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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03:23  浏览:8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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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我部1993年12月6日印发《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后,香港会计界对此极为关注,并就如何操作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规定》的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中国境内机构如因自身原因需要向境外提交经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应委托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有关业务;
二、外国会计师进入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仅限于外国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而委托之审计业务,除此之外,不得办理;
三、临时执业许可证由我部统一印刷,需要的地区可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领取。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自行编号,均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为“字”的代称,并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的印章;
四、临时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半年,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持有者从事审计业务可不限于原申请项目,但事后应将非原申请项目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审批机关;
五、临时执业许可证以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申请以后,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增派或更换人员,无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但应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备案,并附送新增或更换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持有者可跨越行政区域执行业务,但应向另一执业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备案;
七、来中国临时执业的专业人员,如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应由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关证明;
八、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临时执业许可证时,应向审批机关缴纳许可证费100美元。每年1月31日及7月31日前,各审批机关应将半年收缴的许可证费的40%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九、在本规定生效前(在1993年12月31日前)已经进入中国境内临时执业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在1994年1月份之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在未领到许可证之前,1994年1月份可继续执行业务;
十、各地审批机关应从简、从速办理有关审批事宜,以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同时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有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而执行审计业务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4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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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行政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行政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行政表彰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铜陵市行政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市行政表彰奖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7号)和《安徽省公务员奖励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陵市行政表彰奖励,系铜陵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对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或集体进行的表彰奖励。

第三条 行政表彰奖励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全市人民为推动科学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建设幸福铜陵努力工作、建功立业。

第四条 行政表彰奖励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依照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对我市行政表彰奖励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根据国家、省和市政府规定,及时拟定行政表彰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行政表彰奖励的项目审核、对象审核,指导和协调市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表彰奖励工作。



第二章 行政表彰奖励项目



第六条 面向全市社会各界开展的行政表彰奖励分为市人民政府奖励、市领导小组奖励、部门奖励、公务员奖励。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奖励是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研究审定奖励对象并予以公布的奖励,主要分以下种类:

(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主要授予在全市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其中,对企业职工和其它社会劳动者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公务员等机关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二)记二等功。授予在全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活动、重要工作中或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授予一定时期或特定阶段内在关系全市全局性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全市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冠以“铜陵市××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称号。

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确需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可以通报表扬,除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给予物质奖励之外,不享受市行政奖励相关待遇。

第八条 市领导小组奖励是由市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开展的,对在跨部门、跨系统重要工作中成绩较为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市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冠以“铜陵市××工作先进集体(个人)”称号。

第九条 部门奖励是由市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奖励,由市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

除特殊情况外,各部门只设置一项本系统综合性奖励,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冠以“铜陵市××系统先进集体(个人)”称号。

市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单项工作表彰活动,不享受行政表彰奖励相关待遇。

第十条 公务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安徽省公务员奖励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经考核完成或超额完成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按有关规定实施奖励,不再另设奖励项目。

第三章 行政表彰奖励的条件



第十二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已经开展的表彰奖励,需要市人民政府比照进行的。

(三)涉及全市民族团结、军政关系等,不便以政府部门或者其它名义进行奖励的。

(四)在维护全市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关系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项或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五)在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积极影响,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第十三条 推荐行政表彰奖励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不能同时作为推荐对象。

(二)因同一事迹已受上一级行政表彰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不再作为下一级行政表彰奖励评选推荐对象。

(三)凡受到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当年度不得作为行政表彰奖励评选推荐对象。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受处分期间不得作为行政表彰奖励评选推荐对象。

(五) 除公务员表彰奖励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其它行政表彰奖励参评对象的,在一个评选周期内年度考核均应达到称职以上等次。



第四章 行政表彰奖励的周期、数量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周期和数量为:

(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一般5年开展一次,总人数控制在全市总人口的万分之一以内,其中工人、农民不少于受奖励总人数的5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2%。

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设有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事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记二等功不设周期,根据集体或个人的先进事迹推荐、评定,一般每次不超过10人。

(三)全市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奖励,一般 2—3年开展一次。其中,先进单位的奖励数额控制在参评单位的15%以内,先进个人的奖励数额控制在参评人数的1%以内。

(四)需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即时性奖励项目,奖励对象具体数量按从严控制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由市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开展的跨系统奖励,一般 2—3年开展一次。先进集体的比例控制在参评集体数的10%左右,先进个人的比例控制在参评人数的5%以内。参评集体和人员较多的表彰项目,奖励对象数额适当降低。

第十六条 市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的综合性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每3年开展一次。先进个人的奖励数额控制在参评人数的8%以内,最多不超过60人;先进集体的数额控制在参评集体的25%以内,最多不超过40个。其中,基层、一线的比例均不少于受奖励集体和个人总数的80%。



第五章 行政表彰奖励的主要程序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

(二)经批准后在评选范围内公布,部署组织开展评选推荐。

(三)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奖励候选对象。

(四)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确定拟奖励对象。

(五)对拟奖励对象按规定征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监察等部门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六)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开展行政表彰奖励的,可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表彰奖励对象,确需表彰奖励的,报市委批准。

第十八条 申请市人民政府奖励和通报表扬的,由市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并牵头召开奖励项目审核联席会议,实行集中审核,按批次定期集中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今后市人民政府不直接研究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的市人民政府奖励项目及通报表扬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由市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开展的奖励,在按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将拟表彰对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组织开展奖励活动的市领导小组公布。

第二十条 由市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的奖励,在共同研究确定奖励对象后,联合批准、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因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需要即时奖励的,采取一事一报办法审批。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行政表彰奖励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面向全市社会各界开展的行政表彰,可以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奖励标准由决定表彰的机关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需要向市政府汇报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先进单位(集体)的一次性奖金主要用于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市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评选推荐,受到省级部门联合表彰,省委、省政府表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其它部委联合表彰直至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已给予物质奖励的,我市不再重复奖励;被表彰而未给予物质奖励的,报经市政府同意的可予以适当奖励。因同一事项受到不同规格表彰的,只按较高标准奖励一次。

奖励奖金原则上通过单位部门预算结余及其它可用于奖励的资金统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 对受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记二等功人员,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奖励经费;市人民政府给予其它奖励的,以及本办法中规定的其它行政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公务员实施奖励的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安徽省公务员奖励办法(试行)》规定以及有关标准执行。



第七章 行政表彰奖励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批准机关撤销表彰奖励,并予公布: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当年,获奖者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获奖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铜陵市行政表彰奖励暂行办法》(铜政办〔200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沙颍河流域地表水和入河口断面水环境生态补偿及奖励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沙颍河流域地表水和入河口断面水环境生态补偿及奖励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 2009 ] 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沙颍河流域地表水和入河口断面水环境生态补偿及奖励资金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周口市沙颍河流域地表水和入河口断面水环境

生态补偿及奖励资金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用经济手段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文〔2008〕36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建〔2009〕20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沙颍河流域地表水和入河口断面水环境生态补偿和奖励。其他流域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根据省政府和我市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补偿考核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第四条 对各县(市、区)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出现超过本附件1、附件2的目标值时,根据超标程度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的补偿金:

1、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小于或等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小于或等于2.0毫克/升时,0.1<超标倍数≤0.5的,补偿金按照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0.5<超标倍数≤1.0的,补偿金按照1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0<超标倍数≤1.5的,补偿金按照2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5<超标倍数≤2.0的,补偿金按照3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2倍以上的,补偿金按照5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

2、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大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大于2.0毫克/升时,0.1<超标倍数≤0.5的,补偿金按照1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0.5<超标倍数≤1.0的,补偿金按照2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0<超标倍数≤1.5的,补偿金按5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5<超标倍数≤2.0的,补偿金按10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2倍以上的,补偿金按照20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

第五条 对各县(市、区)入河口断面水质出现超过本附件1、附件2的目标值时,补偿金按照1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

第六条 生态补偿金和奖励资金计算的依据为《周口市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的监测数据。

第七条 沙颍河流域地表水责任断面和入河口断面(见附件1)实行周考核、周通报制度,每周监测一次,视超标倍数核定补偿金额。其他流域地表水责任断面和入河口断面(见附件2)每月监测一次,视超标倍数核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 市环保局负责核定各断面超标倍数补偿和奖励资金数额。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补偿情况每季度在新闻媒体上通报一次,扣缴采取待市财政年终结算时通过扣收该县(市、区)财力办法办理,扣缴的财力作为生态补偿金。

第九条 对于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县(市、区),按以下办法进行奖励。

1、出境河流水质为Ⅰ—Ⅲ类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达标率均大于90%时,市政府每年对该河流的县(市、区)奖励50万元。

2、出境河流水质为Ⅳ、Ⅴ类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达标率均大于90%时,达标率比上年度每增加1个百分点,市政府每年对该河流的县(市、区)奖励10万元,连续两年以上均为100%时,每年对该河流的县市区奖励30万元。

3、出境河流水质为劣Ⅴ类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达标率均大于90%时,达标率比上年度每增加1个百分点,市政府每年对该河流的县(市、区)奖励10万元,连续两年以上均为100%时,每年对该河流的县(市、区)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生态补偿和奖励资金从市财政扣缴的有关县(市、区)生态补偿金中列支。年终,市财政局依据市环保局核定的各河流断面每年度生态补偿和奖励资金的数额对有关县(市、区)进行补偿和奖励。生态补偿金主要用于流域内生态补偿及水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和上缴省政府扣缴我市的生态补偿金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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