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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11:56  浏览:9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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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议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会议决定,批准《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由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0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区域为本市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一)本市市区;
(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郑州新郑机场;
(四)黄河游览区;
(五)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限养区的具体界限,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在限养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在限养区内,未经登记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养犬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畜牧等部门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同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养犬管理与防疫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养犬,应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养犬证和犬牌。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养犬证,应到市畜牧管理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办理免疫证明。
第八条 每户居(村)民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小型观赏犬的标准,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个人申请养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暂住户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户居住。
第十条 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填写养犬申请表,并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证件:
(一)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的独户居住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
(三)符合规定的免疫证明;
(四)犬只照片两张。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证件之日起十日内,对经审查符合条件,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纳登记费的,予以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科研单位、公园、动物园、演出团体等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准,确定养犬数量、种类后,发给养犬证和犬牌。
部队、公安等单位饲养特种犬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养犬证、犬牌和准养犬只实行年度审验注册。未经审验的,养犬证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经核准养犬的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登记费的标准为每只犬三千元;年度注册费为每只犬五百元。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后全额上缴市财政;限制养犬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拨付。
部队、公安、科研单位、公园、动物园、演出团体等单位经批准饲养犬只的,不缴纳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
第十四条 禁止在限养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和举办斗犬活动。
未经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限养区内不得开办犬类交易市场。
第十五条 经核准饲养的犬只,养犬者应按照市动物防疫的规定为犬只进行检疫、防疫。
第十六条 从外埠带入本市饲养的犬只,由养犬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犬类免疫证明和养犬证。
第十七条 养犬者或犬只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准养犬繁殖的新生幼犬,除用于本户老犬更新外,应在六十日内自行处理。
犬只丢失或死亡的,养犬者应在丢失或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养犬证和犬牌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禁止伪造、倒卖、涂改、擅自转让养犬证和犬牌。

第三章 犬只看护管理
第十九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害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
第二十条 个人携犬出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户时间为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但为犬只治疗或办理免疫、检疫、养犬证手续的除外;
(二)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三)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不得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五)不得进入商场、饭店、公园、广场和电影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
(六)不得进入机关、团体、幼儿园、学校、企事业单位(不含动物医院)。
第二十一条 犬只咬伤他人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卫生防疫监督机构或医院进行治疗;同时,将伤人犬及时送交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地点检查。
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依法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给他人造成其他损害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发现所饲养的犬只具有狂犬病征兆时,应立即将犬只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留验观察。对确认为狂犬病的犬只,应立即捕杀,并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对死亡犬应当按规定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对无人看管的无犬牌犬只,由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无养犬证养犬或者涂改、擅自转让养犬证及犬牌的,由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犬只,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倒卖养犬证及犬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限养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举办斗犬活动或擅自开办犬类交易市场的,由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参与者的犬只,对开办者或举办者,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上街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受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限养区内登记发证、审验注册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县(市)城区限制养犬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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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入发展和学生成长进步的要求,就改进和加强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努力为实现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服务。

  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是造就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的知识分子队伍。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团组织必须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靠学校有关部门和广大教师的支持,为实现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服务,团结和教育广大学生沿着“四有”的方向健康成长,奋发成才。

  要从团的性质和特点出发,把群众性和先进性统一起来,通过进行各种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学生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努力提高团员的先进性。要通过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帮助广大学生提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自觉性,增强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和各种错误思潮的识别力和抵制力。要通过进行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帮助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方向,提高道德和纪律素质。要把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学生成才的各个环节中去,激励和帮助广大学生勤奋刻苦地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为将来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好知识能力的准备,愿意并且能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二、改进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和方法。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大学生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适应新的形势,真正深入到学生的头脑中去,就要加强针对性和预见性,认真研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研究学生思想特点和需求,研究国内外各种思潮对学生思想的影响,改进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和方法。

  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不懈地对他们进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的两个基本点的教育。要帮助广大学生努力学习关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认识到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这两个基本点唇齿相依,缺一不可,懂得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切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青年学生,都应当立志为改变贫穷落后状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奋发进取,建功立业。还要使广大学生懂得,我国的建设、改革、开放任何时候都离不开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青年学生必须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要通过组织生动活泼的读书学习活动,引导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学习中国革命的历史,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树立科学的世界现,掌握科学的方法论。要加强对学生课外阅读的指导,要争取教师和理论工作者的支持,引导学生对各种学说和思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别,吸取一切有价值的东西,抵制不良影响。

  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通过谈心、民主讨论、平等对话等,入情入理地解决学生的思想认识问题,要调动学生内在的积极因素,引导他们通过读书演讲、社会考察等形式,有效地进行自我教育。要遵循认识发展的规律,注意从学生的切身体验入手,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循序渐进地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水平。要照顾青年学生的特点,采取学生乐于接受的形式,寓思想政治教育于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活动之中。几年来,高校团组织开展马克思主义学习小组、党章学习小组活动、学习英模活动、成才教育活动,在四方活动,举办业余团校讲座、研讨会、报告会等。创造了不少有效的形式。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探索和完善适应新时期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对话是有的放矢地解决学生思想认识问题的有效方式,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正确引导大学生政治热情的一个重要渠道。高校团组织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针对学生中存在的问题,经常组织各种形式的对话活动。可以组织学生就形势政策和他们关心的理论问题与熟悉改革和建设实际的同志对话,就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同学校领导对话,等等。

  三、把社会实践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

  社会实践活动是促进广大学生全面发展,走健康成才道路的有力措施,也是改进和加强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根据实践论的观点,要使广大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最根本的途径在于引导他们参加社会实践,要把社会实践活动与教育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使之逐步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坚持在实践中引导学生了解改革、开放和建设的成就,使他们认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是富有生命力的、实践中的科学社会主义。要注意帮助学生正确分析和看待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认识改革开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对改革、开放的适应力和承受力。要帮助学生学习工农,增进与工农群众的感情,提高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自觉性。要引导学生通过参与一定的实际工作,巩固和深化课堂所学的知识,锻炼理论联系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按照校内校外相结合、分散活动与集中活动相结合、平时活动与假期活动相结合,讲求实效,就近就便的原则,根据不同学科、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广泛组织社会考察、科技服务、义务劳动和军训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争取使更多的同学参加到社会实践中来。要逐步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凡有条件的学校团组织,都要根据互利互惠,双向受益的原则,有选择地与贫困地区、重点开发地区、改革先进单位、部队等长期挂钩,建立社会实践基地。要通过举办汇报会、座谈会、征文活动、成果展览等形式,消化和巩固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果。

  四、密切联系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

  高校团组织必须坚持群众性与先进性的辩证统一,协助有关方面有步骤地努力满足学生多方面的正当需求,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通过开展健康文明、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把学生的兴趣、爱好和施展自己才华的热情引导到有利于他们全面发展上来。

  应当主动关心和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为学生多办实事。要建立经常、畅达的民主渠道,随时听取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呼声,积极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要教育学生正确对待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教育改革措施,以实际行动支持改革。

  要结合学科特点,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文化交流活动,活跃学校的学术气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要充分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帮助学生提高文化素养,增强身体素质。

  要积极配合学校加强校风校纪建设。要加强成才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学习动力,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提高学习积极性。要努力倡导勤奋学习、严谨求实、遵守纪律、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勤俭节约、勤劳朴实的风气,反对一切不文明的和不良的现象,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要加强对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指导,坚持学生会工作的正确方向。要指导和帮助学生会加强民主建设,在学校民主管理中发挥作用,成为学生学习社会主义民主的场所。要关心学生会干部的成长,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注意发挥学生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帮助学生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做到自立自律。

  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加强对开展学术和文体活动的学生社团以及学生主办的面向校内的刊物的指导和管理,支持和帮助学生党团骨干在社团中发挥积极作用,使之成为开展有益于学生的学习、文化生活的课余活动阵地。

  五、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骨干队伍建设

  要继续贯彻“工作到支部,全团抓落实”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团支部的建设,改变目前一部分团支部工作薄弱的状况,使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真正在基层得到落实。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加强团支部的建设:

  1.加强团支部自身的民主建设。提高团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通过团员大会直接选举的方式,把优秀的、有威信的学生选拔进团支部班子。团支部要在上级团组织的指导下,从本班实际情况出发,独立设计和开展活动,提高团日活动的水平。在团支部工作中要尊重团员的民主权利,集思广益,发挥每个团员的特长和积极性。

  2.健全组织生活,严格团的纪律。团支部要每月定期开展活动,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倡导良好的班风,努力建设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班集体。要加强团章团纪教育,对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3.改善和加强对团支部工作的领导,增强团支部自身的活力。校系两级专职团干部要特别重视从思想、工作能力、工作方法等方面加强对团支部书记的培养。凡有条件的学校都要通过开办业余党校、团校等方式,轮训学生团干部。要动员和鼓励学生党员积极参加团支部的工作,发挥骨干作用。校、系两级团组织要注意改进工作方法,以主要精力做好调查研究、分类指导、培训学生团干部、开展示范性主题活动、对团支部工作进行评估等工作,推动团支部工作健康活跃地开展。

  目前大学生中团员占90%左右,为了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发挥团的先进性,要加强团的骨干队伍建设。要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主动协助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核工作,壮大积极分子队伍。要加强对学生骨干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要通过骨干队伍的模范作用,激励和带动其他学生前进。

  要改进和加强研究生、青年教师中团的工作。要根据他们的特点,努力发挥他们在团的工作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自我教育。同时,通过组织引导,发挥他们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六、加强高校专职团干部队伍的建设

  高校团的专职干部应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善于在团的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应当懂得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具有较宽的知识面,能够对学生思想进行正确的引导;应当具有高尚的品格和民主作风,能够成为学生信赖的知心朋友;应当熟悉团的业务,热心青年工作,愿意为学生服务,并且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应当刻苦耐劳,坚韧不拔,具有献身精神和牺牲精神。建立这样一支精干的专职干部队伍,是改进和加强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

  校、系两级团的专职干部应从研究生和本科生的优秀毕业生中选拔。要重视对专职团干部的培训,为他们创造学习、进修的条件。要按照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加强高等院校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宣发[1984]37号、84教政字015号、(84)中青联字第37),切实解决高校专职团干部的使用、培养和待遇问题。符合条件的高校专职团干部可以评定教师任职资格和聘任教师职务。要在团干部中倡导研究风气,大力开展工作理论研究,提高团干部的理论水平,促进团的工作科学化。

  七、加强对高校团的工作的领导

  高校培养出来的学生质量如何,能否锻炼成为各条战线的骨干,将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充分认识高校团的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高等学校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

建设成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和高校比较集中的城市团委的领导班子要熟悉高校工作的实际情况。要经常深入到高校调查研究,分析研究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和高校团的工作,站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的全局的高度进行具体的有针对性指导。团的宣传、出版、新闻等部门,要进一步为高校团的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改进和加强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个长期的任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各地在执行这个文件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并对文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及时报团中央,以便今后完善。


鹰潭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


鹰潭市人民政府
2002年09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4号令)和《江西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赣供合字[200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烟花爆竹包括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地面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礼花弹类。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购销、储存、运输、燃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供销社、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全市烟花爆竹的经营和安全进行管理和监督。
  鹰潭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烟花办,设在市供销社)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供销社设立烟花爆竹专营公司(以下简称专营企业),负责全市销售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县[市、区、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供销社设立的烟花爆竹专营企业,负责本地区销售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
  专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经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的保管员、押运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营资格审定
  第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必须经供销部门审批取得经营烟花爆竹资格。
  第七条 县(市、区、管委会)专营企业的经营批发资格经当地供销社审核同意后,报市供销社批准,核发《江西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证》。专营企业凭证经鹰潭市公安局审查确认安全经营条件,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批发经营资格证每三年核发一次。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县(市、区、管委会)供销社和公安部门本着“确保安全,方便群众,从严控制”的原则共同布设。县(市)城区布设25~30个,月湖区城区布设30~35个,每个乡镇布设3~6个。主要街道、学校(300米内)、居民区、工矿区、农贸市场内不得布设零售网点。
  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资格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县(市、区、管委会)供销社审查合格后,核发《江西省烟花爆竹零售资格证》。凭证报同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审批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条 在每一个经营年度,经营资格证和销售许可证必须进行年检。
  第三章 经营企业责任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专营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统一使用由省工商局、省烟花办监制的《江西省烟花爆竹买卖合同》;
  (二)采购烟花爆竹应从有《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定点生产企业进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入手续;
  (三)经营产品必须具有省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四)严禁将有关证照买卖、出租、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五)烟花爆竹批发业务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
  (六)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经营单位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从当地具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专营企业进货,严禁直接从生产企业和其他渠道进货;
  (二)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三)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四)服从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管理。
  第四章 购销管理
  第十三条 全市烟花爆竹的购销采取计划监控下的统购分销方式进行。
  市专营企业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采购、调拨及经营,按计划从定点生产厂家(基地)购进烟花爆竹,调拨给县(市、区、管委会)专营企业。除市专营企业外,其它经营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采购和调拨业务。市烟花爆竹专营企业只对县(市、区、管委会)的专营企业批发,不得对零售网点批发,也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零售业务。
  县(市、区、管委会)专营企业负责本地批发业务的管理及经营,从市专营企业购进产品,分售给本地零售网点。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销售均须加贴防伪专营标签。防伪专营标签由市专营企业统一监制,实行一县(市、区、管委会)一签。没有加贴防伪专营标签的烟花爆竹不得上市销售。
  第十五条 销售的烟花爆竹应是经产品质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并在每箱件的显著位置上加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不得运输和销售。
  烟花爆竹的包装应使用符合要求的纸箱,严禁使用纺织袋或其它代用品。
  第十六条 建立采购、储存、销售登记制度。市、县(市、区、管委会)专营企业必须按照全市统一制定的格式建立采购、储存、销售台帐,每月底应将购、销、储存情况报市烟花办。必要时市烟花办可对市、县(市、区、管委会)专营企业台帐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七条 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必须设专柜销售,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与其它柜台保持一定距离,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不得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专柜销售的网点,存放量不得超过5箱件;专营门点存放量不得超过15箱件,零售网点不得走街串巷推销烟花爆竹。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并设专人管理。市专营企业设烟花爆竹中心储存库,各地专营企业设烟花爆竹储存分库。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仓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三)配置完善的消防、防盗报警和防雷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储存烟花爆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仓库守卫看护、出入库查验登记和定期检查、整理、清点等制度;
  (二)库房内储存数量不得超过仓库的设计容量,禁止仓库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禁止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禁止将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
  (四)进入库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配带火星熄灭装置,在指定地点停放,装卸时应由保管员监装监卸。
  第二十一条 储存烟花爆竹仓库须经鹰潭市公安局核验,符合安全条件的,核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在批准设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应统一使用由省工商局、省烟花办监制的《江西省烟花爆竹买卖合同》文本,凡需要者可向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购买。
  第二十四条 《江西省烟花爆竹买卖合同》文本一式四联。第一联由供货方留存;第二联由购货方留存;第三联交市烟花办备案;第四联由购货方交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作为公安机关审批签发购买证和运输证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未采用《江西省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的,公安机关将不予签发购买证、运输证。
  第七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营企业购买和运输烟花爆竹,应凭有效合同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并附《运输清单》。
  第二十七条 发证公安机关应按以下规定审核发证:
  (一)确认手续齐全有效,《运输清单》与合同一致;
  (二)统一使用省公安厅印制的购买证和运输证,填写清晰,记载项目齐全、规范,并注明封签号;
  (三)《运输清单》上载明《爆炸物品运输证》编号,加盖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
  (四)督促运输证申请单位在到货5天内向发证公安机关缴销《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二十八条 运输烟花爆竹应持规范有效的《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清单》。《运输清单》上载明的运输证编号必须与所持运输证一致。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沿途公安机关可以扣压货物,并立即向发证公安机关查询。被查询的公安机关承担及时证明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申领运输证单位在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内、货物到达起5天内将证件送达原发证公安机关核销。
  第八章 管理机关职责分工
  第三十一条 供销社职责:
  (一)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管理,并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资格审定,与公安部门共同负责零售网点的布设;
  (三)负责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经营条件的确认,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二)负责烟花爆竹仓库安全储存条件的核验,核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三)与供销部门共同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
  (四)负责《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的开具;
  (五)负责对烟花爆竹专营企业经理、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件。
  第三十三条 工商部门职责:
  (一)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进行市场经营秩序规范管理和监督;
  (二)按规定核发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检查、监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使用《江西省烟花爆竹买卖合同》。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以非法经营论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资格证和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一律予以取缔,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许可的范围、规模,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对经营企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法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烟花爆竹储存、经营、运输、燃放负有监督管理职贵的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地在举办烟花焰火晚会时,应由当地专营企业向市专营企业提出进货计划,市专营企业向省专营企业申报后调入,并协助联系燃放队伍等有关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年度为每年的4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烟花爆竹专营企业和零售网点需要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天内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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