(五)对完成电平衡测试、整改后取得明显节电效果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测试费用给予50%的补助。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两次。市级单位向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申请,其中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770”工程项目(即“七个一批”和70个重点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财政局申请,其他项目单位向市经委、财政局申请;区、县级企业和单位向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市经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和项目总结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
6.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分别提供能源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量检测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7.财政资助情况说明表;
8.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材料由市经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其中的重大项目和各项目创新程度由技术专家先行评审。根据审核和评审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和市发改委下达循环经济项目资金拨付通知。
(四)市级企业和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和单位(不含萧山、余杭区)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和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12.5%安排。各区、县(市)必须按照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各企业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报送资助项目的绩效材料。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和总结报送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
(二)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今后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得作为财政资助的依据。
(四)各区、县(市)政府应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不到位的区、县(市),视情暂停直至取消其辖区内企业和单位申请市级财政资助资格。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负责解释。
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经贸)
2.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财务清单
3.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经贸)
4.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200 年)(经贸)
5.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汇总表(200 年)(经贸)
6.财政资助情况说明
7.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200 年)(发改)
8.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200 年)(发改)
http://www.hangzhou.gov.cn/upload/20081021/20081021_1224550214221.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教育、文化、科学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教育、文化、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9月13日 生效日期1993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促进两国在教育、文化和科学领域内合作的共同愿望,并确信这种合作有助于增进两国间的相互了解和多层次联系,决定签署本文化合作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共同发展在教育、文化和科学领域的合作,并为此鼓励两国文化、教育、科学及研究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缔约双方支持教授、学生、科学家、专家及艺术家的相互交流。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资力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相互提供奖学金,以供学习及接受专项培训。
第三条 缔约双方相互通告有关学习对方语言的可能性,并为此支持教师和学生参加在对方举办的暑期语言培训班。
第四条 缔约双方共同探讨承认对方学位、大学毕业证书及学术职称的可能性,并为此专门签署一项协定。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博物馆、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并为此提供便利。
缔约双方同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加强在自然和文化遗产方面的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两国体育组织间的直接联系,支持两国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之间进行友好访问、比赛和开展体育技术交流,支持两国青年之间在体育领域的直接交流。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 缔约一方在本国法律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在执行本协定交流项目中可能会出现的来访人员在入境、停留、出境以及在必要的资料和设备进口方面向缔约另一方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十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将商定教育、文化年度或两年度合作计划,并为执行该计划制定财务条款。该计划将由缔约双方授权部门共同协商制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除非缔约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三条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在卢布尔雅那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斯洛文尼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一旦发生文字翻译上的分歧,均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洛依泽·佩泰尔莱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