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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刘振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20:14  浏览:98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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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化建设,是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工作报告强调的加强“三化”建设中的第三项,重点是指完善职业保障。三者之中,职业化是关键。
既然是关键,那就意味着,前两项不过是为该项做准备、打基础。没有职业化建设,其他建设就失去了意义。
就职业本身来说,任何职业都是需要保障的。记得林肯说:世上没有卑贱的职业,只有卑贱的人。从这个角度,我们不能因法官从事司法裁判,而把法官职业仰视为高尚到无人企及的职业。但是,每种职业因性质的不同,的确需要不同的保障。譬如,军人、警察是要配枪的;环卫工如果连扫帚也没有,是无法工作的;高温、高寒环境下工作的职业要给予岗位津贴的。
法官队伍建设,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却把职业保障单独列了出来,某种程度而言,法官的职业保障,相较于其他职业的保障,可能更迫切。
会议对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提到很多方面,其中一项是,要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尊荣感。就其后的安全保障、抚恤救助、工资福利等等,应当说,都是为了满足法官的这一“感觉”。
然而,别说尊崇感,甚至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基本的安全感都感觉没保障。曾多次引用早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法学专家,在谈及信访问题时说过的一句话:一个法官被不合理的撤职,可是这个法官却不知道上哪儿告状。年年岁岁,法治似乎在进步,但在职业保障方面,法官们感觉,似乎变化不大。不但变化不大,法官们竟然以自己也是“弱势群体”自嘲。且不作深入分析,仅仅由这一表象稍作考虑,以裁断他人是非乃至生死为职业的法官尚且在司法的过程中如此没有底气,其他群体该怎样依靠法治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从这个角度,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不仅仅是保障法官,更重要的是能树立起整个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信心。
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不少法官提及此事,常常第一反映是,涨工资,提级别。身为基层法院没什么级别的普通法官,做梦时同样因此兴奋的不知所以。但如果限于所谓政治经济待遇的追求,想说的则是法院领导作报告时指出的那样:有些法官素质不高。
工资待遇,咋一看只是钱的多少,其实,什么岗位发什么样的工资,个人感觉也不是一句话说明白的,但整体感觉是,应当与职业、岗位相匹配,与所处地域的经济状况相适应,与其他职业有恰当的类比。而级别,之于法官则有爱恨交织的味道。法官们反对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但当前体制下,又不得不和其他行政官员一样,以追逐行政级别为目标。
或许,这些分析真的很肤浅;而法官职业保障,相对于其他“两化”,真的有更多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整个社会的支持非常重要,但法官们则当从自我做起,在“三化”建设的关键环节,发挥关键作用。


作者:刘振厚 电话:0376—6362259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邮编:4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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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业经2008年4月10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实现丹东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资人是指为资金或项目引进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凡是从丹东域外引入各类资金(包括固定资产、捐赠等)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招商引资奖励备案确认工作由市招商局负责。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二)项目资金来源于丹东域外、国外,可以是本(外)币、实物等。
(三)项目单位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四)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不低于500万元;无偿捐赠类项目不低于100万元。
(五)项目在市招商局备案确认。
(六)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六条 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奖励;一次性投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体工业项目,按5‰予以奖励后,再加奖10万元人民币。
对外商投资一次性到位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5‰基础上再加奖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引进无偿捐赠资金(以现金形式)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5%奖励,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对外借款以5000万元为起点,3年以上使用期,用于市财政统筹列支的公益性项目,以人民银行同期利率为基准和资金到达指定账户为准,根据融资额度的多少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包括利用政府信用担保借入的资金)。每降低人民银行同期利率1个百分点,再增加降低部分10%的奖励。
(一)5000万元(含本数)—5亿元(不含本数)奖励0.5‰;
(二)5亿元(含本数)—10亿元(不含本数)奖励0.6‰;
(三)10亿元以上奖励0.7‰。
第九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项目落户税收征缴所辖地的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条 对从丹东域外、国外引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并竣工投产的工业项目人员,其配偶和子女愿意到事业单位工作且具备岗位条件的,其中的1人可不受编制限制免试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当事人填写《丹东市招商引资待遇申报审批表》,经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审批,1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确定建设前,由项目和资金引荐人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并送市招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引资人在项目建成、运行以及捐赠资金到位后,提交有关资料,到市招商局申报奖励。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待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按招商引资奖励备案考核认定程序予以兑现。分期实施的项目,在每期工程竣工后先按当期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兑现奖励,其余部分待项目全部竣工验收投产后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其他奖励事项。
(一)奖励金额上不封顶。
(二)引进外资按固定资产验收全部合格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三)奖励资金为税前额,被奖励人要依法按章纳税。
第十五条 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抽逃出资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8年9月3日发布的《丹东市引进资金奖励办法》(丹政发[1998]56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公民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公民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
1992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桂法(经)字第23号《关于审理合伙联营体和公民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伙型联营体和公民合伙组织的财产能够清偿联营或合伙债务的,应当以合伙型联营体或公民合伙组织的财产清偿。
合伙型联营体、公民合伙组织无财产清偿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合伙债务的,应当由联营成员或合伙人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型联营各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体成员之间、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联营体各成员、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各联营体成员、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为简化诉讼程序,可以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公民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一并确定联营、合伙各方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应在裁判文书中指明合伙型联营各方、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各方、合伙人之间对如何承担责任争议较大,将联营体、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与联营、合伙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结的,可以分开审理。如果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不负连带责任的,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必须确定联营各方应当承担债务的份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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