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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收容安置肇祸肇事精神病人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34:57  浏览:8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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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收容安置肇祸肇事精神病人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收容安置肇祸肇事精神病人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肇祸肇事精神病人是指在公共场所不能控制自己而严重妨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
第三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精神病人的治疗、监护和管理,关心和爱护精神病人,预防精神病人肇祸肇事。
第四条 凡有下列肇祸肇事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应由肇祸肇事地公安机关收容处理:
(一)有杀人、伤害、放火、强奸、爆炸等行为的;
(二)严重扰乱党政机关工作秩序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的;
(三)妨害交通安全的;
(四)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或有其他丑陋行为的;
(五)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防害社会治安行为的。
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收容的肇祸肇事精神病人,应进行查询甄别,视情况作出具体处理:
(一)对有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精神病人,应会同卫生部门进行强制治疗。
(二)对有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社会治安行为的精神病人,应查明家庭地址,通知其监护人、家属领回看管;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收容安置。
(三)对有第四条(二)、(三)、(四)、(五)项行为的外地精神病人,可送民政部门暂时收容,由民政部门通知其家属、监护人领回或由民政部门遣送。
(四)对伪装精神病人作案的,按有关规定惩处。
第六条 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病情缓解后,按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其强制治疗期间的费用,享受公费医疗的,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属、监护人支付;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由民政救济费列支。


第七条 各级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肇祸肇事精神病人收容安置的领导工作,组织公安、民政、卫生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认真抓好精神卫生工作。对本辖区发生精神病人肇祸肇事,不采取措施而互相推诿,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精神病人肇祸肇事,致使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负责赔偿损失和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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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全国爱卫会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

农农发[2003]第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爱卫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确保在2003年9月1日以前完成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办文件明确提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禁疏并举的原则,在取缔非法经营单位和摊点的同时,建立完善的杀鼠剂经营体系,疏通流通渠道。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的关键环节。各地要从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各级农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爱卫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本辖区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落实。

二、分工协作,完善工作程序

按照国办文件规定,杀鼠剂经营单位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农业部门和爱卫会核准资格后,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考虑到杀鼠剂在城镇和农村都有大量的消费需求,其经营单位的布局、数量和设施条件等与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很大差别。为确保按时完成核准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在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中,除规定的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一)8月10日前,各县级农业部门、爱卫会和工商部门要全力协同完成本辖区内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农业部门会同爱卫会从已经注册登记的农药经营单位中核准部分单位为本辖区杀鼠剂经营单位,并出具杀鼠剂经营单位核准意见。核准工作要根椐当地实际进行合理布局,即要便于管理又要方便群众,严格控制杀鼠剂经营单位数量。

(二)8月20日前,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完成本辖区内杀鼠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各县级农业部门和爱卫会负责统一将核准的杀鼠剂经营单位核准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证机构),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经营范围中注明“杀鼠剂”字样。发放工作要切实简化手续,强化服务。

(三)8月30日前,各县级工商部门要完成杀鼠剂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杀鼠剂经营单位营业执照中注明“定点经营杀鼠剂”字样。

(四)地方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经核准和定点的杀鼠剂经营单位名单。

三、完善制度,强化杀鼠剂经营管理

各级农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管和爱卫会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合法经营。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逐步提高经营人员的素质和经营设施、条件等,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未经核准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

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省级农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爱卫会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按照国办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 ,切实组织好本辖区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工结构[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总体安排,现将2005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和人事考试中心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相互协调,按照“2005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1)的要求,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以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2005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2日、23日举行。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要严格按照“2005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基础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2)的规定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工作。报名组织工作至2005年8月中旬结束。

  三、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和考试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考场设置、准考证编排、试卷预订及评卷等各个环节的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请于2005年9月5日前将试卷预订单(见附件3),一式两份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四、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如下:

类 别 级别代码及名称 专业代码及名称 科目代码及名称
0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1.一级 01.基础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02.专业 3.专业考试(上)
4.专业考试(下)
04.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2.二级 01.专业 1.专业考试(上)
2.专业考试(下)

  五、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考试时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和参考书。2005年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详见附件6。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蓝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三角板,橡皮及无声、无编程功能的科学计算器。

  六、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用草稿纸由各地统一配发,草稿纸规格为16开普通白纸,数量应满足考生需要,考后收回。“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与评分办法”详见附件4。

  七、为帮助考生做好考试准备工作,报名时请将《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见附件5)、《2005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见附件6)和《2005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见附件6)印发给考生。

  八、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按如下标准收取考试费:

  1.考试报名费:由各地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核定;

  2.考务费:一级基础考试每人120元,一级专业考试每人240元;二级专业考试每人240元。

  九、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人工复评阅卷工作另行通知。

  十、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请将值班电话于考试前一周分别上报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值班电话:

  (010)68318825、(010)68318824(含Fax)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值班电话:

  (010)64401052、(010)64401087(含Fax)

  各地要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的函》(人职字[1997]20号)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考场、考纪管理工作的通知》(注建[1998]14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

  附件 1:2005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2005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2005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2005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3:2005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

     4: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与评分办法

     5: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6:2005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

       2005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05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4月下旬 下发考前规则模板
8月中旬以前 完成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9月5日前 安排考场、发准考证、上报试卷预订单
10月22日 上午 8:00—12:00   基础考试(上)
下午 14:00—18:00   基础考试(下)
10月23日 上午 8:00—12:00   一级专业考试(上)

8:00—12:00   二级专业考试(上)

下午 14:00—18:00   一级专业考试(下)

14:00—18:00   二级专业考试(下)

10月26日 下发有关考后规则模板
11月中旬 各地以FTP方式上报一、二级各科的考场分配信息及成绩信息
12月上旬 完成一级专业考试专家人工复评工作并培训各地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评分骨干,下发考试合格标准及一级专业考试确认成绩
12月下旬 将二级专业考试确认成绩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公布考试成绩




  附件2:

2005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2004年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2004年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2004年
专科毕业 1年 2003年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2004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2004年
专科毕业 1年 2003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1年 2003年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005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Ⅰ类人员 Ⅱ类人员
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最迟毕
业年限 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最迟毕
业年限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4年 2001年 6年 1991年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4年 2001年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5年 2000年 8年 1989年
专科毕业 6年 1999年 9年 1988年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5年 2000年 8年 1989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6年 1999年 9年 1988年
专科毕业 7年 1998年 10年 1987年
其  它
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8年 1997年 12年 1985年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一九九七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规定,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2005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考试报考条件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类别 专 业 名 称 学 历 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最迟毕
业年限





工业与民用建筑 本科及以上学历 2年 2003年
普通大专毕业 3年 2002年
成人大专毕业 4年 2001年
普通中专毕业 6年 1999年
成人中专毕业 7年 1998年







建筑设计技术
村镇建设
公路与桥梁
城市地下铁道
铁道工程
铁道桥梁与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本科及以上学历 4年 2001年
普通大专毕业 6年 1999年
成人大专毕业 7年 1998年
普通中专毕业 9年 1996年
成人中专毕业 10年 1995年
不 具 备
规定学历 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级(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二项 13年  




  附件4:

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与评分办法

  为了做好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与评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

  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同时配有试卷和答题卡,考生答卷时,须在相应位置处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工作单位。每道试题都须在试卷上相应试题下面的空白处写出该题的主要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对于概念题则须写出所选答案的主要依据),并必须在试卷上该试题的答案位置处写出本题所选择的答案(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同时还须将每道试题所选答案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涂黑。考生在试卷上书写计算过程及公式时,请务必书写清楚。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试卷已将试题、答案选项、试题作答过程汇总于一本试卷中,不再使用答题纸作答。考试用草稿纸由各地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对不按上述规定填写试卷和答题卡,以及试题不按要求在试卷上写明试题答案和主要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概念题未写明所选答案的主要依据)的考生试卷,其计算机读卡成绩无效。

  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当考生面将答题卡及试卷一并收回,以备评分使用。

  二、评分

  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采取各地计算机读卡,全国统一集中阅卷方式。各地应按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评分软件,分别对考生的一级结构基础、一级结构专业、二级结构专业上、下午答题卡进行机读评分,并按规定将各科考试成绩信息及考场分配信息以PTD格式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对各地上报的各科读卡成绩分别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各科成绩统计分析结果及时上报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全国管委会(结构)将依据读卡成绩分析结果,经研究后确定各科的合格分数线。正式评分前一周,各地应将全部一级结构专业考试的考生试卷(上、下午)、考场纪录单和报考人员名册一并以机要邮寄方式或派人押送到指定的阅卷点。对一级专业考试读卡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试卷,将由各地选派的评分专家对其作答情况进行人工复评。对一级专业考试读卡成绩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试卷,不进行专家人工复评。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评分由各地参照一级专业考试评分作法组织评阅试卷。

  三、专家人工复评

  为了保证考试评分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同时有效防止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抄袭答案现象,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将组织专家依据考试专家组制定的复评标准及试题标准答案,对考生试卷上计算题的主要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和概念题的作答主要依据进行复评,对不满足复评要求的试题(包括计算题无主要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概念题无主要作答依据,在试卷试题答案位置处未填写所选答案的字母,试题答案选项不正确,违规作答),视为无效试题,不予复评计分。



  附件5:

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1.试卷作答用笔: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黑色或蓝色墨水)。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使用试卷作答用笔,不得使用铅笔,否则视为违纪试卷。

    填涂答题卡用笔:2B铅笔。

  2.考生须用试卷作答用笔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分别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的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试卷,不予评分。

  3.考生必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涂黑。当所选答案有改动时,请考生务必用橡皮将原选项的填涂痕迹擦净,以免造成电脑读卡时发生误读现象。

  4.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已改为在试卷上直接作答。即将试题、答案选项、作答过程汇总于一本试卷中,不再另配发答题纸。

  5.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在每道试题对应的答案位置处填写上该试题所选择的答案(即填写上所选答题对应的字母),并必须在相应试题答案下面的空白处写明该题的主要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概念题则应写明所选答案的主要依据),同时还须将所选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对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视为无效,该试题不予复评计分。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务必书写清楚,以免影响专家人工复评工作。

  6.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如果所做试题下面所预留的空位不够,可将该试题未做完部分或做错重做部分写到试卷后面的空白页上,但应在该空白页上注明所做试题的题号,同时在该试题原位上注明所转空白页的页号,以方便专家人工复评。



  附件6:

2005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3.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J130-2001)

  12.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1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5.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J218-2002)

  16.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1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8.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版)

  19.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20.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22.烟囟设计规范(GB50051-2002)

  2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

  2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25.公路桥涵设计规范(JTJ022-85、JTJ024-85、JTJ025-86)

  26.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27.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28.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29.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

  30.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2005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3.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7.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3.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版)

  1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5.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1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17.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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