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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57:45  浏览:9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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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6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八日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建设人才强市,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经认定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可以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待遇: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外进修、做访问学者1年以上,或者从事博士后研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中学历、学位和成果条件的港、澳、台地区来穗工作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者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者咨询专家;

  (五)来穗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办公室负责承办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协助做好留学人员的引进工作。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是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出具相关证明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协助申报、代办手续等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来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

  第七条 留学人员的薪酬,由聘用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从优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可以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工资可以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

  第八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符合国家工龄政策的工龄合并计算,并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出国前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九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和渠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来穗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以根据其学历、学术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留学后在海外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本市急需引进的各类高级人才,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免费为来穗的留学人员提供2年人事代理服务。

  已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留学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十一条 来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一同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凭《广州市区入户卡》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按政策生育或者在国外期间生育以及在国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胎的,其子女可以随父母入户广州。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由当地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助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部门免试就近安排;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统一录取的,享受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待遇。

  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园、入读少年宫和入学,托幼机构、少年宫和学校不得收取物价部门规定或者核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持中国护照且未在穗定居入户的留学人员,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证明,在购买住房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凭在穗所购住房的房产证、商品房预售登记证明书、契税完税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从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提供的安家补助费:

  (一)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

  (二)在海外曾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三)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并且在本专业领域有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验的;

  (四)经认定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当优先解决居住问题。符合申请人才公寓条件的,可以申请租用广州市人才公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持中国护照应聘到广州市属单位工作或者在广州投资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申办因公多次往返港澳证件或者出国任务批件。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及签注时,可以享受办证绿色通道及办证时限上的便利。

  对入选广州市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加入外籍的留学回国人员,公安机关可以按规定为其签发2年至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自国外毕业之日起,在外停留不超过2年,且自毕业后首次入境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购买1辆免税国产小轿车。

  第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资助留学人员来穗创办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或者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或者股权、债权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各出资方依法协商约定。

  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合伙企业,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在广州创办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以广州作为专利申请地址申请并取得海外专利的,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助。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对进驻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或者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的,给予减免租金等优惠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优先给予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支持。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可以向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留学人员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资助,用于改善留学人员创业环境、提高为留学人员企业服务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和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可以申报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经认定的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或者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资助和配套经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开展评选广州十大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表彰、奖励对本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第二十五条 市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留学回国人员统计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留学回国人员有关统计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留学回国人员信息库和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人才遴选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本市其他同类财政资助的留学人员,不能同时享受本规定的财政资助。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穗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可以向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涉及的项目资金及其资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和信息化、知识产权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本规定施行1年内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1999年12月25日公布的《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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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 贵


在离婚案件中,面对夫妻的个人利益和子女利益的冲突,社会往往把调整夫妻间的利益放在首位,对子女利益的考虑只是作为附随的问题来处理。其实,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群体)与夫妻双方(成年人群体)相比,极度欠缺在社会上的生存能力和在生活上的自理能力。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父母离异,他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所以在实践中当两促情况同时存在时,应从“法律保护弱者”的原则出发,首先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下面就未成年的财产权益、抚育费、探视权三方面的问题加以阐述。
一、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保障。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未成年子女可以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但对于独立财产的范围和内容未予以规定,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或忽略。另外,有些当事人在分割的权益。他们对未成年人考虑的仅仅是抚养费问题,忽视未成年人对财产的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据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凡是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取得的财产都应归其所有,父母非为子女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在离婚诉讼财产分割中,如果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要有利于他们的成长、学习和兴趣。
二、抚育费。现阶段我国子女抚育费案件在总体上呈现发案高、增长快、当事人积怨深、调解难度大、所涉利益多元及关系复杂的特点。完善我国抚育费给付制度,就是要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和细化抚育费的内容;实行抚育费给付数额百分比制度。一是在父母离婚时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一部分作为成长基金,二是改变固定数额制,代之以抚育费数额随父母收入变化而变化的机制。与此同时,确立抚育费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对其是否支付反序费、支付的数额和自己的收入状况进行举证;在抚育费给付方式上,实行“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并行制;允许判决子女轮流抚养等。在司法程序方面,专设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加强对抚育费案件的诉讼调解;建立子女抚养费裁决统一登记、统一缴扣和统一支付制度。
三、探视权。探视权是一咱双向的权利,对于父母来说,探视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义务。谷世波认为,我国法律关于探视权的规定偏重于父母利益的保护,对子女利益的保护是欠缺的。因此,探视权不仅应设定为父母的权利,还应设定为义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子女的利益。在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上,充分考虑子女的愿望。此外,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应扩大到第三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子女尽量依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高立克提出,探视权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和保障。只要无害于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保障父母探视权的实现;但如果出现探视可能违背未成年人利益和危及到未成年人成长的情况,法律应对探视权予以限制。(如转载请注明作者)

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医发[2007]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对医疗机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凡通过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准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其原有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诊疗科目及其科目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项目。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准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告。

对于准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其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定期评价。在定期评价过程中,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注销其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doc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三)心血管内科
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
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血管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主动脉内球囊反搏器。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当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的多导电生理仪。
(六)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5.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七)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心动诊断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和无创性心血管成像与血流动力学检查。
2.有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八)有至少2名具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或者外科专业。
2.有3年以上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卫生部认定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经2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症。
(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由2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在完成每例次心血管病介入诊疗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术者使用卫生部规定的软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2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100例;无与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手术相关的医疗事故,血管造影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5%,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死亡率低于0.5%。
(七)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50例。
其中,从事冠心病介入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冠心病介入治疗不少于50例;从事导管消融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导管消融治疗不少于20例;从事起搏器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起搏器治疗不少于10例;从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不少于20例。
(八)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2.建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人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卫生部指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具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500例。
冠心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200例。
心律失常介入诊疗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导管消融治疗病例不少于150例,永久起搏器植入治疗病例不少于70例。
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70例。
3.心血管内科和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床位总数不少于150张。
4.有至少4名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为主任医师。
5.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3年在国内核心专业杂志或科学引文索引(SCI)期刊发表有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5篇或出版临床专著。
7.举办过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培训基地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卫生部认可。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数量。
(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25例诊断性心导管检查、心血管造影病例和不少于15例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冠心病介入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50例冠状动脉造影病例和不少于25例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导管消融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20例导管消融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起搏器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10例起搏器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15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操作、介入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培训基地考试、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五、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三级医院连续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300例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血管造影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5%,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死亡率低于0.5%。
除上述条件外,拟从事冠心病介入治疗的医师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200例以上。
拟从事导管消融治疗的医师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导管消融治疗病例100例以上。
拟从事起搏器治疗的医师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起搏器治疗病例50例以上。
拟从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医师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50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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