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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奸罪立法空白的几点思考/彭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29:48  浏览:91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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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随着有关性侵害犯罪的新情况不断出现,我国《刑法》原来规定的强奸罪等关于犯罪主体和对象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对保护公民的性自主权方面的需要。比如,立法上对同性性侵害行为等问题就存在着空白。同性恋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现实存在,同性性侵害案件屡见报端,前不久爆料的“女导演性侵女星”事件、“上海名师涉性侵多名男生”事件和“北京保安‘强奸’同事”案等,一系列案件都在冲击着公众的固有观念。北京朝阳区法院2011年1月对“强奸”18岁男同事的保安李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是我国首例对同性之间性侵害作出的有罪判决,但以故意伤害罪来判决,也显示出法官对法律空白的无奈。另外,自1997年修订时将嫖宿幼女罪刑法从强奸罪中单独分立后,法律界对该罪有关罪名、量刑和内在逻辑等问题,就一直争议不断。随着近期发生在浙江丽水、福建安溪、贵州习水、陕西略阳和浙江永康、河南永城等地的涉嫌嫖宿幼女和强奸幼女案件的不断曝光和宣判,社会各界有关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和修改之争,更是达到白热化程度。有关如何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问题,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是法律界同仁面临的新问题。上述立法上的空白与不周延,使这类案件的加害人得不到法律有效的制裁,受害人也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无形中纵容此类犯罪,导致这类案件发生率逐年升高。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笔者就如何从立法上对性侵害犯罪的予以完善进行探讨,以期达到预防该类犯罪、保障公民性自主权的目的。

  一、当前强奸罪的立法现状


  (一)女性主体的缺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强奸被害人只能是女性,强奸罪犯只能是男性。其理由大致如下:1、强奸犯罪属于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它侵犯了女性的性自由。男性是性行为的主要攻击者,女性不可能成为强奸男性的主犯。2、虽然法律规定强奸犯罪被害人只能是女性,但认可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如利用、教唆、或者帮助男性强奸女性。在刑法理论上,这些女性分别被称为间接正犯、教唆犯或帮助犯,司法实践中,法律常常视为强奸共犯且以强奸罪定罪量刑的。


  (二)男性性权利得不到保护


  事实上,就性权利保护而言,我国现行刑法主要规定有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依据这些条文规定,除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对男性性权利有保护外,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均不能为14周岁以上的男性。也就是说,14周岁以上的男性因受强制而被迫与他人发生性交或者猥亵之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在我国男性是被明确地排除在被害人的范围之外的。也就是既否认女性强奸男性成立犯罪的可能,也更不承认男性对男性的性侵犯成立强奸罪。


  因此,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此类案件是不可能以强奸罪论罪的。由本案的审判结果可见,这则被称为全国首例“男男强奸”的判决并没有惩罚被告人的“强奸行为”,男性特别是那些未成年男性的性权利,还处于法律空白状态。


  (三)嫖宿幼女罪或成犯罪分子免死牌


  从1997年《刑法》修改将嫖宿幼女设为单独罪名时起,该罪名的存废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按照现《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强奸罪量刑,最高可至死刑;嫖宿幼女罪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可见,嫖宿幼女量刑比强奸幼女要轻得多。


  二、完善强奸罪立法现状的建议


  (一)增设强奸罪的女性主体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性观念的解放,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据英国警方透露,英国两名年轻女性将一男子诱骗至酒店的房间内,趁其不备将该男子捆绑在椅子上,强行给其喂食了“伟哥”并强迫与之发生性行为。作为保障人权的现代刑事立法应该作出积极的回应,这不仅是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法律原则和观念的体现,也是现代法治的根本要求,此不赘言。为此我国刑法应该参照国外一些国家修改强奸罪的成功做法,将“强奸妇女”修改为“强奸他人”,以体现对男女的平等保护。


  (二)增加男性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


  长期以来,受到男性比较强势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历来只注重保护女性的性权利,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远远不够。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男性性权利等人身权的刑法保护需要。我们不可否认法律会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法律也应该做到实事求是,符合现实的需要,面对近年来我国时有发生的“强奸”男性案件。关于如何在刑法中更好地保护男性的性权利,学者之间有一些不同的认识,笔者建议在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将强奸男性作为专门的一款加以规定。


  这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方面,这有利于区别不同的男性被害人设置不同的强奸罪构成条件。在当前我国社会背景下,人们对于强奸男性的社会危害性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为了减少这部分人的顾虑,我国可以通过增加对强奸男性被害人入罪的一些限制性条件,如限制男性被害人的年龄、身体或者其他方面的条件,适当提高入罪门槛,以便更好地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


  另一方面,这有利于针对强奸男性的行为设置不同的量刑情节。考虑到强奸男性与强奸女性在具体行为方式上的差异,我国可以考虑在刑罚轻重上对强奸男性与强奸女性作一些区分,如可考虑规定强奸男性的法定刑之设置适当轻于强奸女性,以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总之,为了加强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我国有必要采取合理的立法方式,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对象范围。


  (三)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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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商家经营场所停车场内被盗机动车相关问题探讨(初稿)

周鸿君


【内容摘要】:本文笔者通过一个课堂案例引出对顾客在商家经营场所停车场内被盗车辆相关问题的思考、分析和探讨。试图分别从“商家设立停车场的行为实质目的及其行为本质”、“商家设立停车场及顾客停车行为的法律意义”、“商家不是有偿看管和保护驾车顾客的机动车时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看待相关归责问题”等方面进行个人观点的阐述。最后针对当前我国及世界实际提出我国应当“适应市场经济机制和国际贸易规则要求,建立成熟远见的相关法律制度,更好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要约、承诺、配套服务、归责、社交客人判例规则


一、案情介绍
原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到一酒家消费,在被告某停车场保安员韦某的引导下,停放在被告停车场。之后,原告进入该酒家用餐消费。用餐完毕,原告到被告停车场取车时,发现小轿车被盗,原告即报警。后没能找回被盗小轿车。原告诉致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因小轿车被盗的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

二、商家设立停车场的行为实质目的及其行为的本质
随着国民收入的不断增加、百姓手中富余的机动资金越来越多,以及中国加入WTO后相关关税的下调节等因素构成的市场环境促使了中国老百姓不仅仅满足于解决温饱问题,开始追求高的生活质量。其中,近些年来中国购车的火爆场面便是很好的证明。这有《中国证券报》的数据为证:“从2001年突然启动开始,中国汽车市场产销量的飙升,让全世界为之震惊。2002年中国汽车总产量325.12万辆,销量324.18万辆,分别比2001年增加38.49%和36.65%。2003年进一步增加到产量444.37万辆,销量439.08万辆;分别比2002年又增加35.2%和34.21%。在最为引人注目的轿车市场,其2003年的产销量分别为201.89万辆和197.16万辆,比2002年增加83.25%和75.28%。”
现在,中国大地随着汽车普及率越来越高,其代步工具的作用愈加体现,更多的个人和家庭选择了或者正准备步入有车一族。一项关于汽车拥有率及购买意向的全球互联网调查显示,在亚太区、欧洲和美国28个市场中,中国香港、中国内地及新加坡互联网网民汽车拥有率为全球最低。尽管如此,在未来一年汽车购买意向方面,却有30%的亚洲受访者表示未来一年内有购车打算,其中中国网民的购车愿望最为强烈。(1)
以上是对我国当前机动车用户数量不断增加、普及率越来越高的分析及我国今后机动车将逐渐成为国民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之一的推定。
有车一族在选择商家时,必然会考虑在其消费过过程中,车能不能停、安不安全的问题,这也是旅客考虑选择这家或那一家商家进行消费的关键考虑问题之一。此类情况的出现促使了以商店、酒家、游店等为代表的服务业纷纷通过为顾客提供停车场所吸引有车一族。因此,笔者认为,这些商家以吸引顾客到自己经营场所消费为目的为顾客提供停车场所的服务,不论其是否另外收取费用,均应属于、或应视为商家为驾车到其经营场所消费的顾客提供的配套服务之一。因为这在商家服务的计划或应有计划之内。

三、商家设立停车场及顾客停车行为的法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指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的发出是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是一种当事人准备交易的过程中的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文案例中,商家为了招揽顾客到其经营场所进行消费而设立相应停车场,并提供了保安看管。这是商家以其相应行为作出的一种吸引驾车顾客到其经营场所消费的广告,是商家向不特定驾车顾客发出的一种要约。它向顾客表明的内容为:商家可以为在其经营场所内消费的顾客提供停车场所并有保安进行看管,以使顾客放心、舒畅地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同时规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文案例中,驾车顾客在接受到商家商家发出的可以向其提供停车场所并有人看管的要约后,基于对商家所做要约的意思及对商家的信任,将其所驾驭的机动车停放在该商家提供的停车场所中并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了消费的行为即为驾车顾客对商家发出的要约的承诺。至此,商家作为要约人便应受其发出的要约的内容所表示的意思的约束,在驾车顾客在其经营场所消费期间对顾客停放在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负有看管和保护的义务,此义务是商家消费合同的一部分、一项合同条款,而是附随义务,是商家消费合同中应有之意。“无偿停车免费保管”是以消费者到该商家消费为前提条件的,实质上商家已将保管车辆的成本或费用计入了消费者所支出的费用中。“无偿停车免费保管”是商家提供给消费者的一项配套服务,本质上是有偿商业行为。
对于相关问题,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认为:“作为车主将车置于宾馆当中进行保管 应该确定是一个保管合同关系。不能以价值就是收费的多寡来判定他们实际完成的行为来看,应该来讲可以推定出具有保管的意识表示,同时也实现了把保管物交给保管人支配控制之下。他将汽车交给商家经营者的控制之下、应该可以控制之下、在它范围内,而且他作为住店顾客,应当来讲,商家也提供了这样一个延伸服务,我们不能说我只是提供场地,不收场地使用费。我们判定一个法律关系应当是抓住它的实质,应当是形成一个保管的法律关系”。
本人认为,作为一种有异于完全保管合同的行为,本案及类似的案件的归责不应完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归责规则的规定,而应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采取有利于消费者一方的归责方法,适用有偿保管合同相关归责原则。当然,如果商家通过能让所有在其经营场所消费的顾客都了解得到的方式明确表示其不对停放在其所提供停车场所内的车辆提供看管和保护,此时,可根据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顾客机动车在其停车场出现失损时免除商家的法律责任。否则就应从保护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角度出发,应作对宾馆不利的解释,视商家无条件接受该默示条款、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四、商家不是有偿看管和保护驾车顾客的机动车时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看待相关归责问题
以上分析是从推定商家与驾车顾客之间存在有偿的看管和保护机动车的前提出发所作的分析。现在,笔者将试图结合美国侵权法相关理论与判例来分析当商家不是有偿看管和保护驾车顾客的机动车时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看待相关归责问题。
美国圣玛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文森特•R•约翰逊曾指出:普通法上有关过失原则第二项主要抗辩,就是自愿承担风险。自愿承担风险存在于:某(a)意识到某种危险的存在、(b)自愿地选择去面对此项危险、并且(c)表明免除另一方的注意义务。这种可以完全解除另一方责任的抗辩,在普通法上不仅可以在过失案件中提出,而且也可在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和严格责任的诉讼中提出。(2)
在美国,有“社交客人”判例规则。主要内容为,停车分为邀请停车和允许两种。
1、如果泊车者是应停车场所有者邀请来到停车场所有者不动产处,则停车场所有者对客人停放在其停车场内的车辆负有看管与保护的义务,当相关机动车辆遭受到损害或被盗时,客人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停车场所有者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2、 如果泊车者是为了造访邻居家或到附近办事而请求停车场所有者为其提供停车场,停车场所有者出于友好允许其暂时借用相关车位时,则停车场所有者对该车不负看管与保护义务,当权益遭受第三人侵犯时,主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以上是对美国侵权法相关理论与判例在商家不是有偿看管和保护驾车顾客的机动车时的情况下相关归责问题的处理介绍。本人非常同意上述理论与作法,并认为对我国相关法律应当具有好的借鉴作用。

五、适应市场经济机制和国际贸易规则要求,建立成熟的相关法律制度,更好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目前很多商家对顾客的车辆保管,既不登记停放车辆的车牌,也不向顾客发放停车凭证或保管凭证,即不需任何凭证就可以取车,仅从这一点就可以说明相关商家对保管车辆的停取缺乏必要的、完善的管理措施,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顾客车辆被盗的风险,因此商家要正视这种交易习惯存在的风险,采取妥善的保管措施,慢慢地改变这种交易习惯,减少经营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和国际贸易规则的日趋成熟,默示承诺在订立商事合同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容忽视。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制约,一直主张民商合一,对商事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默示承诺一般持否定态度,仍延续着民法中的通常作法,未形成一定的规则。这与我国正在全面进行的经济转型是相背的,它不利于交易的快捷及安全。(3)
在我国当前特殊的法律环境下,不可能很快就能立出一部符合市场经济机制和国际贸易规则的法律来。为了使法律不过于落后于现状需求,有必要在相应的、必要的范围内加强“国家对私法主体的自治采取适当的干预”:“这是由于私法主体的自治的局限性所决定的。私法主体的是自己利益的最大追求者,但是,私法主体很难或者不能关注到他人利益的存在,并且,在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的同时,也有可能以损害他人与社会利益为代价。利益是自私的最佳促动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私法主体的具体情形有所不同,实力有大小,强弱有区别,如果不分大小,强弱的差别,会造成强者对弱者的专制。为了最大的追求自己的私利,就不可避免的造成损害他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情形发生,甚至在有些场合,以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为代价来获得自己的私利的发展。虽然,社会是由每个人的个人利益所组成的,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所谓“小河有水河满,小河无水大河干”就如斯言。但是,私人利益作为个人利益也会与作为整体的国家利益相冲突,如私人利益具有短视性不能很好的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增长。所有这些的情况的出现,都不利于社会的良好的竞争秩序的形成,最终也会损害私法自治的功能实现,所以,国家必须对私法自治外的异常现象进行干预,来维护与引导私法主体的更好的自治。”(4)

【参考资料】:
(1)齐雁冰:《中国城市家庭汽车拥有率7% 网民购车愿望最强》,北京青年报,2005年4月2日;
(2)[美]文森特•R•约翰逊著、赵秀文等译:《美国侵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9页
(3)周生军:《浅析商事合同之默示承诺》
(4)许中缘:《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再认识——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专题研究之二》

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农字〔200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时期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精神,落实科技部《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和《关于“十一五”农村科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导向作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技部研究制定了《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科技部将适时启动首批示范(试点)申报工作。
  附件: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



科学技术部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时期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精神,落实科技部《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和《关于“十一五”农村科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导向作用,特提出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围绕科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富民、惠民”为核心,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产业综合生产能力为重点,统筹考虑农村生产发展、农民生活质量提高、农村生态和生活环境改善等,深化科技体制和机制创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从村、乡镇、县(市、区)三个层次开展科技示范(试点),努力推动一批依靠科技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示范。
“十一五”期间,重点引导建设300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试点)、200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试点)、100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县(市、区)(试点);使示范(试点)区域科技进步贡献率、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民收入增长率等有较大幅度提高,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建设取得较大进步,农民素质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致力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以地方为主实施。各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落实相关政策和资金投入;推动本区域内的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工作。科技部创造条件,营造环境,进行引导和推动。
(二)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立足农民实际需求,尊重农民意愿,提高农民协作程度,激发农民对科技的多样化需求,不断增强农民应用科技的主动性和能动性,让农民享受科技带来的富民、惠民成果。
(三)坚持技术综合示范。发挥科技对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改善生态等的全面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强技术集成应用,提升创新服务能力,形成多种科技活动整体推动示范(试点)的格局。
(四)促进产学研结合。充分调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涉农企业、科技中介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示范(试点)的技术依托单位,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为示范(试点)服务。优化农村科技创新环境,引导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科技人才到示范(试点)一线创新创业。
(五)实行分类指导。综合考虑不同地理区位、自然条件、经济区域、文化背景等因素,从村、乡镇、县域三个层次,针对不同类型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开展示范(试点)。
三、重点任务和示范内容
(一)重点任务。
围绕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针对农村发展的迫切需要,重点推进以下任务。
1.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以强化产业基础、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科技为载体,以“一村一品”、“一乡(镇)一业”或“一县一业”为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引进、转化或开发先进适用技术成果,促进专业化发展,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循环经济,提高产业开发综合效益。
2.强化技术集成应用,引导现代农村社区发展。围绕农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有选择地加强饮用水安全和污水处理、农村生态环境整治、废弃物资源化和新能源利用、绿色建材和建筑、农村医疗卫生、村镇规划和综合功能提升等领域关键技术的集成应用,发展设施相对优良、环境相对优美、适应当地发展水平的农村社区。
3.建立农村科技服务平台,提升科技服务能力。坚持多元化方向,结合实际,引导专业技术经济合作组织等农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示范推广科技特派员、农业专家大院等新型科技服务模式,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建立制度化的技术支持渠道,建设咨询服务专家队伍,引导科技人员深入农村一线,形成农村科技服务的长效机制。
4.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农村信息化水平。健全农村科技信息服务体系,搭建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为广大农民提供及时、有效、可靠的技术、政策和市场等信息服务,推进农村生产信息化,提高农民开拓市场的能力。加强农村社区信息化技术、社会事业管理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推进农民生活信息化。优化信息服务质量,丰富信息服务内容,提高基层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5.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重点开展面向农民的适用技术培训,支持有需求的地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技术“二传手”、科技创业人才、科技经纪人等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倡导健康、文明、和谐的生活方式,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
(二)示范内容。
示范村(试点)、示范乡镇(试点)、示范县(市、区)(试点)分别重点实施以下内容。
1.科技示范村(试点)。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应用,推进“科技入户”;加强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推进“信息入户”;加强科技咨询指导和农民适用技术培训,推进“服务入户”。发展“一村一品”,促进特色产品或产业上水平、上规模。培养一批科技带头人,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有条件的地方,集成相关技术,发展村级社区。
2.科技示范乡镇(试点)。加强技术引进和扩散,发展“一乡(镇)一业”,引导特色优势产业规模扩大;有条件的地方,发展“一乡(镇)一基地”,开展绿色安全生产关键技术示范,推进农村生产专业化和标准化;发展“一乡(镇)一服务站”,培育农村科技中介服务组织、模式或平台,开展适合农民需要的科技与信息服务;依托现有资源,发展“一乡(镇)一课堂”,开展农民科技培训。通过技术的集成支持,发展生活功能较好的乡镇中心社区。
3.科技示范县(市、区)(试点)。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布局区域化、生产标准化、发展专业化、经营产业化和服务信息化;加强技术转化和创新,培育一个以上主导产业,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布局的优化和规模的扩大,引导发展产业集群,壮大县域经济;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服务体系,构建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不断增强科技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科技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农民转移就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发展产业基础较好、综合功能较完善的中心城镇社区,加快城镇化进程,统筹城镇和乡村的协调发展。
四、遴选要求
申报示范村(试点)、示范乡镇(试点)、示范县(市、区)(试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围绕本地新农村建设的全面需求,提出了明确的科技发展目标、发展优先序、实施步骤和保障条件。
2.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代表性和发展基础,发展经验在其所代表的类型内具有推广意义。
3.科技发展条件相对较好,科技工作特色明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用和贡献较显著。
4.农民科技意识较强,科学素质较高,参与积极性高,具有较强的能动性。
5.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投入和政策措施有保障,形成了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直接领导、科技主管部门具体协调和推动的工作机制。
6.制定了示范(试点)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了技术依托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相当技术创新实力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多学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依托单位优先),方案切实可行,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
7.示范(试点)要首先列入本省(区、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范围;示范县(市、区)(试点)的选择要与科技富民强县专项工作试点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先进县(市、区)、星火技术密集区和星火产业带等结合考虑。
8.所在省(区、市)必须制定本省(区、市)的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附1),并配备开展示范(试点)所必须的经费和相应的政策措施。
9.严格落实中央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方针和政策,特别是中央有关土地和环保的要求。
五、组织管理
(一)申报、评审和认定。
1.科技部从宏观层面做好示范(试点)工作的总体设计,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和管理的具体要求。
2.各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申报单位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申报单位需填写示范(试点)实施方案(附2)、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和技术依托单位合作方案(附3)。
4.由各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依据科技部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提出的要求,对各申报单位提交的实施方案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评审,并填写审核意见。负责编制推荐报告(说明组织申报、评审情况等)和示范(试点)申报名单汇总表(附4),连同本省(区、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附1),示范村(试点)、示范乡镇(试点)和示范县(市、区)(试点)实施方案(附2),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和技术依托单位合作方案(附3),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科技部。
5.科技部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论证,择优认定“国家级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试点)”、“国家级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试点)”或“国家级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县(市、区)(试点)”。
(二)实施、评估和验收。
1.科技部对示范(试点)进行宏观指导、动态评估和监督,并统一部署验收。
2.各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示范(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落实配套支持经费,对示范(试点)进行年度评价,编制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确保示范(试点)目标的完成。
3.年度评价和动态评估的重点是任务落实、组织管理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的情况。科技部每年公布评价或评估情况。评价或评估结果将作为确定相关涉农科技计划对有关省(区、市)下一年度支持力度的重要依据。
(三)实施周期和支持方式。
示范(试点)以五年计划为周期,“十一五”启动示范(试点);通过验收后,认定为“国家级新农村科技示范村”、“国家级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或“国家级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县(市、区)”。
科技部将集成科技资源,视各地组织实施和投入情况,择优支持一批新农村建设技术集成示范项目,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为2-3年;项目完成后可根据需要继续申报相关示范项目,所申报的项目内容原则上不能重复;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以技术依托单位和示范(试点)相关单位联合为主。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纳入议事日程。各省(区、市)及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根据科技部的组织管理要求,制定更为具体的管理措施;要加强组织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加强部门联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二)保障引导投入。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及负责示范(试点)工作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领导下设立专项资金,保障示范(试点)工作实施;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资源的整合和集成,引导金融资金支持,带动企业和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科技部将在集成资源基础上,持续加大引导支持力度。
(三)重视经验总结。及时总结示范(试点)工作的典型经验和成功模式,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推介和推广,充分发挥其引导辐射作用。建立健全激励制度,对在示范(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营造科技促进新农村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1. 省(区、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2. 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试点)、示范乡镇(试点)、示范县(市、区)(试点)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3. 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和技术依托单位合作方案(编写提纲)
4. 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申报名单汇总表



附1:
省(区、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
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实施方案应重点说明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况,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相关内容,有关指标等内容可附表说明。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参照科技部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总体思路和目标编写,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内容。
二、实施内容
参照科技部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重点任务和示范内容编写,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内容和指标。
三、遴选要求
参照科技部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遴选要求编写,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内容。
四、组织管理
参照科技部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组织管理要求编写,要求细化、明确本省(区、市)开展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的申报程序、评价指标或规范、验收和管理办法。
五、配套政策、措施和投入
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提出明确的资金来源和投入办法。





(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盖章)
二O 年 月 日

附2:


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试点)、示范乡镇(试点)、
示范县(市、区)(试点)实施方案
(编写提纲)

申报类型:
示范(试点)类型:
所在省(区、市) 地(市)
县(市、区) 乡镇 村
申报单位:
主要技术依托单位:
起止年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一、申报类型是指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试点)、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试点)、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县(市、区)(试点)三类。
二、示范(试点)类型的填写要体现所在区域地理和经济等方面的典型特征。地理特征主要指近郊、中远郊、远郊等距离城市的区位和平原、河谷、丘陵、山区等自然地理区域。经济特征主要指所在区域的主要产业类型。
三、申报单位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申报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数据均应为当年或上一年度相关数据。
五、所有栏目原则上均应填写,空格不够可加页,数值栏目一律取整数。
六、按照规范的用语表述。


一、申报县(市、区)、乡镇或村基本情况
申报县(市、区)、乡镇或村名称
开展示范(试点)的主要技术依托单位
是否为本省(区、市)科技示范(试点)单位
是否为其他省部级以上示范或试点单位。请注明。
GDP(亿元)
产业结构比例(%)
人口数(万人) 总人口数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人)
农业人口
其他需要说明的基本情况,请参照科技部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填写。不超过600字。可附页。

二、概述(包括意义和必要性,工作基础和优势、总体目标和任务,预期效果等)
三、具体任务内容和指标(以科技部示范(试点)实施方案提出的重点任务和示范内容为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注重说明科技如何发挥作用并提出明确的技术指标)
四、效益分析
五、组织实施及保障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明确的资金来源和投入办法)
六、进度安排(按项目的阶段目标分年度描述)
七、经费预算
八、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附3:

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和技术依托单位
合作方案(编写提纲)


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盖章):



所在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申报示范县(市、区)(试点)不必填写)


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主要技术依托单位(盖章):

一、合作目标
主要说明开展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工作需要完成的总体任务和达到的总体目标。
二、合作内容
针对开展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工作的具体任务内容和指标,明确在哪些方面开展合作。
三、合作机制
明确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四、经费配置
明确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政府、技术依托单位等所应承担的任务,以及与任务相当的经费配置。特别需要说明对可能争取到的上级科技引导经费的配置方式。
五、其他
说明在合作中可能涉及的其他方面的约定。
注:该合作方案应尽可能详实、务实;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科技管理规定;合作方案的制定情况将作为认定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的重要依据。







附4:
省(区、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申报名单汇总表1
县(市、区)、乡镇、村名称 示范(试点)类型 主要技术依托单位 是否为本省科技示范(试点) 是否为其他省部级试点示范 备注2
县(市、区)



乡镇







注:1. 此表由省(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加盖公章;
2. 如是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工作试点县(市、区)和科技进步考核先进县(市、区),请在备注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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