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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55:46  浏览:9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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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1999)第125号文



一、为加强我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完善价格管理监督机制,增加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透明度,维护业主、住户和物业管理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我省城镇从事住宅小区、住宅楼宇物业管理经营活动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均适用本规定。
三、城镇住宅小区、住宅楼宇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要同时实行价目表和标价牌两种明码标价方式。价目表及标价牌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格式(样式见附表),由各市物价部门监制。收费标准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价目表和标价牌的制作及申领办法,由各市物价部门规定。
四、价目表悬挂于物业管理收费场所醒目处,表内标示的内容包括该收费场所收取的所有费用项目和标准。
标价牌安置于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单栋的住宅楼宇在进出大门)显眼处,标价牌只标示经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其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
五、物业管理单位为住(用)户提供的特约服务的收费标准应以价目表的形式在收费场所明示。
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变更时应及时更换价目表和标价牌的内容。
七、对需由业主、住户分摊的费用,必须公布有关的收费票据复印件和具体的分摊原则及计算方法。
八、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九、本规定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并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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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 | |联系| |
| | |责任人| | | |
|单位| | | |电话| |
|------------------------|
|序|收费|计算|收费| 基本服 |
|号|项目|单位|标准| 务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批准| |批准| |物价部门| |
|机关| |文号| |监督电话| |
--------------------------
XX市物价局监制
说明:标价牌分两种规格:大1000×600(mm)
用于住宅小区;小700×500用于单栋楼
宇。

附件2: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目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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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计算|收费| | |
| |收费项目| | |服务内容|备注|
|号| |单位|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单位(盖公章)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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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物价局监制


199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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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办藏汇往来和西藏地区参加人民银行全国联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停办藏汇往来和西藏地区参加人民银行全国联行的通知

银发(1989)34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电子计算中心:.
  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藏汇往来移转中国工商银行管理后,各行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藏汇往来业务的正常进行和每年及时查清藏汇未达。随着经济建设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西藏地区与内地资金汇划业务采取藏汇往来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异地商品交易和资金调拨的需要。为了保证西藏地区与自治区的外地区资金调拨通畅,减少资金在途,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共同研究,同意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藏银发字(89)第121号文关于申请参加人民银行系统全国联行往来的要求,决定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停办藏汇往来业务,西藏自治区分行参加人民银行全国联行往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停办藏汇往来业务。
  二、停办藏汇往来后,西藏行与区外藏汇通汇行之间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一律不再相互办理藏汇业务。除跨年度藏汇业务或因调整藏汇错账,使用藏汇往来有关科目外,一律停止使用藏汇往来有关科目。
  三、各藏汇通汇行要积极做好一九八九年度藏汇未达查清的准备工作,抓紧未达账项的查询、查复,争取一九九○年三月底前全部结束藏汇往来未达账项的查清工作。上年藏汇往来各科目余额上划仍采取各科目余额集中上划工商银行总行结平的办法。具体做法是:各藏汇通汇行接到上划余额通知后,西藏地区藏汇行通过区辖往来将各科目余额上划西藏区分行,西藏区分行核对汇总后,通过人民银行全国联行上划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司营业处记入“工商银行往来”科目有关账户。区外行的藏汇往来余额上划仍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系统联行逐级将余额上划工商银行总行营业处,最后在工商银行总行结平上年藏汇往来各科目余额。
  四、西藏区分行对藏汇汇差资金应按规定及时清算。一九八九年年终决算后,一九九○年一月底前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清算一次,俟藏汇往来未达全部查清后,再扫数结清。
  五、参加藏汇往来的西藏地区各行处使用的藏汇联行专用章、密押(含现用押和备用押及密押办法)和区外行使用的藏汇密押及办法,应于一九九○年七月底由经办行上交地(市)分行销毁,上交时填列清单二份,一份随同密押及密押办法上交,一份留存;各行在上交密押,必须按绝密文件寄送,防止发生失密事故。销毁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监销,销毁清单归档留存。
六、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发给西藏地区拉萨市中心支行营业部、拉萨市城关区办事处、拉萨市河坝林办事处、拉萨市城西办事处、拉萨市北郊办事处、那曲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安多县支行、昌都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芒康县支行、林芝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波密县支行、日喀则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日喀则市支行、江孜县支行、山南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贡嘎县支行、阿里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等十七个行处人民银行全国联行行号,参加人民银行全国联行往来。西藏地区未发有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与自治区外的行处发生汇划业务,应通过西藏地区发有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办理转汇。西藏自治区内各行处间汇划业务均通过区辖往来办理。
  七、积极做好开办人民银行全国联行业务的准备工作:
  (一)参加全国联行的西藏辖内各行处所需的联行业务公章、报单应由西藏区分行按规定从上海五四二厂定购。
  (二)于一九八九年四季度向当地邮电局办妥新的联行电报挂号的申报和核发。
  八、西藏地区与区外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暂不办理。其他结算业务按照新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办理。
  凡办理汇兑结算时,在西藏行开户的汇款人向区外行办理“留行待取”(即汇款人在汇入行未开设存款账户)业务的,应事先选择专业银行汇入行并在汇兑结算凭证上详细注明专业银行汇入行名称、地址,以便汇入地人民银行收报行划转专业银行汇入行在应解汇款中支付。自治区外的人民银行收报行一般不办理“留行待取”业务。
  九、全国联行是国家各项建设资金周转流通的重要渠道,因此,准确、及时、安全地进行资金划拨具有重要意义。西藏地区参加人民银行全国联行是一项新的工作。西藏地区各级行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做好人员培训和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西藏地区全国联行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参加全国联行行号表(略)

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4]2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的管理,规范其申报、检查、验收等工作,充分发挥节能建筑示范效应,推动全国建筑节能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过实施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推动各地建筑节能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气候区民用建筑新建或改造项目实施节能的工程。

  第三条 建设部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与批准实施、监督检查、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同时要结合示范工程制定本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示范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现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第六条 示范工程应重点抓好下列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应用:

  1.新型节能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遮阳和楼梯间节能等技术与产品;

  2.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3.太阳能、地下能源、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4.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5.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七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1.设计方案应优于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或设计方案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2.有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手续;

  3.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4.选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通过有关部门的认证和推广,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第八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建筑节能专项)申报书;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

  3.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和节能专项设计方案;

  4.工程立项批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

  第九条 申报与审查:

  1.申请示范工程的单位将申报书与其它相关文件、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建设厅(建委、建设局);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组织对申报书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的初审。通过初审的签署意见,报建设部;

  3.建设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列入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专项)。

  建设部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工程立项审查。

  第十条 项目列入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后,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每半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在实施节能分项工程过程中,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和建设部提交阶段实施报告。

  第十二条 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由建设部或由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组织。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不少于一个采暖(制冷)期、且其节能性能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由承担单位提出节能专项验收申请,由建设部或由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申请节能专项验收时,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2.示范工程实施综合报告(包括节能设计、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建设、运行管理、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包括建筑物与采暖(制冷)系统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建设部统一颁发建设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并予以公告:

  1.实施后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

  2.工程竣工后两年内未申请节能专项验收的项目;

  3.列入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项目;

  4.未获得建设部批准延期实施的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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