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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实行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12:30  浏览:8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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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实行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实行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各军工集团公司,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各委管单位:

  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是国防资源信息化的重要基础,也是国防科工委掌握行业动态、制定国防科技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依据。为及时准确反映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经研究决定实行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各委管单位的知识产权信息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的报送范围。需要报送的知识产权信息包括专利、商标和计算机软件登记信息(详见附表)。

  二、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负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工作。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负责知识产权信息的统计、建库和分析等具体管理工作。

  三、各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渠道,定期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每半年报送1次,每年7月31日、次年1月31日前,按要求分别将前半年的信息报送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在报送纸质报表的同时,应报送电子文档(EXCEL格式)。

  2004年12月31日前的知识产权信息,请于2005年10月31日前报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

  四、各单位应指定一名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9月底前报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备案。

  五、各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对于在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扬,对不按要求及时报送信息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0号;邮编:100081。

  联系人:李朝翠 电话:62180545 13051987945缪 蕾 62180545 13701142631

  附表:1、专利信息统计表

  2、专利申请明细表

  3、国防专利申请明细表

  4、国外专利申请明细表

  5、商标信息统计表

  6、计算机软件登记明细表



国防科工委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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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撤回后的法律问题

乔欣 马秀梅

  撤回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权利,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撤回仲裁申请后,仲裁庭将不再继续对该案进行审理和裁决,仲裁程序结束。然而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即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或者仲裁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当事人又依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庭进行仲裁。在此情况下,仲裁庭能否重新行使仲裁权,其行使权利的依据为何?由于仲裁立法缺乏具体规定,学界对此意见不统一,笔者认为:

  一、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庭视为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不是仲裁协议失效的前提条件。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条款,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因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事项发生争执,就可以通过仲裁方式申请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给予解决。尽管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但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没有最终解决,只要双方当事人没有就该争议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只要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有效期内,当事人就可以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就可以据此行使仲裁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二、当事人重新提出仲裁申请意味着请求仲裁庭恢复行使仲裁权。无论是当事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还是由法院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所造成的仲裁程序终结,都只能看作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结束而非仲裁权的消灭。仲裁权直接源于生效的仲裁协议,在仲裁协议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所享有的仲裁权是客观存在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请求仲裁庭重新行使仲裁权。

  三、从实践上看,原仲裁庭仍然可以是重新行使仲裁权的主体。原仲裁庭了解案件情况,掌握更多的案件信息,由原仲裁庭进行仲裁,不但有利于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时迅速地解决,同时亦可有效避免当事人利用撤回仲裁申请来规避法律以及更换仲裁员行为的发生。

  因此,仲裁申请撤回后,当事人均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原仲裁庭进行仲裁,原仲裁庭也应当受理。当然,如果双方完全自愿地对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权内容或仲裁庭组成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也应该尊重他们的新选择。

 

关于2011年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0号 关于2011年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80号


  为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1年铟、钼、锡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2011年铟、钼、锡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

  一、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

  (一)经商务部公告的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名单内出口企业)为年审对象。

  (二)以商务部2007年第25号、89号公告为2011年度审核标准。

  (三)生产企业的产量数据,以经行业复核的企业内销数量加上出口数量之和为准。

  (四)针对全球金融危机给2009年出口带来的严重影响,考虑到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征求行业协会意见,对于申报2011年铟、钼出口配额的企业,其产量和出口量考核业绩参照2006-2008年数据。

  二、铟、钼出口企业审核程序

  各地2010年铟、钼出口名单内出口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将符合年审标准的企业名单及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见附表)。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申请出口配额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行业意见,于2010年12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符合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一并对外发布。

  三、锡出口企业资质标准暂不修订,其年审标准及审核程序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2011年铟、钼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复核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43810720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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